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业物业投保之保险风险
一、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风险的定义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所谓“风险”,是指发生某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性的总和。风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负面性。即风险是与损失或利事件相联系的,没有损失就没有风险和风险管理。(2)确定性。风险是与偶然事件相联系的,即发生利事件或损失是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发生。(3)可测性。凡是风险就是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相联系,因此,风险的发生是可以测定的,这种可测性也就是数学或统计学所说的概率或几率。所以,风险可以通过大量的观测结果来揭示出它潜在的必然性。这种风险的可测性是保险公司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二)风险的类型
风险的类型是根据同的标准或参照物,对风险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归并和划分的结果。从物业管理的需要来说,主要介绍下面几种分类。
1.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及人身风险。这是按风险的对象来划分的。(1)财产风险是指一切财产发生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2)责任风险是指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的风险;(3)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的产生时间确定。一般来说,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比较容易了解和控制,但责任风险则比较复杂且难以控制。
2.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这是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划分的。(1)自然风险是指由自然因素和物理现象造成的实质风险,例如:火灾、洪水、雷电等造成的风险;(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可预料的反常行为造成的风险,如盗窃、罢工、动乱等所带来的损失;(3)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政治势力之间的冲突、暴乱、战争而导致的风险;(4)经济风险是指在商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由于经营善、市场预测的错误或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价格涨跌等风险;(5)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结构及相关因素的变动而导致的设备无形损耗、产品被迅速淘汰等风险。事实上,上述五种风险很难严格区分,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因积累过久、处理当,很可能导致政治问题而引发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又通常伴随着经济风险。
(三)风险的成本
风险的成本是指人们在处理风险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或遭受的损失,人们在处理风险时,必须对风险的成本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以最小的成本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发生。一般来说,风险的成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防范、分散或转移风险的费用;(2)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及处理费用;(3)风险的社会成本。
(四)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来避免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确切地说,风险管理就是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和技术手段对各种导致人们利益损失的风险事件加以防范、控制以至消除的过程。其目的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达到分散、转移、消除风险,保障人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的。
(五)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是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保险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存在而产生的,物业是保险的主要对象之一,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保险,减少损失,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保险区别于其他经济形式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承担风险的冒险性;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的科学性;与法律有极其密切亲缘关系的和同性;以承担债务责任为经营方式的负债性;以参加者互助共济关系为基础的相互性;以大量客户群为基础的广泛性;反映组织后备基金弥补经济损失功能的保障性;以及体现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金融性。
二、物业保险的目的及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原告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网络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网络公司于2007年就服务的物业范围在被告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2007年12月13日,其接到雪梨澳乡社区B523业主的电话称屋内漏水后,派工作人员上门解决,将业主提供的PVC管安装在燃气排烟管上,以解决排烟时结露问题。2007年12月15日,该户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导致5人煤气中毒。事发后,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事情经过》、《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等索赔资料,并送达被告。被告于2008年11月5日复函表明了初步审核意见,同年11月10日被告再次复函称:“本次事故属除外责任条款的规定,涉及中毒事件均再赔偿。”但被告对除外责任条款没有履行说明义务,经其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照保险条款约定赔偿其损失。而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份保险合同是原告委托保险经济机构与其缔结的,根据公众责任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事故属于承保范围的意外事故。原告营业执照上未明确排烟管道属于服务范围,其只承担服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此次事故是中毒,根据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条款的约定,其予赔付;原告未向伤者支付赔偿金,其依据保险法规定,能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人民法院认为:金网络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金网络公司意在将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金网络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接业主报修并提供维修服务,属其经营业务;金网络公司职员的维修行为导致蔡某等5人一氧化碳中毒所发生的事故是合同定义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作出的非意外事故的抗辩,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予采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地点为保险单中所列,金网络公司对事故导致蔡某等5人一氧化碳中毒所产生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有向金网络公司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就保险公司做出的一氧化碳中毒所致损失属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除外责任的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未提交就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金网络公司作出解释的证据,因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予采纳。保险公司以金网络公司未向第三者实际支付赔偿金为由,所作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予采纳。
