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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附录(1)

附录Ⅰ 研究文献精选

本书以上的研究表明,《笔记》研究的成果众多。本书只能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成果。所谓代表性,并不主要是指权威性,主要是指与本书对《笔记》主题理解的相似性。

一 〔美〕劳伦斯·克拉德:《进化论、革命和国家:马克思与他的同时代人达尔文、卡莱尔、摩尔根、梅恩和柯瓦列夫斯基的批判关系》(节选)【1】

第三部分:历史和民族学

马克思和摩尔根

马克思采用进化论的论点并不是因为它按照人类史来处理自然史,而是相反,因为应用这种论点可以把人类史归入自然史,由此加强唯物主义学说,并且可以断定自然史是人类史的一个要素。爱·伯·泰勒、约翰·拉伯克、路·亨·摩尔根、约·布·菲尔,附带还有亨·萨·梅恩,他们采取的看法是,人类进化是普遍进化的一部分,从而是我们内在的人类史(但却不是由我们创造的、受我们控制的历史)的一部分;马·柯瓦列夫斯基既与达尔文式的思想倾向协同,又同梅恩式的思想倾向协同。黑格尔认为自然实际上同人类既有直接关系又有外在关系,进化论学派则认为,自然同人类具有直接的而非外在的关系,实际的以及理论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并不是彼此不同的。马克思在采纳民族学进化论学派的观点时,一方面抛弃了黑格尔派的自然学说,另一方面也抛弃了非进化论民族学家的立场。

摩尔根的进化论学说断定,人类的发展是从蒙昧时代经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这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从前一阶段产生的有机发展。最高的阶段是在野蛮阶段最后形态时的氏族解体中达到的。进化过程是世界规模的,但是在世界的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形式,因此发展是多线进行的;然而每个阶段是一个整体,是一体,即使是用不同方法达到的。此外,现实的不是个人,也不是历史上的民族,现实的是文明阶段。一个阶段向下一个阶段变化的动力是发现和发明所提供的。在摩尔根看来,历史的动力是技术,通过技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社会基础被改变,被建立在领土和财产之上的社会基础所代替。摩尔根论证说:过去没有死亡,它的记载可以在今日的民族中追溯到,因此,家庭起源于男女杂交的人群,群婚的习俗在今天的一些民族中仍然可以见到,而在其他的民族中却很久以前就被废弃了。

摩尔根对财产作了从原始阶段到现代文明阶段的追溯,他在自己的著作的末尾谴责财产成了对人类理智施加影响的无法控制的力量。马克思从摩尔根著作的研究中获得证实:人类史的时间和规模是非常久远和巨大的,财产造成的扭曲只是当前这一社会阶段中暂时的偏差(而且确实是短暂的——马克思评论说)。马克思所作的笔记连同他的评注对社会主义历史产生了影响。摩尔根对财产的批判或许比马克思研究过的其他进化论学派的令人快慰的著作中所作的批判来得尖锐,可是摩尔根却没有被看做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批判者。马克思引用摩尔根的见解以证实他自己的见解,不是因为他们具有同样的观点,而是因为摩尔根坚持站在对立的营垒一边,因此被看做一个违心地加强了社会主义事业的人。

马克思对历史的个人主义解释所作的不断抨击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中找到了支持。摩尔根认为,提修斯不是一个个人,而是一个时期或一系列事件。摩尔根原则上揭示了历史上的客观因素,即我们已知的技术和制度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虽然是一个朴素的唯物主义者,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受到了恩格斯的赞扬。在摩尔根列举的制度中,氏族是野蛮社会中的主要制度。马克思把这种表述运用于历史上等级制度的形成的理论,这种等级制度可以用氏族原则的僵化来说明。正像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制度一样,野蛮社会中的各个氏族地位高低不等;一个等级和一个氏族之内同样实行平等友爱,这表现在亲属关系纽带中。平等友爱与贵族的原则相冲突,后者以社会各阶级的形成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各阶级的形成不是产生于各个氏族之间的地位分化,而是产生于以各个氏族首领为一方、以各个氏族群众为另一方的利益冲突。首领是富裕的,这同房屋、土地和畜群方面的私有财产有联系,由此同专偶制家庭有联系;而平民百姓是贫穷的。然而,私有财产既不是贫富分化的原因,也不是专偶制家庭形成的原因;它是历史因素在法律中的表现,这些因素的力量存在于别处。

