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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遵王之道”:师法之用(2)

但这只是“礼法”的一个方面。在荀子,推行礼的意义,不在于在理论上阐明礼的绝对价值,而在于使礼的这种绝对价值切实地体现于人们的实践活动中。“礼法”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当他此前诉诸个人的理智或情感的劝说都告失败之后,它仍然能够保证礼在现实中具有普遍有效性。他特别提出“礼法”概念,突出地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礼不仅是规范,而且是有效力的规范。依他的思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礼法”还具有一般的礼所没有的政治意义,它表示,礼应当在政治权力的认可下成为普遍行为规范。就此言,礼确实“几乎变成法的同义语”。这种依礼义规范人群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法,虽然容易混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这大概也是有论者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特意区分“礼法”之中“礼与法的界限”的原因之一;但其实与之有很大的分别。现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之上,道德生活成为“社会”领域内的私人事务,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则只考虑人们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不介入个人的伦理价值取向。因此,法律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法不应该也不可能触及人们的道德生活,更毋论要求人们遵循某种道德规范。从这个角度看,自然就不可能将礼与法等同。但问题是,现代法律的上述基础,不但对荀子来说极为陌生,也是他不可能赞同的——当他说“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时,其态度显然就与现代法律精神背道而驰了。

他将“礼与刑”同时视为“治之经”表明,他不会同意道德取向是个人私事。既然他认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是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旨在引导他们向“善”的法就更能为他所认可。这种法以政治权威的名义告知人们什么是“善”并要求他们遵从,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法律规范。当其被视为道德规范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当其被看做法律规范时,则包含道德要求。因此,荀子所说的“礼法”,形式上是一种法律规范,其实质则与“礼”相同。于此,就能澄清他为何将“正理平治”与“善”相等同,也可理解他何以一方面说“学至乎礼而止”,另一方面又讲“学也者,礼法也”。实际上,礼在更早的时候即是这样一种法。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于天下以为仪则,与立法无异。由此看,荀子主张“礼法”,并不见得是新奇之论,在相当程度上倒可以视为,在礼崩乐坏之时,他表明且坚持这样一个诉求:礼应当成为“法”。

荀子既然强调礼成为法的必要性,在谈论礼或礼义时,就不可能满足于它们作为一般行为规范(或原则)的普通身份,而难免于有意无意中表达他的“礼法”主张。这一点,特别适合于理解他以下的论说:

问者曰:“人之性恶,则礼义恶生?”

应之曰: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非故生於人之性也。

……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圣人之所生也。

“礼义恶生”的设难反映了“性恶”说的论辩性处境。由于“性善”说本身即可视为对“礼义恶生”的说明,荀子明确“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之后,就不能不回应这一问题。他的回应可看作是对“性善”说的进一步反驳,其中更显明“圣人”与“礼义”的关系。表面上看,他的回答很直接:“凡礼义者,是生於圣人之伪。”这似乎包含了一个矛盾。按他关于礼的正当性的论说,礼义之为“道”,出于势之必然,非人力所能任为,如何能“生於圣人之伪”?接着,荀子做了一个重要的补充:“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於圣人之伪”;重复回答了“礼义恶生”的问题,将“礼义”和“礼义法度”放在一个层面。“礼义”、“法度”并提,即是“礼法”的关键所在,这样,“生於圣人之伪”的“礼义”就有了特殊的含义,与“礼义法度”一起从不同的角度指向“礼法”。在苟子,“礼义之道”必化于具体的礼中,始能指导人的生活,而礼则应该成为法;简言之,“礼义之道”终归应该落实到“礼法”上。因此,只有在“礼法”的层面,“礼义恶生”的问题才有意义。通过回应这个问题,点明“圣人”“生礼义而起法度”,荀子突出了“圣人”在“礼法”中的作用,显示他所说的“圣人(王)礼义”其实具有相当独特的内涵。但问题是,“圣人”在礼成为法的过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荀子究竟在何种意义上讲“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

