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检查概述
一、经济检查的概念
“经济检查”一词,始见于20世纪50年代,是对国家“查处以投机倒把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这一经济监管职能的概括表述。现在意义上的经济检查,其外延与内涵都有了较大的扩展,是指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查处和制裁活动的总称。经济检查与经济违法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对特殊社会矛盾。经济违法行为虽然是少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但却是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经济社会产生了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反过来危害着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预防和惩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经济检查职能也就应运而生了。经济检查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正确理解经济检查概念主要应当把握以下几层含义:
(一)经济检查主体
经济检查主体,是指履行国家经济检查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质检、卫生防疫和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综合履行经济检查职能的专门机关,物价、海关、质检、卫生防疫和税务机关是在一定行业或领域履行经济检查职能的专业机关。
(二)经济检查客体
经济检查客体,是指经济检查指向的对象,即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商标侵权行为、合同欺诈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偷税漏税行为等等。
(三)经济检查的目的
经济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查处和制裁各类经济违法行为,惩戒经济违法分子,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监督、查处和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不是经济检查的目的,而是实现经济检查目的的方法和手段。
二、经济检查的特征
(一)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经济检查主体、职能、权限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性。经济检查主体、职能、权限、程序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无规定不得为,否则,将导致经济检查行为违法或无效。
(二)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不受他人影响、指挥或控制的情形。经济检查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检查机制。经济检查有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职能体系和制度体系,三大体系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检查机制。二是相对独立的执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经济检查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综合性
综合性,是指经济检查职能涉及领域和行业的广泛性。经济检查以所有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为对象,以监督、查处和制裁所有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竞争行为为内容,职责涉及经济社会的所有行业和领域。
(四)服务性
服务性,是指经济检查的根本宗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济检查通过打击各类违法交易行为和违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从而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有序发展。
三、经济检查的意义
(一)经济检查是国家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国家市场监管职能可概括为建立秩序、维护秩序和恢复秩序三个层次。建立秩序主要包括国家对市场行业结构、主体结构和市场机制的设计、创建和规范,如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等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和规范;维护秩序主要包括国家对市场制度设计或规范的具体贯彻实施,以及对经济违法行为的防范,并以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管等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秩序;恢复秩序主要包括对偏离、违背市场制度设计和规范的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和制裁,尽快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市场交易秩序,如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和制裁。三种职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的,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既承担维护秩序职能,也承担建立、恢复秩序职能;工商、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既承担恢复秩序职能,也承担维护秩序职能。经济检查职能本质上是典型的恢复秩序职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济检查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市场秩序的维护,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手段越来越成为维护和恢复市场秩序最日常、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而经济检查是法律手段在市场监管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在合理设计市场机制和建立健全市场规范的前提下,可以由市场调节和民事法律行为解决的,应当交由市场和民事法律行为去调节和解决,但对违反市场法律规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又没有触犯刑律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通过经济检查手段予以查处和制裁,以恢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检查是市场稳定有序的重要保证
任何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市场规范的建立和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作为前提或保证,而市场秩序能否良性运行的关键,是市场规范能不能被广大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而市场主体能否自觉遵守市场规范的关键,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检查职能的作用,使任何生产经营者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谋取更大利益,否则,不仅市场规范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般市场监管措施也很难发挥作用。可见,在市场监管手段中,经济、行政手段是基础,法律手段是保证。没有以经济检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律手段作为后盾,经济、行政手段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四、经济检查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经济检查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打击和制裁各类违反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尽快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了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济检查的基本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处和制裁破坏市场准入秩序的违法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前提,以商品交换为手段,以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制度。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并严格执行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进出市场的程序等市场准入制度,保证进入市场的各类主体是合法、规范和具有较高整体素质的。为此,必须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破坏市场准入制度,扰乱市场准入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交易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本分,是正常的,合法的,但在利益驱动下,个别市场主体会采取非法手段追求超额利润,不仅可能侵害国家、社会、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竞争行为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于充分有序、公平公正的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但违法竞争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机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查处和制裁各类违法竞争行为是经济检查的另一基本任务。