摩尔根提出的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形成之前存在的阶段的概念,把氏族的解体和亲属关系的原则变成历史的原动力。马克思含蓄地、恩格斯则明白地从摩尔根手里接过了这个原则,这个原则与马克思表述的向市民社会过渡的看法是矛盾的。马克思曾经写道,古代国家的部落是按两种方式建立的:或按亲属关系群体,或按地区形体。他又补充说,罗马氏族是联合团体。马克思的理论不是单讲亲属关系,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总体的普遍理论:建立在亲属关系上的部落、克兰、氏族或群体,建立在邻居关系、邻近关系上的地区、农村公社或群体;以及协作团体、联合团体、世袭的和自愿的团体。与由于恩格斯的那本著作而流行起来的表述比起来,这是一个更广阔、更科学的恰当表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形成是建立在古代集体(氏族、部落、农村公社、协作团体)的解体以及与古代集体相联系的平等友爱上。

马克思和梅恩

市民社会是由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组成的,它的起源或发展都不能仅仅归结于私人领域,现代市民家庭和资产阶级家庭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除了以家庭为例说明的亲属关系纽带以外,还有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即社会劳动、社会生产、交换、贸易的公共领域的关系,以及上层建筑即法律、政治、国家。通过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得以形成,并被分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梅恩在论述爱尔兰的塞普特或克兰的传统首领和印度的联合家庭、农村公社的首领时,认为它们仅仅是私人家庭的集合体,而且,他在考察爱尔兰和印度的克兰和公社时,脑子里想的是英国的私人家庭。马克思在评论菲尔的那本书时,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这种混淆同样强烈地提出了自己的反对意见。菲尔在开始说明印度—雅利安人的社会和土地制度时假定:社会历史和土地占有权历史中的动力来自私人家庭内部。

梅恩提出的以进化论为基础的社会发展理论的前提,是法律和道德的因素决定历史。马克思批判梅恩把道德变成历史决定因素中的原初因素,而非派生因素。马克思说,历史决定因素就是位于所有其他事物之前的经济。梅恩把国家不是说成它事实上的样子即仅仅是一种外表,而是说成真实的历史实质;马克思批判他没有把国家看做社会的赘疣,也就是说,没有把国家同那些特定的、具体的社会条件联系起来,这些条件决定国家的历史外观,它们本身一消失,国家也就消失了。马克思的这个论点与社会和国家的有机论相反。例如,其中没有认为国家将做果实一样枯萎坠落的思想;社会受种种条件的支配,受人们之间的种种关系支配,而国家是这些历史上的具体关系和具体条件的结果。国家是特殊的社会条件的构成,经济因素是国家构成的基础,国家是暂时的历史现象——这些论点都是老生常谈,这是今天的马克思主义所使然。社会各阶级的分离和公共领域同私人领域的分离是以在古代公社中起作用的因素为基础的。最终组成统治阶级的一些个人脱离了这些公社,于是个性被精致化。接着,这些个人发展了与组成劳动阶级的公社直接生产者利益相对立的利益。这种利益是阶级利益,而这些个性是表现阶级个性的;这些个性的利益以经济条件为其基础,而国家就建立在这些基础上。公社组成被剥削的直接生产者的社会阶级,同时又保持了其形式上的公共性。因此,在市民社会的历史初期,社会冲突实质上是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冲突,但在形式上首先是阶级的人之间的冲突,统治的阶级的个人为一方,作为一个人的公社为另一方。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人是法律上的人,然而他们的利益既不是公共的又不是个人的利益,而是社会阶级的利益,而人是社会的阶级的人。如我们所知,统治阶级的个人利益是意识形态的虚构。另一方面,个人在他的私人的、内部生活中又与外部形成的社会阶级的利益相对立,这种利益被阶级的个人在市民社会历史中内在化。统治阶级的利益以支配剩余价值为其基础,社会劳动的整体以增加社会总生产的价值为其利益。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工人阶级以资本家阶级为前提,正如资本家阶级以工人阶级为前提一样;在潜在的意义上,社会劳动的整体在其本身内部怀着社会总体。

