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元理论及其意义
从诠释学或者解释学的角度来说,风险元理论可以考虑定义为关于风险理论的理论,或者关于风险的一般理论。风险元理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对风险理论的元研究。风险理论元研究,可以认为是对风险理论的一个总体性的研究、基础性的研究和原理性的研究,是对风险理论的一个超越和提升,是对风险理论的一个再抽象、再概括和再总结。
风险元理论及其逻辑结构,所要关注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风险理论的元问题。风险理论的元问题,也就是风险理论本身的内在规定性或者内涵及其历史性生成问题,以及风险理论本身的对象、性质、内容、结构和方法等可以纳入到这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域中的问题或者议题。
讨论风险元理论,有一个理论前提或者方法论前提需要交代,这就是什么是元理论,为什么要提出元理论这个命题,其意义何在。
根据有关学者的考察,元理论和方法及其思想主要来源于德国数学家希尔伯特。希尔伯特曾经明确提出元数学纲领研究范式。他把所研究的理论叫做对象理论,而把研究对象理论所使用的另一种工具性理论则叫做元理论。希尔伯特说,对于通常的形式化数学而言,在一定意义上要附加一门新的数学,即元数学。在元数学中,人们处理普通数学的证明,后者成为研究的对象。[5]希尔伯特区分理论为“对象”和“元”两个不同层次的观点,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是风险理论元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方法论渊源。
风险元理论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一种风险拓扑学。众所周知,数学上的拓扑学是要确定各种变化的几何图形中的不变成分。通过对几何图形变化规律的分析,找出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因素。[6]拓扑数学及其方法,对风险元理论的研究和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换言之,拓扑学可以成为风险元理论研究的一种重要研究方法。
哲学拓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风险元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把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各种哲学理论观点看作是不同的几何图形,那么就可以从这些图形中找出共同的东西,正是这些共同的东西把不同的图形联系在了一起。这种把对不同哲学观念中的共同东西的探究,叫做哲学拓扑学。哲学拓扑学作为元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说明哲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思想流变中的永恒问题。[7]可以认为,哲学以及哲学拓扑学应该成为风险元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风险元理论的理论层次无疑要高于风险理论。风险元理论所揭示的是风险理论的元性质或者元本质。但是,风险元理论的理论层次显然不可能高于或者超越风险哲学。风险哲学作为一种部门哲学,在世界观和本体论的意义上,以研究和揭示风险的哲学意义与价值为要务。风险哲学毫无疑问要高于风险理论和风险元理论。因此,可以认为,风险元理论作为风险理论的理论或者风险理论的一般化形式,处在各种具体的风险理论和完整统一的风险哲学之间。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个学科知识及其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分化和综合相统一和结合的趋势。一方面,学科知识越来越表现出专门化和特殊化,越来越细化和具体,越来越表现为一种学科群和学科族的形式。比如哲学学科,无论从西方哲学来看,还是从中国哲学来看,哲学学科都形成了这样的格局,即哲学是一个学科群,一个以世界观或者本体论为核心的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方面的部门哲学群,其数量难以一般地确定。哲学应该包括哪些部门哲学,应该根据需要和各种哲学之间的关系来确定。[8]另一方面,回归更加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思想和方法,亦成为当前各学科发展的一个历史性趋势和内在的要求。各种元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各种理论体系的转型和重新建构,各种学科群的产生和发展,各种部门哲学的生成和丰富等等,都可以比较充分的证明这一判断。
风险元理论问题的提出,既适应了学科发展的这一趋势和要求,也是对这一趋势和要求的响应和支持。更加重要的是,这是风险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风险元理论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风险元理论及其要素
风险元理论,或者元风险理论,作为风险理论的理论,也许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风险纯理论。作为风险理论的基础,或者风险理论的原理,风险元理论显然是同各个具体领域的风险理论相区别的,是与各种具体的风险理论流派或者风险理论学派不相同的。相反,风险元理论,或者元风险理论,恰恰是对这些具体领域的风险理论的抽象和提升,是对各种具体风险理论流派或者风险理论学派的总结和概括。因此,风险元理论,或者元风险理论的研究内容,风险元理论,或者元风险理论所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就不可能是各种具体的风险理论及其内容的简单堆积或者集中。从解剖学或者生理学的角度来说,风险元理论,或者元风险理论及其框架结构的构建,除了前面已经提到或者涉及到的诸如(1)风险及其理论与对象,(2)风险及其理论与范围,(3)风险及其理论与分层,(4)风险及其理论与分类,(5)风险及其理论与意义等等之外,还应当考虑并包括以下重要内容。比如:
1,风险及其定义与形态。风险及其定义与形态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概念及其规定性,风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包括风险的具体形态和种类,风险的分类及其方法,风险及其分类的价值和意义,等等。
2,风险及其本质与特征。风险及其本质与特征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本质或者风险的实质,风险的本质及其向度,风险的本质及其描述;包括风险的具体特征,风险特征及其描述,风险特征的类型,风险特征分类及其方法,等等。
3,风险及其作用与功能。风险及其作用与功能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作用与功能,风险作用的正效应,风险作用的负效应;包括风险及其作用的价值与意义,风险及其作用的认识,风险及其作用认识的演化,等等。
4,风险及其原因与生成。风险及其原因与生成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原因,风险原因的分类,风险原因分类的依据,风险原因分类的理论和方法;包括风险生成的机制,风险生成的形式和途径,风险生成的条件和方法,等等。
5,风险及其衍生与传播。风险及其衍生与传播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外部性及其影响,风险的扩展及其影响;包括风险的传播和扩散,风险传播和扩散的形式和途径,风险传播和扩散的影响和效应,等等。
