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冰块、屋顶修理、发电机以及汽车旅馆的过高价格,有利于限制消费者使用这些物品,同时,也有利于刺激别处的供应商给飓风受灾地区提供最急需的物品和服务。当佛罗里达州的居民在遭遇灾难、急需商品供应的时候,如果这些急需商品的物价大幅飙升,那么商品制造商们就会发现这值得他们生产和运输更多的灾区急需商品,进而增加更多的商品供应渠道。
虽然高价能够促进更多的急需商品供应,但这一益处也给那些无法支付得起的人们带来了烦恼与负担,那么,这唯一益处也就会就此抵消。对于富人来说,在暴风雨中为一袋冰块、一加仑的汽油或一个汽车旅馆的房间而支付过高价格,他们只会觉得有些不平衡,但并不会造成困扰和负担;然而对那些收入微薄的人来说,这样的价格却造成了一种名副其实的困难,可能导致他们滞留在危险地带而不能逃离到安全的地方,说得严重一点,甚至会危及到他们的生命,使他们遭受更多的痛苦与磨难。
在正当的价格交易中,供应商和购买者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佛罗里达州的居民在此交易中就没有享受到真正的自由,他们是被迫购买安全的居所之类的必需品。试想,如果你与家人正在逃离一场飓风,那么你却要为冰块、汽油或居所支付过高的价格,这就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交换,它接近于敲诈,是一种贪婪的表现形式。
贪婪是一种恶德,尤其是当它使人们觉察不到别人的痛苦时。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恶,还与公民道德性相冲突。在灾区遭受困难的时期,人们本已苦不堪言,如果外界不但不给予相应的帮助,还变本加厉地进行敲诈,这对灾区人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这样的困难时期,一个良好的社会会凝聚在一起,人们之间相互关照,而不是榨取最大利益。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危急关头却急于剥削自己的邻居以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因此,过分的贪婪是一种恶,而一个良好的社会若有可能,就应当对这一行为加以反对与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地区,应当允许对商品价格进行适度的上调,日本9.0级大地震后,由于工厂受灾供应不足,导致与日本有经济往来的相关国家的食品、日用品、二手车等价格均出现相应程度的上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一定要遵循道德的底线,因为它涉及培育一个良好社会所依赖的心态、性情和品质。
公平的不平等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
约翰和玛格丽特有三个孩子:14岁的马太、12岁的马可、10岁的路加。这一年圣诞节,他们打算为每个孩子花100英镑来买礼物。他们想公平地对待孩子,而不偏袒任何一个。
一开始,他们的采购看来不会有麻烦,因为他们不久就找到了想要的:单价100英镑的花花公子游戏机。正当他们要去为三台游戏机付款时,约翰注意到一个特惠活动:如果购买两台单价150英镑的新型高级游戏机,将免费赠送一台原装游戏机。他们可以花同样的钱获得更高级的商品。
“我们不能这么做,”玛格丽特说,“那是不公平的,因为将有一个孩子得到比其他两个更差的礼物。”
“但是玛格丽特,”约翰说,“这怎么会不公平呢?他们都不会获得更好的。如果我们不参加特惠活动,有两人将获得比本来应当获得的礼物更差的。”
“我希望他们全都平等。”玛格丽特回答道。
“即使这意味着让他们获得较差的礼物,也要平等吗?”