第四部分:生产方式和阶段论

生产方式论

生产方式是社会的经济形态,它不是社会本身。在社会史中,识别出四种经济形态: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每一种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社会时代。四种经济形态在它们的历史时期中构成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经济的历史,有关的各社会时代——东方的、古代奴隶社会、中世纪欧洲的农奴社会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共同构成市民社会的历史。这种经济和社会的综合历史是同社会各阶级的历史——阶级之间的对立,公共领域同私人领域的分离和国家的形成一致的。经济和社会的四种形态是以它们在历史上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的,同时,就其相互关系而论,它们是前进的发展阶段,后一阶段的生产力通常高于前一阶段。

在这些市民社会形态以前的人类历史阶段中,劳动是在克兰、氏族、农村公社、部落中组织的,这时劳动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集体和公共的;在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上,劳动的形式和实质互不分离,社会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也互不分离。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历史的最早时期中,劳动仍然是在农村公社中正式组织的,因而在形式上是公共的,而在实质上则是社会的,因为这些农村公社在通过商品交换而产生的相互依赖的联系中被集合起来,正如它们由于被迫向总合的共同体——国家的机构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而集合起来的情况一样。在后一种情况下,按照交换和出让剩余物的关系,劳动者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生产者,另一方而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者;由于这些价值关系,东方农村中的公共劳动被变成实质上的社会劳动。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上去是原始性的,可是它仅仅保存了一定的原始形式。

历史进程是既连续又不连续的继承顺序,其中导致稳定和变化的因素互相对立。在一定历史进程中,某个阶段的到达意味着一些稳定的因素的确立,借此,经济和社会的制度就保持一段时期。上文列举的所有生产方式过去和现在都是由各种互相冲突的力量组成的。因此,这些生产方式中最早的一种——亚细亚生产方式,表面上好像是一种停滞的经济形态,但在它的内部,导致这种经济形态解体的力量已在起作用。各种生产职能的专门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农村公社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的发展,由此产生的社会的生产单位同消费单位之间的分离和对立;商品交换的发展和扩大;以及私人地租和公共税收的分离——二者起初是难以区别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二者的分离就是剩余价值形式中的质变——这些都是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内部起作用的历史发展。这些内在因素不曾导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体和转变,但不是由于这些因素缺少动力,相反,一种导致东方社会本身结束的外在力量即早期资本主义殖民化力量的介入,中断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解体过程。

人们有时断言:私有制财产的发展不仅在土地方面而且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一般地说也都是微弱的;于是这种断言被用来解释,为什么地租和税收,或者说私人和公共的剩余价值的各自表现,在那里都倾向于合一。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中的财产理论的颠倒,因为在这种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的历史的较早阶段,土地所有制是公共的,而土地耕种者只不过把耕地作为生产的条件和手段来占有,即以占有与所有权对立。在这一阶段上土地被看做公共所有,国家通过它的具体机构,除了使自己作为放大的公社以外,就没有别的办法申明拥有土地所有权,另外一种法律措辞是不存在的。从形式上说,公社在这一时期对公共领域同私人领域之间的差别提不出法律的措辞,因此,在东方社会历史的初期,地租和税收之间没有差别,而在后期则是有差别的。而且,在东方社会历史的较早阶段,乡村生产和城市生产彼此间没有差别,呈现出无差别的统一。然而,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的后期历史中,城市和乡村的生产在显出没有差别的同时却是互相对立的。古代中国、印度、地中海地区和墨西哥的城市中心是政治和礼仪的中心,其经济职能和专业化与市民社会历史早期的乡村中的非农业职能和专业化没有多少不同;在这些文明地区的晚期历史发展中,城市的贸易和制造业同乡村的贸易和制造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开始有所不同。

马克思和柯瓦列夫斯基

上面列举出来的四种生产方式,在其历史范围中有两种是有限的,有两种则是世界规模的。有限的两种是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是分别建立在对奴隶和农奴剥削上的经济形态,是从古代的和中世纪欧洲的社会劳动的状况中产生出来的;诚然,并非一切社会劳动都受到那些时代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奴役状态的束缚,但是它们绝大多数(或它们认为它们自己)受到如此的束缚。如果把这些范畴输出到世界的其他地区,就只有千方百计阐述一种欧洲中心论的历史观,靠这种观点,欧洲学者在他们的思想中沿着欧洲炮舰给他们探索的道路前进。马克思在研究梅恩、菲尔和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时,都遇到了民族中心主义。因为柯瓦列夫斯基在印度历史中发现了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的证据,他由此得出结论说,这里有封建主义。马克思反对这种看法,他的论点如下:

