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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校园设施隐患伤害(3)

第一,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应当放在首位。在这些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过程中,学校承担着更多的社会义务来保护池们,让他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宽松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使用时间越来越长的教学楼,还有那些根本不符合标准就投入使用的学校,都存在着太多的安全隐患。2010年3月13日,福州一学校黑板报墙顶整体脱落,砸死5名学生;2010年5月26日广西一学校挡土围墙倒塌,3名学生死亡,21人受伤。这些血的教训让我们不得不再次重视学校的安全,希望学生能够不再担惊受怕,在学校能够安心地读书,茁壮地成长。

第二,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因为学校的疏于管理,学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务所导致的危害性后果,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受伤的学生支付医药费,以及一些其他的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项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学校责任人须为危害后果的发生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事会中,该校后勤人员明知校舍墙面存在安全隐患,却并没有采取措施,以及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直接责任人,并没有起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了吴晓刚颅内损伤,留有严重后遗症的严重后果,校长以及后勤人员应当为此负刑事责任。

消防通道被堵谁之过

案例回放:

某学校为了改善学校的环境,正在重新整修位于教学楼后面的操场,由于施工的原因,带来了大量的建筑材科和垃圾。这些东西越堆越多,施工单位甚至把一些建筑材料堆到了学校消防通道的后门,将这条安全出口给堵了起来。学校疏于管理和检查,并没有及时发现这一情况。某天,学校内部突发火灾,老师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一部分学生跟随老师从消防通道逃离,结果打开门队后发现外面堆满了建筑材料,根本无法从这里出去。他们只好返回,从其他出口撤离。在折返的过程中,因为耽误了最佳的逃离时间,尽管老师尽到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可还是有两名学生因为过量吸入有毒气体,失去了生命。

律师说法:

不管是居民区、商业楼,或者是校园,都必须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可以快速地将消防通道投入使用。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堵塞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消防通道的安全和畅通关系重大。

学校为了改善自身环境,对学校的设施进行修缮和施工无可厚非。不过修缮和施工所带来的建筑材料和废弃的建筑垃圾应合理地安置在妥善的地方,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出行。随意摆放很有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危及生命安全。将垃圾和材料放到消防通道的做法更是错误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消防通道安全和畅通才能够使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第二,学校有责任保障学校的安全。

《消防法》第16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尽到的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应当定期检查这些场所的安全和畅通,并且明确标出指示。在发现有异物堵塞、占用这些地方后,应当及时给予清理。如果发现有人故意堵塞,占用安全通道,应当及时进行制止。

第三,学校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因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了学生的伤害事件,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施工单位因为其行为的不当,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两名学生的死亡,学校和施工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楼梯护栏垮塌造成人身伤亡

案例回放:

某中学晚自习结束后,一千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蜂拥下楼。当学生从西出口行至2楼到1楼的拐角处时,楼梯护栏因承受不住众多学生的拥挤,突然向外垮塌。走在前面的学生顿时摔出楼梯,而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最终造成学生死亡5人,受伤30人的重大事故。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师在事故发生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才来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事实经查明:该教学楼2楼到1楼的照明设备已于半年前坏掉,但这期间学校一直没有修缮;而整座教学楼因建设多年,里面的楼梯护栏已明显存有安全隐患,有学生家长曾给学校提出要求修缮。后学校进行过简单维修,但因资金问题学校没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缮。

鉴于以上情况,受害者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包括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学校回应学校已经进行过修缮,事故的发生属不可抗力因素。而且如果相关负责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应免除了学校的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学生自己拥挤造成的,学校对此并不能预见。所以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家长与学校在学校相关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多名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案例中学校声称已对楼梯护栏进行过修缮,事故的发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事实并非如此,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与克服,且外在于人行为的自然性因素。案例中楼梯护栏虽已被修缮过,但学校因资金问题并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学校应该预见这种情况下建筑物仍会存有安全隐患。并且事故的发生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并非外在的自然因素。所以学校不能以事故原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而推卸责任。确切地讲,案例中的事故属于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负责人,明知学校校舍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有危险而不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不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伤亡的行为事故。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例中的学生在没有照明灯的情况下,难以判断护栏倒塌和有学生拥挤致倒,所以事故中学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例中事故相关负责人已构成犯罪。犯罪的客体是学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案例中犯罪的客体是其中5名学生的生命权和30名学生的身体权、健康权。犯罪的主体是学校中对教学设施负有管理义务的相关负责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当其存有危险或安全隐患时,学校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上报相关部门。案例中学校对楼梯中坏掉的照明灯没有及时修复;对于楼梯护栏只是做了简单的修缮,其中仍存有安全隐患。犯罪的主观方面,学校相关负责人存有过错。他们应该预见到照明灯坏掉和护栏不牢固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或是预见到了隐患,却轻信事故能够避免。主观上学校相关负责人存有过失。学校相关负责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能因此推卸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因为学校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责任,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所以学校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学生或是死者家长)治疗过程中损失的经济利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学校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这无疑给学生家长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所以学校在赔偿过程中除以上项目外,应另为学生家长进行精神赔偿。

教学楼脱落红砖将学生砸死

案例回放:

某高中一年级学生杨某和刘某下课后一起到食堂吃午饭,他们刚走出教学楼两米,便被突然从教学楼第9层楼外墙面脱落的贴面砖砸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和刘某的同学即刻将两位同学送到医院抢救。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事故经过一星期的论证,该市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份通报称这是一起严重事故。勘察现场发现,面积达6.3平方米脱落处的红砖全部脱落、劈裂,落下的红砖厚度达2至10毫米。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红砖耐久性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一工程的技术档案中,建筑所用28万块墙体红砖没有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实验报告中,有一份无生产厂家,特别是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能进行检验,这是红砖3个性能指标中重要的一项。对于应当由谁来承担这一事故的责任,有关各方各执一词。受害者监护人认为本次事故受害者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事故的发生源自学校教学建筑存有安全隐患,而校方没有能够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校方则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学校建筑物引起的,教学楼本身并没有使用太多年,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存有安全问题,之所以会发生此次事故,完全是因为施工方在建此教学楼的时候使用了不合格的红砖引起的.所以应当由施工方来承担责任。而该教学楼的施工单位则声称,教学楼建好后,是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所以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学生家长与学校对此次事故协商未果,于是将该中学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案例中受害者刘某和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南学校教学楼上的贴面砖突然脱落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事故发生后学校若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例的归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要求原告寻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只要举证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三个要件: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然后法官根据以上三个要件来推定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有错误。过错推定通过已知的事实对未知进行推断和认定。在受害人能够举证三个要件的情况,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相比较过错责任原则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而言,是一种举证倒置的方法。原告不必举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而是由对方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过错推定的方法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学校有义务为在校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负有对校舍进行管理和修缮的义务。案例中学校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它的不作为,且这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存有因果关系。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后客观上没尽到义务,主观上应当预见建筑物存有的安全隐患可能会给学生和教师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或是预见了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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