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米和他的同牢房的室友都是志愿者,他们统一参加一项研究,体验一段为期两周的监狱生活。通过随机投掷硬币的方式,有些志愿者被分配担当囚犯的角色,其他人则成为看守。所有人都经过了很多心理测试、面试,是从大量学生志愿者中间挑选出来的,他们被确认为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囚犯整天待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
这些学生一旦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会发生什么情况?处于看守角色时,原本温文尔雅的大学生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看守们强调囚犯必须无条件遵守所有规则。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失去某种基本权利。开始的时候,基本权利包括读书、写作或与其他牢友交谈的机会。后来,最轻微的抗议也会导致失去诸如吃饭、睡觉或洗漱这样的基本权利。违背规则还会收到惩罚,去做一些卑微、机械的工作,如直接用手清洁厕所,做俯卧撑时看守踩着囚犯的后背,关几个小时禁闭等。看守们总是构思一些新的花招让囚犯们感到自己卑微无力。
作为囚犯,原本心理稳定的大学生很快就行为怪异,意外的命运让他们无赖的要求退出。这帮人被捕不到36小时,囚犯的一次反抗活动流产,作为其中的一个小头目,8421号囚犯早晨醒来开始失声痛哭。他变得有些情绪激动、思维混乱、而且严重抑郁。第二天,又有3名囚犯出现类似的应急症状。还有一名囚犯,当假释委员会拒绝他的假释请求之后,他全身起了同心身因素相关的皮疹。
因为观察到这样及其严重而且意外的情绪和行为后果,这5名有极端应激反应的囚犯被提前释放离开了这个不寻常的监狱。
而且到了第六天,心理学家就被迫终止了原本预期两周的实验。尽管他们说他不愿意再有这样的经历,但他觉得这段个人经历很有价值,因为他对自己、对人性都有了很深的认识。幸运的是,汤米和其他学生基本都还健康,他们从这个高度紧张的情境中恢复过来,多年来的跟踪研究没有发现什么副作用。正因为有了这些参与者的贡献,我们才获得一个重要的发现:模拟监狱情境能在监狱看守人员和他们所监禁的人心目中创造一种全新的社会现实——真实的监狱。
除了社会角色行为的期望之外,群体还有制定了许多对群体应该如何行动的期望,这种公开陈述和内隐的群体规则包含了特定的期望,告诉群体成员哪些态度和行为从社会角度看是适宜的,这类期望就是所谓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要归属于一个群体,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现其中的一套社会规范,这套规范以两种方式调节着群体情境下人们所渴望的行为:所有人或多数人的某种行为整体划一;某些人违背社会规范将会产生负面后果。意识到给定群体情境的规范,有助于成员适应形势,调节他们的社会互动。
在偏离社会规范时,群体成员一般能估计出自己可以走多远,否则就会体会到群体的强制力量,感受到3R:嘲笑(ridiculous)、再教育(reeducation)和排斥(rejection)。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中,他们在虚拟网络群体的角色和期望的自由度比现实世界要大得多,就是因为虚拟网络的规范性不完善。要想实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他们的社会化过程中必须注意网络这个特殊的虚拟空间内的群体规范性和角色期望不能偏离现实社会规范。
从众(conformity)指人们采纳其他群体成员的行为或意见的倾向。当我们接受一个社会角色或者屈服于一种社会规范时,我们某种程度上就会“从众”于社会期望。日程生活中的从众现象,多数体现了规范性和信息性印象:人们希望被人喜欢或接受,这促使他们转向关注特定的参照群体,寻求信息以了解什么是恰当的态度和正确的行为。
社会化最初被认为是一种对个体的单向活动,后来提出了社会与个体的双向活动。再后来提出了“再社会化”,即对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与此同时,心理治疗也进入了社会化研究的视线,从社会化的角度,把心理治疗认为是帮助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再社会化原理再社会化就是指对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过程。在矫治青少年网络犯罪中,我们引入再社会化的理念,就是在对有罪的青少年个体处以刑法的前提下,不是以惩罚和打击为目的,而是让有罪的青少年“适应社会”,重新获得自由和健康成长。马克思认为,自由是罪犯的内在属性,所以自由也是青少年罪犯在社会化的基本内容。
从认为网络犯罪的青少年是触犯刑法而应当收到惩罚,到将他们视为一个社会化失败和适应不良、从而需要重新社会化的人,对传统的犯罪学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把网络犯罪的青少年认为是有心理障碍或疾病需要治疗的人,注重培养和发展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的健康心理和人格,强调心理矫治与社会情境以及教育、劳动等行为塑造过程,解除犯罪的青少年的心理缺陷或心理问题,形成全社会合力来实现对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再社会化的改造。对网络犯罪的青少年改造和矫治的最终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这与传统的罪犯监狱化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台湾大学法学院蔡墩铭指出,罪犯受到再社会化还是监狱化,对他们将来的改善和重新融入社会十分重要。
