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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项目8 制订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索赔方案

【任务导入】

1.项目内容

通过本项目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需要,为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制订一份完备的索赔方案。

陈某因为使用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该产品发生爆炸,致使其被炸伤,花去医疗费用2000元,同时其家里的财产也被炸毁,损失1万元,经工商机关机关调查该产品属于缺陷产品。陈某找到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求其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损失予以赔偿,请你为陈某制订一份完备的索赔方案。

2.项目要求

(1)制订的索赔方案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制订的索赔方案能够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责任追究的规定。

【理论知识要点】

1.知识目标

(1)能熟知我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能完整阐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能了解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

(4)能够掌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2.能力目标

(1)能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制订出一份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索赔方案;

(2)能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索赔方案,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某日下午,李某带领年仅4岁的儿子到邻居张某开的小商品零售店购买了一袋河南省某果冻厂生产的“红心”牌杯状凝胶果冻。在李某带领儿子离开邻居张某零售店不远处时,李某的儿子因食用所购果冻被果冻阻塞气管当场昏迷,李某遂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开车把原告之子送往医院,途中与赶来的医院120急救车相遇,经随车的医生检查,原告之子已窒息死亡。

后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河南省某果冻厂生产的“红心”牌杯状凝胶果冻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未标示,产品标准号已过期,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却未标示,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本次检验标签不合格。法院还查明,张某所销售“红心”牌果冻系在个体工商户马某处批发。思考:

(1)李某可以向谁索赔?

(2)张某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张某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谁追偿?

(4)河南省某果冻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述问题涉及本项目制订索赔方案的内容。

【理论内容】

8.1 产品质量法概述

8.1.1 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上述概念,可以看出产品至少应当具备两个特征。

(1)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如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用于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他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2.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它具体是指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耐久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8.1.2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指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该法修改了部分内容。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

2.《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以精神内容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要体现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产品,作为其无体物的精神内容,一般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3)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机制。

(4)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采用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该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如农民生产的粮食、蔬菜、瓜果等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适用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件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案例思考

某单位组织职工到某果园采摘,职工采摘后按照采摘的数量由单位付款给果园。一些职工回家吃了从果园采摘的水果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经查是由于职工胃液里残存少量农药所致。经有关部门对所摘的水果进行检验,水果的农药残留超标。于是职工将果园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等损失。问:受到损害的职工可否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种植果园的农民追究其产品质量责任?

8.2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8.2.1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构

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自成体系的管理规定,具有严格的秩序性和规律性。

2.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的机构主要有3部分。

(1)国务院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该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是技术监督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8.2.2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向各国推荐的认证制度的一种。该制度通过对产品质量构成的各种因素,如产品设计、工艺准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评定,使企业形成稳定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内部,可以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质量目标,创优质产品;对外可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我国对企业实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强制性认证(安全认证)和任意性认证(合格认证)两种。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我国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包括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等实行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产品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合格认证是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或相应技术要求进行的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有显著区别: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后者认证对象是企业的产品;前者认证的依据是质量管理标准,后者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从认证结论上看,前者是要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后者是要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概念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而形成的制度。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合格才能销售,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买卖合同对产品质量有特定要求的,产品还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出厂时,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也可经过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检测能力。检验条件和检测能力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负责人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知识,检测人员胜任该工作,熟悉操作技能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机构的仪器设备具备相应的要求;机构的工作环境应当符合要求。如周围环境、检测场所、温度湿度等;检测报告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出具检验结果必须客观公正。

3.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1)产品质量抽查的对象。产品质量抽查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监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抽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产品: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物、食品等;二是重要工农业原材料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三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2)产品质量抽查的规则。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规则是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抽查取样的方式是随机抽查市场上待销的产品和企业成品仓库中待销的产品。抽查取样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监督抽查的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

(3)抽查结果的异议和公布。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国家对产品抽查的结果采取公报制度,由省级以上(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抽查结果。若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思考

2008年9月20日,李某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电视机。回家后,李某发现电视机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而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电视机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于是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

(1)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8.3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8.3.1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是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所决定的。《产品质量法》中有许多条款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标识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特征的记号或者标志。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识的裸装产品外,生产者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作出符合规定的标识。产品标识是生产者提供的,属于明示担保的范围。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生产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3)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与劣质品。处理品是指产品使用性能有瑕疵,或者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生产者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被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8.3.2 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一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其作用是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增加对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投入,加速产品流通,保证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质量,最终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其他标识,以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是销售者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也是其依法行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观感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隔离、分类等措施,加强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还应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进货时的产品质量状况。此外,还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产品保管、维修等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产品保护设备,培训保管人员等。

