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提高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奢侈品税并不会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奢侈品税,最终都由消费者无偿地负担,不论它们是以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以劳动工资的形式出现。然而,由于提高了劳动工资,必需品税必然会提高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从而降低它们的销售和消费范围。必需品税,最终有一部分由地主的一部分地租来负担;另一部分由购买制造品的消费者或地主或其他人来负担,并且他们所负担的数额很大。对穷人来说,这种税的影响可以说只在一定的限度内。对那些真正生活所必需的制造品,尤其穷人是主要消费群体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对其征税所导致的物品价格上升,必然会使工资提高,最后又弥补了穷人的税收负担。如果说中等以及上等阶级的人民真正明白自己的利益的话,他们就应该坚决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和直接对劳动工资征税。因为这两者的税额,最后都由他们来负担,并且还会伴随着一个非常大的附加数额。在这些中等和上等阶级中,地主的负担最重,因为他是以双重身份来负担这种税的:一是地主身份,要牺牲一部分地租来负担;二是消费者身份,以增加购买价格的形式负担。马特·德柯尔对生活必需品税,作出了非常正确的分析。他说,有些加到商品价格上的税,有的会被重复计算四五次之多。以皮革为例,购买者要负担的赋税就有很多种,包括:自己鞋子上皮革的税;鞋匠和制革匠鞋子上皮革税的一部分;工匠在制造期间消费的盐、肥皂和蜡烛等的消费税;制造盐、肥皂、蜡烛的人在工作期间消费皮革的消费税。
英国主要对以下四种商品征收生活必需品税,它们是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在世界上,征税最普遍且征税历史最古老的对象就是盐。在罗马时期,人们就开始对盐征税了。现在的欧洲各地,都推行着盐税。由于每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非常少,并且这些少量的盐可以现用现买,因此,即使盐税很重,人们并没有什么感觉。例如,在英格兰,盐税是每蒲式耳盐缴纳三先令四便士,相当于原价的三倍。其他各国的盐税有的则更高。皮革,对人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流行之后,肥皂也是一种必需品了。蜡烛,在冬夜较长的国家可以说是各行各业的必备品。在英国,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缴纳三个半便士,皮革税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肥皂税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五;蜡烛税则是每磅缴纳一便士,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十四或百分之十五。虽然这些税与盐税相比较轻,但其实也是非常重的。对这四种商品真正的必需品征收这样的重税,必然会增加穷人们的负担,从而会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在英国这种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不仅有烹调食物之用,而且对于在户内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也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所有的燃料中,煤是最廉价的。一方面由于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产煤区的煤价很低廉,于是,英国主要的制造业都在产煤区周围。另外,有些制造业,诸如玻璃、铁及其他金属工业,对煤的需求也很大。如果说奖励金在某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奖励从产煤富饶的地方运煤到产煤很贫乏的地方这种事业,就是更合理不过了。然而事实是,煤价低廉的地方可以免税消费;煤价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立法机构不但不奖励上述那种合理的事业,反而对沿海岸运输的煤按每吨征收三先令三便士的税,相当于多数煤出矿价格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过,对于陆运或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
虽然这类税提高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劳动价格,但对政府来说,它提供了一大笔收入,采取其他方式可能没有这么多的收入。因此,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继续征收这类税。与此相反,谷物出口奖励金在实际耕作情况下,也会提高必需品价格,发生上述的不良后果。但它对政府来说,根本无利可图,反而还要负担一大笔费用。在丰收的年份,对外国谷物进口征收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进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都是绝对禁止活牲畜和盐腌食品的进口的。但目前由于这些物品匮乏,这条法律对爱尔兰和英国殖民地的产品则暂时停止适用。和必需品税一样,上述这些规定也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并且更严重的是它们对政府收入毫无贡献。其实,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相信这些规定的确没有意义,就可以废止它们继续施行了。
其他很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都要高于英国。生活必需品税在很多国家的范围很广,甚至包括磨坊研磨的麦粉和粗粉、火炉上烘烤的面包。根据他人的推测,因为这种税,荷兰市场上面包的价格上涨了一倍。在农村,有其他的税可以代替一部分这种税的缴纳。例如,根据每年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种类来征税,对于小麦面包的消费,每人需要纳税三盾十五斯泰弗,相当于六先令九个半便士。正是由于这种税和其他类似的税,荷兰的劳动价格大幅度提高了,大部分的制造业都几乎衰落了。同类的税,在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流行,例如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登那公国、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教皇的领地,都有这种税,只是相对较轻而已。西西罗曾说,“哪怕是最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也会有一些哲学家去做”。例如法国曾经有一位稍有名望的作者,就提议改革国家财政,将大部分其他税由这种破坏性最大的必需品税来代替。
与上述面包税相比,家畜肉税更为普遍。不过,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家畜肉是否是生活必需品还有一定的争论。一般来说,即使没有家畜肉,米、麦和其他菜蔬,以及牛奶、干酪、牛油或者酥油,也能提供最丰盛、营养的食物。虽然许多地方为了体面,要求人人穿麻衬衫和皮鞋,但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都吃家畜肉。
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对消费品征税都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一、在消费者消费某种货物时,要求他缴纳一定的税额;二、当货物还在商人手中时,也就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就对消费品征收一定的税额。第一种征税方法,适合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且可继续消费一段时间的商品;而第二种征税方法,比较适合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完的商品。例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税,采用的就是第一种征税方法;大部分其他的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征税方法。