1.采邑制和公职承包制也见于古罗马;这些做法中没有什么特别封建的地方。

2.印度没有农奴制这种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要素。

3.柯瓦列夫斯基本人承认,印度莫卧儿帝国中没有封建欧洲中实行的那种世袭司法权。

“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个名称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不当,因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连同与其相应的社会形态,是市民社会和国家最初形成的阶段。向市民社会的过渡,即社会各阶级的形成和对立不是发生一次就完了,在世界上许多互无关系的不同地区中公共领域同私人领域之间的对立以及公社劳动同社会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许多民族的历史中发生。从这若干要素中产生了一个统一的经济和社会的形态,把这种形态称为亚细亚的或东方的仅仅因为这是在世界的那一地区首次发现的,但是鉴于其形成的条件在美洲、欧亚和非洲的各个地区一再出现,也完全可以称之为亚非的或印加的、或古代墨西哥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后期历史不是一种而是许多种,虽然它通常被作为一个统一的历史来对待;因此,东方社会的历史被作为两个阶段处理:一个是早期阶段,这时的社会劳动在形式上是公共的,地租和税收倾向于合一,而且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根本没有出现;另一个是晚期阶段,其中东方社会、中国、印度、波斯、印度尼西亚、秘鲁的印加人、墨西哥的阿兹特克人、非洲的阿散蒂人和奥约人的国土上,都经历了单独的历史过程。

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被作为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而集中在一起,因为它们具有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立的明显而重要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说,劳动在资本主义以前的一切生产方式中是不自由的,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在形式上是自由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中的社会劳动受到双重束缚:其中的农村劳动由于习惯和感情的公社约束而不自由,同时它还受到通过国家机构强行榨取剩余价值的束缚,东方的公社就是靠强行榨取剩余价值来维持那个统治它们的阶级。在古代的经济形态中,主要的社会劳动形式是奴隶制形式或者与此有关的形式——庇护关系,以及由私人土地所有者掌握的不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不过是另一种庇护关系。劳动在这种条件下并不是被束缚在生产资料上(生产资料首先是土地),劳动也不受亚细亚生产方式中那种习惯的束缚,但是在奴隶制形式中可以把劳动同土地分开来买卖。奴隶处于对主人的人身束缚的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少量的自由人劳动、雇佣劳动;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劳动在雅典城邦以2∶1或3∶1的比例超过了自由人劳动。罗马大庄园里的生产——如普利尼所说,这种生产导致古代意大利的毁灭——主要是奴隶劳动的任务。中世纪欧洲的劳动被以隶属的或者土地奴役的形式束缚于土地上,所以是不自由的,因此劳动摆脱了主人的人身束缚,却在非人身的意义上被束缚在生产资料上,也就不能同生产资料分开来出售。当时城镇劳动摆脱了这种强制形式,但是另外又受到封闭的团体、行会和商业组织中学徒身分和师徒契约的约束。18世纪,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了封建的生产方式很久之后,亚当·斯密谴责了这种不自由的形式。

如马克思提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世界规模的历史现象,而作为这样一种历史现象,不同于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同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欧洲的某些地方——意大利北部、英国和低地国家、加泰罗尼亚和邻近地区发展起来的运动,从这里,它就通过征服世界其他地区的办法被强加于人。这里的主要劳动形式是雇佣劳动,它有自由处置其劳动力的权利。不过,雇佣劳动并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明,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经济形态中就在适当的程度上发展了起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后期阶段存在雇佣劳动,古代的生产方式中存在雇佣劳动:亚里士多德描述过这种劳动形式,认为它是不自然的,自然的形式是奴隶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卖自己的体力来换取工资的社会劳动的自由实际上普遍存在于工人阶级之中。可是,这种情形下的劳动虽然在形式上获得了自由,却没有获得其自由的实质,后者是自由的最根本的需要。

