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司章程。
几个人想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到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准备公司设立申请书、股东身份证明资料、验资证明、公司章程等资料,如果你们就是股东,请为你们即将成立的公司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2.项目要求
(1)制定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素;
(2)制定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求;
(3)能够在公司设立时得到应用。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能正确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2)能完整阐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能熟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4)能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能力目标
(1)能够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要求申请公司登记;
(2)能正确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
某市甲、乙、丙3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发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30万元,乙以房屋、实物出资7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予以纠正。2007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发达×××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08年5月,经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008年10月,发达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思考: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达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达公司的成立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发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上述问题涉及本项目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理论内容】
3.1 公司法概述
3.1.1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的概念
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营团体和海运组织康曼达。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逐步发展和完善,以至于成为现代社会最为普遍和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来讲,所谓公司,就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从事经营活动是其基本的社会职能和活动方式。所谓经营活动,就是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商品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这就将公司同从事社会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从事党务活动的党组织,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区别开来。
(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性。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投资人投资于公司的目的和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旨在营利。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使股东也获得收益。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综观各国公司立法,公司在法律上都居于企业法人的地位,因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之所以为法人,是因为公司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和特征,即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必要财产,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公司标准的法定性。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其宗旨都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因此,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必须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种类、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和终止都作了专门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以及法律对各类公司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法定的标准进行。公司要变更、终止和清算,也要根据《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否则,不仅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1.2 公司的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不论出资额的多少,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前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后者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越来越多地被采用,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重点,我国《公司法》也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态。
2.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
按公司股东的人数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多人公司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外,不允许其他自然人或非国有法人设立一人公司。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仍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3.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以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除上市公司之外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4.母公司与子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一定数额的股东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者根据协议被另一公司所控制或支配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独立开展活动和承担责任。
5.总公司与分公司
以公司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在组织和业务上管辖其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公司是指在组织和业务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公司。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中,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的全部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6.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本国法律登记成立而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成立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外国公司承担。
7.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以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和转让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并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且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
8.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其对外活动的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而非公司的资本或资产状况;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主要以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状况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或资产状况的公司。
9.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以公司是否受《公司法》之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一般法上的公司,是指仅受《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主要指此类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除受《公司法》调整之外,还需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除了受《公司法》调整外,还分别需受《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调整。
3.1.3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1.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所谓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理论上,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专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公司法典,如我国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一切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典,也包括单行的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公司相关联的各种规范。通常所说的公司法,主要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从公司法的概念可知,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公司的内部关系,也包括公司的外部关系,既包括公司的财产关系,也包括公司的组织管理关系。具体而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公司的内部财产关系,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发起人相互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管理与协作关系。
(3)公司的外部财产关系,是指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4)公司的外部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管理机关之间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2.我国的公司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先后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3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除此之外,广义上的公司法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并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2 有限责任公司
3.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设置上限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从世界各国公司法立法状况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是通例,是否规定下限则有不同。我国新《公司法》摒弃了原先至少两个投资人的限制,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
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无关,不能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股东个人清偿债务。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构相对简易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若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则不需要设立股东会。
4.具有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设立程序不公开;第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第三,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3.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人,最少为1人,此种情况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公司的资本
(1)出资方式: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皆可。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下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清,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投资公司是5年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下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资本、组织机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要求。此外,有限公司的设立,还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住所以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5.有公司住所
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其固定的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3.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并不常设,只有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的职权