按《性恶》,“礼义法度”之“生”,乃基于“圣人积思虑”,并修习过往旧文(“伪故”),那么,荀子这里所说的“生”当不是就“起源”说,而是别有所指。这个问题,对照章学诚论周公的一段文字会比较清楚:

周公以天纵生知之圣,而适当积古留传、道法大备之时,是以经纶制作,集千古之大成,财亦时会使然,非周公之圣智能使之然也。盖自古圣人,皆学於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而周公又遍阅於自古圣人之不得不然,而知其然也。

此处正可作“圣人积思虑,习伪故,生礼义而制法度”的注脚。荀子曾盛赞周公,称之为“圣”,但在他看来,周公之为“圣”,并不在于其普通意义上的道德力量,而是由于他表现出的非凡的政治才能:“善调一天下”。这个评价与荀书对“圣人”的描述是一致的。在荀子,“圣人”是具有超群智虑的政治家。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另起规矩,而恰恰表示,他们能够继往开来,在饱阅古今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人群指出一条正确的生活道路,制定相应的规范——从前面对“法”的讨论看,这可以视为一种立“法”。另一方面,圣人“集千古之大成”,也不仅是经验借鉴,而应理解为“道”的传承。这一点,不只从孔子论三代礼制之“损益”可见,并且,就荀子在“道法先王,法法后王”的意义上主张“法先王”与“法后王”,也可得进一步的说明。由上可见,荀子强调“圣人(王)礼义”之必要,是基于从政治的角度、在道法传承的意义上理解“圣人”与“礼义”的关系。所谓“礼义法度”“生於圣人之伪”,并不表示圣人能凭空自为“礼义法度”,而是说,继往圣之大成,开制度之新貌,立“礼”

为天下大“法”,非“圣人”莫能为之;就礼的完备及其成为“法”的可能性而言,确实可以说它“生”于“圣人之伪”。

能以“礼法”统率天下的“圣人”,当然即是“圣王”。由苟子将“圣王礼义”之必要归宗于“礼法”的统治,就可理解他批评“性善”说“去圣王,息礼义”的真实含义。孟子主张扩充人的“善端”、“反身而诚”,荀子所看重的“(礼)法”确实不太可能在他的“性善”说中占有一个重要的位置。

前文已述荀子为“重圣王礼义而主性恶”。由于“圣王礼义”本质上意味着“礼法”,也可以说,显明“礼法”之必要性,是他论“性恶”的重要意图。“礼法”一方面表明,礼义作为“人道”,要真正落实于现实层面,不能仅仅诉诸人们的内在体认,而必须更多地依靠具有强制色彩的外在规范:“法”;而一种需要政治权威予以引导管理的“人性”,不可能被说成是“善”的,因此也不应该任其自为。从这一角度看,并考虑到“性善”论的影响,“性恶”的判断显然很有必要。

另一方面,“礼法”也可以理解为,荀子所说的“法”,并不着眼于形式上的合法性,关键在于“法”的实质内容是否正当,或者说,是否合于礼——这一点,从他“非礼,是无法也”的说法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印证。他的这一态度,明显与现代西方的程序正义观念背道而驰。确切地说,在他,“礼法”绝不可能表示“正义就是指合法性”,而毋宁说,只有符合“正义”(礼义)的规范才具有“合法性”。在此意义上,就可以理解荀子何以在《正论》中反对“尧舜禅让”之说,而在《成相》中却又认可“禅让”。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地方,其实是互谐的。反对“禅让”的说法,是因为天子之位可以“德”有,而不可以授受,与论汤武非“篡”实一脉相承;认可“禅让”,则意在明推贤让能之意。在荀子,“禅让”说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描述了一个历史事实,而是它所隐含的“天子唯其人”的正当性诉求。顺此,也可以对一种关于苟子未将“君位”之承接纳入“法律轨道”的批评稍作回应。

从他的“礼法”主张看,这种关乎统治的形式合法性的问题,很可能是他不会考虑的,因为对于他来说,只有“礼法”的统治才是最为根本的,而一旦将“君位”的承接归为形式上的合法性,礼是否成为“法”,有可能会退居至次要的地位。

