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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是谁“害”了他们:犯罪原因(2)

家庭成员的意识和行为不正

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派特逊等曾指出,具有反社会倾向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往往也是不当的,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子女以后很容易出现和他们自己类似的行为。这也解释了反社会行为具有代间传承现象的主要原因。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青少年在与他人的相互交流过程中,透过观察和模仿,学会他人某些行为的意义,逐渐形成自己的观念,进而引导自己的行为,在以后相似的社会情境中,以自己的类似的行为显现出来。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是孩子模仿的榜样,家庭成员的意识和行为对子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青少年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父母或兄长的不良言行对他们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些父母平时在孩子面前谈论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非法牟利的事情,或当着孩子的面去拉关系、“走后门”。

第二,有些父母对孩子不能严格管教,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如偏袒自己的孩子,甚至怂恿自己的孩子和别的孩子打架;任凭孩子抽烟、喝酒、进出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等。

第三,有些父母平时生活不检点,一方或双方有外遇。有的父母作风不正,在外有情人,经常晚归或外出,甚至带至家中,夫妻也经常因此当孩子面争吵。这种家庭中的孩子,由于长期的耳濡目染,长大后很容易走上了邪路。

第四,少数父母教唆、指使子女犯罪。如有的父母把偷窃作为一种谋生手段,让孩子从小开始学习偷盗方法。如江西省少管所有个犯罪少年蒋某,经常受到继母的打骂、虐待,外出靠乞讨为生,后结识了扒手,学会了扒窃,生父经常对蒋某搜身要钱,搜不到钱便将他毒打一顿。

第五,兄姐作风不正,把弟妹带上歧途。因为他们之间关系平等,平时生活玩耍都在一起,可以无保留地倾吐内心的秘密,直接传授不良行为。如江西省少管所少年罪犯万某,三个哥哥一个是强劳,两个是惯偷,自己也被少管三年,弟弟也有偷窃行为。

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由于识别能力差、模仿能力强、涉世不深,对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和不道德、违法行为,不能很好地甄别,多简单效仿,从而导致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天津市对103名青少年罪犯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明,其中有26个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曾被劳改、劳教过,占总数的25%。对上海市某工读学校的879名学生的调查发现,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的187人,占总数的21.3%。可见,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言行对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

社区法制教育工作薄弱

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就必然对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提出很高的要求。虽然目前我国在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中小学生社区法制教育工作仍然明显滞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许多社区对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主要依靠学校和家庭,社区在这方面无所作为。中小学生主要活动于学校和家庭之间,同社区联系较少,这是事实,有的社区领导便由此而否认社区在法制教育方面的责任,认识不到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区法制教育也是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于是在具体工作中就表现为对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不闻不问,即使是偶有活动也是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社区还没有开展与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制教育工作。

2.社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许多社区没有开展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专项资金,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开展与否没有指标要求,没有制度约束,许多社区干部对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存在着回避、应付的态度。造成社区群众对社区法制教育工作普通抱着被动和漠不关心的态度,导致社区的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不能真正地走进生活和贴近生活。社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停留在表层,更谈不上效果了。

另外,受重文化教育而轻视其他素质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影响,中小学生的学习成绩是学校老师和家长评价学校的主要标准,升学率也还是家长、社会评价学生素质的主要依据,加上社区缺乏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专门人才,经费得不到保障等具体原因,许多社区因此没有将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纳入工作日程,既没有规定专项教育任务,也没有相应的奖惩规定,导致社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不能有效地开展。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局限于学校和课堂,在学校、家庭和社区之间没有建立科学完善的联动合作机制,不能形成合力。虽然目前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多部门都参与了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但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本单位的计划进行的,其结果是既浪费社会资源,又没有取得实效。

3.社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内容枯燥单调

许多社区在有限的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形式单一、方法简单、内容不丰富的走过场情况,社区法制教育未能真正深入到中小学生人群中,没有触及中小学生个人。办法简单陈旧,多数时候是采取横幅标语、橱窗板报、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往往造成中小学生只知活动名称而不知其内容。至于发送的宣传资料,由于针对性不强,很多中小学生未必能看得懂,根本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不法分子的引诱或教唆

与社会不良分子的结交也容易使青少年误入歧途。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学校流失生由于社会经验少,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交友往往倾向于“江湖义气”,有较大的盲目性,易受不法分子诱惑。当前青少年犯罪多具有冲动性,不计后果,但他们中大多数人开始并无明显的犯罪意识、动机,而是在社会交往中受到社会不良分子的影响或引诱才引发犯罪。这种情况尤在抢劫、强奸、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案件中表现较为明显。有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中有32%的青少年是由于受同伴的怂恿、激将而犯罪。

现在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老惯犯、累犯、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旧社会的残余势力,他们往往利用青少年的社会经验少,乘机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从中渔利。这些人往往用小恩小惠作诱饵,用请吃喝、免费旅游、给钱花、送东西等手段拉拢青少年,再唆使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上海的一个惯犯,利用各种手段控制着十多名女青年,让她们卖淫赚钱,这些女青年既是他吃喝玩乐的摇钱树,又是他肆意发泄兽欲的对象。老教唆犯的人数较少,故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尚有限。但在犯罪青少年中不断滋生出一批又一批的新教唆犯。这些教唆犯往往是新的惯犯、累犯。他们在年龄上和青少年接近,从外表穿着到活动方式上都和青少年相一致,容易和他们打成一片,因此他们对青少年的吸引力、诱惑性和腐蚀性更大。不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关押、劳教、劳改期间,他们都利用一切可乘之机,向周围的青少年宣传自己的犯罪经验,传授犯罪的技能技巧。正是由于这些不法分子的怂恿、唆使,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往往以他们为榜样,在心理上形成犯罪意识和动机,伺机犯罪。

高消费生活的刺激

社会存在的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腐败现象,滋生的拜金主义、超前消费思潮,这些都极易使高消费意识恶性膨胀,过度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不断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社会上经济收入的差距不断加大,造成一些中小学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使一些中小学生产生不良的价值观念和畸形的心理需求,诱发一些中小学生向往物质和金钱,为获取钱财而疯狂作案。高消费生活的刺激因而成为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有的学生经常出入网吧、歌舞厅,结交异性朋友,在无力承担消费支出时,就结伙盗窃、抢劫,有的还在色情淫秽书刊录像的影响下实施性犯罪。有的中小学生还结成不良团伙,酗酒、赌博,寻求不良刺激。对这些有不良行为的中小学生,社区、学校和家庭往往不能相互配合进行教育。社区认为对这些有不良行为中小学生的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事,而家庭或是过于溺爱,或者简单粗暴,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子女的不良行为;学校又主要将教育精力集中在文化学习方面,由于中小学生的社会阅历浅、认知能力低、自控能力不强,对事物的认识存在表面性和片面性,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恶习就会越来越严重,导致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广州市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吴某,被社会青年引诱在课余时间经商,实际是贩卖毒品,吴某只想赚钱不考虑后果,结果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法庭上,吴某仍然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称为“做生意”。

社区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追求高消费生活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对中小学生产生着影响。如近年来居住在一些社区的少数女中学生,由于经受不住个别别有用心人的勾引和高消费生活的刺激,不能忍受经济困难带来的心理压力,便逃学到高级酒店等地“坐台”或进行卖淫活动,有的干脆离开学校加入不良青少年团伙。高消费生活的刺激与社会各类丑恶现象的泛滥密切相关,已经成为诱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社区在这方面再也不能无所作为了。社区应当组织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工作队伍,建立社区未成年人活动阵地,夯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使社区成为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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