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对教唆学生犯罪的老师,该如何处罚?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5条明确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教唆学生犯罪的,一般还是依照被教唆的学生年龄来认定该老师是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认定为教唆犯的,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而认定为间接正犯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独立处罚。同时,学校也会因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教师作出解聘或辞退的决定。
未成年被告人如何行使上诉权
案例回放
2009年12月,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罪进行审理。被告人吴亮,15岁。于2009年3月,持刀威胁被害人张某,将她殴打致轻伤,对其进行奸淫。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亮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一审结束后,吴亮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在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结果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限期内再次向指定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上诉。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出于保证公民的权益不受损害,保证法院的判决准确无误,不让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减少法院的错案,更好打击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样更加明确了上诉权的重要性。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上诉的知识。
1.哪些人可以提起上诉?如何上诉?
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在规定的限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包括:(一)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的,也可以提出上诉;(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的近亲属包括被告的父、母、子、女或夫、妻。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述有权上诉的人在接到判决书的10日内、接到裁定书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超过时效期限的,提出的上诉无效。
有上诉权的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的方式提出上诉。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时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诉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上诉期间,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出上诉。但是,如果在上诉期间,未成年人已经满18周岁的,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得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他的上诉规定,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第二审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故事会中,吴亮年仅15岁,他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均有权提出上诉。同时,他的辩护律师在经过吴亮或者吴亮的父母的同意后,也可以代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送交上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在原审人民法院或是被告人所在地开庭,并在1个月以内审结。
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如何提起申诉
案例回放
2009年12月,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赵刚,15岁,市一中初三学生。因一次在网吧上网与被害人田文发生冲突而怀恨在心,便找到好友李兴帮忙,两人将田文绑至公园偏僻处,用棍棒殴打,造成田文脊椎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重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赵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有期徒刑3年。李兴认为自己只是打了田文,并没有用棒子,田文的粉碎性骨折是赵刚一人所为,自己应该不负刑事责任。他当庭要求上诉,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在服刑期间,李兴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律师说法
在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再次审理的要求,我们称之为申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申诉的有关内容。
1.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二审或是第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仍然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状。申诉状上必须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请求。(二)原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经过复查或是再审的判决或裁定,还要附上人民法院复查通知书或再审裁决书、判决书。(三)对于认为事实确有错误,且有新证据证明的,要附上证据目录、新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证人名单等。
申诉最迟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是,对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但法院未受理或是属于复杂重大的案件,超过2年时限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提审、再审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必须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例如故事会中,李兴对于审判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诉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原审判决书和驳回上诉的裁定书以及证明自己没有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在3个月内作出提审、再审决定。
2.未成年被告人如何提出申诉?
未成年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尽量缩短申诉的办理时间。在办理申诉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在案件复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向未成年人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
未成年犯在什么地方服刑
案例回放
15岁的辰辰因犯抢劫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辰辰被带上囚车,由看守所转到服刑场所。辰辰知道是要送到监狱去了,虽然早知道会有这一天,但一想到阴森可怕的监狱,辰辰心里还是很害怕。到达目的地了,辰辰抬头一看门口的大木牌,上面写着“某市少年管教所”几个大字,原来不是监狱,辰辰心里有点踏实了。办完交接手续后,辰辰被带到了宿舍,里面和学校的宿舍有点相似,已经住了七八个和他差不多大小的孩子,从此辰辰开始了服刑改造的生活。
在这个管教所里,关押的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未成年的孩子,实行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生活制度。由于辰辰初中还未读完,管教人员把他安排到一个学习班上,每天都要上一次初中的学习课程。在课堂上,辰辰仿佛又回到了学生时代。辰辰的劳动内容是修理电器,刚开始是跟着老师当学徒,活不算太累。再就是辰辰每天都要上思想教育课,有时候是管教人员给辰辰他们讲,有时候是管教人员让孩子们自己讲,有的孩子在讲到自己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的时候常常是泪流满面,辰辰听了心里触动也很大。一个月过去了,辰辰拿起笔开始给爸爸妈妈写信,他写道:“爸爸、妈妈:你们好。我在这里生活得很好,你们放心吧……”
律师说法
大家对少年犯这个名词比较熟悉,但对少年管教所可能还比较陌生。少年管教所和监狱一样,也是我国执行刑罚的场所,是国家专政工具的一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都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少年管教所就是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场所。所以,本例中的辰辰不是在监狱,而是在少年管教所进行改造。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改造,有利于管教人员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进行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本例中的辰辰因为是初中学生,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以管教人员安排他接着学习初中文化课程。对未成年犯进行相应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以及劳动技能教育,可以使未成年犯转化思想,净化灵魂;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可以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他们刑满释放后就业和谋生打下基础。相信经过这样教育、改造的未成年犯绝大多数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伤残童工如何获得司法救济
案例回放
小龙于2002年8月(当时未满14周岁)进入A公司工作,2003年1月19日,小龙操作平刨时被机械打伤右手,A公司即送小龙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03年4月15日,A公司与小龙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签订协议书,由A公司一次性给付小龙24000元。2003年6月2日,小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小龙据此申请劳动仲裁,2003年11月7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A公司支付小龙误工工资3530.91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970.96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31189.5元,共49691.37元,扣除已付的24000元,应付25691.37元。
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小龙工作及受伤时均未年满16周岁,A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童工,发生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A公司给付小龙误工工资3530.91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970.96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31189.5元,共49691.37元,减除已付24000元,应付25691.37元给小龙。
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即“童工”)。本案中小龙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系童工。本案中的A公司招用童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小龙作为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这是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如果发生工伤而用工单位不予赔偿和给予相应待遇时,可以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A公司虽然与小龙签订了一次性的赔偿协议,但由于该协议书是在小龙未进行伤残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对小龙显失公平,故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均未认可该协议书所约定的赔付方案,而判令A公司根据小龙的伤残等级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