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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维权类

93.王蒙等状告“北京在线”

1999年6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刘震云等6位著名作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中国青年报》称“这是我国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点评:

维权第一案

如何规范网络著作权、认定网络作品作者以及维护相关主体的权益等问题,是当下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据来自易观国际的调查显示,目前国内1400多家电子网站当中真正拥有版权的只有4.3%。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网站都存在盗版问题。而在2010年中国原创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网络文学盗版已经形成产业化趋势。经初步估算,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仅为1亿多元。(1)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而当时网络技术尚未兴起。因此,当1999年6月15日,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起诉“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时,由于“这是我国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在审判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在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表述为:“著作权法(这里指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排除出现其他方式的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方式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使用范围等到了扩大,应当认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的一种方式。”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该案审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承认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控制权。这是后来被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雏形。

由此可见,“王蒙案”在我国网络版权纠纷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其一,直接推动了相关立法的跟进。在“王蒙案”审理的第二年,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指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更是明确加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个定义。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正。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行为。此办法的制定实施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它不仅填补了国内关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空白,也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则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其二,开启了网络语境下著作维权的先河。这是我国首起因网络站点刊登他人作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王蒙等6位作家最终获胜诉,为日后的同类网络维权事件建立了一个基本模式,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供一条解决之道。网络兴起以后,文学盗版、侵权之风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除利润的驱动外,作家们听之任之,没有及时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盗版行为的泛滥。而这一事件很好地维护了著作者的权益,无疑对推动网站经营合法化、文学版权合法化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94.“榕树下”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10月,“榕树下”发现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的《烛光夜话》《寂寞如潮》《爱若琴弦》《幽默男女》《网事悠悠》五本书,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收进了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9篇文章。据此,“榕树下”坚称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中国社会出版社则认为,出版社作为出版者仅享有出版权,它不可能对文章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作品的编辑人才对编辑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所以编辑人应对此承担“文责自负”的责任。原告是将其自己与作品的编辑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强加在出版者身上,完全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出版社还认为,数字化作品的下载不必征得授权,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按规定给稿费。但这应由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人去解决有关权益问题。在图书出版后,出版社向主编支付该书的全部稿酬,这其中当然包括被汇编作品的原始作者的报酬。因此,中国社会出版社认为,“榕树下”告错了对象,发生纠纷应该找作品主编去解决。根据双方的举证,法院认为,原作者签约授权网站,因而网站具有出版权。这些发表在网上的作品的著作权由网站协助行使。被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侵犯了原告“榕树下”的著作权。“榕树下”最终获得中国社会出版社的正式道歉和10001元的赔偿。其中1万元分配给几位作者,榕树下只留下1元作为对自己的象征性赔偿。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第一件“新媒体”告“老媒体”的案例。

点评:

1元的价值

“榕树下”网站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侵权,是国内第一件“新媒体”告“老媒体”案例。“新媒体”与“老媒体”互相掐架,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和法律监管的缺位,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和人士对已有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清晰明白。

其实,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这样的标准判断,网络文学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拥有著作权。首先,网络文学作品是文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之处仅在于它是经由网络发表或传播。其次,网络文学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的,但是用户可以通过下载将数字化作品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硬盘上,并且进一步打印成文稿,从而使作品以有形的形式存在。(2)一般地,网络作品分两种: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式作品,前者是指进入网络前存在于其他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数字编码,然后经过计算机处理而呈现出来的作品;后者是指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上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网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对于数字化作品,从传统作品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这与以往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没有实质性区别,仍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数字式作品,虽然其以数字形式在互联网上“流动”,可复制性与传统作品有所区别,但数字形式并不影响其可被感知,流动性也不能否定其可复制性,它与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和意图并不违背,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网络原创文学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作品,不论是数字化作品还是数字式作品,都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因而具备版权保护的正当性。由此观之,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未得到“榕树下”许可,刊印并出版了“网络人生系列丛书”中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9篇文章,就确实违反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只有那些经过讨论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则才可以被作为法律引用,这一点对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是很有帮助的。但是,由于立法速度慢于网络世界的技术发展,我国的网络领域经常会处在一种类似于“法律真空”的状态。这无疑导致了许多侵权案件的发生。但正如前文分析的,本案还是有法可循的。那为什么中国社会出版社依然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呢?除了利益的驱动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国公民和单位法律意识的淡漠,很少会主动去透彻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内涵,只顾按自己的想法来行事处世,这一点在新媒介条件下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在本案中,“榕树下”在胜诉后,将10001元赔偿中的1万元分配给几位作者,只留下1元作为对自己的象征性赔偿。这1元就很值得玩味,既具象征意义,表示公道自在人心,违法就要伏法;同时,也不无警示价值,希望在网络文学的发展中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法律继续进一步健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要而言之,维护网络文学网站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对盗版侵权的认识,从意识和行动上杜绝盗版,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95.红袖添香起诉“联想经典时空”

