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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与手段(2)

3.利用网络破坏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类犯罪(1)建立网站或个人网页,散布违法言论网上传播的信息数量巨大,更新速度快,内容广泛,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某些反动言论借助于网络得以传播。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成熟,尚未定型,对某些事物或观点言论缺乏辨析能力,易产生偏激情绪,意志力薄弱,有些随心所欲,甚至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这种叛逆心理使得他们对一些反动观点持认可态度,并建立网站或匿名的个人网页加以摘抄删改或原封不动的照抄过来,供自己阅读、查阅或供他人阅读、查阅。由于互联网起源于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青少年在接受西方某些先进思想观念的同时,难免会受到不健康的、反动的西方意识形态的侵蚀。有时甚至下载一些反动言论,在校园里或课堂上散发,成为网络垃圾的传播者。

(2)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在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他人的计算机文档毁损或信息丢失,或利用网络自身的脆弱性攻击网络设施,破坏网络信息的传播。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的“鑫诺卫星”事件。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案件在我国还是少见,但从世界上其他国家发生的案件来看,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它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②他们进行的恐怖活动,使国家或地区的通信、指挥、交通、供电等系统的网络系统遭到破坏或瘫痪,给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带来巨大威胁;③造成多数计算机资料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些犯罪分子掌握了各种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常常攻击互联网,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从1946年电子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国防、科技、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从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闯入了计算机系统而已,并没有造成直接损害,但事实上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一些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一旦遭到非法侵入,这些数据社会处于失密状态。这些非法入侵计算机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密、电子钱财或知识产权等等。

4.利用网络游戏及网上出现的“黄、赌、毒”问题引发的其他犯罪青少年人正是接受教育,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因此外界环境的影响对其相当重要,可是现在网络上出现的“黄、赌、毒”等问题也是当今社会令人担心、忧虑的问题。随着形形色色的网站的设立,黄色信息影响了许多青少年人,由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的控制,青少年人就到网站上去浏览、观看,暴力游戏、毒品犯罪也是随时出现,使许多青少年人深受其害,沉醉于网络。

一个人能否在被多次杀死后还能再次复仇呢?毫无疑问,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由此可以看出,现实与虚拟是泾渭分明的,话虽如此,但是在网络游戏中杀红了眼的玩家却往往对二者混淆不清,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前不久,四川省什坊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因网络游戏而引发的血案。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手段犯罪手段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步骤等,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采取一定的方法。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计算机及其拥有的计算机技术知识来实施,但具体应用的方法却是多种多样的,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在线传播破坏性病毒或逻辑炸弹、蠕虫、特洛伊木马等其他破坏性程序犯罪行为人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而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这种网络上的破坏可以用来获取经济利益,促成恐怖分子的非法行为,或是偷窃数据或程序以达到恐吓、威胁的目的。这种对通过网络传播从而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解释,罪名应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中所规定的内容事实上就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明确规定了对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的处罚。第286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中列出的犯罪行为与上一款有所不同。行为人可能通过上述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了破坏,也有可能仅仅是通过上述行为来进行其他目的,并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在其他方面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刑法也将其归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为:“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病毒是一种人为的特制程序,具有自我复制能力,很强的感染性,一定的潜伏性,特定的触发性,很大的破坏性。计算机的信息需要存取、复制、传送,病毒作为信息的一种形式可以随之繁殖、感染、破坏,并且当病毒取得控制权之后,他们会主动寻找感染目标,使自己广为流传。

2.袭击网站袭击网站即侵入网站服务器主机,并在其中设置袭击程序,在特定的时间内袭击目标网站,使其系统局部功能失灵,并导致网站网络系统瘫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将这条罪名规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就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更大范围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目的有很多,甚至有些仅仅是因为黑客的好奇心作祟。在绝大部分情况中,犯罪行为人是以窃取和篡改系统内部的数据为目的,而且很有可能并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表面上看来仿佛并没有太大的危害性,但是其潜在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一般都具有保密性,特别是国家重要部门或是公司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它们都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对自己的系统网络加以安全保护,但是任何措施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被非法者入侵的可能性。而且此类犯罪行为非常难以被发现,因为它并没有对计算机系统造成任何损害,尽管如此,但是重要信息、数据的丢失,国家机密或是商业秘密的公开而造成的损失更是无可估量的。