许多人都认为,平等是可以达到的,可现在很少有人认为要不惜一切代价追求平等。这是因为,通过让大家都低水平地一齐达到平等,看起来是有点过度固执。
尽管我们都认同强加的平等并非总是值得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完全毫无疑问地接受所有不平等。我们要问的是,不平等在什么时候是可以接受的。约翰对玛格丽特说的关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孩子们的理由,提供了一种答案:当没有人变得更差且有人变得更好时,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如社会心理学家指出的,当邻居并没有剥夺我们的财产而变得富有以后,尽管我们在物质上并没有变差,但在心理上,我们对自己和邻居之间的财富差距的新的认识,将让我们感觉很受伤。
早在1965年,美国心理学家约翰·斯塔希·亚当斯就提出“公平理论”。人的激励程度来源于对自己和参照对象的报酬和投入的比例的主观比较感觉。该理论认为,人能否受到激励,不但受到他们得到了什么而定,还受到他们所得与别人所得是否公平而定。
公平与否的判定受到个人的知识、修养的影响,再加上社会文化的差异以及评判公平的标准、绩效的评定的不同,在不同的社会中,人们对公平的观念也是不同的。但是,面对不公平待遇时,为了消除不安,人们选择的反应行为大致相同,或者通过自我解释达到自我安慰,主观上造成一种公平的假象;或者更换比较对象,以获得主观的公平;或者采取一定行为,改变自己或他人的得失状况;或者发泄怨气,制造矛盾;或者选择暂时忍耐或逃避。
可见,公平是一个受主观性影响很大的概念。比如,在某些人看来,平均主义较为公平,而某些人,尤其是那些付出更多的人,则会觉得按贡献来划分利益更公平。何况人都有利己倾向,总是对自己的投入估计过高,对别人的投入估计过低。所以,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在经济哲学上,公平与效率是个永久的话题,很多人认为两者不可兼得。要么牺牲效率,获得相对的公平;要么牺牲公平,追求更大的效率。事实就是这样,最公平的方案不一定就是最有效的。
两个孩子得到一个橙子,但是在分配问题上,两人并不能统一。两个人吵来吵去,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一个孩子负责切橙子,另一个孩子选橙子。最后,这两个孩子按照商定的办法各自取得了一半橙子,高高兴兴地拿回家去了。其中一个孩子把半个橙子拿回家,把橙子皮剥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果肉放到果汁机里榨果汁喝。另一个孩子回到家把果肉挖掉扔进了垃圾桶,把橙子皮留下来磨碎了,混在面粉里烤蛋糕吃。
两个“聪明”的孩子想到了一个公平的方法来分橙子。如果切橙子的孩子不能将橙子尽量分成均等两半,那么另一个孩子肯定会先选择较大的那一块,所以这就迫使他要做出均匀的分配,否则吃亏的就是自己。这似乎是一个“完美”的公平方案,结果双方也都很满意。
如果将橙子果肉掏出,全部给需要榨果汁的小孩,把橙子皮全部留给需要橙子皮烤蛋糕的小孩,这样就避免了果肉和果皮的浪费,达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但对两个小孩来说,这样的方案,他们会觉得不公平而拒绝接受。
然而事实上,要提高效率,难免就会存在不平等。要实现平等,则往往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公平永远是相对的。一个优秀的团体,总能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并知道何时要更注重公平,何时需更注重效率。同样,一个聪明的人在处理事务中,也总会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完美的平衡点。
§§§第二章 我们彼此有什么义务
哈佛教授约翰·罗尔斯认为,在自由主义的观念中,义务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产生:对人类负有的一些自然的责任,以及出于我们的同意而产生的自愿的责任。
自然的责任是普遍性的,我们作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而负有这些责任,包括尊敬地对待他人的义务、避免残忍的义务等。而自愿的义务是特殊的,而非普遍性的,而且产生于同意,这就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而不要求我们促进他们的善。
哥哥犯罪,弟弟是否应当报案
哈佛大学的桑德尔教授在讲到忠诚与道德的关系时,讲述了这样一个“兄弟情深”的故事:
比尔和汤姆是一对同胞兄弟,从小一起长大,但兄弟两人的性格完全不同:比尔是一名勤勤恳恳的学生,成绩优异并在波士顿学院获得了法学学位。而他的哥哥汤姆则在中学时中途辍学,整日游荡,在街头干一些偷鸡摸狗的勾当。
后来,比尔竞选为马萨诸塞州的参议员主席,然后当上了马萨诸塞大学的校长。哥哥汤姆则因为抢劫银行而在联邦监狱中度过了一段时间,然后成为波士顿一个犯罪团伙的头目,从事敲诈、操控毒品交易以及其他非法行为。汤姆被指控犯有包括谋杀罪在内的19项罪名,却一直逍遥法外。
