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法令将西尼加胶和阿拉伯胶也列在染料之中,它们可以免税进口,其再出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要缴纳不超过三便士的轻税。那个时候,法国在这些染料生产国(西尼加附近)拥有垄断地位,英国要从那些国家直接进口染料比较困难。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的法令便规定,可以从欧洲各地进口西尼加胶。而这种规定是违背航海条例的原则的。现在,这项法令规定,西尼加胶进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纳税十先令,再出口时没有任何出口退税。可以看出,该规定的目的并不是奖励这种贸易,因此它也违背了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一般原理。1755年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以前的法国一样,在那些染料生产国也拥有垄断特权。战争和议达成之后,我们的制造者便立即抓住这个大好机会,建立一种对他们有利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并不利于商品生产者和进口者。
因此,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英属非洲殖民地的西尼加胶只允许运往英国,并且,西尼加胶和我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举商品一样,也被规定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不过,它进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缴纳六便士,但出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必须缴纳三十先令。将这些产品全部运到英国来,就是我国制造业者的目的。这样,他们可以以自己制定的价格购买这些商品,并且使任何这些商品出口都需要负担重税。实际上,和以前许多情况一样,最后的结果都会令他们极为失望。因为这种重税就是走私出口的诱因。于是,许多这类商品,最后都由英国和非洲走私到了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于是,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便将上述出口税降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缴纳五先令。
根据旧补助税的规定,一件海狸皮的地方税差不多是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每件海狸皮进口时缴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差不多是一先令四便士,相当于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二便士)外,其他的都可以退还。人们认为,如此重要的工业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的确过重。不过,1722年,它的地方税被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进口税也降为六便士。当然,在出口时也只能退还六便士的一半了。那次战争胜利之后,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由于海狸皮是列举商品之一,因此,其出口被限定从美洲运往英国。于是,我国制造业者便也想利用这次机会。在1764年,一件海狸皮的进口税减为一便士,出口税却提高到每件七便士,并且没有出口退税。该法令同时规定,每磅海狸毛或海狸肚出口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海狸皮的进口税不变,即使是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税额也还是四五先令。
既可以被当作工业原料,也可以被当作生产工具的煤炭,其出口是被征以重税的。例如,1783年,每吨煤炭出口需要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缴纳十五先令以上。但在很多情况下,所纳税额都高于炭坑所在地或出口港的煤炭原价。
不过,一般来说,对于真正的生产工具的出口,国家都是绝对禁止的,而不是通过高关税来限制。例如,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禁止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出口,违反者不仅要被没收机械,还要处以四十镑罚金,其中罚金的一半归国王,一半归举报人。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也规定,禁止出口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工具,违反者没收货物,并处以二百镑罚金,知情不报并且向其提供船只的船长,将被处以二百镑罚金。
试想,如果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那么活的生产工具(技术工人)的出口就更加不自由了。例如,乔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号规定,那些唆使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的,第一次犯,处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和三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第二次犯,则根据法庭判决,处以罚金和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又加重了这种处罚,如第一次犯,就处以五百镑罚金和十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第二次犯,则处以一千镑罚金和两年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
根据乔治一世的法令,如果某人被证明曾诱惑技工去国外,或者某一技工被证明受人引诱而答应去国外,那么除非这个技工向法庭作出不出国的书面保证,否则将由法庭将其拘禁。
如果某一技工私自出国,并在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那么他必须在接到英国驻外大使或领事的警告后的六个月内回国,并长期居住在本国。否则,他将被剥夺国内财产的所有继承权,也不得作为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当然也不能继承或购买国内的任何土地。他自己在国内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将被国王没收。他将被作为外国人,不再受英国国王的庇护。我国总是说维护个人自由,但是上述这些规定却是和自由精神相矛盾的。可以说,在这种情形下,自由的精神已经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给牺牲了。
这所有的规定中,如果有值得人们称赞的一点内容,那就是其目的的良好性,也就是说它是为了促进我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采取的手段却是通过阻碍邻国的制造业、消灭竞争者,而不是努力改良自己的制造业。在我国制造业者看来,他们应当垄断本国人民的技术。他们为了将职业的技术限制在他们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限制某些职业的人数;二、所有的行业都规定要有一段很长的学徒期。也就是说,懂得技术的人越少越好,并且这些少数人不得向外国人传授技能。