2005年5月11日,红袖就联想调频下属网站“联想经典时空”侵权案向司法机关递交了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红袖方面称,2005年1月起,红袖添香网站在数月内接到10余起网友举报,称联想经典时空读书空间未经授权擅自转载自己的作品,并采用收费的方式供其会员在线或下载阅读。红袖在调查中发现,联想经典时空读书空间本次侵权涉及作者10余人,侵权作品12部,共计近200万字。5月10日,红袖将联想集团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等共计177600元,同时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公证和申报。红袖委托律师陈志华认为,根据相关作者的授权,原告享有本案所涉12篇文学作品的独占性的专有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为国内首家原创文学网站为作者维权案,也是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出台实施后的第一起维护网络著作权的大案;此案涉及作品之多,作者之广都是近年罕见,就规模而言堪称中国网络著作侵权第一大案。

点评:

重罚,如何?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了“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互联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根据上述两个国际条约,我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了本国有关法律法规,包括2005年4月30日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目前,专业文学网站代替作者进行诉讼维权已成为一种趋势,原告网站作为权利人,一般享有的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因此控诉被告侵犯著作专有使用权也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诉讼理由。网站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是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此时只是作品使用权的转移,不同于著作权转让所指的作品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转移。当然,无论是著作权的转让还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都仅限于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而网络文学侵权又主要涉及其中的第(十二)项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专业文学网站作为著作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第三方网站当然在可被排除的范围之内,其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使用作品,已构成侵犯他人著作专有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联想经典时空”侵权案被誉为中国网络著作侵权第一大案,但是实际上赔偿金额很低。据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春泉律师介绍,国内知识产权案中赔偿金额都不会太高,“几百万的已经是大案子,一般都是几十万元。所以盛大文学说损失10亿,即使去打官司,获得的赔付金额也不会太高。”对于资金雄厚的网络文学集团尚且如此,那么作为个人,力量更加微薄的作者一旦卷入版权纠纷形势就更不容乐观。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作者面对盗版采取妥协退让态度的原因,因为很多情况下,即使打赢了官司,获得的赔偿金额还不够支付律师费,这样做实属无奈。

无疑,赔偿金额不高,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已经成为我国目前著作权实施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知识产权领域,我们是否可以像其他行业特别是国外对待犯法一样,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违法特别是知法犯法的人,赔得血本无归呢?

96.幻剑起诉起点侵权签约作品

2006年5月17日,幻剑书盟发表声明,称起点中文网刊载了幻剑书盟独家拥有网络收费刊载权的《诛仙》和《飞翔篮球梦》两部书的部分章节。幻剑书盟称,2006年4月25日他们在起点中文网阅读到一个关于萧鼎作品《诛仙》的最新连载声明,声称《诛仙》简体电子版将在起点中文网连载。当日幻剑书盟即就此向起点中文网发出正式警告,律师要求起点在网上醒目位置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和不正当行为而给幻剑书盟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否则将会提起上诉。然而,起点中文网收到律师函后非但没有立即停止侵权,反倒擅自将《飞翔篮球梦》更名为《王牌高手》继续连载并非法销售。2006年7月,在双方书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幻剑书盟将上海玄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点中文)告上了法庭。幻剑书盟要求起点中文网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进行公开道歉,并就《诛仙》索赔50万元。

点评:

“起点”,你怎么啦?

