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战略联盟的解释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企业联合与兼并的问题是作为企业边界问题来分析的。所谓“边界”问题就是企业规模的大小与企业规模的决定问题。其代表人物科斯对企业性质和边界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市场和企业是执行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172、科斯明确指出,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来实现协调,都是有成本的。183、市场机制被替代是由于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没有无限扩张成一个大企业则是因为企业组织也有成本。市场与企业的界限是由以下原则决定的:当一个企业扩张到如此规模,以至于再多组织一项交易所引起的成本既等于别的企业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也等于市场机制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时,静态均衡就实现了,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也就划定了。19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包括市场搜寻的成本、谈判的成本、拟定合同和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他把企业和市场看作是由交易成本决定的相互竞争和相互替代的组织资源配置的两种制度安排。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企业不断地把某些外部交易内部化。所以会出现企业并购、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等组织形式。内部化使企业规模扩大,但企业规模扩张存在一个效率边界,这也就是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效率边界。在该边界以内,交易按企业内部协调方式进行;在该边界以外交易按市场协调方式进行。采取何种交易协调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使交易费用最小。
从科斯这个理论解释,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为合作提供“共识”,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企业战略联盟实质上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方式,其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由于联盟伙伴之间经常进行沟通和合作,从而能较为完全地掌握对方的真实信息,并且使搜寻交易对象信息方面的费用大为降低;双方互相信任和承诺,也可减少各种履约风险;即使在交易过程产生冲突,合作双方也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从而可节省法律诉讼费用。
新制度经济学另一代表人物威廉姆森继承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他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使交易活动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克服这些不确定性,人们在交易中的关系就必须用契约关系固定下来,不过交易契约关系的形成是与交易的性质联系在一起的。他提出了描述交易性质的三个维度,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是交易所涉及的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当一项耐久性投资被用于支持某些特定的交易时,所投入的资产即具有专用性。在这种场合,假如交易过早地终止,所投入的资产将完全或部分地无法改作他用,因而在投资所带来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中都包含了一部分“不可挽救的成本”或“沉没成本”。因此,契约关系的连续性意义重大,契约双方中有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时,一旦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前终止交易,投资一方就可能蒙受损失。所以,契约的或组织的保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非市场的治理结构(企业以及三边或双边的非标准契约)替代市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因,就在于前者比后者能为这类交易提供更有效的保障。20
资产专用性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场地专用性,例如用于修筑道路的投资,或在某一特定场所兴建厂房的投资。这类投资一经投下,再想改作其他用途就将或者不可能,或者极其困难。2、物质资产专用性,例如专用的模具、设备等。3、人力资产专用性。工人通过“边干边学”,可以掌握特定的技能和知识。这些工人构成了一种人力资产,当他们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专门服务于某项交易时,一旦这项交易取消,这些技能和知识便将全部或部分地失去意义,这时,这些工人构成了专用人力资产。4、专项资产。这是供给者为了专门向某一特定的买者供货而投入的资产。21
第二个维度是交易所涉及的不确定性。不确定的意义在于使应变性的、连续的决策成为必要。当交易受制于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时,对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有了重要意义,因为不同的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就变能力。22
不确定性包括由于自然的随机变动和消费者偏好的不可预料的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由于缺乏交流使一个决策者无法了解别的决策者同一时间所做出的决策和计划;以及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可能方式千差万别而无法预料的行为性不确定性。
第三个描述交易性质的维度是交易发生的频率。一种治理结构的确立和运转是有成本的。这些成本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所带来的利益抵消,取决于在这种治理结构中所发生的交易的频率。多次发生的交易,较之于一次发生的交易,更容易使治理结构的成本被抵消。这里的道理与亚当·斯密所说的劳动分工受到市场广度的制约是相同的。23
在以上理论的基础上,威廉姆森力图对现代企业组织形成过程的经验材料作出解释,以解释企业之间的兼并和一体化。他较为成功地解释了以下两方面的材料。
1.铁路企业的成长。威廉姆森认为,在铁路待行业,技术上有效率的单位较之于经济上有效率的单位要小得多原则上,一条铁路可以分为若干段落,各段自主经营,通过市场契约来连接各相继段落的业务。这种做法之所以行不通,是因为各段落都已投入了专用资产:一段铁路一旦建成,其投资便不能再移往他处改作他用。因此,相继段落间契约关系的连续性对双方都极为重要,以致必须结合为一个企业来保证这种连续性。24
2.纵向结合。如前所述,大规模生产与大规模分配的结合是现代企业组织成长的一个基本途径。威廉姆森注意到,纵向结合具有明显的选择性;也就是说,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产品,纵向结合的程度各不相同。对一些部门和产品,生产和分配根本就没有结合,二者之间的交易仍由市场来组织;对另一些部门和产品,结合则一直进行到零售阶段。对此,威廉姆森用三个因素加以解释:范围经济、外部性和资产专用性。当交易由市场组织所产生的范畴经济较大而外部性和资产专用性不存在时,结合就不会发生,例如杂货、药品、五金、珠宝、酒类、织物类等货物。当交易涉及较大的或很大的外部性但不涉及资产专用性时,结合只是有限地进入批发阶段,例如生产企业接管售前的广告宣传、对商人提供协调性服务或对商人的存货进行控制,香烟、谷物都属于这一类。当交易不仅涉及外部性而且要求有专用资产投入时,结合就会进行到整个批发阶段(如肉类、啤酒)或零售阶段(如早期的柯达胶卷、缝纫机、某些电气机械)。25