(四)查处和制裁各类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虽然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平衡几大差距,保护资源与环境,促进科学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目标。与此相适应,经济检查的另一基本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厉查处和制裁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各种经济违法行为,保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五)查处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各种利益、理念和思想矛盾交织,加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律实施力度以及社会保障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经济利益成为主导经济社会运行的主要动力。在这样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发生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就是不可避免的,查处传销、非法直销等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也必然是经济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
五、经济检查理论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经济检查理论的研究对象,是“违法行为与查处和制裁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经济社会矛盾及其运行规律,或者说经济检查理论是研究违法行为人如何实施违法行为和执法机关如何揭露、证实和惩处违法行为这一矛盾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经济检查理论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一)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与规律
经济检查理论的研究对象既然是违法行为与查处和制裁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经济社会矛盾,就必须研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方法、手段、过程、时机、环境、交通、信息和规避法律、逃避查处和制裁的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共同特征与规律(本书不涉及)。
(二)查证、揭露和制裁经济违法行为的方法与措施
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欺骗性和多变性特征,而经济检查又具有滞后性与被动性特征,为了更好地履行经济检查职责,经济检查理论不仅必须研究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与规律,更应当针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与规律,认真研究查证、揭露和制裁经济违法行为的策略、方法与措施。
(三)经济检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经济检查机制,是指经济检查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领导体制、兵力部署和法律制度、运行规范等要素的总称。经济检查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到经济检查的效能,因此,认真研究如何建立与完善经济检查机制是经济检查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本书不涉及)。
六、经济检查实务的知识体系和学习方法
(一)经济检查实务的知识体系
本书50万字十五章,内容可归纳为绪论篇(第一、二、三章)、程序篇(第四、五、六章)、措施篇(第七、八、九章)、证据篇(第十、十一、十二、十三章)和辅助篇(第十四、十五章)五个部分。
绪论篇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经济检查概念、特征、原则和要求;二是经济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概念、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等;三是案源和管辖。
程序篇分三章对案件调查处理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作了较详细的叙述,包括回避、听证、送达和暂扣罚没物品的保管与处理等。
措施篇也分为三章,对案件调查措施(如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和强制措施作了详细叙述。
证据篇分四章,对证据和证据调查(策略、方法、技巧和措施)、证据审查(标准、方法)与证据运用(思路、方法和技巧)作了详细叙述。
辅助篇有两部分内容,目的是方便经济检查人员学习和参考。一是经济检查人员应当了解的基本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适用知识;二是执法文书制作的基本知识。
(二)经济检查实务理论的学习方法
1.端正学习态度
经济检查的本质是清除影响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秩序障碍或“秩序病变”。如果将国家市场监管职能比喻为医疗服务的话,日常监管类似于防病治病,而经济检查类似于手术治疗,根治病变。相对于日常监管而言,经济检查更具有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经济检查人员对经济检查理论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才能自觉学习和掌握经济检查实务知识。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经济检查人员既要认真学习经济检查实务知识,学习与经济检查密切相关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又要不断将已经学习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经济检查实践中去,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验证理论,并通过对实践的总结不断充实理论和创新理论。
3.善于总结
总结,是指通过对已查结案件的统计、对比、分析和研究,掌握经济检查的一般规律和经验教训的思维活动。经验总结是由实践到理论,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将经济检查实践的经验教训上升为理论知识和职业能力的过程,是提高经济检查人员实务理论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具有其他学习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4.善于思考
任何知识都不可能自动转化为能力或智慧,更不可能自动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经济检查人员不仅要注重学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更要注重思考,善于思考,才能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
第二节 经济检查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案原则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还不强,执法环境还不够理想,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人情世故等因素使依法办案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难度,但经济检查人员必须增强依法办案意识和坚定依法办案决心,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执法办案,力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独立办案原则
独立办案原则要求执法机关只服从法律或国家意志,而不能服从其他任何个人意志。但目前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人情世故等因素独立办案的干扰与影响是全方位、多功能的,要排除和减少上述因素的干扰与影响,既有待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更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具备排除干扰和影响的决心,强化排除干扰和影响的措施,努力营造独立办案的环境或氛围。
三、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要将法律规定不偏不倚地平等适用于每一个当事人,使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对待自己和对待与自己条件相似的人是完全一样的,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既不能厚此薄彼,时宽时严,更不能办权力案、人情案和关系案。二是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打防结合原则
打防结合,是指将打击与教育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以打击为辅的政策导向或价值取向。打击,是指对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制裁。只有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才能使当事人从中吸取教训,使其他市场主体引以为戒,教育和预防措施才能引起市场主体的高度重视而发挥预防作用。预防,是指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日常检查指导力度,防止和减少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
打击与预防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服从、服务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没有打击,就意味着经济违法行为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更多好处,当违法比守法更能获利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时,谁愿意守法经营,教育、预防措施也必然成为摆设;没有预防,就难以提高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打击也将难以从根本上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贯彻执行打防结合原则不能上下一般粗。政府应当强调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因为在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中,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预防,如宣传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预防和减少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但从执法机关这个层面讲,贯彻打防结合原则应当强调打击为主,预防为辅,因为执法机关是专门履行打击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法定职责就是依法查处和制裁各类经济违法行为,清除市场障碍,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从而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预防之所以能够产生效果的最重要原因是有打击作后盾,如果履行打击职能的执法机关也强调预防为主,必将削弱打击力度,使预防失去强有力的后盾支撑,而没有打击作为后盾,任何预防措施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第三节 经济检查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经济检查的重要性
