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使是这个较为缓和的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也还是和以前的法令一样严苛。除了没收货物,出口者每出口或想要出口一磅羊毛,需要被判处罚金三先令,这相当于高出原价的四到五倍。并且,犯罪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要求清偿债务。无论其财产状况怎么样,也不论他是否能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的规定都会使他完全破产。假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的三个月内交付罚款,法律规定便对他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而潜逃的,作为重犯处罚,并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别庆典。船主知情不报的,没收船只及其设备。船长、水手知情不报的,没收所有的动产和货物,并处以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被改为六个月)。不过,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有像法律的制定者那样坏,因此,至今也没有人使用过这个条款。
为了防止羊毛出口,国内的羊毛贸易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限制,并且这些限制的法规在全国通行。例如,羊毛不能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用三寸长的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将没收货物及其容器,每磅罚款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羊毛不可以由马或马车搬运,在离海五里以内不可以由陆路搬运(除非在日出和日落之间的时候),否则没收货物和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镇,在一年内,可以对由小镇或经过小镇而运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果羊毛价不及十镑,则处以罚金二十镑;如果羊毛价格在十镑以上,则处以三倍于原价和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如果有人和小镇官员私通以减免罚金,则任何人都可以告发,并对犯者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肯特和萨塞克斯两郡对羊毛出口的限制更多。例如,距海岸十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向最近的海关书面报告所剪羊毛的数量和储藏的地点;在其中任何部分转移以前,必须同样报告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和运往的地址。在这两个郡内,凡是居住在距海十五里内的人,除非向国王保证不会将羊毛转售给距海十五里内的其他人,否则不得再购买任何羊毛。如果没有做这样的报告和保证,那么一经发现有人向这两郡的海边运输羊毛,则没收羊毛,并处以罚金,每磅三先令。如果没有做过这样的报告就将羊毛存放在距海十五里内者,则查封没收其羊毛;如果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取,则必须向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后除了要接受其他所有处罚外,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国内贸易都受到这样的限制,可想而知,羊毛的沿海贸易也不会自由到哪里去。例如,如果羊毛所有者要运输羊毛到沿海某一港口,那么他在将羊毛运到距离出口港五里以内之前,必须向出口港报告羊毛的包数、重量和记号,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和其他车辆。目前还继续有效地禁止羊毛出口的其他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处罚规定。不过,威廉三世第一年的第三十二号法令倒没这么严厉。例如,它规定:“即使剪毛地点是在距海五里以内的地方,如果在剪毛之后十天内,羊毛所有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证明羊毛的真实捆数和储存地,并且在羊毛转移前三天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就可以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这些沿海运输的羊毛,都必须在其先前登记的港口起航,如果没有经过官员的检验就自行上货,那么将接受下列处罚,即没收羊毛,每磅处以三先令罚金。这些不正当的限制政策,都是因为我国呢绒制造者向议会施压所造成的。
为了证明上述不正当限制是正当的,我国呢绒制造者们居然提出了以下理由:一、英国羊毛具有特殊的品质,好过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二、如果不掺入一些英国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就不能造出质量很好的制造品;三、精制呢绒只能由英国羊毛织成;四、如果英国完全禁止本国羊毛的出口,那么它基本上就可以垄断全世界的呢绒业,从而排除他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可以以高价出售呢绒,并且在很短的时间里以最有利的贸易差额获得巨大的财富。就像很多人盲目跟随某种学说一样,上述那些理由从过去到现在都一直被人们盲目跟从着。尤其是那些不懂呢绒业的人,他们对上述理由是完全相信的。但实际上,英国羊毛并不完全适合制造精制呢绒,更不用说它是制造精制呢绒所必需的了。真正的精制呢绒,其实全都是由西班牙羊毛织成的;并且,如果将英国羊毛掺入西班牙羊毛中,还会多少降低精制呢绒的质量呢。
本书前面已经说明,与目前应有的羊毛价格相比,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使羊毛价格更低;而与爱德华三世时期的羊毛价格相比,上述规定也使羊毛的价格更低。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之后,这个法规便也适用于苏格兰。听人说,那时苏格兰羊毛的价格一下子就下降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聪明的约翰·斯密曾说:“在英国,最好羊毛的价格,都低于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差的羊毛的通常价格。”上述法规的目的,其实就是降低羊毛的价格,使其降低到应有的价格以下。可以说,它们的确达到了这种目的。
人们也许会认为,这样降低羊毛的价格之后,羊毛的生产必然会受到阻碍,羊毛的年产量也会极大地下降。当然,年产量比以前还是要高些,只是羊毛的年产量与正常情况相比,相对较低而已。不过,我认为羊毛的年产量受上述法规的影响不是很大。因为牧羊者投入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扩大羊毛的生产,而是从羊肉中获得利润。在很多情况下,羊肉的价格可以补偿羊毛价格的下降。在本书第一篇第十一章中谈到:“如果羊毛和羊皮的价格因为某种制度或政策而低于正常情况下的价格,那么在农业发达的国家,羊肉的价格就必然会稍微上涨。当人们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牲畜时,出售牲畜的价格必须保证地主获得地租、农民从改良的耕地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当这种利润太少时,农民不久之后就会停止饲养牲畜。当羊毛、羊皮的价格不足以保证这种利润时,人们就只能从羊肉的价格来补偿。也就是说,当羊毛、羊皮所获得的利润越少时,羊肉所获得的利润就要越多。当然,对地主和农民来说,他们并不关心这种利润由羊的各部分来负担的比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利润的大小而已。因此,在农业发达的国家,上述规定可能使消费者遭受高价食品的影响,但不会怎么影响地主和农民的利益。”按照这种结论,在农业发达的国家,即使羊毛的价格降低,其年产量也不会因此而减少。但是,它会提高羊肉的价格,从而使羊肉的市场需要稍微减少,最后羊肉的生产量也就会降低。