4.电子盗窃与网络窃密电子盗窃即是以解码、修改指令等方法,擅自破译他人接受某项网络服务的密码,侵入系统终端,达到盗获他人网络接入服务的行为。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账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账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网络窃密,即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5.网上教唆或传播犯罪方法网上教唆他人犯罪的重要特征是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直接见面,教唆的结果并不一定取决于被教唆人的行为。这种犯罪有可能产生大量非直接被教唆对象同时接受相同教唆内容等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弥漫性。

6.网络诈骗网上诈骗是指通过伪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据、篡改电脑程序等手段来欺骗和诈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包括利用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商务、电子银行、在线商店、网上拍卖等业务,从事假支付、真诈骗的活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方式,互联网本身具有的无边界性和开放性,使网络上的交易也面临了重重危险。使用虚假的信用卡和证明文件作为掩护,诈骗犯们可以自如地在网络上通过“合法”身份进行诈骗行为,使得破案的难度加大,而人们对网络安全的信任度更是大大下降。David LaMacchia一案中,David是一名21岁的麻省理工学院的学生,以加密的地址匿名在网络上设立了一个电子公告栏(BBS),并且鼓励网络使用者上传流行的应用电脑软件以及电脑游戏。然后他将上传的软件转发到另外一个地址,在该地址上,知道密码的网络用户就可以下载应用软件及游戏软件。在事情泄露后David被拘捕,被指控违反了美国电信欺诈法案。但由于他并没有从侵权行为中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所以当时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制裁。但是这一事件却引发了司法及立法机构对此类网络上的软件侵权事件的重视,他们认为这一种对软件的侵权行为,即使侵权者并没有商业动机,也应该对其处以刑事及民事上的处罚。

7.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即出于各种目的,以向各电子信箱、公告板发送或粘贴大量有人身侮辱、诽谤、或恐吓等内容的文章或者图片和散布各种谣言的方式来侮辱、诽谤和恐吓他人。

8.网络色情传播通过建立色情网站或匿名的个人色情网页,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广泛传播流传,危害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一些青少年迷恋于网络色情,也建立色情网站或匿名的个人色情网页,宣扬色情。国际互联网是一个“无主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网络。有了互联网,无论大人小孩只需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查阅色情信息。因特网赋予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以更大的广泛性和更高的集中性,且由于网络支持图片传输,于是大量色情图片、电影等就横行于网络上,导致了大量的犯罪的出现,也影响了网络环境。

9.网上赌博在网络时代,赌博犯罪也时常在网上出现。美国纽约曼哈顿区检察院曾于1998年2月底对在互联网上赌博的14名赌徒进行了起诉。负责该案的美国联邦检察官认为,美国有几十个公司利用因特网和电话进行体育赌博活动,每年赌资可能有10多亿美元。

10.高技术侵害这种犯罪是一种旨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15岁美国少年米尼克,凭着破译电脑系统的特殊才能,曾成功进入“北美防空指挥中心”电脑系统。

11.高技术污染高技术污染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面广、速度快,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控制,造成的损失将不堪设想。

12.滥用计算机系统滥用计算机系统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输入或者传播非法或虚假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网络没有任何国界的限制,只要联机上网就可以去到互联网上任何一个角落,所以在网络上发布非法或虚假信息而对公众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比通过传统媒介要大得多也严重得多。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进行的犯罪还有很多,比如利用网络电子布告板免费发送软件、非法复制软件、侵犯著作权;利用网络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利用网络传播内容淫秽的视听资料的;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等。

此外,网络犯罪还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权、网上报复、网上盯梢等多种形式21世纪,是高科技的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也迅速普及到千家万户,使其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在网络技术给我们的国家、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它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了负面作用,尤其在青少年犯罪方面,如果调整、控制不力,网络已成为其犯罪的诱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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