一辆马车如果经过很好的管理的话,可以使用十年甚至十二年。在它离开制车者之前,可以以一次性征收的方式对其征税,这样购买者除了支付马车的价格外,还要额外支付四十镑或四十八镑。但为了保持马车的所有权,购买者认为每年对其纳税四镑则更方便一些。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上百年。
对消费者来说,对该器皿每一百盎司每年纳税五先令(相当于其价值的百分之一),要比一次性付清这项税额(差不多是一年需支付的二十五倍或三十倍)更容易一些。因为在一次性付清的情况下,器皿的价格将至少上涨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三十。同样的,对于房屋征税,也以每年支付少量数额对购买者更为方便。
马太·德柯尔爵士曾经建议:所有的商品,哪怕是立即消费的商品,都必须按照下面的方法征税———消费者要得到许可来消费某商品,并逐年缴纳一定的金额,而商人不需要负担任何税额。他这个提议的目的,在于废除所有的出口税和进口税,使商人的所有资本都能投入到货物的购买和船舶的租赁上,而不需要去预先垫付税款,从而能够促进各部门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运输贸易。
然而,如果对立即消费的商品也采取这种方法征税的话,则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和普通征税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为不公平,因为这样不是根据各纳税人的消费比例来征税的。例如,以前的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税,最后由各消费者按照各自消费的数量比例来负担;然而,现在的这种征税方式是以购买饮酒许可证的方式来缴纳的,则根据消费量的比例,节酒者就要比好酒者缴纳的税更多,客人不多的家庭就要比客人多的家庭负担的赋税要多。第二,根据这种征税方法,如果消费某种商品,就必须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支付一次许可证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前对于立即消费的商品可以分次缴税的便利,现在没有了。例如,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是三个半便士,而其中麦芽、酒花、啤酒的税额,加上酿酒者垫付税款后增加的额外利润,可能就占到了一个半便士。如果一个劳动者有三个半便士,那么他就可以购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他没有,那么他就只能购买一品脱。人们常说:“节约一便士,就可以获得一便士。”
分次缴纳税额的方式,使纳税人愿意缴纳的时候就缴纳,想什么时候缴纳就什么时候缴纳,即使想要逃税也很容易。第三,这种征税方式对杜绝奢侈的作用很小。因为,你一旦领取了消费许可证,无论消费的数量是多少,需要缴纳的税都是一样的。第四,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每次支付一瓶或一品脱黑啤酒税比较容易,但是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缴纳他消费的黑啤酒税总额,则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不采取其他压迫的措施的话,这种征税方法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数额,而现在并没有采取任何压迫手段。不过,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的商品按照这种征税方式,的确采用了压迫手段。例如,荷兰人获得饮茶许可证时,每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以及农村人民消费的面包,都是按这样的方法征收税款的。
对那些国内制造并且供国内消费的商品,国家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这种税只针对销量最广的几种商品。因此,对于征税商品及其税率,人们都非常清楚。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和蜡烛外,这种税的征收对象还包括普通玻璃和所有的奢侈品。
与国内消费税相比,关税的实行得更早。customs就是表示从古时流传下来的一种习惯,也被称为关税。在封建时代,商人的遭遇和其他居民一样,不但人格受到轻蔑,而且利益遭到嫉妒,他们就和解放了的农奴差不多。大贵族们对于国王向他们的佃农征税都表示同意,就更不用说同意对那些跟自己没多大利益关系的人征税了。在那个时代,人们都很愚笨,认为关税只是对商人利润的征税。然而,他们不知道对于商人利润的直接征税,实际上最后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还要附加一个额外数额。
一般来说,外国商人的利益比英国本国商人的利益更易遭人嫉妒。因此,国家对外国商人的征税要重于对本国商人的征税。在很久以前,这种区别对待就已经存在了,后来为了保证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这种区别对待又继续保留下来了。另外,以前的关税针对的是所有种类的商品,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品还是进口品,都对其平等地征税。虽然那时的人也会想,似乎有的商人比其他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出口商人比进口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
在以前,关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所有关税中最早的部分,即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关税基本上全都是出口税。当时,毛织物制造业才在英格兰建立,国王担心毛织物出口会导致羊毛关税丧失,因此将这些税都加在毛织物上面。另外两种关税包括: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收一定的税额,也被称为吨税;对其他所有货物的关税,即按照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征收一定税额,也被称为镑税。例如,爱德华三世四十七年,除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和葡萄酒外,对所有进出口的商品每镑征收六便士。查理二世十四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一先令,三年以后又降回了每镑六便士。亨利四世二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八便士,两年后又提高到每镑缴纳一先令。于是一直持续到威廉三世九年。议会曾经用同一个法令将吨税和镑税分给国王,称为吨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者百分之一(关税用语上的补助税,一般都是这种百分之五的税)。到目前,这种补助税(如今称旧补助税)仍然按照查理二世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进行征收。
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已经采用了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合起来组成了另一种百分之五税;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货物征收的第四个百分之五税;1759年的补助税,则是对一些特定货物征收的第五个百分之五税。除了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了满足国家急需,有时为了按照重商主义政策管理本国的贸易,还在一些特定货物上,征收了很多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