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分析具体的证券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制订出处理方案。
2.项目要求
(1)能够正确分析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
(2)能够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制订处理方案;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掌握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
(2)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3)了解我国证券机构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4)熟知证券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能力目标
(1)能根据所学知识为公司发行证券提出建议和意见;
(2)能依法正确分析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琼民源)为上市公司。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的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财务顾问)联手炒作琼民源股票,某些传媒对琼民源业绩更是大加渲染。1996年下半年,琼民源股票价格在短短的5个月时间内上涨了4倍。1997年年初,琼民源公布的财务报告谎称1996年度“公司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据此计算,琼民源利润比上一年增加了1000倍。对于此财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事先出具了琼民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时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该公司董事对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时,琼民源公司的全体董事竟然集体辞职,并同时中止其上市股票。
问:琼民源及上述几家事务所的行为,构成了什么证券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罚?
上述问题涉及本项目证券违法行为及处理方案问题。
【理论内容】
12.1 证券法概述
12.1.1 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记载并且代表一定权利的所有凭证的通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享有一定权益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财务证券,如提货单、购物券等;二是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三是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任何可以作为投资工具自由转让的,用来证明直接或间接的分享权或参与权或其他权益的凭证。包括股票、债券新股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的权益证明、期权或期货权益凭证以及其他派生金融投资工具。证券法上的证券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2.1.2 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为初级市场、一级市场,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场所。发行市场主要通过发行证券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流通市场又叫二级市场,是供投资者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决定着流通市场上流通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规模;流通市场则是发行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保证,维持着投资者资金周转的积极性和流动的灵活性,两者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由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证券投资者、交易所、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组成。证券发行人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单位,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指证券经营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证券的购买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自律性组织是在本所或本行业内进行监管,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监管机构是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在我国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12.1.3 证券市场
1.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内容、国务院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有关证券管理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组织依法制定的业务规章和行业活动准则等。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能够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三层含义:证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后,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交易;必须公开与证券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易得、易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所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平、平等、自愿、有偿是密不可分的。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一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滥用特权或优势,使他人蒙受损失。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4)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政府统一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6)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我国的证券立法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等。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6年对《证券法》进行了修改。
4.《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12.2 证券发行
12.2.1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12.2.2 股票发行的规定
1.股票发行的概念
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对不特定若干人出售股票的行为。股票发行是股份发行的表现形式。股票发行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两种情况。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票,是以经批准拟成立的公司为募集股本设立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充资本,在首次发行股票以后的各次股票发行。
2.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首要的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以上之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发行股票,还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符合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发行前一年半,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近3年连续盈利。此外,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股在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规定。
3)公开发行新股票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股东大会决议;④招股说明书;⑤财务会计报告;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3.股票发行的程序
(1)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然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提交申请报告应当提交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招股说明书是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时最主要的文件,因此法律对说明书的形式、制作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作出明确规定。
(2)审批。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在发行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即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发行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签署承销协议。发行人在发行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和证监会的复审批准后,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
12.2.3 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
1.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债券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3类。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公债和长期公债等;企业债券包括担保公司债、转换公司债等。
2.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①公司营业执照;②公司章程;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④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⑤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债券发行的程序
(1)制定发行章程。发行债券的企业应首先制定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近3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筹集资金的用途;效益预测;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债券的种类及期限;债券的利率;债券总面额;还本付息方式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2)审批。企业制定发行章程完毕,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债券发行申请,请求审查批准。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发行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示。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公布经批准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给予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于企业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本付息方式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这是企业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的必要条件。
(4)承销。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
12.2.4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主要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与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2.2.5 证券发行的管理
1.管理机关
我国管理机关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
2.债券发行管理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2.2.6 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2.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③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4.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案例思考
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亏损1000万元,但其在账面上虚构收入,减计支出,编造虚假利润1500万元,使其年度账面利润达到了5000万元。在股票上市材料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的赔偿一事进行了隐瞒,从而骗取了公开发行新股的资格。问: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种证券违法行为?说明理由。
12.3 证券交易
12.3.1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了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2.证券交易的规则
(1)证券交易的标的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证券交易期限合法。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依法报告和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3)证券交易场所必须合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4)证券交易的方式必须合法。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5)交易证券的凭证形式合法。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6)证券交易种类合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7)证券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8)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9)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2.3.2 证券上市
1.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依法发行的证券,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活动。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2.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股票上市交易报送的文件及公告。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以上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①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股票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报送的文件。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3)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交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①项、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②项、第③项、第⑤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4.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投资基金上市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接到基金上市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审查意见以及拟订的上市时间连同相关文件一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获准上市的基金,须于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2)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上市:①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③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上市: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12.3.3 持续信息公开
1.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和要求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
2.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③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④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①公司概况;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④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性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