历史上的农民公社

摩尔根的历史进化观的中心是氏族,柯瓦列夫斯基的历史进化观的中心是农村公社。他们所做的理论上的说明既不能说不正确也不能说正确,它们都是原始社会及其向市民社会过渡中解体的阶段史的更大的理论的一部分。我们知道,马克思在1857至1858年曾简要地勾勒了这个理论的轮廓。有这样一个说法,似乎他后来放弃了既比较普遍又比较深刻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建立在邻居关系和建立在亲属关系上的原始社会的集体制度都在市民社会的形成中解体了,转而赞成一种只承认亲属关系基础的理论,这是他从摩尔根的著作中推导出来的,恩格斯就是这样解释的。这种说法对第二国际和第三国际中的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所进行的历史和社会理论研究的发展都产生了超限制作用的影响。此外,马克思在写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时,还把握到后来被他本人、他的同事和他的追随者所忘记的一个思想,即氏族本身有自己的历史,在罗马共和时代成为联合团体或行会。

农村公社也有自己的历史,这是个复杂的历史,因为我们在中国、印度、波斯、埃及民族或者斯拉夫和古代日耳曼民族中的成文史初期看到的公社,不同于19世纪早期范·恩舒特在荷兰人,奥卢夫森在丹麦人、卡腊季奇和查普洛维击在南方斯拉夫人中看到的公社,也不同于在同一时期威尔克斯、菜佛尔斯、坎伯尔、梅恩和菲尔在南亚看到的公社。市民社会较早历史时期的公社,无论在古罗马还是在甚至更古老的东方社会中,其形式与史前公社是连续的,而其实质则是悬案。因此,当马克思提到19世纪时印度的公社是以覆灭的形式出现,是对它的原型的漫画式的模仿时,对罗马历史上的社会以及印度、印加人等等历史上的社会的初期的氏族也这样看待。马克思批判地意识到古代公社在文明时期经历的转变,然而在他所研究过的那些人物那里,如论述日耳曼之过去的毛勒,论述古罗马人的蒙森、梅恩和柯瓦列夫斯基,这种批判的意识却根本没有得到发展。

当哈克斯特豪森让人注意19世纪时存在的俄国农民公社时,他就唤起了许多社会主义者的这样一种信心,即农民已经掌握了一个将引导人类超越社会革命走向未来的原则。这些社会主义者对农民公社的史前史和成文史进行了研究,意在说明土地原是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的,因而人天生是公社的动物。当时的社会主义的敌人抓住了社会主义者的这个论点,力图说明财产最初不是公共所有,而是个人所有,因而人天生不是公社的动物,而是单个的动物。马克思研究过的人类学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以农民公社从远古一直实行到当时代这个论题作为他们的出发点。全部争论对于那些期望研究过去本身的人或许是有趣的;正相反,我们对人性本质的理解显然不会产生于对农民公社的研究,这个研究更不可能确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本质。19世纪期间对于农民公社的研究,在梅恩、柯瓦列夫斯基以及其他人那里,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因此B.西谢林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在中世纪的俄国历史上,史前的和古代的农民公社早就随着基辅公园的形成而消失,俄国农民的现代公社是基辅公园形成之后的事件和政策的产物,这些事件和政策就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地主为了自己的收租利益而采取的介入,等等。最后,还有人大谈这样一个问题:当代的、革命后的中国和苏联的公社和农庄是否由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东方社会中的农民公社决定的,是否是这种农民公社的继续,这是比上述简单化甚至更为极端的简单化,绕过了已经提出的那些区别和差别,好像不知其存在。农民公社同时是一种抽象,只要我们想查明它在文明的开端时可能是什么样于就不免如此;此外,中国、印度、波斯、俄国、德意志的农民公社在历史上的具体进程是互不相同的。