然而,就算是这样,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还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对羊毛的年产量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其品质的影响却是很大的。虽然目前英国羊毛的品质比以前好,但与目前正常情况下的羊毛品质相比,它显然是要差一些的。有的观点认为,羊毛的品质低基本上是和其价格低成比例的。因为羊毛的品质,是由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来决定的,而牧羊者对于这些事情的态度,取决于羊毛价格能够获得怎样的利润以补偿其所花费的劳动和费用。但实际上,羊毛品质的好坏,基本上是由羊的健康与躯体决定的。改良羊肉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其实就是改良羊毛所应当注意的地方。因此,虽然英国羊毛的价格低,但在本世纪,其品质却还有一定的提高。如果羊毛的价格再高一些,也许品质的提高幅度会更大一些。所以说,虽然羊毛价格降低可能对其品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综上所述,上述法令的规定,对羊毛质的影响可能要大于量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它对羊毛的年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似乎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虽然羊毛生产者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失整体上也不是很大。当然,我这种说明并不是要证明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只不过是证明对羊毛出口征收重税,也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已。
一国的政策,应当公平对待国内各阶级人民,不能为了满足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上述禁令,实际上是为了制造业者的利益而损害羊毛生产者的利益。对各阶级人民来说,大家都有纳税义务来维持君主或国家。例如,每出口一托德羊毛(三十八磅)纳税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为君主提供了很大的收入。与禁止出口相比,这种征税并不会有效地降低羊毛的价格,因此对羊毛生产者的损害也要小一些。然而对于制造业者来说,上述禁令为他们提供了巨大的利益。与禁止出口时相比,虽然他需要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他还是比外国制造业者少支付五先令或十先令,并且不需要像外国制造业者那样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然而,既为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又不对任何人造成损害的赋税,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虽然上述禁令规定了出口的各种处罚,却没有阻碍羊毛的出口,羊毛的出口量每年都还是很大。外国市场和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的巨大差额,诱使着人们进行秘密出口,即使法律再严苛也不能阻止这种走私。我们知道,缴纳赋税的合法出口,不但可以为君主提供收入,还可以免缴其他重税,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是有利的。然而,这种不合法的秘密出口,除了对走私者有利外,对其他人都不利。
和羊毛一样,制造呢绒和漂白所必需的物品———漂白土,其出口也受到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由于漂白土有时被作为烟管土出口,因此虽然烟管土和漂白土不太相同,但由于类似,其出口同样也受到禁止和处罚。
另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除了靴、鞋或拖鞋外,禁止出口所有的生皮、鞣皮。这种法律使我国靴匠和鞋匠享有了一种垄断地位,但却妨害了牧畜业和鞣皮业。后来的法律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即鞣皮业对每一百一十二磅鞣皮只需纳税一先令就可以出口。于是,人们就将未加工的鞣皮出口,并且在出口时还可以重新得到所缴纳的三分之二的国产税。另外,所有的皮革制造品都可以免税出口,并且可以退还所缴纳的全部国产税。这样,鞣皮业才摆脱了上述那种垄断的影响。然而,我国畜牧业者却要继续遭受上述垄断权的损害。由于畜牧业者彼此都分散地居住在全国各地,因此,对他们来说,无论是团结起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垄断,还是摆脱他人强加给自己的垄断,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各种制造业者基本上都居住在大都市,他们能够很容易地团结起来。另一个对畜牧业者不利的规定是,禁止牛骨出口。于是,制角器和制梳业这两个不重要的行业,也享受到了一种垄断地位。
以禁止或征收重税的方法来限制半成品的出口,并不只有皮革制造业采用。当物品要经过加工才能直接使用和消费时,制造业者们就会认为是他们完成了产品的制造。例如,跟羊毛一样,羊毛线和绒线也被禁止出口,违反者要受到与处罚私自出口羊毛绒和绒线同样的处罚。还有,白呢绒的出口也要纳税。
这样,我国染业便获得了一种垄断权,然而呢绒业则因此遭受损害。于是,虽然有些呢绒制造者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发展,但大部分呢绒制造者还是会同时经营染业。另外,由于担心外国人的竞相购买使商品价格提高,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好像都不愿意钟表类制造品出口。于是,表壳、钟壳、表盘、钟盘都被禁止出口。
在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一些法令规定:除铅、锡外,禁止出口所有的金属。将铅、锡列为例外,也许是因为这种金属非常丰饶;其出口又占了当时国家贸易的相当大一部分。后来,威廉和玛丽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放开了这种规定,为鼓励开矿,英国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不受限制。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规定,无论铜块是产自本国还是外国,都可以自由出口。但是未加工的黄铜,也就是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还是被禁止出口。不过,各种黄铜制成品都可以免税出口。
对那些未完全禁止出口的工业原料,经常在出口时被征以重税。例如,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所有的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出口时需要纳税的,现在都可以免税出口。但下列货物除外: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上述物品,除了马外,其他都是工业原料、半成品或生产工具。这项法令的规定,仍然要求这些货物继续缴纳补助税和百分之一的出口税。
这项法令同时规定,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在进口时可以免税,但在出口时则须缴纳一定的税(不是很重)。从这一点上看,我国染业从业者似乎认为,奖励这些染料进口和阻碍其出口,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但是,商人因为贪婪而想出的这种方法,似乎在这里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为它使进口者在进口时,会尽量将数量限制在国内市场需要的范围内。最后,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就会常常出现不足,其价格也就会常常高于自由进口时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