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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杀死继母为哪般

婷婷生活在一个复杂而缺乏温暖的家。父亲多年来靠出海打渔为生,只有休渔季节才上岸回家。五年前,他与前妻黄某离婚,婷婷与弟弟一起跟父亲生活。2006年,经人介绍,父亲与时年33岁的当地人吴芬结婚,吴芬也刚与前夫离婚。一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儿子。钟小春不再出海打渔,与吴芬各买了一辆电动三轮,在镇上拉客。钟家的日子由此走上正轨,但邻居们发现,自从吴芬有了自己的儿子,她对婷婷和弟弟就变得异常苛刻。婷婷平时胆小内向,对继母很是害怕,每天一回家就照顾年幼的弟弟,即吴芬的儿子,这也是继母交给她的一项必须做好的任务。即便如此,婷婷仍然常遭继母责骂,有时还会受到殴打。

婷婷和弟弟经常吃不到饭。早晨起来后,她们只能吃头天晚上的剩饭,如果没有剩饭,就只好饿着肚子去上学;中午吴芬不在家吃饭,晚上回家又很晚,婷婷和弟弟经常是有一顿没一顿的。就是全家人在一起同桌吃,婷婷要夹菜,吴芬也不让她多吃,会打她的筷子,骂孩子不懂事。

婷婷家住着两层楼,可婷婷常年住在一楼,不管天多冷,她都睡个竹席,有时连被子都没有,即使有被子,也是很旧。吴芬从没给婷婷买过被子,今年冬天,婷婷奶奶给她送来一套新被褥。吴芬知道后,将被褥拿回自己房中使用。婷婷的亲生母亲黄某曾给女儿买过几次衣服,可婷婷从来都没穿过这些新衣,因为继母不让她穿。婷婷的衣服都是邻居家孩子穿剩下的。

婷婷成绩很好,她很好学习,而且最大的爱好就是读书,但是吴芬却觉得女孩子上学没有用,将来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于是早早的就让婷婷辍学了。孩子父亲知道女儿在家里经常受到吴芬的打骂,但是却是敢怒不敢言。因为吴芬是个蛮不讲理的人,而且非常小气,即使是对自己,也是很刻薄,每次两个人争吵,都以吴芬砸东西而且以离婚相威胁而告终。父亲经常想,等婷婷再大一点,就赶紧给她找个好人家,这样就不用再受吴芬的气了。

可是,就是这一味的纵容和隐忍导致了今后的悲剧。这个星期天,婷婷打算烧点水冲凉,正在洗头的时候,继母吴芬回家了,看到婷婷用电烧水,十分生气,责骂婷婷浪费电并把电源插头拔掉。尤其离谱的是,吴芬竟然把壶中剩下的水,顺着婷婷的头上浇下去……愤怒的婷婷朝继母吼了一下:“你干什么呀?”吴芬抬手就打了婷婷一个耳光,之后又揪着婷婷的头发打,婷婷受到极大刺激,她再也忍受不了这一切了,想到这些年来自己的委屈,她再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顺手拿起一把水果刀,胡乱地刺向继母。吴芬始料未及,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被婷婷用水果刀刺中心脏,倒地身亡。

父亲回家以后看到倒在地上的吴芬和已经吓傻了的婷婷,为了能够减轻婷婷的罪过,父亲带着只有15岁的婷婷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自首。

小法官支招: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犯罪性质最恶劣的罪名之一,因此对于犯此罪的必须从重处罚。故意杀人罪同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是客观要件,行为人做出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做出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都按此罪论处;三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四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的婷婷,因为不满对继母对自己的打骂和精神折磨,在极其悲愤的情况下用水果刀将继母刺死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对其处罚。

但是对于婷婷,我们在惋惜的同时不免对她有些同情。婷婷杀害继母并不是因为小事或是出于报复心理,而是多年来一直受到继母的虐待,继母的种种恶行已经对他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最终也是因为受到继母打骂的刺激,才因忍无可忍挥刀将其杀死。从这个角度讲,婷婷的主观恶行并不大,其杀人行为并不会造成像我们在“一个望眼镜引发的血案“中的行为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对其量刑应该予以慎重。我们说过故意杀人罪共有三个量刑情节,分别是情节严重的的故意杀人行为、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一般司法实务中,情节较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将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婷婷杀害继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这里的激情杀人,因为一直以来,婷婷都是非常惧怕继母的,为了不受到责骂,她总是选择隐忍,之所以当时会挥刀刺向继母,主要是受到了被害人言语和行为的刺激,因为精神压力过大而失去理智,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的杀人行为应该按照情节较轻处理,而且婷婷在犯罪时只有15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婷婷处以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对于婷婷这种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给予她更多的关心和温暖。司法机关应该做的就是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家庭不能因此抛弃她,二是要给她更多的温暖,让她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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