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道德培养
医生的职业是神圣的。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们要用生命的1/3时间去从事自己的职业。因此,加强医生职业道德修养,努力践行职业道德要求,对每名医务工作者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拜金主义、权钱交易严重地腐蚀了部分医务工作者。因此,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必须从医学生抓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1981年在全国第一次医德学术讨论会上,专家们用“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来表达社会主义医德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这一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与科学精神的统一,体现了历史时代性与专业性的统一。所以,必须培养未来的医生具有高尚的医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精神,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贵人、尊生和爱人为原则。即天下万物以人为贵,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热爱患者”。要以解除患者的痛苦为己任,一切为患者所想,为患者所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医生,才能肩负起医生的神圣职责。
(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在人类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创造性思维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创造实践,始终具有至关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事实证明,所有科学家的创造发明,都取决于其创造性思维。20世纪的诺贝尔医学奖,作为近百年医学科学研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创造性思维成果的荟萃,生动地反映了这一点。1919年诺贝尔医学奖的获奖者,比利时微生物学家博尔德特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巧妙的联想所提供的方法论基础。1936年诺贝尔医学奖的获得者为奥地利生理学家列维,他的成功在于抓住了一闪即逝而又重现的灵感,证明了蛙心跳动的化学媒介作用。1962年诺贝尔医学奖的获得者,英国生物物理学家克里克和美国生物学家沃森,提出的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是生物学史上的革命性事件,他们的成功在于大胆假设,把复杂的三维问题变为简单的一维问题处理,从而提出了DNA中碱基配对的思想。
从这些科学创新中我们看到,新理论都是对原有科学理论的思想突破,这些突破正是创造性思维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创造性思维并不限于极少数天才,乃是人人都有的普遍情形。
人与人在创造性思维方面的差异,仅有程度高低之分,而非全有或全无的问题。21世纪的医学生只有把创造力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化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努力丰富知识、占有足够信息、建立合理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各种知识和技术,善观察、敢质疑,学会发现和提出问题;积极发展想象力,培养科学思维能力;注意集中思维热点,及时捕捉灵感;积极参与和开展科研活动,养成强烈的创造精神,才能保持自己创造力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培养创造性思维,发展创造力,为医学发展作出贡献。
(三)独立获取新知识、掌握与应用新技术能力的培养现代医学迅速发展,要求每一名医生不仅要有扎实的基本功,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精神,而且要能够将最新知识与技术应用于救治患者的临床实践中。
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一名合格的医生要应用这些最先进的知识与技术来指导自己的实践,就必须广泛地吸收各方面的医学最新信息,从中找出解决具体问题的答案,跟上医学最新发展。要实现这一目标,医生就必须具有较强的独立获取新知识、掌握与应用新技术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在医学生阶段,注重提高自学能力,拓宽知识面,培养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基本技能的培养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名刚从学校毕业的医生学,可以肯定他已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医学知识,但他并不能算作一名合格的医生,其原因就是没有实践,也就谈不上正确应用这些知识。因此,医学生从毕业实习开始,就要注重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努力做到多看、多写、多做,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基本职业技能。
(五)处理人际关系与人合作能力的培养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人类健康的需求,医生的任务从单纯治疗疾病,转变为“促进健康、防止疾病,提供初级卫生保健”。医生所面临的服务对象不只是医院的患者,而是要走向社会面对群体。需要平衡、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卫生保健要求,还要在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都能够协同工作。因此,要求未来医生具备良好的合作意识,真诚的合作态度和完善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的能力,从事社会工作的能力,包括人际交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六)注重法制观念培养,增强法律意识
医者是以人之身为对象的特殊职业。它既有道德责任,又有法律责任。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转轨带动社会生活各层面发生深刻的变化。整个社会法律意识萌生,社会全面法治的进程已经启动。因此,未来的医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必须从医学生的教育入手,加强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其次,加强在职医生的职业法律意识。毋庸置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学尊严,维护从医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秩序,应当成为医疗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一名合格医生,仅仅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懂得法律,遵守法律,特别是医疗法律法规,在医疗实践中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己的行医行为,增强责任心,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
第四节医疗中的人际关系
医疗人际关系是指医疗实践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包括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医务人员相互之间)、患际关系(病人相互之间)及医社关系(医务人员与社会其他人员之间)。正确处理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建立和发展新型的医疗人际关系,对于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节着重介绍医患关系和医际关系。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关系及其类型
医患关系是以医疗职业为基础,道德为核心,并在医疗实践活动中产生与发展的一种人际关系。广义上说,就是指医疗单位中各类人员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建立起来的联系。
关于医患关系的基本类型,国内外都有一些不同的提法。但比较公认的是美国学者萨斯和荷伦德提出的分类方法,即按照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与活动态势的主动性大小,分为3种类型。
1.主动——被动型这种模式的医患关系,医生始终居主动地位,对患者的诊疗全权作出决定。患者是被动的,只是一个生物体,必须服从医者的一切安排,不能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不能发表对诊疗的意见。医患关系的特点是:医者为患者做工作。这种模式只适合于危重患者,智力严重低下者。对于医生来讲,把大多数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主动配合和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全都排除出去,不仅会影响诊疗效果,而且还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和医疗事故的发生。该模式有很大缺陷,不符合医学科学发展的要求,不应广泛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