创立于2003年5月的起点中文网,是国内领先的原创文学门户网站,也是目前国内最大文学阅读与写作平台之一。经过10年努力和奋斗,在众多作者与用户的关心下,起点中文网为代表的原创文学领导品牌,建立了完善的以创作、培养、销售为一体的电子在线出版机制,成为国内优秀的文学作品在线出版平台,树立了业内具有影响力的行业领导地位。应该说,大品牌就要有与品牌相应的内涵和气度,要具有领袖群伦之气概。然而,在2006年发生的“幻剑起诉起点侵权签约作品”等连续几起侵权事件中,起点的表现却差强人意,店大欺客,完全不按游戏规则来行事,其所作所为让业界直呼看不懂。

在侵权幻剑事件中,起点刊载了幻剑书盟独家拥有网络收费刊载权的《诛仙》和《飞翔篮球梦》两部书的部分章节,本已属于违反《著作权法》行为。幻剑律师发来正式警告,起点收到律师函后应该要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对方损失,而起点非但没有如此,反倒擅自将《飞翔篮球梦》更名为《王牌高手》继续连载并非法销售。交涉未果,幻剑最后只能将起点告上法庭。在这一事件中,起点不顾品牌声誉,一错再错,让人费解。

无独有偶,在差不多同一时间,起点与17K又发生了作品版权之争。2006年7月11日,起点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一次性解禁了离开起点去17K网站的网络写手云天空《邪神传说》全部VIP章节,共197章100余万字。这一做法使该书作者云天空在一小时内就损失了十几万元收入,对那些付费订阅了此书的1万多VIP读者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事发当天,云天空向起点要求恢复数据,停止解禁,但起点并没有照办。2006年9月,在与玄霆公司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云天空毅然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将侵害他合法权益的玄霆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玄霆公司败诉,赔偿云天空经济损失12万元。在这件侵害作者权益事件中,起点在作者云天空离开起点去17K以后,用解禁来进行报复,这更是难以让人相信是一个知名网站的正常经营行为。该事件震惊了网络,网易、新浪等媒体都给予了详尽的报导,关于作者权益如何保障的话题,一时间也讨论得异常火爆。

4年以后的2010年7月,起点再一次卷入一起侵权诉讼案中。是年7月12日,知名网络写手王辉(笔名无罪)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其原创玄幻小说《罗浮》被起点“山寨”,他将以起点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上海玄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讼双方都是近年最受瞩目的网络作家和中国最大的文学网站,这一事件立刻引起普遍关注。据王辉介绍,其创作的小说《罗浮》于2009年12月1日在纵横中文网首发后,得到了读者的普遍好评并迅速成为该网站点击率前两名的作品;而起点2010年4月15日也推出了一部作者署名为“黄鹤九曲”的《罗浮》,且购买了百度推广链接中的关键词“罗浮”,使自己网站的《罗浮》排在搜索结果第一位,致使许多本想看王辉《罗浮》的读者误读了起点的《罗浮》。王辉的代理律师指出,起点及其签约作者通过故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王辉《罗浮》的知名度推广山寨版《罗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这一事件中,虽然起点也有反驳,称起点中文网的小说《罗浮》是与作者正常签约连载的众多作品中的一部,作者使用独立笔名,完全独立构思、创作,与“无罪”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山寨之说无从谈起。但整个事件给起点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4)

联系上述事件,我们不禁要问:起点,你怎么啦?如此一而再,再而三。这么些年来一路求索,筚路蓝缕,好不容易创起了一个品牌,先后获得过数博会“年度最佳品牌”奖、优秀网站评选“优秀传统企业”奖和“福布斯中国新锐媒体”大奖等多项荣誉,怎么如此地不加珍惜、视如草芥呢?要说起点从来都不缺好作品,也不缺流量。在案发当年2006—2007百度小说年度搜索排行榜前10部作品中,就有8部来自起点,点击率超过千万的作品已不在少数,网站流量排名上居于全国网站30强,在文学网站里更是一直独占鳌头。那么,为什么要去与幻剑争作品,用小肚鸡肠去报复作者,用山寨的方法去窃取别人的成果呢?树品牌难,毁品牌易。就这几起事件就已产生了难以挽回的影响,特别是对待作者毫不留情的做法,偏激处理作者作品的商业态度,山寨作假的手段,就已经受到了绝大多数业内人士的反对,这其中既有著名的网络小说写手,也有文学网站同行,让一直试图扮演垄断角色的起点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尴尬境地。

多年来汉语网络原创文学的迅猛发展,已经在我国逐渐营造出一个“百花齐放”的文学网站大环境。这种环境来之不易,需要业内同行共同去维护和进一步营造。我们难以想象,当网站失去正常的商业经营理念,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来欺压同行、压迫作者、混淆视听时,中国网络文学的未来发展又该何去何从?

