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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预防的基石:家庭预防(1)

家庭教育与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良的家庭因素不仅影响着中小学生的正常社会化,而且是导致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应从改善家庭环境和结构、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创新家庭教育理念等方面狠下工夫,加强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家庭预防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家庭因素。另外,家庭成员自我完善、自我改变。创建学习型家庭对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明确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对家长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我国法律有明确要求,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之深入到每个家庭,深入到每个家长的心目中,让广大青少年的家长清楚自己的职责。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青少年;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青少年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青少年,引导青少年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青少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青少年结婚,不得为青少年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青少年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青少年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青少年不得吸烟、酗酒。青少年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青少年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青少年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青少年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父母对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青少年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严加管教。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由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家长对于子女,尤其是对于正处于社会化关键时期的中小学生,既担负着“养”的责任,更担负着“教”的责任。一些家长误以为自己只要让子女吃好、穿好、不生病、身体健康就行了,而教育的责任主要由学校来负;一些家长认为自己的素质本来就不高,难以担当教育的重责;一些家长因为与子女沟通不良,子女对其教育存在抵触情绪,干脆就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所有这些都只是家长对家庭教育作用的误解。

家长是子女最初的教育者,也是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教育者,虽然中小学生在学校里接受全面的社会教育和素质教育,但家庭教育在其社会化过程中的影响依然是最直接的,因为在未成年人的心目中,家长是他们最可信任、最可依赖的人,尤其是在中小学阶段,他们要在社会交往和自我发展中建立正确而积极的自我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识社会和适应社会、养成与社会相适应的人格特征等,都必须从家长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因此,家长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意识,积极承担起对子女的教化职责,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念、良好的个性品质以及对社会的合理认知去教育和影响子女,避免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冲突,使家庭教育在中小学生的社会化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家庭教育要做到科学化、多样化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父母的愿望,但在子女的教育上要采取符合子女身心发展特点的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与需求,力求做到科学、多样、合理、有效,采取“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因人施教,因势利导。

有些家长不关注子女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根本不了解子女在想些什么、要做些什么以及面临什么实际问题,常常以自己的意愿代替子女的意愿,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我这都是为了你好”,以家长意志压制子女,以命令和呵斥管制子女,动辄打骂训斥、讽刺挖苦,甚至体罚或赶出家门,使子女非但没有体会到父母的“良苦用心”,反而感受到了父母专制的压力和体罚的冷漠、感受到了自己不被父母重视和尊重。这种教育方式只会使子女与父母之间产生深深的隔阂,使子女对父母的管教产生抵触和对立情绪。有些子女更是为了逃避父母的专制而向外寻求“心理安慰”,甚至离家出走,极易因分辨能力不强而结交不良关系,产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而有些家长因为“管不了”或“懒得管”,对子女疏于管教,放任其“自生自灭”,而中小学生正在“学习成长”中,对许多事情仍处于一知半解状态,正是需要父母的教育指导,而父母一味地“放”,容易使子女产生社会化缺陷,导致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

中小学生正处于自我意识发展的转型期,在心理上,他们既希望父母“管”,又希望父母“放”,既希望获得父母的关爱和指导,又希望得到父母的尊重和认同。因此,家长应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和需要采取民主而弹性的管教方式,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既有关心引导,又有尊重和商讨,少一些“你必须……”、“你肯定又……”、“你一定要……”这样的结论式、命令式的口吻,多一些“你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怎样做才会更好一些?”、“你是怎样理解的?”、“我可不可以听听你的解释(看法)?”这样的尊重式、探讨式的语气,循循善诱,正确引导,这样,子女既感受到了父母的关心和尊重,又在心理上对父母产生高度的认同,愿意接受父母的意见和建议,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家长要注重言传身教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子女起着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子女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接受着来自于父母的教化和影响,家长对社会和人生的态度、为人处事的方法、生活习性方式等,给子女提供了最初的印记和榜样,这种影响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作用的。例如,有的家长在社会认知和态度方面发生偏差,不看主流,片面夸大社会的阴暗面,或者站在个人利益的立场上,当着孩子的面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久而久之,会使子女过分关注社会消极因素,不能客观地看待社会现象,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和埋怨情绪,甚至产生反社会的心理和态度;有的家长为人自私自利、虚伪狡诈、报复心强、嫉妒心重,给子女以不良影响;有的家长言行粗俗低级,使子女习得不良的行为方式;有的家长本身就有越轨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这一切都会给子女产生错误而有害的影响。