农民公社是小共和国,能够维持和治理自己,使各个生产部门在它们本身内部联合起来,很少依赖外界。既然如此,消费单位等于生产单位,因为这些公社生产一切,或者说实际上生产它们消费的一切,交换和商品不是由公社外部的关系引入的;相反,交换关系,特别是商品交换,是在从事生产的各个公社之间开始的,从而在历史上引入了交换价值,由此商品出现了。商品并不是出于它们被生产出来而成为商品的;有用物品第一次被作为商品交换后就发生了转变,这样,现在被说成使用价值的这些物品的生产被变成商品生产。乡村之间以及乡村与城镇之间交换关系上的数量和质量的增加把公社关系变成社会关系;这个过程被说成交换价值的产生。通过交换价值的发展,公社的自主性和自给自足被克服,而作为构成社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表现的社会,在我们现代的意义上历史地产生了。由于交换关系,抽象价值同具体价值或使用价值分开了,个人的抽象、社会的抽象和价值的抽象产生了;个人、社会和价值的外部形式产生了;作为个人的和社会的形式方面的公共方面同私人方面分开了,一方反对另一方。剩余价值的让渡过程与交换价值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然而每个过程都不依赖于另一过程,并且是另一过程的条件;交换价值的产生决定剩余价值的产生,相反,在市民社会历史中,剩余价值的产生决定交换价值的产生。这些过程是在古代公社、氏族、克兰、村社和部落的实质的而非形式的解体以及它们向现代联合团体过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 〔苏〕古拉姆·克拉德:《摩尔根对马克思的影响:亚细亚社会问题》(节选)【2】

前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问题的重要之点在于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东方亚细亚社会的看法,特别是他们了解到路·亨·摩尔根关于部落组织的一般理论之后观点变化的程度。然而,众所周知,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巨大的观点上的分歧,而这显然大大地影响了我们对世界历史中前资本主义阶段的特性和顺序的理解。毫无疑问,对于摩尔根理论的了解改变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前资本主义社会进化的看法;但是,问题在于这些变化涉及的是他们对亚细亚社会的基本观点呢,还是仅仅牵涉到他们观点的某些方面。

各种著作均以不同的途径讨论了这些情况。有些作者(例如B.H.尼基福罗夫、B.Ф.福什湼夫、Я.B.卡恰诺夫斯基和T.M.佳科诺夫)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了摩尔根理论之后,抛弃了他们早先关于东方社会基本上是原始的、共产主义的“假说”;这样,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整个概念就失去了其合乎逻辑的历史基础。这些作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放弃关于亚细亚社会的特殊性观点的同时,接受了依照西欧历史中已知的那种前资本主义阶段形态为模式的社会进化论。为了证实他们的看法,这些观察者们以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恩格斯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所作的序为依据。

另外有些作者(如F.托凯、E.C.瓦尔加、H.B.捷尔-阿科皮扬、Л.C.瓦西里、И.A.斯图切夫斯基、Л.C.加马尤诺夫、E.霍布斯鲍姆、Sh.阿维赖里等人)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了解摩尔根关于部落制度的理论之后,并没有改变原先对亚细亚社会的看法。但是,上面列举的这些作者为了他们得出的结论默默地回避开解释上一世纪80年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权威著作的这个难题(这些权威著作为B.H.尼基福罗夫和B.Ф.波什湼夫等人所引用)。

M.戈德里埃和J.莠雷-坎奈里认为:恩格斯在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时,改变了他认为东方社会具有特殊性质的观点,因为他当时(受到摩尔根的错误影响)把亚细亚社会划归军事民主的标题之下了。

L.克拉德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立场和在写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段时期中所持的立场根本不同。在后一时期,恩格斯早先所作的关于农村公社、私有制(土地方面)和国家(东方专制主义形式)的起源及其延续时间的推论被搁置一边了。因此,克拉德得出结论:马克思与恩格斯对亚细亚社会的最终看法彼此背离,有着巨大的差别。但是,克拉德在提及马克思始终没有改变其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观点的时候,并没有详尽论述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可变性的问题,而这一点马克思在给维拉·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下面将要谈及)中曾提到过。