起点,必须反思,必须主动担当起作为最大文学网站应有的责任。

97.盛大文学对百度提起诉讼

2009年12月,拥有七家原创文学网站、占据国内原创文学市场份额80%以上的盛大文学发起对百度的联合诉讼,指控百度文库侵权。盛大文学认为,百度文库已成为滋生盗版的温床,盗版模式从单纯盗贴文字内容转变为形成网络盗版文学利益链。百度则认为,相对于收费的盛大文学,百度文库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分享平台。用户下载分享的内容存在盗版情况,但仅占文库内容的很少部分。2010年3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2011年5月10日,此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涉诉作品的信息传播权仅归于盛大文学的情况下,依旧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同时百度公司通过百度WAP小说搜索对WEB页面进行技术转码,并非只是引导用户到第三方网站浏览搜索内容,而是替代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侵权行为;同时,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44500元。

点评:

吹响维权集结号

2009年12月17日,由北京市版权局任指导单位,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盛大文学主办,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全国工商联书业商会协办的“网络文学版权研讨会”在京召开。正是在这个会上,盛大文学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宣布将对百度提起诉讼,该案成为中国创意产业维权第一案。2010年初,上海卢湾区法院将盛大起诉百度案正式立案。在诉讼中,盛大文学列举了七条起诉百度的理由,分别为:(1)百度侵害了盛大文学签约作者的版税收入;(2)百度导致盛大文学重点作品的被盗链、盗用现象严重;(3)百度操纵排行榜,无故屏蔽盛大文学小说进入热点搜索排行;(4)百度贴吧成网络文学盗版重灾区;(5)百度对要求删除盗版内容反应迟钝;(6)百度对盗版网站的纵容破坏整个创意产业发展秩序;(7)百度导致盛大文学损失严重。“自2009年百度文库开始试运行以来,文库中所收录的小说绝大部分是未经许可的侵权作品。这些侵权小说为百度带来的流量和由此导致权利人的损失都是无法估算的。”盛大代理律师说,百度文库打着其所谓“分享”的旗号,对充斥的盗版内容视而不见。“再不反击,就只能坐等灭亡。”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在微博中这样表述,“这并非两个公司间的战斗,而是一个国家的创意未来与绊脚石的斗争。”他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他在微博上公布了手机号码,并希望整个行业行动起来,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秩序。

盛大文学的呼吁宛如一阵集结号,立刻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在2009年那次“网络文学版权研讨会”上,与会者发起了“反盗版宣言”活动,得到了张抗抗、莫言、韩寒、石康、虹影、陆天明、王宛平、石钟山等百名著名作家和网络作家的签名支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会议上发表了支持盛大文学“反盗版”的声援信,该协会此后在网上还发表声明称,支持盛大文学联合出版界起诉百度,并呼吁各出版机构、民营出版策划机构、作家等著作权人加入联合起诉百度的队伍,强烈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明确对百度侵权的认定,加大对其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当网总裁李国庆短信回复侯小强说:“支持你的行动,我让我们公关部向百度文库开战。”不一而足。一场颇有声势的维护网络著作权的运动由此展开,一段时间里,网络侵权有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网络维权逐渐深入人心,更猛烈的维权行动此起彼伏。

98.50位作家联名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麦家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了《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他们在接受采访时都指出,“百度文库”侵权,第一是著作权人及其作品被任意宰割,第二是给公众造成了可以随意在网上免费阅读的错觉,第三是公然践踏国际通行的著作权法,使中国蒙上“侵权国家”的恶名,第四是挤走或挤垮了合法运营的网站。

点评:

