李文出生在一个军人家庭,由于营养一直很好,而且父母经常教他锻炼身体,所以他从小时候就比同龄人健壮。也正是仗着自己长得人高马大,李文总是在学校里欺负其他同学,而且每次打架都能打赢,这样李文飘飘然起来。由于成绩不好,李文只考上了一所纪律松散、管理混乱的中学。在这个学校里,打架斗殴的现象层出不穷,李文来到这个学校以后,他那一身打架的本事终于有了“用武之地“。连续收拾了几个原来在学校称王称霸的学生后,李文逐渐在学校里有了威望,那些整天寻衅滋事的同学也都对他”礼让三分“。不久后,李文觉得自己已经”打遍学校无敌手“了,于是想像武侠故事里一样成立一个帮派,这样就能够大家团结起来一起做些”大事“了。再他的张罗下”梅花帮“成立了。李文自封为”梅花帮“帮主,然后又找了几个平时比较能打的人做”堂主“、”香主“,这样一来,学校里几乎所有不务正业的学生都加入了”梅花帮“。这个帮派在学校里成立以后,那些喜欢打架、爱惹事生非的人更是”如鱼得水“,无形之中又多了一张保护网,在学校里横行霸道,任意欺负其他同学,为了得到帮派经费,还向其他同学收取保护费。由于帮里的人数实在太多,得罪一个人就是得罪整个”梅花帮“,因此学校里其他同学,甚至是老师都不敢惹他们。
渐渐的,学校这点地方已经不能满足”梅花帮“日渐膨胀的欲望,他们把影响逐渐扩大到了社会上,开始同社会上的不法团伙争夺”地盘“。有一次,因为向附近其他学校的同学收取”保护费“的事情,”梅花帮“和刚从监狱里出来的几个人发生了纠纷,为了保全”梅花帮“的面子,也为了扩大帮派在社会上的影响,李文决定带着帮里的骨干和对方进行”决斗“。双方约定星期六的晚上六点在郊区一荒废了的工厂不见不散。到了星期六,许文果真带着一帮”兄弟“拿着刀、斧子、棍棒等工具来到了工厂,对方也不甘示弱,来的十几个人几乎都是刑满释放人员,而且也都拿着工具。但是,毕竟”梅花帮“的同学还都是在校学生,无论是比力量,还是比打架的技巧,他们都不是对方的对手。最后,”梅花帮“的成员基本上都被打的伤痕累累,李文更是因为一直都不服输而被对方砍死了。由于当时的场面非常惨烈,经路人报警以后,才将双方控制住,在公安机关干涉下,,主要涉案人员都受到了一定的处罚,而“梅花帮”因为死伤惨重,还有受到了处罚,就这样“覆灭”了。
小法官支招: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造成对方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对方死亡,则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主观要件是故意犯罪。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那么什么是这里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呢?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聚众”是本罪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组织者的纠集行为就不可能“聚众”,没有“聚众”就不成立聚众斗殴罪。只要存在“聚众”,就肯定存在首要分子。首要分子通过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的犯罪成员,进而聚众斗殴。但是首要分子不一定在犯罪现场,也不一定就是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只要是该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都应该认定为首要分子。刑法并未对聚众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做出界定,这导致实务界对积极参加者的认定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理论上认为积极参加者”是指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的人或者在斗殴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认定积极参加者: (1)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2)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3)主动提供斗殴器械的;(4)在“聚众”阶段,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或同对方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5)在“斗殴”阶段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6)主动提供交通工具大规模接送聚众斗殴人员的。
本案中,“梅花帮“和对方人员为了争夺”地盘“,而在工厂”决斗“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本应对参与该行为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按照聚众斗殴罪进行处罚,但是由于造成了李文死亡的结果,而且造成多名参与者重伤,因此对于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梅花帮“虽然覆灭了,但是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类似的少年帮派,这些帮派由于成员年龄较小、易怒、争强好胜、自制力低,经常会参加一些斗殴,给学校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之所以会形成少年帮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青少年盲目的英雄崇拜主义心理,觉得加入帮派可以让自己得到更多的力量;(2)父母教育方式或者家庭环境往往容易造成孩子狭隘的思想,加大他们向帮派寻求慰藉的几率;(3)缺乏必要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他们容易采取粗暴的方式对待问题;(4)未成年人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为了减少青少年帮派的形成,进一步的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防治少年帮派: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团伙时,应当及时对他们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二是对少年帮派的主要成员进行教育辅导,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三是加强父母亲子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活动;四是司法部门与学校合作,共同打击和取缔非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