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调查的数据统计与分析
调查之前,我组成员经过仔细讨论,确定了15个问题。具体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1.您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法律知识的?(多选)
A.广播电视报纸
B.日常工作或生产
C.普法宣传学习
D.听别人说的
E.其他
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获得法律知识的占到了90%多,“普法宣传学习”次之。说明我国的大众传媒对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还是非常重大的。但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法治意识的培养都是被动的,农民们很少有主动学习的热情和动力。
2.您认为法律是用来?
A.管老百姓的
B.管理国家的
C.管干部的
D.惩罚犯罪的
法律的作用在现代的法治观念之中就是法律是用来保护私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公权力的。法律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对这一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尤为重要。根据回答问题的情况可以看出:“管理国家”和“惩罚犯罪”共占了8成以上,而其他2项占了不到两成。这反映出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法律的认识几乎没有偏差,而少数人则应该从更宏观的角度来审视法律。
3.您认为法律与您的关系如何?
A.与自己无关
B.与自己有点关系
C.与自己有重大关系
D.只与干部有关系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处不在,有些人可能觉得法律与自己无关,但是他们却没有了解法律在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在此次调查中,超过一半的人选择了“与自己有重大关系”,选择“与自己有点关系”的占到了29.38%,这真是令人欣慰的数字。
4.生活中往往有“人情大于国法”的现象,您的看法是
A.对
B.不对
C.不完全对,看情况而定
其实,“人情是否大于国法”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时讨论得最多的话题。虽然我国提倡法治,要建立法治国家,但是现在的法治建设过程仍有很深的“人治”的影子。而且,我国原本就是个非常注重人情的国家,所以才导致行贿受贿,官官相护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也致使老百姓对于法律失去了信仰和信心,是建设法治国家最大的障碍。因此,大多数人选择了“对”、“不完全对,视情况而定”也是情有可原的。
5.您认为法律对于您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怎么样?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不重要
D.不清楚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促进各地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增长,根据这一问题的回答情况来看,法律对于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至少对于宜昌市农村来说,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大多数人说不出具体的原因,但是在他们的观念中法律的作用还是不可小觑的。
6.当您和本村的人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想到找
A.乡村干部
B.亲朋好友
C.法庭、法律服务所
与本村的人发生经济纠纷是很常见的,大多数人遇到此类事情会首先找乡村干部,这反映出乡村干部在村民心中有很重要的地位,解决得如何还需要乡村干部的协调。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首先找“法庭、法律服务所”的占了接近2成,这也说明在有些情况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另外,从经济成本上来说,农民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日常民事纠纷的几率少之又少,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7.您参加过您村的村民大会吗?
A.没有参加
B.每次都参加
C.有时参加,有时没参加
村民的自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和进行监督的权利。而参与决策的权利无疑是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决策权的基础。根据以上数据显示,选择“有时参加,有时没参加”的高达一半之多,“每次都参加”的只占了不到3成,这很值得我们深思。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意识的淡薄带来的也是对义务的消极对待,加强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十分重要。
8.您认为村民委员会是
A.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
B.农村经济组织
C.群众性自治组织
D.村党支部的执行机关
E.不知道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的自治机关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回答的情况来看,选择“乡镇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竟然有140人,选择“村党支部的执行机关”的有82人,选择“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只有58人,看来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还是很模糊的。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大家并不了解村中的各项活动,这又涉及政治上的问题了,政策没有及时的落实,老百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自然的后果是使得村委会成为一个摆设。
9.您认为“村民自治”是
A.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便于政府管理村民
C.不知道是什么
D.还是原来那一套,只是说法不同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村民自治,顾名思义就是村民自己治理。数据显示,其中有6成多的人选择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成多的人选择了“便于政府管理村民”,剩余的人或是对其没有信心,或是根本不知道“村民自治”是什么。
10.如果您买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您会找谁赔偿你的损失吗?
A.生产者
B.销售者
C.二者都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而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赔偿的责任不可互相推诿。如果打官司,消费者可以告生产者也可以告销售者,也可以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权衡生产者、销售者,哪方赔偿更加快捷,就选择哪方,这样才能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可以看出,权益积极实现需要便利的实现途径,选择销售者对于农民来说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大家普遍认为找生产者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这种“怕麻烦”的心理实际上也阻碍了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11.您觉得您的选举权真正得到实现了吗?如果实现了,您觉得那是您的真实的内心想法吗?
A.是
B.不是
C.大部分是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是否真实的实现,既是衡量公民权利是否得以实现的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准。根据上述数据分析不难得出:公民的选举权一般都能得以实现,但在涉及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时候,竟然有29.38%的人选择“不是”,41.81%的人选择“大部分是”,这不得不令人担忧,也从侧面显示出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待完善。而且在这个调查中,很多人在填写问卷的时候总是会询问我们正确答案,也许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他们的心声,所以我们的调查需要更深入和更机智。
12.如果您出去务工,您觉得有必要签用人合同吗?
A.一定要签
B.签不签都可以
C.不签出去务工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合同,这是对自己利益的一种保障。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极少部分的人还是选择不签合同,我们不能忽视他们的权益,作为弱者,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
13.如果您因为田界的问题和别人发生冲突了,您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问题?
A.大打出手
B.提起诉讼
C.和解
其实,“提起诉讼”和“和解”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考虑到效率、经济、人情等因素,可能选择和解更有利,但也不能因此否认诉讼这一途径的作用。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司法实务中重要的一部分。
14.如果您因为帮工受伤,你会怎么办?
A.自认倒霉
B.向被帮工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由此上规定得出,一般情况下是找被帮工人索赔,但这只是一项权利,也可以放弃。在这一问题上,还是有很多的人选择向被帮工人索赔的。
15.您对关于农村的法律了解多少?
A.基本都了解
B.不了解
C.了解得很少
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身在农村,更应该关注农村的法律,关注国家对农村实施了哪些优惠政策等,这才更能有利于村民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别人。从上述数据看来,农村应该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尽量地让每个人都知道怎么做事是合法的,怎么做事是违法的,提高法治意识。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设置得有些空洞,首先农民对于哪些属于农村法律可能就不太清楚,更谈不上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