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医疗服务的特点与医疗纠纷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其人员、设备等医疗资源和条件,运用医学理论和医学技术,按照法定的医学规范或公认的医学标准,以及国家确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提供及满足就医者恢复或维持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需求的专门性活动。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医疗服务特点具有密切的关系。
一、医疗服务的特点
医疗服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疾病诊治和健康保障的特殊服务,除具有一般服务的共性特点外,还具备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医疗服务专业性强
医疗服务人员、服务流程、设备设施等均有很高的专业技术含量。从医疗服务人员来看,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多年严格的医学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为医疗消费者提供某一种类型的医疗服务。从医疗服务流程来看,医疗服务的流程复杂多变,分工细,涉及多学科、多部门,需要医疗机构内部各个方面的广泛配合与协作才能共同完成任务。
如一例外科手术,术前需要医生诊断,需要配合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需要提出合理的手术治疗方案;术中需要主刀医生、助手、麻醉医生、器械护士、巡回护士等共同协作完成手术;术后还需要医生和护理人员的通力配合。从医疗设备设施和医学技术来看,医学总是处于科学技术的前沿,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通常都具有高科技的特征,需专业人员使用和维护,医疗技术也总是与高科技形影不离,比如CT、磁共振、量子刀的问世,介入疗法、器官移植、基因重组、人体器官复制的临床应用以及虚拟成像技术、磁图机的产生等,这些诊断技术、治疗方法都具有明显的高科技、专业化特征。
(二)医疗服务由供方主导
由于医疗服务的高度专业化,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供方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作为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作出决策。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患者并不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需求带有较大的被动性。有时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患病,患病了也不清楚该不该去寻求医疗服务,即使寻求了医疗服务,也不清楚该购买何种服务,接受什么样的检查和治疗,服用何种药品,因此服务对象难以作出理性的选择。这样,医疗服务供方的决策就成为患方能否合理选择医疗服务项目的关键。
(三)医疗服务具有无形性
医疗服务是无形的,患者在接受诊治前,对医疗服务是看不见,摸不到的,不像商店里的商品有一定的形状、结构。医疗服务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有形的一面外,还有信赖、体贴、技术等无形的一面。在某种程度上说,无形的服务是更加重要的部分。患者在“购买”医疗服务的时候,靠的不是视觉、触觉等直接的感受,而是医疗机构或医生的声誉、口碑,以及对他们的信心和依赖。因此,他们往往在购买时难以直接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四)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存在着个体差异,同一种类型疾病的不同患者,在临床症状、体征、生理生化指标等方面都可能有所不同。即使同一患者在不同时期患同一疾病,也有可能因其生理特征、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及生活环境的变化而表现不同。因此,对同一类型的疾病,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或手段,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因人而异、因时而异。
(五)医疗服务具有即时性
医疗服务的消费与其提供是同时发生的,没有独立的交换环节,即具有时空统一性。这决定了医疗服务既不能提前生产,也不能够储存,只能在患者消费的同时提供服务。
(六)医疗服务要求具有无误性和高质量性
由于医疗服务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任何失误或过错、低质量的服务都会对人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通常要求医疗服务具有无误性,同时还应有较高的质量。
(七)医疗服务具有高风险性
医疗服务不像一般服务和有形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补救或者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医疗服务一旦对人体健康带来损害,将是难以逆转和补救的,服务的风险性很高。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①从服务对象看,存在一定的个体风险;②由于疾病谱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难以预测其趋势和结果,比如有些疾病早期临床表现与中期和晚期截然不同;③从医学本身看,医学科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其模糊性和经验性,一些治疗手段和药品还具有一定的不良反应。
(八)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探索性
医学行为的主要目的就是对人类医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索,了解人类疾病、衰老发生发展的机制等,并将这些研究获取的知识与经验造福于人类自身。但我们认识到,由于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在人类生命科学领域中还存在许多的谜团和未知事物。作为生命科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医学科学,也始终是在未知的生命科学领域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发展,同样充满了未知性。许多疾病的病因学、发病机制仍然不清,人类自身基因变化与疾病的关联仍在探索之中,人类自身组织器官与细胞的分子生物学、基因生物学特点仍然存在许多不明的领域。
(九)医疗服务结果具有未知性
人是千差万别的,每一个体的身体素质不一样。疾病也是千差万别的,外表症状或诊断相同的疾病,在其发生、发展的进程中会有不同的内在特点,而这些是不易为人所认识的。医生只能根据既往对同类疾病的治疗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已知的疾病个体的特殊情况,尝试治疗方法,这种尝试存在成功与失败的可能性。例如,相同的药物对同类疾病在不同的患者中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因为每个人的机体功能不完全相同,必然影响到人对药物的反应。如少数人会对某些药物过敏,肝、肾功能不全的人对药物的毒性可能较为敏感,有的患者对药物有效性可能敏感等。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近年来,医疗纠纷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的报刊之上,同医院“打官司”,找医生“讨说法”已逐渐成为许多患者的选择。同样,殴打医生,损坏医疗设施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似乎医患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强”“弱”势的划分使人们如火如荼地指责着“白衣天使”手中的手术刀。