保险公司应向金网络公司支付保险金。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金网络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培训费构成。(1)保险公司应向金网络公司赔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金额的确定。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及交通费金额虽高于从金网络公司处取得的赔偿金额,但受害人在签收上述两项费用时与金网络公司达成了费用已全部结清的协议,表明受害人再就医疗费及交通费向金网络公司提出主张,金网络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亦再涉及上述两项费用。因此,保险公司赔付此费用时以金网络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能因发生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对金网络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的超出其实际赔付受害人金额的诉讼请求,予支持。(2)保险公司应向金网络公司赔付的误工费金额的确定。金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护理人的误工费损失,对金网络公司主张的蔡某因护理发生的误工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保险公司对误工费提出的抗辩,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予采纳。(3)金网络公司主张的未成年受害人因误学发生的培训费损失,亦在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对金网络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予支持。金网络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18条、第5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7条、第70条、第72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险金37862.56元(医疗费12118.38元、交通费3713元、误工费22031.18元);驳回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支付迟延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驳回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购买物业保险的目的
1.分散意外损失。由于物业管理涉及的某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物业管理者或业主即使已在预算中准备了备用金也难以应付如此巨大的损失。通过投保,物业管理者就可以将意外经济损失分散、转移到保险人身上,以减轻物业管理者和其所服务的业主经济损失的程度。
2.利于善后工作。购买保险仅可以分散、转移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在意外发生后,减轻物业管理者处理索赔方面的负担,专心处理意外的善后工作。否则,但在索赔方面会带来应有的损失(这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在处理赔偿的估价方面可能没有专业保险人有经验),而且,由于缺少精力顾及善后工作,能及时恢复对用户的服务,从而导致物业管理者的信誉受损。
(二)物业管理涉及的保险种类
保险的种类很多,但物业管理工作中经常涉及的主要有以下三类:财产保险、公共场所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三)物业管理的投保决策
购买保险可以转移风险,并可以获得保险机构在降低风险方面的有效服务。但是为了获得上述好处,物业管理者及业主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加大了管理开支或业主的负担。因此,正确地进行投保决策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业管理者为了能正确地投保,必须遵循一定的决策步骤,以获得降低风险和增加成本之间的最佳平衡。其基本步骤如下:
1.详细调查。为了正确地投保,物业管理者必须了解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存在哪些风险因素。为此必须对所有的建筑、道路、设施、设备以及各种物业管理工作,特别是维修领域进行彻底的调查,并进行分类登记。
2.确定所需的保险。在调查登记的情况下,对各种风险按照前面的风险管理方法进行分类。也就是确定哪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哪些风险是可以忍受而保留的,哪些风险是可以采取种种措施进行预防和抑制的,只有对那些用上述三种方法能解决的,并且潜在的损失将超出业主或物业管理者能够或愿意承担的风险才确定购买保险。但需要指出的是,还有一种保险是带有强制性质的保险,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
3.保险金和保险费的确定。保险金和保险费的确定是根据风险带来损失的程度以及物业管理者或业主的财务预算状况来确定的。保险金过多或足都会对投保人利。在这方面要注意保险的几个特点:(1)保险价值一般是以重建、重置成本计算,考虑市场价值,因此,在投保时注意重建、重置成本,并且在续保时根据当时的重建、重置成本进行调整;(2)赔偿额一般是根据保险金的比例来赔偿的;(3)多种保险会得到多重的赔偿,因为保险的原则是保障损失而是借意外来牟利。
4.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一般来说,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有以下几项:(1)保险公司的实力。保险公司的实力是首先要考虑的。因为对投保人来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能否得到及时补偿。(2)工作效率与服务态度。工作效率与服务态度统称为服务质量,这是选择保险公司第二位要考虑的。通常,保险人能提供的服务有:帮助投保人进行风险分析,提供咨询,协助投保人采取预防和减轻的技术;及时合理地处理投保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提供咨询。对物业管理来说,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态度,会直接影响到物业管理者的工作进度及声誉。(3)保险成本。保险成本一般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在前两个标准类似的情况下,则保险成本就成了选择保险公司的关键。很显然,保险费率越低越好。在计算比较保险成本时,由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同,因此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
5.分析保单条款。保单的条款与投保双方今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极大。对此,物业管理者或保险经纪人要仔细分析各项条款,比较各种同保险公司的同一类保单的各种条款的优势,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四)购买物业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者在购买保险后并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轻率从事。因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仅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用户带来诸多便,同时有些意外除了涉及经济责任以外,还会涉及法律责任,而在这方面,保险公司无能为力。另外,科学的管理会让保险公司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能力失去信心,他们会将保费提高,增加业主或物业管理者的负担。
三、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从狭义来说,单指财产保险,其包括的主要险种为:火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等。物业管理中涉及的财产保险主要是物业的火险。
(一)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它是对因火灾及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保障的保险。传统的火灾保险仅承保三种危险,即火灾、闪电、爆炸,其余保险如地震、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均视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而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实际上是由火灾保险及其附加险组成的财产综合险。