“礼法”的上述两层含义——无论是礼应当成为“法”,还是“法”应当合于礼义——都表明,“礼法”的问题最终决定于政治权威,换言之,取决于他们怎样看待“人性”及人之所当为。由此,就可以解释荀子何以在《性恶》中特别提到尧舜的一段对话:

尧问於舜日:“人情如何?”舜对曰:“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於亲,嗜欲得而信衰於友,爵禄盈而忠衰於君。人之情乎!人之情乎!甚不美,又何问焉!”唯贤者为不然。

这一节是出于荀子的设想还是实有其事,并不重要。关键在于,由于尧、舜特殊的政治身份及其政治功绩,上述对话使“性恶”说的意义更加清晰。荀子表示,在这些具备“圣人之知”的圣王看来,礼义忠孝无疑是人之所当为之事,但它与人的天然情性之间显然有着巨大的差距。由于“礼法”正是为了弥合这一裂缝而设,其必要性就自然地突显出来了。由此可以考虑:荀子为“礼法”而言“性恶”,很可能在相当程度上采用了政治权威的视角。关于这一点,他实际上已经有所暗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

……是散名之在人者也,是后王之成名也。

表面上看,这似乎不过仅仅在作概念区分。但是,“名无固宜,约之以命”,“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性”到底是什么,其实是一个约定的问题。譬如孟子“性善”说以“人之为人”论“性”,若久而成俗,也似无不可。然而在荀子,必须将“性”定位在“生之所以然者”,因为这是“后王”成“名”之所在。换言之,荀子之所以把人的欲望本能看成“性”,并进而据礼义标准断言“性恶”,是基于“后王”这样一个特殊的角度,而这一角度,无疑与“(礼)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苟书中这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既在相当程度上说明荀子主张“礼法”的深层原因,也透露了,他论“性恶”,不只针对一般人,而且特别预设了一群拥有政治权力的宣讲对象。就此而言,他的“性恶”说其实具有比较鲜明的劝说色彩。从“礼法”的角度看,这一劝说或许可以理解为,告诫那些已领受过“国之命在礼”的训示的在位者:人性如此,礼应当成为“法”。

但是,如果仅从权威性规范(法)的角度理解荀子谈“性恶”的目的,有可能将他所说的“人性”之“恶”绝对化。实际上,这种“恶”并不意味着人冥顽不化、全然封闭于自己的“恶性”之中,因为,在申言“性恶”的同时,苟子也表示,人是可以被教化或影响的。正因此,他特别在《性恶》篇末劝人学于“师”、“友”:

夫人虽有性质美而心辩知,必将求贤师而事之,择良友而友之。得贤师而事之,则所闻者尧舜禹汤之道也;得良友而友之,则所见者忠信敬让之行也。身日进於仁义而不自知也者,靡使然也。今与不善人处,则所闻者欺诬诈伪也,所见者污漫淫邪贪利之行也,身且加於刑戮而不自知者,靡使然也。传曰:“不知其子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左右。”靡而已矣!靡而已矣!

此节之前,荀子又勉人以“上勇”、“中勇”,更突出了这里的劝说意味。他对举事“贤师”、友“良友”同“与不善人处”的完全相反的后果,显明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巨,戒人慎择其所学所处。这里,荀子没有再讲“性恶”,反而甚至言及“性质美”。这不必视为其表达上的矛盾或疏忽之处,而应该看成他的一种极而言之的说法:即便“性质美”,也需学于“师”、“友”,更何况人之“性恶”。由此,他不仅缓和了由“性恶”说可能带来的紧张感和悲观意识,予人以“善”的希望,更为重要的是,愈发突显出“师”、“友”之必要。这并不是荀子在《性恶》中第一次谈论“师”。《性恶》开篇即点明人“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得礼义而后治”。篇末再论“师”,除示人以为学之道外,从论说策略上讲,也可以视为对篇首讲“师法之化”的一个照应。这一照应并未完全把握“性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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