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国已经把它的土壤、气候和相对位置都充分利用了,那么它所获得的财富也就基本上不可能再增加了。如果它还处于尚未退步的状态,那么可能它的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都会很低。如果一国的人口已经完全达到其领土或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那么该国这时的职业竞争也必然相当激烈。这样,劳动工资就会降低到只够维持现有劳动者生计的水平,人口也会稠密得不可能再增加。如果一国的资本超过了国内各种必须经营的行业所需要的资本,那么各行业所使用的资本就达到了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允许的限度。这样的话,各地方的竞争就会大到不能再大的程度,而其普通利润则会降到最低水平。
不过,国民财富达到这种程度的国家,似乎一个也没有。似乎长期处于静止状态的中国,也许在许久以前就已经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富有程度。
如果中国改变法制,或许它的国民财富还会超过现在的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如果它不忽视或鄙视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舶驶入其港口,那么它就可以经营那些只有在不同于其现有法制的制度下才能经营的多种交易。
另外,如果一个国家的富者或大资本家享有很大程度的安全,而贫者或小资本家却不但不安全,还随时可能被下级官吏以执行法律的借口而强行掠夺,那么其国内投在各行业的资本,也都将难以满足其行业性质和范围所能容纳的限度。无论是在哪种行业,如果贫者被压迫,那么富者必然会垄断该行业,并由此获有极大的利润。所以,在中国,资本的普通利润必须足够担负据说是高达百分之十二的普通利息率。
如果一国的法律有缺陷,那么它的利息率,有时可能会因此而大大增高到超过其贫富状况所需的程度。如果契约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所有借款人几乎都可以不讲信用,就像法制修明国度里的那些破产者或信用不好的人一样。当破产者向出借人借款,而出借人又不确定能不能收回借款时,出借人就会向破产者索取借款时通常需要支付的高利息。侵略罗马帝国西部各地的民族,一般都是一些未开化的民族。长期以来,这些民族的契约都是靠当事人的信义来履行的,而很少有王朝的裁判过问。这种情况,可能是当时利息率会达到那么高的原因之一。
但是,如果法律完全禁止收受利息,那么同样也收不到理想的效果。这么一来,许多人就会借入资金;而出借人呢,则都会向借款人索取相当的报酬,还会为了回避违反法律的风险而向借款人要求相当的补偿。孟德斯鸠说,所有回教国家都收取高利息率的原因,一是法律禁止利息;二是借出的款项很难收回,与他们的贫穷没有关系。
投资时是很容易遇到意外损失的,这时的最低普通利润率,就需要在除去这个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因为,只有这一剩余,才是投资者的纯利润或净利润。这一剩余,以及用以补偿意外损失的部分,就构成了普通的总利润。
只有纯利润,才与借款人所能支付的利息成比例。
即使是非常谨慎地出借资金,也有可能会受到意外损失。因此,最低普通利息率和最低普通利润率一样,也需要在除去借贷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的基础上还有剩余。当然了,如果借款者是出于慈善心或友情而出借资金的,那么他也可以不收取这笔利息。
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财富已经达到了极值,而且投入各行业的资本都达到了最大限度,那么该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以及这种利润能够负担的普通市场利息率,就会很低。这么一来,能够靠货币利息而生活的人,就只有大富豪了;而小有产者和中等有产者,则都不得不亲自监督自己所拥有的资本的使用状况;几乎所有人,都有成为从事某种产业的实业家的必要。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今日的荷兰。在当今荷兰,只有实业家才算得上时髦人物。几乎所有人,都因为生活需要而习惯了经营某种行业。这一习俗,支配了当地的时尚。如果一个人穿的服装或是所从事的实业跟别人不一样,就会被人笑话。如果一个无所事事的游惰者置身于一群实业家当中,那么他一定会像一个置身于军队的文官一样尴尬,甚至还会被人轻视。
最高的普通利润率,也许是除去大部分商品价格中的地租部分之后,仅剩的足够支付商品生产及上市所需的最低劳动工资。地主要想让劳动者从事工作,总得设法养活他们。但是,劳动者维持生存所需的费用,未必都是地主给付的。在孟加拉,东印度公司职员经营商业所获得的利润率,恐怕达到了最高利润率。通常情况下,利润升落必定会影响到市场利息率对普通纯利润率的比例。在英国商人眼中,适中而合理的利润是两倍于利息的。这适中而合理的利润,我想就是普通利润吧。如果一国的普通纯利润率为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么借款经营者将其利润的一半作为利息返还给借款人,也许是合理的。担负资本风险的,是给出借人保险的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在大部分行业,补偿不辞辛苦运用资本且担负这种保险所冒风险的足够报酬,是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普通纯利润率。但是,如果一国的普通利润率很低或很高,那么其利息和纯利润的比例就不可能像上述情况那样。如果利润率很低,利息可能就不足利润的一半;而如果利润率很高,其利息就可能会超过一半的利润。
如果一国财富迅速增加,那么其高劳动工资可以用许多商品的低利润来弥补。这样的话,它们的商品售价,就能够与繁荣程度和劳动工资都较低的邻国的商品一样低廉。
实际上,高利润比高工资更能抬高生产物的价格。比如,如果麻布制造厂的梳麻工、纺工、织工等的日工资都能提高二便士,那么一匹麻布在价格上必须增高的数额,就等于二便士与生产这匹麻布的工人数、工作日数的乘积。商品价格中的工资部分,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算术级数增加。但是,如果所有雇主的利润都抬高了百分之五,那么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会随着制造阶段的推进以几何级数增加。也就是说,梳麻工的雇主卖麻的价格,是雇主所垫付材料和工人工资的全部价值再增加百分之五之后的价格。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纺工和织工的雇主。
所以,工资增高对商品价格抬高所起的作用,就像单利对债务积累所起的作用一样;而利润增高所起的作用,就像复利所起的作用一样。由于高工资提高了物价,从而减少了国内外商品的销路,所以我国商人和制造者都对高工资的“恶果”大发牢骚;但是,他们却只字不提高利润的“恶果”,因为他们自己得利了。这些商人和制造者,只要看到他人得利,就会对由此产生的“恶果”大喊大叫。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