作为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会议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确定,一般每年一次;临时会议则需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成立董事会后,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制”原则,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就需要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代表资本的过半数。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日常经营的决策和具体业务的执行。它是常设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职期间,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是常设机关。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少于1/3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规定,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转让后应当履行的手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
案例思考
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能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问:
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
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3.3.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它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为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后者的股东在两人以上;也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本质上仍是有限公司,并非独立的公司形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负连带责任,这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由于只有一个股东,一人公司非但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也不需要设置股东会。显然,这是组织机构最简单的公司形式。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义
旧《公司法》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主要考虑它有以下弊端: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唯一的股东可以轻易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或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或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者借贷等,给市场带来了较多不稳定因素。
但一人公司也有其存在的价值:①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对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方式的尊重;②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③一人公司可以避免众多股东情况下,烦琐的议事程序甚至相互算计,提高公司决策效率;④对某些行业来说,资金的优势与企业的规模并不重要,而人的因素至为关键,小规模经营更显优势,一人公司与此正相吻合。
可见,一人公司的利与弊共存。作为立法者来说,不应该看到“弊”的存在就简单地一禁了之,而应该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预防弊端、规避风险,从而发挥它有利的一面。
3.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为了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端,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确实设计了一系列限定性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下限是3万元,而一人公司是10万元。
(2)资本缴付的限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出资,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
(3)再投资的限制。这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二,由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再去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但需注意,如果是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受上述两条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3.3.2 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如下。
(1)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
(2)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从本质上讲,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其唯一的股东只能是国家,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权利。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权利,同时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人选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基本相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3.4.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4.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对于这些人员没有规定积极的任职资格,但是却规定了相应的消极任职资格,即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4.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禁止行为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4.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列席会议、接受质询、提供资料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股东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维权机制
(1)通过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维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董事会活动时提起诉讼维权。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维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3.5.1 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2)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3)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它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制度的具体反映。公司的财务制度正是通过公司的会计制度来实现的。
3.5.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4)相关附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层、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3.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做进一步说明和补充的文书。
3.5.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强制审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5.4 公司利润的分配
1.弥补亏损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提取法定和任意公积金
1)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其性质与资本性质相同。公积金在资产负债表中被列入所有者权益下,导致公司将利润作为盈余而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减少,其结果是公司的财产反而因此增加。
2)公积金的类型
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强制提取的公积金,故又称为强制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但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不得影响或挤占法定公积金的提留。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可把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来源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3.支付股利
(1)股利的含义。股息是指股东可定期从公司取得固定比率的投资回报,红利是指股息分配后仍有盈余而按一定比率分配的利益。
(2)分配的原则。非有盈余不得分配的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分配股利。
3.6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3.6.1 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
2.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解散登记。解散登记是指公司解散时,除了因破产和合并而解散外,应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解散登记,经核准登记后,登记机关把公司解散的信息进行公告的程序。
(2)解散效力。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并不因公司解散而消灭,只有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人格才消灭。主要包括:①直接导致公司清算;②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清算的必要,公司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③公司机关的能力受到限制,清算组将全面主持工作。
3.6.2 公司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破产宣告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公司清算是公司消灭的必经程序。
2.公司清算制度的意义
(1)确保清算工作有序进行。
(2)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3)确保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合法利益。
3.清算组
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的原因后依法成立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组织,是执行清算事务及代表公司的法定机关。
(1)法律地位。为进行清算而依法成立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表示意思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董事会的地位。
(2)清算组的产生。公司自愿解散并能依法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公司自愿解散但不能依法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而导致强制解散的,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
(4)清算组的义务。①清算工作义务,如通知、公告义务等;②诚实信用的义务,应该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义务;③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④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⑤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违法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5)公司清算的程序。①在法定时限内成立清算组;②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议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④特殊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⑤制订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定;⑥依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持股票比例分配;⑦制作清算报告;⑧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⑨注销登记和公告。
【实施与评价要点】
本项目的开始任务中布置了一个任务:几个人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请你们制定一份公司章程。
1.任务分析
为完成上面的任务,应围绕公司章程包含的内容,结合自己所成立公司的特点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应明确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住所;
(2)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3)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4)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确定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7)明确股东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8)确定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办法;
(9)对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
2.任务实施及检测
(1)任务内容:几个人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公司登记之前应该制定一份公司章程,然后准备拿拟好的章程及其他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任务要求:每20人一组,选出组长,每组分成两个小小组,每个小小组的10名成员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任务目标制定一份公司章程,用A4纸打印。每组把两份公司章程进行对比,找出差距,然后进行补正,选出一份最优章程进行展示。
(3)每组组长进行作品展示。展示后每个人都可以对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每组组长进行答辩,教师根据每组展示和答辩情况进行总结点评打分。
【知识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