1.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火灾保险对因火灾、闪电、爆炸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经保险人同意并缔结特别合约,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火灾保险合同予承保:(1)寄托或寄售的货物;(2)金银珠宝、古玩、古画、艺术珍品、电脑资料等;(3)票据、现金、邮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图册、文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2.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1)保险标的自身变化、自身发热或烘焙所致的损失;(2)由于地震、飓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罢工等战争或政治风险;(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4)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3.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赔偿计算。固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保险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3)如果保险单所载财产是一项时,应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财产的赔偿额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4.火灾保险的费率。火灾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分类法和表定法两种。
(1)分类费率。即将性质相同的危险进行归类,给每类以确定的费率。没有特殊明显的因素存在,通常作调整。我国按建筑物占有性质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其中又分为六级工业险、五级仓储险及五级普通险。
(2)表定费率。即在以上分类费率的基础上,按各种危险因素的大小进行调整而形成的费率。表定费率调整所考虑的因素有:用途,指建筑物使用的目的;位置,指建筑物因周围环境被延烧的可能性;构造,主要指建筑物的材料,也考虑建筑物的大小及形式;防护,指消防设备及消防人员的配备。
5.物业火险的投保范围
物业火险投保范围有两种:一种是建筑结构火险,另一种是建筑内物件火险,也可称为动产火灾保险和动车火灾保险。对于这两种情况,物业管理人应作同的考虑。
(1)建筑结构火险。建筑结构火险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外墙、地基、梁柱、室内固定间隔、公共设施和设备等。考虑购买建筑结构火险时,物业管理人要对选择购买整座建筑的结构火险,还是只购买公共部位的结构火险进行决策。具体决策标准是:如果管理公约中已有明确规定,则遵守管理公约的规定;如果管理公约中没有规定,则物业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的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因为整座大楼的结构火险与公共部位的火险,在投保范围上有很大程度的同,因而其保险费也有相当大的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物业管理者决定只购买公共部位的火险,则必须同时通知该座建筑物内的所有业主,让他们知道这个决定。因为他们有权知道这个重大情况,而为他们各自的物业作出投保与否的决策。
(2)物业内物品的火险。由于物业内物品在遭受火灾时所受到损失的程度和概率都较高,所以其保费也较高。除非物业管理者负责管理的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拥有,并清楚地知道物业内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否则很难掌握各单位内所存放的物品的数量并作出准确的估价来投保。
(二)物业综合险
对物业除了保火险外,通常对其他风险,如地震、飓风、洪水、自动灭火系统漏水、破坏、暴动、空中运行物件坠落、水箱满溢或水管爆裂所引起的损失也进行保险。一般来说,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是购买物业(财产)的综合险。
四、公众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这个定义来看,责任保险并仅仅是为狭隘的个体利益服务的,责任保险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或公益价值在于保险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因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从而超越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私自的保险合同关系,而使第三人享受到保险所带来的利益。从责任保险本身的含义来说,保险利益是言而喻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有的称之为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保险定义中的保险标的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1.责任的负担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基础
此处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即依法应负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责任的,构成保险标的。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所有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地方法规。任何社会组织或企业内部任何类型的规定都能成为承担法定责任的基础。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并是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只能说是包括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多数情况下责任的存在是言而喻的,在责任保险的操作上保险人对调解、协议赔偿也经常予以认可。
2.法定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责任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只有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被保险人的影响时,才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到自己的影响,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目的是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损害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可能要求行为人自己赔偿自己,这在逻辑上也是无法成立的。所有责任保险都负责属于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损失或行为人自己的人身伤亡。
3.保险标的所包含的法定责任是赔偿责任
在法律上,赔偿的含义仅仅限于经济赔偿,也就是说除货币赔偿、实物赔偿以外还有其他方式,比如修复受损财产、履行特定的义务等。责任保险能够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经济赔偿,包括货币方式和实物方式的赔偿,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恢复(修复、重置)受损财产的方式。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比如刑事责任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这也是与能损害公众利益的要求相一致的。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团体及个人在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至日常生活中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所承担的各种经济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实际标的的。