生产的唯一目的无疑是消费。生产者只有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非常明白的道理。然而,在重商主义流行的社会里,生产者总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人们将生产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利益的实例,就是限制所有和本国制造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的进口。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好让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商品高价。对本国某些生产物发放出口奖励金的制度,也是完全出于生产者利益的考虑才颁布实施的。因为,国内消费者一方面要缴纳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赋税;另一方面要负担国内市场上商品高价所产生的赋税。
还有一个事例,就是我国与葡萄牙签订的那个著名的通商条约。它通过高关税限制我国消费者向邻国购买我们不能生产的商品,而要求消费者必须向一个远国购买这种商品,哪怕远国的这种商品质量较差。于是,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稍微有利的情形下,将本国的某几种产物出口到这个远国,国内消费者只能接受上述不利条件。并且,消费者还必须承担这几种产物出口所引起的国内高价。
和我国所有的通商条例相比,管理我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许多法律,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对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牺牲更加严重。这个大帝国建立起来的唯一目的,就是垄断一个广阔的市场,使当地人只能向我国生产者的店铺购买各种物品(我国能生产的)。我国生产者因为这种垄断高价而获得了利益,然而,我国消费者却是维持这个帝国所需费用的最终负担者。仅仅是为了上述目的,我国在最近的两次战争中就花费了两亿镑以上,借债一亿七千万镑以上。
并且,以前几次战争的费用,都还没有算在里面。仅仅那项巨额借款的利息,不仅比殖民地垄断贸易的所有超额利润多,而且比每年平均出口到殖民地货物的全部价值大。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利益几乎全部被忽视了,而生产者的利益却受到了全面的关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地知道,消费者绝对不是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者,而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一定是重商主义学说的主要设计者。在这一章所讨论的商业条例中,制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特别的关注。也可以说,制造业者的利益,是以牺牲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重农主义
重农主义,是指在政治经济学中将土地生产物看成各国收入和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思想学说。我认为有必要对重商主义学说进行详细说明,但对于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则不需要进行太长的说明。因为根据我的了解,还没有一个国家实际采用重农主义的思想。目前,只有少数法国学者在理论上研究这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来没有也许以后也不会对世界造成什么不利影响。不过,在这里,我还是会稍微勾画出这种学说的轮廓。
科尔伯特,是路易十四时期一位有名的大臣。他为人正直勤勉,学识渊博,做人精明,在公共账目审查方面经验丰富。总的来说,他对于公共收入的收支方面的事务,都处理得有条不紊。不幸的是,这位大臣怀有严重的重商主义偏见。他工作勤劳,习惯设置一些监督制裁措施来很好地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公务,使各部门都在适当范围内活动。而重商主义的实质就是设立限制和管理,因此,这种学说很符合他的管理方式。于是,就像他管理各部门公务一样,他采取了相同的方式来管理一个大国的工商业。结果,他限制了个人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权利;他给予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限制,而给予另一些产业部门特殊的权利。和其他欧洲大臣一样,他更加鼓励城市产业的发展,而较少鼓励农村产业的发展;并且经常为了支持城市产业的发展而抑制农村产业的发展。例如,他对谷物出口进行完全禁止,就是为了使城市居民能够廉价购买食物,从而促进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但是这样做,却限制了农村居民将谷物运输到国外进行交易。以前对于各省间谷物运输的限制法令,以及各省耕作者的沉重赋税负担,加上这项谷物出口限制令,像三座大山一样阻碍了农业按照自然气候、土壤条件获得其应有的发展。全国各地都已些许感觉到了农业的这种不利状态,因此,也开始多方面地探讨发生的原因。而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科尔伯特更多地鼓励城市产业,而过少地鼓励农村产业。
有一个成语叫“矫枉过正”,那些将农业视为各国收入财富的唯一来源的法国学者,采取的行为似乎就应了这句成语。和科尔伯特过分重视城市产业相比,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就是过多重视农村产业的发展,而过少发展城市产业。
某些阶级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作出了贡献。重农主义学说便将这些阶级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是耕作者、农民和农村雇佣劳动者阶级,也叫作“生产阶级”;第三种是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他们并不被认为是生产阶级。
土地所有者阶级,将资本花在土地改良、建筑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耕作改良方面,因此他们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正是因为这些改良,耕作者才能用相同的资本生产出更多的生产物,并且支付更多的地租。这种增多的地租,可以被认为是地主花费或投资改良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在重农主义学说中,地主的这种费用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民,因为在耕作土地上花费了劳动和费用,因此也对年产物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在重农主义学说中,这种费用分为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初始费用是指在第一年度耕作的大部分期间,或者在土地收获以前,需要花费的对土地的维持费。农具、耕畜、种子,以及农民的家属、雇工和牲畜的花费就属于初始费用。而每年维持种子、农具的磨损,以及农民的雇工、耕畜和作为农业雇工的家属的生活,所花费的费用就是年度费用。农民的耕作就是依靠这两种资本。在他支付了地租之后,剩余的部分土地生产物必须要有以下用途。首先,它应当补偿耕作者一定期间内(至少是耕种期间内)的全部初始费用并提供利润;其次,它应该能够补偿耕作者全部的年度费用并提供利润。如果耕作者或农民手中不能经常握有这两种资本并提供一定利润的话,他和其他职业者就不能够处于同等的地位。这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久就会去其他行业谋生而放弃这种职业。可以说,那部分土地剩余生产物,就相当于维持农民继续工作所必需的基金。如果地主侵害了它,就必然会减少自己的土地生产物。不久以后,农民不但支付不起沉重的地租,就连适当的地租也负担不起。在这种学说中,耕作者或农民之所以被称为生产阶级,就是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需要的所有必要费用之后,还能向地主提供地租。地主的地租,就是将全部土地生产物所必需的所有费用全部付清之后,剩余下来的纯产物。而耕作者或农民的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除了补偿自身价值以外,还能生产出这个纯产物,因此,在这种学说中,初始费用和年度费用被称为生产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