总的来说,在同一地方之内,不同劳动和资本的用途必然趋于相等。因为,假如某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明显比其他用途不利或有利,那么许多人就会抛弃其不利用途,而保留并增进其有利用途。于是,人们能够从有利用途中获得的利益,很快就会等于从其他用途中获得的利益。这种情况,至少会出现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因为,在这个一切都自由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认为适当的职业,还能随时自由地转业。这时,每个人必然都会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抛弃不利用途而寻求有利用途。
在欧洲各地,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造成了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的大不相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各种用途本身的情况。事实上,在一般人看来,这些情况可以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也可以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
第二,欧洲各国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使得事物不能完全自由地发展。
以下两节,分别讨论了这两种原因。
由职业性质造成的不平衡
根据我所观察到的情况来看,一方面能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另一方面又能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的情况,总共有五种。一、职业本身是否令人愉快;二、学习该职业的难易程度、学费的多少;三、该职业有没有安定性;四、职业责任的轻重;五、取得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
一、业务的难易、污洁、尊卑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在大多数地方,缝工一年的工资都低于织工,就是因为跟织工的工作相比,缝工的工作更容易。织工的工资又低于铁匠,是因为跟打铁相比,织工的工作要清洁得多。铁匠虽然是个技工,但其工资却没有一个普通矿工高。铁匠工作十二小时所得的报酬,往往还没有普通矿工工作八小时所得的报酬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铁匠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而且其工作跟煤矿工的工作相比,没有那么污秽、危险。
尊贵职业的报酬,大部分都是荣誉。就像本节的后面所论述的那样,如果从金钱得利说上考虑,尊贵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卑贱职业的情形却刚好相反。就拿屠夫来说,虽然这一职业既野蛮又令人厌恶,但很多地方的屠夫劳动所得,都比大部分普通职业所得的多。至于最令人嫌恶的刽子手,在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要多。
渔猎,在未开化的社会中是最重要的,在进步社会却成了最愉快的娱乐方式。在古时,人们渔猎是因为必要;现在,人们渔猎则是为了消遣。所以,进步社会里那些把别人的消遣当作职业的人,都生活得非常贫苦。英国自西奥克里塔斯时期之后,渔夫和私猎者的生活都非常贫困。在一些严禁私猎的国家里,特许狩猎者的生活状况也不宽裕。这类职业之所以现在还有许多人操持,是因为这些人对此等职业感兴趣,而不是因为此等职业能提供优裕的生活。这等职业的劳动生产物,售价总是明显低于其劳动量。因此,从事此等职业的人,只能得到极少的生活费。
工作中的不愉快和不名誉,对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的影响是相同的。小旅馆或小酒店的老板,常常不是店铺的真正主人。“真正的主人”,常常是那些蛮横无理的醉客。所以,小店铺的老板们所从事的职业,就是不愉快、不名誉的职业。但是,这种小店铺,却能够以小额资本得到普通行业难以得到的大额利润。
二、学习业务的难易、学费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设置高价机器的目的,自然是希望该机器不但能在损毁前完成足够收回资本的特殊作业,还能创造出普通利润。如果一种需要特殊技巧和相当熟练度的职业,需要花费许多工夫和时间才能学会,那么这种职业就相当于一台高价机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然期望自己能在获得普通劳动工资之外,还能在适当时期内把全部学费都收回来,并取得普通利润。因为,人的寿命长短是非常不确定的,它不同于寿命比较确定的机器。寿命比较确定的机器都要考虑在适当时期内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不确定寿命的人更得如此。就是基于这一原因,熟练劳动工资才和一般劳动工资有所不同。
在欧洲各国,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都是熟练劳动,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是普通劳动。因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更细致、巧妙。这种解释,也许在许多场合都行得通,但是在大多数场合却不对。下面,我就对此进行说明。
在欧洲各国,法律习俗规定某人在从事前一种劳动之前,都得先从学徒做起。地方不同,这种规定的严格程度也不同。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的。
学徒在学徒期内时,其全部劳动都归师傅,生活费则多数来自父母或亲戚,衣服也几乎全部由父母或亲戚提供。此外,学徒还要依照惯例给师傅若干学费;如果没有金钱来支付这笔学费,就得花费比一般学徒年限长的时间来抵偿。不过,这么一来,学徒往往会怠惰。所以,用时间来抵偿学费的情况,对师傅倒没有多大影响,对学徒却是不利的。
农村劳动者则不同,他们在被雇来从事简易工作时,往往早就学会了比较繁难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受雇期间,任何时候都能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欧洲各国,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工资,从理论和实际上都要稍微比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因而,他们也高人一等。不过,这种优越程度一般都非常有限。
制造普通商品的工人,比如工作比较单一的单色亚麻布和呢绒制造工,他们一天或一星期的平均工资,也就比普通劳动者高一点儿,全年总计所得也许会多一些,但也明显不够补偿他们受教育所花的费用。
而学习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还更长,费用也更多。因此,画家、雕刻家、律师和医生的报酬,在理论和实际上都要大得多。
但是,某一行业学习的难易,对资本利润却没有多大影响。学习大都市里通常所用的各种投资方法的难易,似乎完全相等。就算是学习国际贸易业务,也不会比学习另外的业务繁难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