据K.A.魏特夫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提出过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社会的理论,然后又把它放弃了,因为他们担心专制国家会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再生,并断言那个社会也会像亚细亚国家那样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在上述几种见解当中,我将要批判B.H.尼基福罗夫、B.Ф.福什涅夫、И.B.卡恰诺夫斯基和有关学者的观点。众所周知,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主要适用于部落制度,从基本的社会经济观点来看,那种社会的基础是共同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一句话,是一种没有国家的社会。但是,摩尔根没有谈到以农村公社为基础、通过政治从上层“联合”成一体的亚细亚社会。人们一定会怀疑这位美国人类学家提出的部落组织理论怎么会引起马克思和恩格斯历史观点如此剧烈的变化,竟使他们否认了他们早先关于亚细亚社会突出特点的概括论述,并且得出结论认为,东方进化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形态(在东方多数有着悠久文明特点的主要社会之内)和西方的一致。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摩尔根提出的部落组织理论根本不可能得出如此断然的结论。因为摩尔根的著作没有提供找出亚洲历史上奴隶制的或者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根据。不仅是历史学家在摩尔根的著作中找不到这种观点的根源,而且在东方历史资料中也找不出这种根据。从摩尔根理论中真正抽取出来的要点是关于(包括东方历史上古时期在内的)部落制度具有普遍性的概念。

现在,我将集中论述马克思晚年的情况,从他1881年3月8日写给维·拉·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开始。有必要强调的是:这篇表达马克思思想的文献在帮助我们理解亚细亚社会基础方面绝对胜过恩格斯所著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如果说恩格斯在《起源》这本书中的论点是从部落制度直接过渡到阶级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并且涉及部落公社的解体(当然,所有这些全部按照西欧的模式);那么马克思在他写作上述草稿时则详细论述了成为亚细亚社会基础的农村公社内部所表现出来的特别稳定的情况。

当时,马克思看清了公社不平衡的特性,即:“农业公社”不是原始形态,在它之前还有一种更为原始的公社。后者的基础是广泛的亲属关系、公有财产、共同生产和平均分配。与此相反,在农业公社中,亲属关系的准则已经被打破,物质生产归属于单独的家庭。公有财产方面也出现了分裂:房屋和庭院成为家庭财产,但是农田还像以前一样归公社所有,时而在农民社员中间重新划分;而森林和草原则继续确定为公共财产。可是,生产的个体化已经造成了财产和产品占有方面实际上的不平等以及消费和积累的不平等。

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农业公社”这种最初的双重性有可能成为巨大活力的源泉。土地公有制和与之直接相关的社会关系——私人房屋、小片土地的耕作、产品的私人占有、广泛家族关系的瓦解和个体社会的出现使农业公社具有一种矛盾的稳定性。但是,正是这种双重性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却变成了社会分裂的根源。动产(牲畜、奴隶、农奴、农民、货币)的积累及其后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成了破坏经济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在公社内部发生了利害冲突,并导致公有牧场变成私有财产,私人占有森林和其它财物。

正因为如此,“农业公社”在各处看起来似乎成了“最新”类型的古代社会形态。但是,无论在古代或者近代,农业公社只是在西欧(泛泛地讲从中世纪开始)才有这样转变。

马克思在其关于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著作中更加具体地论述了农业公社结构解体的过程。按照本书的概念,有利于农业公社——人类“原始公社”解体的先决条件包括有:有利的地理环境,(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个体化),某些历史因素和人口的增长。

因此,马克思认为“农业公社”是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一个阶段,同时,也是从“原始”形式向“次生”形式过渡的一个阶段,但是,这种过渡仅只限于西欧这个历史地区之内。在这里,马克思举了日耳曼人的例子。在凯撒时期,日耳曼人生活在以广泛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原始、部落公社中。在古罗马塔西佗时期,这种公社进化成为“农业”形式。正如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所说的那样:日耳曼人没有从亚细亚照搬现成的“农业公社”形式;相反,农业公社是当时自发发展的产物,日耳曼民族迁徙之后,这种农业公社又被私有制社会所取代。与这种变化相对照,19世纪“农业公社”在印度则普遍存在。马克思还认为,在19世纪,俄国和阿富汗也属于那些“农业公社”依然构成其广泛社会基础的国家。在马克思看来,其他的政治制度也一样。与外界隔绝的公社“这种局部的小天地”带来了一种集中化的专制主义政体,也就是凌驾于公社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

马克思所有这些论述并非基于《古代社会》,而是基于他本人与恩格斯(和其他人)早先关于亚细亚社会特别是关于印度的观点。在解释这些问题的时候,摩尔根的思想所起作用不大。当时流行的“东方社会”这个概念在欧洲哲学、历史编纂学和政治经济学领域系属常见,但摩尔根却不大熟悉。