由此可见,家长的思想品德、生活态度、言行举止等不仅仅是关乎家长个人的事情,而且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大问题。家长注重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对于促进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家长要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法制观,加强道德修养和行为修炼,做到孝敬老人、关爱子女、夫妻恩爱,邻里和睦、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严于律己、宽于待人、关心社会、服务社会等等,在子女面前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和榜样;同时家长要做到言行一致,避免给子女“教”一套,而自己又另外“做”一套,要做子女的表率,给子女予良好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

家长要通过学习提高教育水平

家庭教育的效果如何取决于家长的素质和教育水平。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子女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遇到困惑和疑问时,他们往往会首先请教自己的父母。因为在他们眼里,父母是可以信赖的,此时,父母所给予的答案对他们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如果是客观而真实的答案,就会给予子女正确的思想和行为导向;如果给予的答案是有悖于事实真相的,就会导致思想和行为的偏差。因此,家长的政治思想、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等方面素质的高低以及心理品质的好坏,无疑会对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产生深刻的影响。

家长应注重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的素养和教育水平,丰富自身的知识结构,尤其是思想道德、社会知识、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心理和教育等方面的知识,真正担负起一个教育者的重任。另外,家长要紧跟时代,贴近社会,关注社会发展和变化的动态,注意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进行思想观念、知识结构的更新,避免用旧观念、老眼光看待新问题。同时还必须注意“跟着”子女学习,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内容,和子女一起学习、一起成长,这样才能避免与子女之间出现难以逾越的代沟,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增强子女对家长的接纳和认同程度,及时地对子女的成长予以有效的指导,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

给孩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随着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婚姻伦理观念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家庭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单亲家庭逐渐增多,而这些家庭所面临的经济、情感等方面的困扰较多,由此而引发的家庭成员的行为异常和心理异常的发生也不断增多,继而带来不少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家庭冲突和矛盾、家庭暴力和犯罪等,同时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种种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稳定、健全而健康的家庭,而在现实社会中,离异家庭和缺损家庭的增多,使一些家庭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家庭所能够给予未成年人生活和教育的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事实证明,家庭结构的不稳定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受损,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研究表明,在破碎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比在正常家庭中生活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孩子需要与父母有一个温暖、亲近、相互支持的家庭关系,与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研究表明,与父母的亲近是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因此,稳定、完整并充满着爱的家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我国学者在调查和研究中也充分证明了破碎家庭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康树华、向泽选在《青少年法学新论》中指出:“据对哈尔滨市郊一所少年犯管教所的调查发现,在关押的少年犯中,有16%的罪犯的家庭或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早逝,家庭结构破碎不全,其中无父者84人,无母者53人,父母皆无者21人,另据对某省少管所的调查发现有10%的少年犯出自因父母离异而导致破碎的家庭。”

因此,改善家庭生活环境,保持家庭结构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关心单亲家庭子女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预防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除了保持家庭结构的稳定之外,家长还应该注意夫妻关系的融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安全、温馨、和睦的家庭环境,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和教育,这种关爱和教育是任何其他人都无法替代的。家长应该相亲相爱、彼此尊重,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应该平等、民主,避免互相推诿和指责,尤其应该避免在子女面前相互埋怨或争吵,给子女提供一个能产生心理依赖的家庭环境。即使是夫妻离异,在子女面前也不能表现出对对方的埋怨甚至憎恨,依然必须共同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借故推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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