威廉姆森还指出,由于存在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促进企业一体化,因为市场“①契约不完备性使风险变大;②因为企业之间交易中的策略性虚假陈述使风险增大;以及③在市场交换受损于可称为‘固有的无效率’的因素”26使企业倾向于一体化。
因此,当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较低时,市场是有效的协调手段;而当资产专用性程度和不确定性越高,交易越频繁,交易双方就越需要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从理论上讲,采用一体化方式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它在实践中却面临着一个企业规模的效率边界问题。若企业采用所有权一体化方式,就可能使企业规模超出效率边界,从而加大企业内部协调成本,使一体化的成本超出了收益。而且当企业一体化明显会出现组织过于庞大的弊端(经营灵活性、组织管理效率下降等),一体化很可能将遭到同行企业反对以及政府的限制,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稳定交易关系,最有可能在市场与一体化两者之间选择双边、多边和混合的中间规制结构。
威廉姆森早些时候认为中间规制结构是一种不稳定的组织形式,但他后来发现这些不规则的交易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交易形式,所以他逐渐对中间规制结构重视起来。战略联盟便是这些中间规制结构中的一种。它既不完全属于外部市场,又不完全属于内部企业,是介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中间规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交易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长期合作的基础上的。其特点是一切有关合约的应变事宜均由交易双方借助自身能力协调解决,既不在合约中事先详尽规定各种可能的变故及处理措施,也不依靠第三者来调解纠纷,即它是一种双边长期合作。威廉姆森认为交易双方之所以选择长期合作方式而不是一体化方式,是因为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它能够使交易费用最小。这些约束条件包括资产专用性程度、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以及企业规模等变量。威廉姆逊认为该交易费用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威廉姆逊,1987)。一个企业对某一个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或者依赖程度越高,用于控制该交易关系的交易费用越高,该企业越不易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联合所减少的交易费用越大。反之,一个企业对某一个交易关系的资产专用性或者依赖程度越低,用于控制该交易关系的交易费用越低,该企业越易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联合所减少的交易费用越少。
根据威廉姆森的理论,战略联盟这种中间规制结构,既能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又可以避免企业内部协调成本的增加。因为第一,战略联盟的建立将促使联盟伙伴之间的“组织学习”,从而提高对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认知能力,减少因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而产生的种种交易费用。同时,联盟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因这一行为带来的交易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从资产专用性特征看,企业之间趋于以战略联盟替代市场机制以稳定交易关系,降低交易费用;从交易的不确定性特征看,建立战略联盟,可充分利用联盟组织的稳定性抵消外部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进而减少由不确定性引致的交易费用;第三个特征—交易频率是通过影响相对的交易费用而决定交易合约和制度安排的选择,这类与交易发生的频率有关的联盟常常发生在有纵向联系的制造企业和经销商、供应商之间,这些处于上下游的企业之间由于存在较高的交易频率,乐于建立供销联盟来稳定交易关系,节约交易费用。实践也证明,通过联盟企业的长期合作既可以节约纯粹市场交易中的各种相关费用,如搜寻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监督成本等,又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提高交易效率。由于联盟企业间是相互合作而不是完全合并,从而可以避免一体化组织中的“官僚主义”,减少层级组织过多而产生的信息扭曲及相关的组织费用。而且企业联盟并没有消除竞争,企业在合作的同时依然相互竞争,从而使得企业保持较高的生产经营效率。
因此奥斯本、巴哈恩把战略联盟中的协议安排形式称为准市场(quasi-market),将战略联盟中的合资形式称为准科层组织(quasi-hierarchies)。他们认为,在合并和完全不相联系之间,战略联盟可在企业间维系一种若即若离的制度安排,这种治理结构不但对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有效,而且避免通过市场内部化而扩大科层制度的覆盖范围所带来的成本。
总而言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战略联盟是一种能节约交易成本的、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中间制度安排,它既克服了市场和企业的缺陷,又有效利用了市场和企业所具有的优势和长处。所以自从战略联盟出现之后,纷纷被各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所采用,展现了巨大的生命力和生产力。
3.4价值链理论对企业战略联盟的解释
80年代美国的迈克尔·波特(Michael E.Porter)在《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价值链理论,他认为,每个企业的经营活动都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价值增值活动,如设计、生产、销售、运送和管理等,这些增值活动的总和构成价值系统,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表示出来。价值链的各环节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个环节的运行质量直接影响到其它环节的成本和效益。一个企业的价值链和它所从事的单个活动的方式反映了其历史、战略、推行战略的途径以及这些活动本身的根本经济效益。
该价值链列示了总价值,并且包括价值活动和利润。价值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基本活动,如上图底部所示,是涉及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各种活动。任何企业的基本活动都可以划分为上图所示的五种基本类别。辅助活动是辅助基本活动并通过提供外购投入、技术、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以及各种公司范围的职能以相互支持。价值活动是竞争优势的各种相互分离活动的组成。与竞争对手的价值链的比较揭示了决定竞争优势的差异所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