版权之困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麦家等50位作家在中国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向中国互联网巨头百度发出《三一五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直指“百度文库”的侵权之嫌,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作家代表团一直主张,百度应该“先审核、后发布”。或者说,百度必须承担审核上传文档是否侵权的责任。两周内,陷入舆论漩涡的百度,从解释到有所行动,并承诺在3月26日后的三天内彻底删除百度文库内未获授权的作品。而截至“最终期限”3月29日中午,“百度文库——文档分享平台”上显示,当前文档已从21日的20409963份,下降至17946811份,其中文学作品仅剩525份。若搜索余华、贾平凹等中国知名作家的小说,页面显示没有可下载的内容。

对于来自作家联名的“声讨”,百度文库则坚称,自2009年建立以来,其已经成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文档分享平台,其价值在于推动文档类学习资料及经验知识在互联网上的沉淀、帮助网民更好地分享知识、交流学习经验,并非一个简单的小说阅读平台,也并非“鼓励盗版”的平台。另外,百度称只要采用资源分享方式(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就天然进入“避风港”,而不必对用户上传的任何作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履行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5)

而作家们的诉求得到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出台的《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允许用户大量上传他人作品造成侵权后果的,网站负有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分享网站的刑事责任亦是可行。2011年3月24日,北京市版权局首次公开回应百度文库事件,指明百度对于“避风港”原则是误读和滥用,已涉嫌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对百度等资源分享网站予以行政处罚没有法律障碍。而防范此类事件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指导意见》也于2011年6月2日正式公布,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虽然互联网是作品发布载体的新生事物,但实质上,与图书、音像品等并无差异,禁止非法转载他人原创作品以谋取私利。如果百度公司从用户的上传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则必然要为用户侵权行为承担替代性责任。2006年5月18日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就是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百度文库的性质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所称的“信息存储空间”。根据该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在“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的情况下,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并未规定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审查,只要求其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就是,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但是现实状况是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有大量文字作品的作者主动将文字作品上传至网络,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因此百度不构成直接侵权。此外,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也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6)

此外,有一些支持百度文库的网友认为,“文库式”的集纳方式,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文本搜索工具,这种门槛较低的“网上图书馆”查阅方便,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另一些网友坚持,单单删除曾经发布过的未授权文本不足以彻底解决“百度文库式”版权之困,关键还是在于原创者和网络平台之间如何达成合理的版权交易。

网络文学既同其他网络作品一样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网络文学的法律保护又具有自身的复杂性,因而,探索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模式、细化法律规制的内涵、强化法律监管、正确引导公众合理利用他人作品以激励创作,任重而道远。

99.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

2011年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建议加强“延伸集体管理”的权利,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付酬标准。张抗抗在提案中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已明显滞后,其中一些法规和条款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现状。现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整整20年过去了,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全面普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外经贸及文化合作日益深化;文学、音乐、电影、摄影等文化创意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必须与时俱进,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从而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点评:

修法进行时

网络侵权行为一直是网络文学和文化产业所面临的一大困扰。过去十余年里,由于版权保护不力,让电影、音乐、软件行业几遭摧毁。如企业家潘石屹所言,“在偌大一个中国市场上,电影、音乐、软件行业一年营业额不及房地产行业一座楼的销售收入。”而体现到文学网站上,盗链和盗贴等侵权行为,令很多原创文学网站和原创作者利益受损。据统计,目前大型盗版网站约有10万多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有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规模在40-60亿元之间,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不到2亿元。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盗版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2010年6月下旬,中国作家网等多家文学网站组成联合调研组,就网络文学版权现状、网络文学盗版形式和手段、网络文学维权的措施和方法等展开了调研,最终形成了《网络文学维权问题专题调研报告》。《报告》指出,根据各网站情况汇总,所有原创文学网站均遭到不同程度盗版,实行付费阅读模式的文学网站受到的冲击尤为严重,VIP作品几乎全部被盗。每家盗版网站盗版的数量少则几十部,多则几百部、数千部,甚至还有数量不少的盗版网站几乎和正版网站保持同步更新,一些当红作品更是每家盗版站都有转帖。《报告》还列举了网络文学盗版常用的五种手段:其一是网络爬虫;其二是图片下载;其三是拍照或截屏;其四是手打;其五是网友自主上传。此外,随着传播介质发生变化,有线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及客户端等发展势头迅猛,手机、手持阅读器也成为网络文学盗版的新方式。