因此“农业公社”没有统统进化或为一种“更高级”的形态。如果说在西欧历史上,这种进化曾两度发生;那么在东方,这样的公社甚至到了资本主义文明出现的时期依然还维持着其统治地位。可见,“农业公社”的进一步发展并没有按照西欧进化的同一方向预先确定。“农业公社”糟的结构形式允许有变化。不是私有制的因素战胜公有制,就是相反。但是,在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可能性并非仅止于此。发达的资本主义历史环境使得“农业公社”有可能直接过渡到最高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用不着否定之否定法则硬性起作用)。如果这种过渡在被征服的印度受到阻碍,那么,按照马克思的意见,它可以在俄国——一个具有独立政治制度的国家——更迅速地实现。

这就是马克思在研究了摩尔根著作之后对于部落制度的看法。今天,当我们显然如此需要一种关于部落制度解体和阶级社会出现的具体观念的时候,这种马克思主义的争论问题依然很活跃。但是,无论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部落制度的观点经历了什么变化,他们却并没有废弃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也没有支持下列观点的提法,即认为亚细亚历史上出现了与西欧历史发展中同型的阶段。马克思非但没有承认亚细亚历史中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形态,反而开始使用。“古代”或者“原始”形态这样一些新概念,其最后阶段就是以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古代亚细亚社会。后来,这种形式从外部被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次生形态”(古代的、奴隶制、封建和资本主义社会)所改变。

1881年4—6月,马克思在对英国作者约翰·菲尔爵士的著作《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农村》作笔记摘要的时候严厉批评了作者关于印度存在着封建主义的假说。这再次证明马克思在对印度历史的理解中一再肯定他的亚细亚社会概念(参见马克思晚年编撰的印度史编年稿)。另外一个证据是马克思并没有修改《资本论》第二、第三卷手稿这一事实(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出版这些著作的时候作了修改)。

因此,我的结论是:马克思在研究了摩尔根关于部落制度的著作之后,觉得没有理由对他本人已经得出的关于东方社会的观点作出大的改动。的确,马克思在参照了摩尔根的著作之后,更加清楚地看到了“东方社会”在世界进程中所占的真正位置。按照他的看法,部落制度的出现在东方、古代(“西方”奴隶制)和日耳曼民族进化之前。这样一来,在部落制度理论的影响下,马克思并没有改变他对东方社会——以国家专制主义形式进行剥削的时期——的看法,而是改变了关于部落国家时期的观点。马克思与西方的很多作者相反,他与古代社会单线论阶段发展模式的观点是格格不入的。

三 〔英〕特奥多尔·汕宁:《晚期马克思与俄国的“资本主义边缘”》(节选)【3】

最近几十年来人们就青年马克思与成熟马克思之间的差别(或者就两者之间的一致),写了许多文章。然而,人们却忽视了研究马克思的思想在他生命的最后十年中的发展。同样,人们也忽视了马克思此时对外长期沉默的问题,他们只是满足于梅林反复提到的马克思“慢性死亡”的说法,尽管马克思那长达3万多页涉及面很广的笔记早在梅林时代就已被发现,从而否定了他的这种说法。这的确令人感到遗憾;因为我们看到:正是在1867年《资本论》第1卷发表后的这段时间里,有重要的材料证明,《资本论》的作者是怎样不受他自己的公式的束缚,怎样依据新的情况和新的研究改变了自己的思想,使之朝着新的方向发展。

在马克思晚年的政治思想和认识发展上起了重大作用的有四件大事。第一是1871年巴黎公社,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的经验教训,以及革命政权的形式。第二是19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社会科学方面出现的一个重大的突破,这就是史前史研究的蓬勃展开提供了大量新的知识,使人的关于人类历史时期的概念延长了若干千年。第三件也与研究史前史有关,即人们对资本主义世界里保留的非资本主义农村社会,特别是印度,有了更多的了解。最后,俄国和俄国人向马克思提供了有关农村公社(“古老”但却显然存在于资本主义获胜的世界中)以及俄国革命民粹派的理论和实践所包含的直接革命经验方面的丰富证据,从而使他能把上述一切事件很好地联系起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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