1.保险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公众责任保险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应付给受害方的赔偿金和有关费用。这里要注意的几点是:(1)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承担任何刑事责任;(2)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第三者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仅指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包括受害人的精神伤害;(3)公共责任保险直接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4)有关费用指的是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而应付给受害人的法律诉讼费用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自己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公共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绝对除外责任。除了一般所共有的除外责任,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及政治动乱、人力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外,还有其特定的内容。例如,任何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亲属引起的损害事故并构成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对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2)公众责任能保,但其他保险可承保的除外责任,如为被保险人服务的雇员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所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飞机、船舶等引起的损害故事等。
(3)可以附加承保的除外责任,如公众场所被保险人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或其他升降机导致的损害事故,一般公众责任险予承保,但可在基本保险单上扩展加保。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费率。没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而是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定费率。
(2)保险费是按赔偿限额选择适用的费率计算。一般分为三种:①有累计赔偿限额的: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②无累计赔偿限额的:保险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适用费率;③其他,按经营场所的面积计算:保险费=场地占有面积×单位面积保险费。
4.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1)赔偿限额是公众责任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公众责任险承保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种情况,因此赔偿限额的计算有几种同的方法:①规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额,无分项限额、无累计限额;②规定每次事故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在规定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③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项,再规定整个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
(2)免赔额是保险人的免责限度。公众责任保险对他人财产损失一般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如何,保险人负责免赔额以内的赔偿,而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3)法律费用的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金超过了赔偿限额,则法律费用按以下公式分摊:保险人应摊费用=全部法律费用×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付赔偿额。
(三)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法律制度的断完善,责任保险就是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没有民事责任制度,就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需要,也就会产生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民事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的是,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是要惩罚行为人,因为对民事责任中责任方的制裁是通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来实现的,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补偿性、恢复原状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刑事责任中的没收财产、罚金或行政责任的处罚同的。因为负有民事责任的人,还可能同时负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除了要对其造成的民事责任承担补偿、恢复责任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中对违法人的经济惩罚,如没收财产、罚金和罚款归国家所有,对受害人的损失具有经济补偿和恢复的作用。应该说,民事责任所具有的财产性、补偿性、恢复原状等特点与保险责任的财产性质、补偿性相联系,从而构成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民法范畴完全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所区别的,即并非被保险人在民事活动中承担的一切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其外延大于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有:非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公众责任保险
合同责任(违约责任)——医疗责任保险
其他责任(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承保的侵权责任
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第一,一般侵权。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责任保险只承保一般侵权中的过失责任,故意责任则属于责任免除。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而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可由作为或作为构成。从侵权的对象来看,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是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有关的财产权或知识产权或人身权的侵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责任保险只承保侵权责任中的侵犯财产所有权及其有关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二,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民事责任。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或事实发生且该结果非受害者故意所致,根据法律均需对他人受到的伤害负赔偿责任。法学上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为了使公众得到更充分的安全保障。因此,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能等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中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
承保依合同约定一方需对另一方或他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合同责任,对于保险人来说风险极大,且难以控制。所以,责任保险一般承保合同责任,但经过谨慎选择,对承保条件加以限制,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特别约定,保险人也可予以承保。合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如承运人、雇主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另一方造成的对他人(第三者)的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条件的替代责任。
2.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责任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适用于《民法通则》,但由于责任保险范围与民事责任范围一致,因此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首先是一个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射幸合同、附和与约定共存的合同。因合同条款多为保险人事先制定,又称之为格式条款,适用于《合同法》。然而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还有责任保险合同与《保险法》。
