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阿文正处在青春叛逆的年龄,由于父母经常会责备他不好好学习,他的逆反心理越来越严重。一天又一次被父母责骂的他,心理实在想不通,就想用“离家出走”的方式气一气父母。阿文带上了储蓄罐里所有的钱,给父母留了一张写有“我走了,不要再找我了!”的字条,就踏上了去省城的火车。独自一个人来到陌生城市的阿文,由于花钱没有节制,没过几天就用光了从家里带来的钱。阿文又不想就这样给父母打电话,他认为自己在外面混不下去了又向父母求助,这样灰头土脸的回去太没面子了。于是,他想到了打工赚钱。没多久,阿文看到一个洗车场在招工,还包吃住,阿文觉得很适合自己,于是就去应聘了。面试时,老板问阿文的年龄,阿文如实跟老板说了自己刚满15岁。听到阿文还不满16周岁,老板非但没有拒绝阿文,反而觉得孩子好欺骗,于是便高兴的留下来阿文。后来,老板从阿文嘴里套出了自己这么小就出来打工的原因。表面上,老板对阿文客客气气,实际上他早已打好了如意算盘。洗车场的工作是非常辛苦的,每天早上六点钟起来就开始了洗车、打蜡的工作。晚上8点以后,好不容易没有什么客人来了,老板还叫阿文去劈柴留作第二天生火用。阿文这个生长在蜜罐里的孩子,以前哪受过这种苦,一天的工作下来,把他累的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他不止一次的想要放弃,回家跟爸爸妈妈道歉,但是最后还是决定等干完这一个月拿到工资再走。当初在招聘启事上,待遇是每月1000元包食宿,当阿文辛辛苦苦的忙完了一个月,准备拿上工资就回家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老板竟然一分钱都不给阿文,说这一个月是试用期,而且阿文在店里没少损坏东西,还要工作两个月作为赔偿。阿文这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黑店,老板是觉得自己一个人在外地,而且又是孩子好欺负啊。想到自己确实打不过老板,找个机会逃离这个地方算了。但是老板好像看出了阿文的心思,于是开始派人盯着阿文,只要阿文有逃跑的意思,就上去一阵拳打脚踢。阿文这个时候才理解了父母的一片苦心,他后悔自己太任性,如果有机会能回到父母身边,他一定做个懂事孝顺的好孩子。
两个月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对洗车场进行巡视检查的过程中,觉得阿文好像童工,老板还解释说,阿文已经16岁了,只不过个子小而已。但是机敏的阿文赶紧上前跟监察人员诉说了自己的悲惨境遇,阿文在督察人员的帮助下终于回到了父母身边。后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洗车场涉嫌使用童工的行为做出了处罚。
小法官支招: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是身体尚未发育充分的时期,如果让他们从事体力劳动将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发育,所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的行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一些特殊岗位需要使用未成年人的,国家法律也做出了特别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即是说特殊行业和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这些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或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二是用人单位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案中,洗车场在雇佣阿文时,明知道其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却贪图私利雇佣阿文从事重体力劳动,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应当对对洗车场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应责令洗车场支付阿文在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此外,洗车场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阿文的人身自由,情节恶劣,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些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在受到责任追究时,往往辩解说自己并不知道被录用者为童工,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录用备案资料也作出特别要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青少年儿童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发育的阶段,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这样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自己也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正确对待学校、家长的教育,切不可意气用事,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