导致罪犯监狱化的因素很多,如监狱的非人格化措施,群体拘禁制度,社会关系中断,对监狱生活方式的习惯,对不法行为的学习,对监狱内价值的认同,等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罪犯很可能产生诸如依赖性、缺少思考性、被动性以及惰性等等,这些特征的人格化对罪犯回归社会后的社会适应性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网络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利性影响更大,可能贯穿到青少年的一生之中。
刑法制度难以避免罪犯的监狱化,但是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中,我们应当尽量减少监狱化的影响,包括改良监狱制度、解除不良非正式群体、维持与社会联系、建立社会辅导制度、组织罪犯参观社会、允许罪犯节假日返回社会、扩大接见范围等等。
加强罪犯再社会化,使他们出现社会性,是对抗监狱化的有效途径。监狱应该重视罪犯的社会教育和训练,以罪犯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进行矫治和改造工作。
心理学家勒温将物理学上的“场论”运用来研究“需求”、“动机”,创立了“场动力论”,并用如下公式表示:
B=F(P,E)由此表明,心理或行为是个人(P)与环境(E)交互作用的函数关系,人的心理或行为的改变就是现实的生活空间中内在与外在的心理力场交互作用的结果,其发展的实质在于社会化。
场即社会生活空间,包括个人及有可能影响个人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切事件。力表明了心理和行为变化的原因,由个人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产生。可以有几个力在特定的空间内作用于一个点,形成合力,作用于心理和行为。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就是不断拓展个体的活动和交往范围,建立新的“心理场”。如何帮助青少年建立健康的“心理场”,拓展他们的个体活动和交往范围等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和方式,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罪犯再社会化是一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是将“违抗的人”、“不能适应的人”纳入再社会化的过程。成功的再社会化必须由“顺应”到“适应”,最终“能够自我管理”,实现社会化在个体身上的内化过程。心理学家凯尔曼(Kelman)描述了价值内化的三个阶段:顺化、认同和内化。顺化是表面上接受,外显行为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认知和情感上与他人并不一定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态度受到外部奖励或惩罚的影响,是因为外在的压力而形成的。如果外在情境发生变化,态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认同是在思想、情感、态度上主动接受他人的影响,并且在外显行为上保持一致性。内化指在思想观点和情感态度上与他人一致,进而产生的相应的外显行为。
我们必须认识到尽管思想情感上接受和认同,并且具有一致性,但是行为的外显也还受到其他“场力”的影响。青少年网络犯罪防治固然要遵循价值内化的三个阶段,但是还应该综合考虑到其他相关的影响因素。
总而言之,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各类理论模式的视角与具体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毫无疑问,以上理论都是着眼于“人”之所以为“人”的研究——人的行为及其发展变化是有原因的:人是可以改造的,只要有科学的观点和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的目的就在于改变人、发展人。由此出发,心理学家的种种探索,为我们从不同侧面打开了“心灵改变”之路:
精神分析理论及其治疗方法,目的在于帮助人理解与消除心理冲突的根源*行为主义理论及其治疗方法,目的在于了解与改变人的行为并获得良好的适应*人本主义理论及其治疗方法,目的在于帮助人认识自身的潜能,获得自我实现的动力。
科学史以来关于心理治疗的理论模式多达数百种,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理论基础中的几种主要取向。后来的理论学派在对之前理论学派的批判中建立自己的体系和观点,促进了各个学派的改进和发展。人们从中获益,丰富了对心理和行为的认识,也为实践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心理学不断发展,与各个学科交叉研究的过程中,整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心理学家史密斯曾对美国心理学会中临床心理分会的400多名成员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在他们的咨询和治疗工作中,折衷主义的理论倾向最为突出。在实践中,特定情境下运用最合适的某种模式,但是总会或多或少的综合应用其他的理论或治疗模型。在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工作中,我们应该汲取各个学派理论的精华,探索和创新具有自己特色的防治途径和方法。
下面的三节内容,将集中以精神分析治疗、行为分析治疗和人本主义治疗等三个不同的心理治疗理论为基础,探索青少年网络犯罪防治的不同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