经济违法行为与市场经济是相随相生的,只要存在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就必然存在违法交易和违法竞争行为,这是由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的。我国正经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秩序要达到理想状态必须经历一个长期、艰苦的规范与监管过程。因此,经济检查人员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违法行为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与经济检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正确把握经济检查的时代脉搏,找准经济检查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接口,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检查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不断探索与总结
经济检查既是一门应用学科,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应用学科意味着经济检查理论既要来自对实践的总结,又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充实和发展;新兴学科意味着经济检查从实践到理论都还是崭新的、薄弱的,很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长期探索、研究和总结的过程,不仅需要专家学者的努力,也需要实务人员的努力。经济检查既面对经济违法行为和当事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又面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要求经济检查人员既要注重理论学习,更要注重对实践的不断探索、研究和总结,才能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三、建立与完善协查机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经济社会活动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违法行为也明显具有科技含量高、组织分工细、活动范围大和跨领域、跨行业的时代特征。与此相适应,经济检查涉及的地域、行业范围也必然越来越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建立与完善协查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日益突出,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建立与完善协查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与保障。通过建立与完善协查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的优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经济检查队伍的素质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经济检查职能履行的好坏,且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经济检查是新兴的政府职能,经济检查队伍还处于发展之中,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经济检查队伍的素质建设:
(一)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决定经济检查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理念。只有政治素质好,才能具备坚定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职业使命感,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为民执法、依法执法的宗旨与原则。政治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经济检查人员必须了解或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熟悉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坚持用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经济检查中的具体问题。
二是坚持为民执法的宗旨。经济检查权来源于人民,执法机关和经济检查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经济检查权,因此,必须坚定为民执法的立场和观念,通过清除各类市场障碍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都处于建立与完善阶段,公民社会的法治观念不强,多数人在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最先想到的解决办法不是法律,而是经济检查最容易触动的经济社会关系。实践中经济检查人员既难以预料自己承办的案件会触动经济社会关系中的哪一根神经,也难以预料“触动”的后果。这一经济社会现象与经济检查之间形成一对很难避免的矛盾,处于这一矛盾中的经济检查人员既要顾及法律和职业尊严,坚持依法执法,又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职业素质
职业素质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两个方面。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经济检查人员职务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检查人员能否公正执法的思想道德基础,应当注重从思想品德、意志品质、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等方面培养和锻炼;职能能力,是指经济检查人员调查处理案件的专业能力。良好的职业能力是履行好经济检查职能的基本保证,因此,经济检查人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理论,熟练掌握各种业务技能和技巧,全面提高职业能力。
(三)法律素质
良好的法律素质是经济检查职业对经济检查人员的基本要求,因为面对尖锐复杂的查处与反查处矛盾,执法机关只能运用法律手段去化解,而不能以管理者自居,以传统思维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去化解,否则,不仅不能顺利解决经济检查中的具体问题,反而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法律素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念、观点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经济检查人员运用法律思维方法解决经济检查事务的前提,只有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面对各种经济检查事务,才能用法律思维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人品格。法律人品格,是指法律实施人员特有的一种意志品质或性格。法律人品格主要表现为敬仰法律、独立思考和追求真理,维护公正。正是对法律的崇高敬仰驱使法律人勇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勇于捍卫法律权威和自己的信仰;法律人不能沉浸在理想的法律国度,头脑要为使命而时刻开动着,生命不止,思考不止,面对各类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矛盾,只有独立思考、冷静思考,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才能找准解决经济社会矛盾的法律坐标。
斗争是法律的生命,为人民的权利而斗争是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这点勇气,对法律的敬仰和独立思考都将毫无意义。经济检查人员对经济检查活动中遭遇的影响法律正常实施的阻力和障碍深有体会,深感法律在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运行远没有想象中那样顺畅和完美。面对现实,经济检查人员不应当回避,应当在尊重现实、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追求真理,维护公正,维护法律和职业尊严。
三是法律适用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是经济检查人员解决经济检查事务,提高经济检查水平的基本条件,经济检查人员只有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坚持不懈地学习研究法律和法律适用知识,才能不断提升法律适用能力。
(四)心理素质
心理,是指人的心志状态,包括性格、气质、情绪等综合因素。心理素质好,是指人的性格、气质和情绪等综合因素对人心志的影响是正向的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各种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要求是不同的,经济检查职业对经济检查人员的心理素质也有特殊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备勤奋、和气、朴实、认真、豁达和开朗的性格;二是具备坚强自信、稳重理智、勇于接受挑战、善于在逆境中拼搏、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以及冷静对待和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气质。只有具备了从事经济检查职业的心理素质,才能在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面对面交锋时冷静应对,才能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时作出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