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圆是个聪明可爱的小女孩,一家人都视其为掌上明珠,由于父母平时都要工作,爷爷奶奶年龄又很大,因此在圆圆三岁的时候家人将她送到了离家不远的幼儿园内,每天早上八点到晚上六点由幼儿园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幼儿园里面有很多小朋友,还有滑梯、跷跷板、积木等很多家里没有的玩具,所以圆圆很喜欢去幼儿园,每天早上他都会早早的起床,自己收拾好小书包后,就由爷爷送到幼儿园里。这天早上,圆圆还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一蹦一跳的走进了幼儿园的大门,可是令家人没想到的是,这是他们最后一次见到圆圆活蹦乱跳的样子。
这天上午,幼儿园中班的带班老师李艳再教完孩子们唱儿歌之后,照例叫上幼儿园的保育员王芳带孩子们到操场上玩耍。在幼儿园,主要是由带班老师负责孩子们的活动和生活安全,保育员则在需要的时候配合带班老师的工作。生性好动的孩子们在操场上玩的非常高兴,但是不一会儿就到了午饭时间,这个时候小圆圆正在滑梯底下玩皮球,她玩的很投入,哪里还听得见老师集合的声音。等小朋友们跑过来排好队以后,李艳和王芳根本就没有注意到小圆圆还在滑梯底下自己玩耍,两个人在没有清点孩子人数的情况下将中班的其他小朋友带回了教室。
圆圆从滑梯下面走出来的时候,操场上一个人也没有,她觉得好不容易没人跟自己抢这些好玩的东西了,于是便一个人玩了起来。可是不幸就这样降临在了这个可爱的小女孩身上。再乘坐滑梯准备下滑的时候,她的衣领被滑梯顶部的螺丝挂住了,她害怕极了也难受极了,一直哭着喊着自己的爸爸妈妈,但是由于操场上一直没有其他人经过,而李艳等老师也没有发现小圆圆的缺位,所以整小圆圆呈倒立状被挂在滑梯上一直持续了半个小时以后才被幼儿园的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当父母赶到时,小圆圆经医院抢救无效已经永远的离开了他们。
父母得知女儿不幸去世的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他们不明白为什么早上还活蹦乱跳的女儿怎么突然之间就这样走了呢?当得知是因为幼儿园老师的疏忽大意害死了他们的女儿时,他们再也忍受不了了,最后,小圆圆的父母将幼儿园和老师李艳、王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处理小圆圆的悲剧呢?
小法官支招: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但是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害人圆圆年仅三岁,完全没有认知自己行为的能力,幼儿园的老师对于这些需要被照管的儿童有尽职尽责保护的义务,但是在组织孩子外出活动时,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小圆圆“掉队”,这种过失行为,导致了完全没有自理能力的小圆圆因无人照管发生意外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对两名幼师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处罚。
此外对于小圆圆的死,幼儿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幼儿园与幼儿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幼儿园负有对幼儿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理应包括对幼儿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幼儿园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那么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圆圆是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发生意外死亡的,且死亡结果与幼儿园老师的疏忽大意有直接关系,幼儿园的老师是幼儿园的雇员,雇主应当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因此幼儿园没有尽到对圆圆进行照顾和管理的义务,在对幼师进行管理和选任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小圆圆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中小学生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且大部分时间是在幼儿园、学校度过的,这就要求学校作为一个教育管理机构,对幼儿、中小学生的在校安全承担绝大部分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幼儿、中小学生的权利。幼儿园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应认真、全面、切实的履行对幼儿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家长在平时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意识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社会各界应该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尽到各方的保护职责,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