3.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要求。

4.销售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案例思考

王先生于2008年2月20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德国产黑色宝马汽车,售价为90万元。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交付车辆的同时,向王先生交付的随车单据包括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发票上注明该车产地为德国,但是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向王先生出具该车的原产地证明、生产厂家证明、生产日期证明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单据上发现,王先生所购买的宝马车发货人是在香港注册的某公司,并非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发货港为香港,而非德国港口。4个多月后,宝马汽车出现油漆脱落和裂痕。王先生找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询问车漆脱落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是德国宝马汽车公司的生产技术有问题,提出免费修车、免费保养2万公里,赔偿3000元的解决方案,遭到王先生的拒绝,要求在德国慕尼黑宝马生产基地由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修理该车。问:

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违反了哪些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8.4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4.1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包括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还包括违反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规范产品质量的其他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2.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再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大的综合的责任概念。因此,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

8.4.2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民事责任,这是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私法责任范畴;二是行政责任,这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时,对社会和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三是刑事责任,这是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时,对社会和国家承担的公法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承担了责任的销售者,如果因产生责任的缺陷系由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引起,可以行使追偿权。

2)赔偿损失

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缺陷责任的条件有所不同。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4个。①产品存在缺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②产品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已存在。这一条件的实质是将由于运输、仓储过错造成的产品缺陷的情况,以及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而造成产品存在不安全的情况排除在外。③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实际损害。④产品缺陷与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后,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此外,由于销售者过错,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的,销售者必然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产品缺陷一般是由于在产品的设计上、制造中或者指示上存在疏忽不当造成的;因此其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但是由于考虑到受害人的能力及索赔的便利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一旦损害发生,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提出索赔请求,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提出索赔请求。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产品质量民事法律责任的时效,我国法律作出以下明确规定:对于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自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或消费者算起。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生产者、销售中承担的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实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生命权利的处罚以及相应的财产罚。情节轻微的处以拘役;情节较严重,造成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处以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对人身、财产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可判处没收财产。

对单位实施经济罚:凡实施产品质量犯罪行为的单位,均可处以相当于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案例思考

张女士在某废旧塑料加工厂使用某厂生产的某牌塑料颗粒破碎机从事废旧塑料加工工作。一次,张女士在向破碎机下料时,该机器的传送带将飘下的塑料卷入其中,并且将手握塑料另一端的张女士的双手绞入皮带轮中,致使其双手4个手指被深度截断,3个手指严重伤残。经调查,同时期同类厂家生产的同类机器,均在其传送带和皮带轮上安装有安全防护罩,其功能就是避免工作人员在从事生产加工时引发安全事故。但是某厂生产的破碎机并没有按照同类机器生产所要求的标准在传送带和皮带轮上安装安全防护罩,将其极有可能导致危险事故发生的部分裸露在外,为加工人员的人身伤害留下了极为严重的隐患。而且某厂并没有取得从事该类产品生产的资格。

由于该机器所在的缺陷,给张女士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使得其以后的个人生活和其所抚养的63岁的父亲、59岁的母亲,以及未成年的一子一女的生活陷入困顿,同时也给原告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害。问:

(1)某厂应承担哪些责任?责任形式是什么?

(2)某厂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产品责任还是产品质量责任?

(3)对某厂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施与评价要点】

本项目中布置了一个任务:为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制订一份完备的索赔方案。

1.任务分析

为完成上面的任务,应围绕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责任与义务,以及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合案件的情况,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应查清案件的事实,包括购买产品的名称;产品对于消费者造成了怎样的损害(人身、财产)及有关证明文件;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购买发票;有关部门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检验结果等。

(2)查清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

(3)分析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与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4)选择求偿的对象,既可以选择生产者,也可以选择销售者。

(5)计算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失的数额。

(6)判断消费者受到人身损害的程度及数额。

(7)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索赔数额。

2.任务实施及检测

(1)任务内容:为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制订一份完备的索赔方案。

(2)任务要求:每20人一组,选出组长,每组分成两个小小组,每个小组的10名成员,共同为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问题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制订一份完备的索赔方案。用A4纸打印。每组把两份索赔方案进行对比,找出差距,然后进行补正。

(3)每组组长进行作品展示。展示后每个人都可以对索赔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每组组长进行答辩,教师根据每组展示和答辩情况进行总结点评打分。

重点概括

本项目介绍了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责任,并介绍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有: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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