而一段时间以来,数字版权保护在我国并无专门的立法,主要还是依据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虽几经修订,但对网络作品复制问题、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问题、网络作品合理使用问题、链接是否侵权问题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网络上很多作品被侵权,各种著作权纠纷和官司不断,所有这些现象都源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必要权利的规定不够严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具体法规可依;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的难度。正是基于这一状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提案修改著作权法,可谓适得其时。

对于著作权法的修订,张抗抗特别指出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张抗抗说,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为著作权人增加了一项单独的著作权财产权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家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针对通过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目前在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现实操作,尤其是涉及一些影响重大的版权事件,仍存在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因此,如何补充新的内容,特别是如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具体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就成为著作权法修订的一个重点。

张抗抗的提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1年,根据时任总理温家宝的批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成立第三次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全国权威的知识产权专家起草了三个专家建议稿。此后,国家版权局在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3月31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将《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列入国务院2012年立法计划的二档,即调研项目。2012年两会期间,张抗抗再一次就此问题提交了专门提案,建议将修改《著作权法》的工作列入新一届(2013—2017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让我们有理由对日后的著作权益保护充满信心。

100.万松中文网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江苏徐州万松中文网及网站主要负责人戴玉辉、喻斌斌等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的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并复制了大量由盛大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刊登在万松中文网上。万松中文网通过侵权作品的在线阅读,进而通过注册会员充值阅读和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获利,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经认定,万松中文网登载的文字作品中,至少有5400余部与起点中文网所登载的文字作品具有表达相同的章节。2011年5月23日,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对从事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的万松中文网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万松中文网及其两名主要负责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该网站两名主要负责人3年及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关闭万松中文网。

点评:

刑事第一案

2010年7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启动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剑网行动将加强对音频视频及文学网站、网游动漫网站以及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监控力度,重点围绕热播影视剧、新近出版的图书、网游动漫、音乐作品、软件等,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上载、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兜售盗版音像、软件制品等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版权局要求各地建立侵权网站的“黑名单”制度,并将列入“黑名单”的网站不定期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同时,将“黑名单”提交给三大电信运营商,要求禁止向名单内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此外,国家版权局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审查,避免“黑名单”网站重新上线。

在剑网行动期间,国家版权局接到盛大公司的举报投诉,称徐州万松中文网在未经作者和盛大文学的任何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大量由盛大文学旗下的起点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刊登在万松中文网上。此举报投诉引起了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视,随即要求江苏省版权局进行认真核实。经江苏省版权局与徐州市版权局多方调查、取证、核实,初步认定万松中文网未经授权采集并复制了起点中文网5400余部作品,盛大公司的举报投诉属实。由于此案涉嫌侵权网络文学作品数量多且涉案金额巨大,已构成刑事犯罪,国家版权局决定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将此案列为“剑网行动”中重点督办案件。2011年5月23日,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对从事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的万松中文网及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定万松中文网及其两名主要负责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该网站两名主要负责人3年及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15万元。

对于此次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业内从事网络文学的资深人士评价甚高,普遍认为,在网络文学保护方面,这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罪名判决的刑事案件第一案。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表示,“网络文学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盗版问题。盗版行业对网络文学行业的侵蚀,对网络文学创作者赤裸裸地窃取成果的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整个网络文学行业都意味着沉重的打击。”此次判罚,标志着网络文学网站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有利于网络文学网站的合法运营,同时,对于整个目前欣欣向荣的网络文学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保护膜作用。

注释:

(1)马季:《与传统逐渐融合,生产消费机制成型——2009年网络文学述略》,《文艺争鸣》2010年第1期。

(2)杨蕾:《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榕树下”网站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侵权案评析》,[2011-4-5],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0022,2013年9月28日查询。

(3)陈质彬:《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7472,2013年9月28日查询。

(4)当时就有不少媒体以《山寨盗版惊现起点中文,网络文学或步入深渊》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痛斥这一可耻行径。

(5)黄锫坚:《百度与“道德的血液”》,ITValue周刊2011年4月6日,第57期。

(6)王迁:《专家谈百度文库法律问题无法得出百度侵权结论》,[2011-4-10].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1/03/30/012245020.shtml,2013年9月28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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