然而,关于什么是医疗纠纷却存在着不同的定义,甚至在有的国家只承认有医疗过失的医患纠纷才是医疗纠纷。概括起来,所谓的医疗纠纷应当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活动产生认识上的分歧,而患者要求医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医疗纠纷必须发生在医患之间。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至于与其他非医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②纠纷的发生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诊断护理上有认识上的分歧。即在医疗诊断中,患方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等工作违背医疗规则,或者选择处理方式存在过错,与医方发生重大认识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如在骨折治疗中,错误使用保守包扎法,致使骨头坏死。医方显然在选择治疗方案中存在过错。③应当有某种责任的承担产生,必须是由于医院的过错或患方认为是医院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不应有的痛苦或者隐患,如功能障碍、后遗症等。也可能是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疗费用等。总之,应当是患者要求医院承担某种责任,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而在其纠纷之中,医方没有请求权,至于医生在医疗中被打、被骂、医院被患者损坏物品等,显然不属于医疗纠纷。
了解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就明晰了医疗纠纷并不等于医疗事故纠纷,也不是医患之间的任何纠纷都属于医疗纠纷,对于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显然不能只抱着一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知道做医疗事故鉴定,就认为高枕无忧了,而要认真分析其种类的区别,以便从法理上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
三、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责任心不强
1.病历记录缺陷,如病史询问不详,对患者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未检查患者凭主观想象编写病志或病历记录,手术过程记录与患者病情和实际不符,特殊检查、治疗、术前的病历讨论及与患者家属交代病情谈话记录不全面。
2.检查和观察患者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尤其是值班医生,护士对患者主诉和家属反映不耐心,不重视,一旦患者病情变化,发生严重后果,成为患者家属投诉医院延误治疗的主要内容。
3.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患者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4.对危急重疑难患者以不是本科疾病为由,互相推诿,不积极抢救,造成不良后果。
5.执行医嘱不认真,不及时,粗心大意,如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造成治疗错误。
6.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如张冠李戴,对有疑问的报告结果不复查,不分析,造成诊断治疗失误。
7.丢失重要医疗诊治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单、X片、病理腊块、标本等。
8.术后主刀医生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记录,患者出现紧急情况,影响及时抢救治疗。
(二)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1.医学知识掌握不全面,对某些疾病鉴别,诊断,认识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
2.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足和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治疗效果不满意。
3.缺乏药理知识,用药适应证选择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不良反应的有效措施。
4.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中的情况,造成误诊误治。
5.实习、进修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执行医嘱和治疗措施处理不当。
(三)规章制度不落实
没有按规定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患者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四)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纠纷
1.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2.患者不配合诊疗。
3.患者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自己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出现意外追究医院管理上和治疗上的责任。
4.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如自杀、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
5.不良的医德医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6.因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
7.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收费不满意,账目清单不准确,多记、少记或乱记,造成纠纷。
8.病案书写问题。随便修改病历,造成原始病历记载不一。给患者造成疑虑。
第二节医疗纠纷的类型
医疗事件指因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而使其与求医人之间发生的、以求医人的求偿权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赔偿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事实。医疗事件包括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医疗故意指医疗方故意违反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给患者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的行为。医疗故意给患者方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侵犯患者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就医权、尸体或器官处分权等。医疗故意包括医疗法人故意和医务人员故意。医疗过失指医疗方因其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存在的失职行为、技术失误等因素而给患者方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事件。医疗过失包括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根据情节的轻重、违反诊疗护理规则的程度、过错的大小,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差错纠纷;根据争议的问题不同,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意外纠纷、并发症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引起的纠纷及医疗行为关联问题纠纷等。
一、医疗事故纠纷
在大众的话语中,医疗事故用来表示患者方或求医方与医疗机构间因诊疗护理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即与大众话语中的医疗纠纷有相同的含义。然而,医疗事故的概念不但在医疗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学学理上对其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刑事法学上也存在不明确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