尽管比尔与他的哥哥通过电话,但是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哥哥的下落,并拒绝与警方合作。由于拒绝协助调查,比尔承受来自社会多方的压力,最后辞去了马萨诸塞大学的校长一职。
比尔对哥哥汤姆的忠诚让人钦佩,但是这种忠诚却凌驾于普遍道德之上,即建立在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比尔对汤姆的忠诚使汤姆免受刑罚,但与此同时,他的忠诚让汤姆无视道德法律,甚至还会做出更多伤害他人的事情。所以,比尔的行为实际上助长了罪恶的蔓延。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正之事就是帮助人们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可是,当犯罪嫌疑人是我们的亲人或朋友时,我们是否依然能够做到秉公守法、绝不偏袒呢?忠诚是否可以凌驾于普遍道德之上呢?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我们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那么我们就能通过帮助身边的人来履行帮助他人的义务。一个家长救自己的孩子而不救他人的孩子是无可厚非的,只要他在救孩子的路上不撞到其他人的孩子。由此推论,一个富裕的国家,为自己的公民制定一种慷慨的国家福利政策也并没有什么错,只要它尊重任何一个地方的人权。只有当团结的义务导致我们侵犯一种自然义务时,它才是值得反驳的。
在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之前,罗伯特是北方联邦军队的士官。他反对南方脱离联邦,认为这是一种谋反。当战争逼近的时候,林肯总统任命罗伯特领导北方军队,而罗伯特拒绝了。
尽管他对联邦无限忠诚,可是他还是不能举起他的双手来攻打他的家乡……而与此同时,出于对联邦的忠诚,他又不能与联邦作对,除非联邦解散了,政府瓦解了,他才会回到他的本州,分享本州人民的痛苦。
罗伯特不能赞成那种可能要求他加害自己家乡的职责。但是他的忠诚要更进一步,甚至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以自己所反对的理由而领导他的人民。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我们很难为罗伯特的选择进行辩护,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由衷地敬佩那种使他陷入道德两难境地的忠诚。某种意义上来说,忠诚应当是具有道德分量的,而不仅仅是一种遮蔽了我们的道德判断。
我们敬佩罗伯特的不是他所做的选择,而是他的审慎所体现出来的性格品质。可是,要想保持自己的性格品质,就需要接受自己的(甚至是相冲突的)各种束缚而生活。
我们的行为应由谁负责
有这样一个犯罪案例:
有一个杀人犯是在贫民窟里长大的。当他七个月大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去世了。他经常受到母亲的虐待,他的哥哥姐姐也欺负他。他从来没有机会上学,而当他能找到工作的时候,也总是由于各种原因被辞退。他抢那家商店的时候已经快饿死了,而且还染上了严重的毒瘾,也没有朋友能够给他帮助。
他姐姐说:“当他还是个小孩子时,我就知道他早晚会这么干的。”
他母亲抱怨说:“我不理解!”
检察官则断言:“这是一个冷酷无情的、蓄谋已久的行为!”
辩方则控诉整个社会,认为正是社会的忽视和负面的影响才使此人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凶手。
一个人的行为到底是受环境影响还是受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呢?一个人到底应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当你的行为是由你自己引发的时候,你就要负责任,而被你自己之外的事件引发时就不用负责任。
以这个抢商店的杀人犯为例,有人认为杀人犯的行为虽然是有意去做的,然而是他的人格出现问题才导致他去抢劫、杀人的。人格出现问题是他的父母、童年经历、朋友、邻居、社会等环境塑造出来的。他的人格强迫他选择了抢劫,因此,他不需要对自己的人格负责。
因为抢钱最终是由劫匪完全不能控制的事情引起的,即环境引起的,所以他不应该负更大的责任。他并没有选择他应该成为的那种人,也无法避免成为这种人,因此,他不需要负责。依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推理,每个人都受环境的影响,因此没有人需要对自己做出的选择和实施的行为负责。那么,这岂不是意味着人们可以随意去做坏事吗?
这个观点是荒谬的、错误的。环境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格,但并不能完全决定人格。科学领域把人的饮食和健康联系起来。如果一个孩子没有摄入足够的营养,他就会因缺乏某种元素而影响身体健康。但是如果说贫穷的环境导致某人成为罪犯,这是不成立的,因为大部分在贫穷中成长起来的人不但没有走向犯罪,反而在社会中表现得十分优秀。另一方面,富人也有犯罪的。因此,并不是贫穷的环境导致一个人成为罪犯。
没有人知道为什么有些人有特定的价值观、习惯和信仰,也许是环境的缘故,也许是其他的什么原因,而极有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