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企业大小,关于资金的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中国的农家乐企业是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所以发展的起点低、时间短,普遍存在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的缺陷。本章主要结合中国农家乐企业的特点,就有关资金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节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
一、资金来源筹资渠道就是指企业获取资金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企业筹资渠道也变得越来越多。对于农家乐企业来说有以下五种常见的资金来源:
(一)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是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我国各专业银行拥有国家财政存款、居民储蓄、单位存款等经常性资金来源,资金实力雄厚、贷款方式灵活,既可以提供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提供外币贷款,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需要。为扶持“三农”建设,国家各个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特别是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专门针对农村建设、农民增收,出台了一系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这些金融机构虽然没有专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但是贷款方式却更加灵活多样,并且还能提供其他服务业务,因此可以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补充。农村信用联社就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针对农户发放小额贷款。
(三)其他企业资金
其他企业资金是指企业通过其他单位入股、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资金联合和资金融通是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可以有效地利用经营发展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收益;对于筹资企业而言,则可以满足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民间资金
民间资金是指企业内部职工和社会城乡居民对企业的投资,属于个人资金渠道。企业通过入股、借贷等方式来吸引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随着居民闲散资金的增多以及投资意识的加强,这种筹资方式也因为其操作简单,符合农家乐企业经营者筹资的传统思维定势,因而其作用不可小视。
(五)企业内部资金
企业内部资金主要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伴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这部分资金也必然会不断增加。
资料链接个人贷款品种之——“互助宝”
“互助宝”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成员不少于5户),信用社针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贷款对象:
农户联保小组的成员。
贷款条件:
(1)联保小组成员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联保协议;
(3)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项目预测效益较好,有可靠的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4)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一个农户联保小组贷款最高限额在20万元以内;但每个小组成员的贷款限额应相同;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流程:
建立农户经济档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授予农户贷款额度→颁发农户贷款证→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签订联保协议→小组成员凭证直接到信用社门柜办理贷款。
贷款申请备审材料:
(1)农户贷款证;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预留印章;
(4)联保协议。
[资料来源: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个人贷款品种之“互助宝”——农户联保贷款[J].农家科技,2008(07)]
二、引资方式
了解了农家乐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那么企业以何种方式吸收这些资金呢?通常有以下常见的四种引资方式:
(一)投资入股
投资入股,是指其他企业或个人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缴纳自己的认购股本,同时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全体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种形式是农家乐企业吸收资金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和过去仅仅依靠一户或几户出资不同,目前全村农户共同投资入股、农户+公司投资入股、公司+公司投资入股等方式在农家乐企业中已经非常常见。这种筹资方式属于权益融资,对于参股股东来说,既有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有可能血本无归。所以投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也就较高,对于原企业股东则反映为筹资成本较大。
(二)金融机构借款
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以合同的形式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它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金融借款按照借款期限的长短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针对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的专业银行,是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金融政策的主要执行单位,应该成为发展农家乐的主要资金来源。这种方式属于债务融资,农家乐企业应当按期返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本金,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投资风险较小,所以预期收益也就比较低,对于原企业则反映为筹资成本较小。
(三)租赁筹资
租赁是出租人(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粗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行为具有借贷属性,但租赁对象不是钱而是物,租赁物大多为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已经成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对于其他筹集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租赁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营运租赁和融资租赁。运营租赁又叫经营租赁、服务租赁,通常是短期租赁,是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设备,并提供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培训等服务性业务。融资租赁又叫财务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是指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较长期限内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信用性业务。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通资金,它具有借贷属性,集融物与融资于一身,是承租企业筹措长期借入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
对于缺乏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农家乐企业,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完成交通车、娱乐设备、餐饮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
(四)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延期交货)而形成的一种借贷关系,属于企业间的直接信用关系。形成这种商业信用的原因是商品交易过程中付款与收货在时间上产生了差异,企业利用这个差异正好实现了短期资金的筹集。
商业信用的方式主要有赊购商品和预收货款两种。农家乐企业能够运用的主要是前一种。赊购商品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买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在收到商品后不立即给卖方支付货款,而是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付款。这样,买方企业取得商品后,在支付货款之前,等于筹集到了一笔短期资金。
第二节有关借贷的法律规范
一、 农家乐企业银行贷款的法制管理
农家乐企业在对各种融资渠道进行比较并作做选择后,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融资的各种法律法规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唯有这样,所需创业资金才能真正安全地得到保证。
(一)严格遵循《贷款通则》避免借贷纠纷
1.借款人的权利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法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等。
2.借款人的义务规定
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等。
3.对借款人的限制
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财政预算性收支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
4.还款事项
企业应该恪守信用,按时还贷。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贷款人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按时还款,就有可能在报纸上银行公布的“黑名单”中看到自己的名字,甚至被告上法庭。法律还规定:“借款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一个或多个贷款人的一笔或多笔贷款时,所有贷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提前还款”。因此,不按时还款的企业可能遭受贷款银行的“围攻”。有时候,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利率变动对还贷计划做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前还贷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因此,如果有意提前还贷,就要事先在合同上和银行有个约定,否则银行将掌握提前还贷的主动权,甚至可以拒绝借款人提前还贷。
(二)严格依据《担保法》运用各种担保
根据《担保法》,创业企业向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对各种担保方式使用的规定如下:
1.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企业在运用保证担保向银行贷款时,主要应注意所选择的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资格有如下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抵押
所谓抵押,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企业通过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财产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可以用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系列不能用来做抵押的财产,这里不再赘述。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抵押合同的签订和登记。向银行提供抵押时,借贷个人、企业需与贷款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时,商业银行和个人、企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商业银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其他债权人所有。
(5)进行财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在这里,主合同是指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合同。
3.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1)动产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面所指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权利质押。权利质押相对于动产质押,其与动产质押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用来担保的担保物可转让的权利。动产质押用来担保的担保物为可移动但不因此损害其效用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