3.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要件
(1)损害或违约事实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以及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赔偿责任须为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
(3)受害人向行为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
(4)被保险人原则上已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责任保险的管理功能
第一,责任保险提高了责任人的赔偿能力。
第二,责任保险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利益。
第三,责任保险有强化风险管理,预防灾害发生的功能。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后,有义务和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督促被保险人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于投保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防范责任和义务等均在保险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对危险的条件、状态等进行评估,可以采取承保、拒保、调整保费等同方法,从而强化投保人的守法意识,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5.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以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然而,作为一类独特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在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补偿对象、承保标的、赔偿处理等方面又有着自己明显的特征。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一般财产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而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却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
(2)补偿对象的特征
在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人的补偿对象都是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是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均会涉及第三者。而各种责任保险却与此同,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也是与保险人签订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无损失则保险人亦无须补偿;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又首先表现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第三方的利益损失为基础的,即第三方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承保标的的特征
一般财产保险承包的均是有实体的各种财产物资,人身保险承保的则是自然人的身体,二者均可以在承保时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而责任保险承担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可见,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4)承保方式的特征
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采用独立承保、附加承保或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承保业务。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标的物损失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保险。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在业务性质和义务处理方面,与独立承保的各种责任保险是完全一致的,同的只是承保的形式。
(5)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95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但又同于一般的物质损失保险,物质损失保险只有在保险事故造成有形财产的损失时,才产生保险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可以来源于非有形财产的损失。
五、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的具体探讨
以福州宝龙物业管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签订的一份平安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为例,应当给予关注的条款有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免除项下值得注意的条目
本保险单中列明区域内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损失;电梯运行事故或故障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责任免除条款是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也叫除外责任,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界限。即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方式包括采用责任免除条款和免赔额条款。前者是以列举式方式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危险事故范围,后者则是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来承担。
物业管理企业在投保之时,应当对这类条款给予应有的注意,审慎审核其条款设置和内容,以确保投保目的致落空。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产生效力。”该条款实质是将合同法中格式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应用。而根据上述平安管理责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显然关于停车场和电梯运行发生的事故都被排除出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了。
(二)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上述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义务第17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查验并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究其实质是被保险人索赔的条件,除了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被保险人在索赔实效内按规定提供索赔单证外,还要注意到此时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属双务合同,因而各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均承担着特定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提出索赔的前提之一,便是要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包括:按规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之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接受保险人的安全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等,这些都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基础。对于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具体标准可以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保存这些行政机关出具的检查记录和报告,对于保险人所进行的检查报告也应当予以备份,以便将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无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时,会因为相关证据的足而构成保险公司推脱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