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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坠落的“天使”:青少年犯罪(3)

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以下八种:

1.旷课、夜不归宿

旷课,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夜不归宿,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是逃避监护的一种行为。未成年人逃避学校的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其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行为本身在性质上也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防微杜渐。但是在实践中也应当注意,对于主观上没有逃避学校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的故意,而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难以抗拒的客观的原因,比如交通原因、受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或者威胁等而缺课或者在外过夜的,则不宜作为不良行为对待。

2.携带管制刀具

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只有特定人员(例如公安、武警等)才能拥有,而且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这里所说的“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是指情节比较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例如在学校里,两个孩子相互撕扯或是打架,但没有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对这种情节轻微的打架行为就不应认为是不良行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这里所说的“强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威胁他人,使他人不得不向索要人提供财物,强行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对于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其他原因尚不构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这两种行为也是指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违法时的年龄、盗窃数额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对这种行为只是作为不良行为处理;对于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也不按犯罪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不大,经过教育即可改正。对这两类行为应该严格制止,否则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赌博是指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聚众进行的以财物作抵押,就偶然的输赢决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变相赌博是指本质上仍然是赌博,但只是以间接的方式来进行的活动,如利用网络游戏的输赢来获取钱财,下注猜谜活动,在娱乐场所中利用玩游戏赢取钱财等都属于变相赌博的行为。赌博行为会助长未成年人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思想,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一定要远离赌博。有上述行为的,父母或学校应当加强管教,屡教不改的,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这里规定的“色情、淫秽”范围比较宽,凡是含有性欲、性行为等内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者收听。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它与不良行为一样,都是反社会的,其差别在于危害程度不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主要是指纠集3人以上结成团伙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强要硬夺、无理取闹,扰乱一方治安的情况。在结伙滋事的团伙中仅认为组织者的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对于一般参加,或者受胁迫、威胁等参加的,不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管制刀具”是指公安机关明文规定进行管制,禁止随身携带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学校、公共场所,带来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于几经教育劝阻仍然携带的,应当视为“严重不良行为”。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对于这两种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殴打他人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财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按照伤害罪和抢劫罪论处。这里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情节较轻的情况。“多次”是指3次以上,“他人”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成年人。“强行索要”是指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索取、硬要。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这里所称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物品流传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籍、刊物、杂志以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这里所指的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均为主动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的情况。主要是指追求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从事淫乱活动或者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等。

6.多次偷窃。这主要是针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而言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窃公款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如果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偷窃”就应当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由于偷窃行为被抓获后,再次偷窃的,也包括由于偷窃被抓获后发现其之前已多次偷窃的。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这里所说的“参与赌博”是指直接参与赌博的场合之中,以金钱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博输赢。这里主要是指主动作为的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参加赌博的情况。本项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经过三次以上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

8.吸食、注射毒品。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一个概括规定,主要是指前8项没有包括,而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见,这9种行为均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谓“尚不够刑事处罚”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例如,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周岁),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二是有的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如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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