6,风险及其度量与方法。风险及其度量与方法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可度量性,风险可度量性的依据或者原因;包括风险的度量方法,风险度量方法的种类,风险度量方法体系,风险度量方法的改进和完善,等等。
7,风险及其防范与规避。风险及其防范与规避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的可识别性,风险可识别性的依据或者原因,风险识别的理论和方法;包括风险的可控制性,风险可控制性的依据或者原因,风险控制的途径和形式,风险控制的理论和方法,等等。
8,风险及其理论与流派。风险及其理论与流派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理论的缘起或者产生,风险理论的形态和源流,风险理论的要素和内容,风险理论的原理和方法;包括风险理论的演化和流派,风险理论的比较和评论,风险理论的分析和综合,等等。
9,风险及其理论与发展。风险及其理论与发展要讨论的问题,包括风险理论发展的途径和形式,风险理论的深化或者分化,风险理论的拓展或者综合,风险理论的开放性;包括风险理论的体系化,风险理论的动态化,风险理论的学科化,等等。
五、结语
风险元理论及其提出,还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或者假说。但是风险元理论及其前景,我认为还是比较积极和乐观的。不过,当前的任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风险元理论及其可能性问题。可能性问题是可行性的基础和前提。惟有可能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风险元理论及其框架结构之构建才会有可靠的根基和依据。我理解,风险元理论及其可能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一个文献基础和积累的问题。或者,只要拥有可观的文献基础和一定的文献积累,依据一定的科学理论、范式和方法,风险元理论及其框架结构之构建还是大有希望的,而且还可能是多样性的或者多元化的。根据笔者有限的阅读和观察,有关风险元理论及其要素的文献资料还是非常丰富的。风险元理论的提出及其构建,正是通过对这些文献的阅读和思考所得到的一个启示。
(2006年4月25日)
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
[1] 顾孟迪 雷鹏 编著,《风险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内容简介,前言和第17页等
[2] [3] [4] 最后访问日期:2005年12月27日
[5] 孙中原:《墨学现代化、新墨学和元墨学》,《哲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42---43页
[6] [7] 江怡:《如何把握思想的脉络:一种哲学拓扑学的视角》,《哲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74页
[8] 黄楠森:《论哲学研究的对象》,原载《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转引自《新华文摘》2006年第5期,第38页
附录4:
法转型学及其意义
内容摘要:文章明确提出了构建法转型学的理论主张。讨论了提出法转型学及其意义的一些初步考虑。分析了法转型学的基本含义或者内在的规定性。探讨了法转型学的边界问题,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法转型学的对象和范围,使之能与相关的一些学科和研究领域相区别。文章还对法转型学可能存在的价值及其影响做了一个初步的预测和展望。
关键词: 法律 法学 转型 理论
一、引 言
法转型学,可能是笔者的一个杜撰,一个大胆的构想。在一定意义上,也许可以认为是一种原创[1]。法转型学的提出,实际上给出了一个比较宏大的课题。法转型学从一个假说到科学的构建,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付出非常艰苦和长期的努力。法转型学及其意义作为法转型学问题域的一个重要内容或者重要方面,至少需要考虑并回答这样一些问题。比如,提出法转型学这样一个概念或者范畴是基于何种考虑为什么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或者构想法转型学是什么意思它的内涵是什么,它的外延是什么换言之,应当如何界定法转型学法转型学的边界在何处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或者构想的意义何在如何理解它的价值,如何评估它的影响等等。这里可能难以给出这些问题一个系统和完整的答案,但我还是愿意就此做一些初步的思考和探讨,作为引玉之砖,以期能促进并推动学界同仁的讨论和研究。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讨论提出法转型学及其意义的一些初步考虑;第三部分,分析法转型学的基本含义或者内在的规定性;第四部分探讨法转型学的边界问题,以进一步明确法转型学的对象和范围,使之能与相关的一些学科和研究领域相区别;最后,第五部分是一个简短的结语,对法转型学可能的价值及其影响做一个初步的预测和展望。
二、法转型学问题的提出
法转型学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可以认为,法转型学问题的提出,是法学分化和综合趋势的一个产物和成果,是对法学分化和综合趋势的一个证明和强调,是对法学分化和综合趋势的一个推动和加强。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我认为,法学事实上正面临和经历着一个分化和综合的时代。这一点,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学学科建设、法学教科书建设、法学理论和法学著作的出版以及法学论文的发表等方面的繁荣状况中,不难得到证实。与此相适应,各种法学新理论、新学说和新学科不断的被创生出来,各种法学新观点、新理念和新方法不断的被移植和引进到国内来。在此过程中,不断的充实、丰富和发展着我们的法学知识、理论和方法,使得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日益繁荣和发达,日趋完备和成熟。
第二、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一向是以简洁、明晰、准确甚至精准而在人文和社会科学中独树一帜。可是,经过本人长期以来的学习、观察和思考发现,我国法学理论界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学以及法制宣传过程中,还程度不同的存在着概念使用上的模糊、混沌和随意状况。在理论创新和学科构建的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甚至关键的范畴未做必要的交代、梳理和界定。一方面可能说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还存在浮躁等诸多不如人意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能说明我们在法学理论的科学研究方面还存在有方法上的缺陷和不足。法转型学问题的提出,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领域和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的作用。或者,有可能会有助于对一些相关概念或者范畴的界定、明晰和甄别以及使用。或者,也许可以促使相关领域的学者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