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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预防犯罪典型案例(1)

本章结合常见、多发犯罪类型的犯罪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旨在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家庭、他人和集体、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抑制和消除犯罪冲动,减少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教育要结合法制教育的其他内容一起进行,通过法律常识的学习,典型案例的解剖等形式调动未成年人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受教育过程中养成守法意识和对犯罪的防范意识与能力。

年满18周岁可以向监护人告别

案例回放

胡刚12岁那年,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给他留下了10多万元钱和一处住宅。胡刚是家里的独生子,按照遗嘱他的伯父成为他的监护人,全权替他管理遗产。胡刚父母遗下的房屋租金基本可以满足他的生活费,他16岁便辍学了,开始在外面打工。转眼胡刚已经20周岁了,他不想继续给别人打工了,想自己独立创业。考取驾照后,他想买辆车开出租。买车钱从何而来?他想到了父母留下的遗产,便找到伯父要求支取这笔钱。可伯父坚决不同意,并说自己作为合法监护人,有权永远不许他花这笔钱。这可怎么办?胡刚找到乡司法所人员咨询,司法人员告诉他:“你已经满18岁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为自己做主。”司法人员与双方沟通,伯父同意为胡刚支出这笔买车款,并表示可以辞去作为胡刚监护人的身份,以后胡刚自己的事情都由自己做主。

律师说法

我们不要谴责胡刚的伯父苛刻,他可能完全是替胡刚着想,为逝去的弟弟负责,怕胡刚年轻缺少经验,将父母遗下的血汗钱打水漂。但他也应该想到,对年轻人该放手时就放手,要多给他机会去社会闯荡,经风雨见世面,旱日成材。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胡刚的伯父作为胡刚的监护人,对胡刚的成长付出了许多心血,胡刚对伯父一家要常怀感恩之心。但监护人不能当一辈子,该离岗就要离岗。胡刚已经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后对自己的一切行为都要自己负责,但有事也最好多和伯父商量。

不负担孤身姐姐生活费太理亏

案例回放

周涛刚满周岁,父母便不幸双双因车祸死亡。郭涛的父母留下4个孩子,大女儿郭芹当年刚满16岁,还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正值青春年华的郭芹,在中学成绩很优秀,但为了照顾三个弟妹,她只好退学回家,既当爹又当娘,种田养猪维持生活。郭芹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无论小伙子生活条件如何优越,她都不动心,一心要将三个弟妹拉扯成人。几十年过去了,如今三个弟妹早已成家立业,其中郭涛最有出息,他大学毕业,在城里已当上干部,和妻子住在高楼里。姐姐郭芹已年迈,大半生辛劳留下一身病,晚年不但生活贫困,而且疾病缠身,无钱医治,终身未嫁,十分凄凉。另一个弟弟和妹妹也在乡下务农,生活都不富裕,但二人每年均支付给姐姐300元生活费。为了解决大姐晚年的生活费和医药费,他二人也曾找郭涛商议,但郭涛的妻子却死活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抚养父母还说得过去,抚养姐姐他们分文不付。郭芹无奈,只好将三个弟妹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自己晚年的生活费用。法院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判决郭涛每年支付姐姐生活费和医疗费3000元,另外两人各负担500元。

律师说法

郭涛的行为实在说不过去,他不满周岁便失去父母,姐姐不但屎一把尿一把地将他拉扯大,还供他上大学,他却不顾姐姐晚年的生活。姐姐为他们牺牲了青春和婚姻,换来的却是晚年的凄凉。虽然郭涛本意也许并非如此,但他患“妻管严”太重,为啥不能说服妻子,善待姐姐呢?到底郭涛有无抚养姐姐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郭涛的哥哥和另一个姐姐负担能力远不如他,也要尽一定义务。郭涛负担能力强,法院判他多负担姐姐一些生活费,也合法合情合理。至于郭涛的妻子讲歪理,法律并不能将她怎样,但她也无权干涉郭涛扶养姐姐的义务。当然小两口还是要将道理讲通为好,不过这只能是郭涛个人的家事,啥时候也不能当成再拒绝扶养姐姐的借口。

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能分

案例回放

平平很小的时候,奶奶就定居国外。去年平平13岁生日,奶奶专程从国外赶回来。平平和奶奶在一起生活了半个多月,奶奶临别送给平平2万美元,说是为他将来上大学用。

今年平平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平平的2万美元存折放在妈妈手里,妈妈提出这2万美元也属夫妻共有财产,要求与平平的爸爸平分。爸爸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奶奶当时已明确表示,这2万美元是赠给孙子平平个人的,为将来当学费,作为监护人,谁都不该占有。后来二人为这笔财产的分割,将官司打到法院。妈妈是原告,她向法院请求,要求分得1/2,结果被法院驳回。夫妻二人都争夺对平平的监护权,法院征求平平的意见,问他同意和谁共同生活,平平回答:我不要美元,但爸爸妈妈都不能失去。夫妻二人听后当场流了泪,又重归于好了。

律师说法

平平用亲情感染了父母,二人不计前嫌,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又破镜重圆。他们虽不必再为争夺平平的美元上法庭了,但这笔财产为啥不能分,可能有人还不明白。儿子本是自己生养,自己儿子的财产,孩子又尚在童年,他的一切财产还不都是父母的吗?非也!其实儿童也有独立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平平的父母中某一方,如果离婚是为了谋得平平的财产,那永远也不会成功。如果平平长大后父母生活出现困难,平平自愿将这笔钱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赠给他们,那也属于平平的正当权利。幼小的孩子也同样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儿童的权利不受侵犯。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案例回放

李某是某重点中学高一学生,男,16岁。在班里,李某见很多同学生活条件优越,尤其是一个姓刘的同学经常更换新手机,而且零用钱也大把大把地花,李某感到心里很不平衡,一次他与同学聊天时,得知刘某要购买游戏号,于是便与原来学校的同学邵某、肖某共谋如何以卖号为由将其骗出,并向其索要财物。邵某、肖某通过电话将刘某约至学校门口后,将其带至僻静处,威胁说:“哥们儿账号没有,想回家的话,就把钱和手机放下,要不别怪我朋友手痒痒!”刘某见二人来势凶狠,无奈只好将带来的1500元现金和新买的4000多元的手机交给邵某、肖某二人。邵、肖取得钱物后遂离去。被害人刘某在回家路上恰遇巡逻警察,便立即报了案。不久,李、邵、肖三少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邵某、肖某分别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律师说法

李某平时聪明好学,又有艺术特长,曾多次荣获三好学生、优秀绘画作品等荣誉称号和奖项。这样的好学生,没有把聪明才智用到学习上,却用在了违法犯罪上,令人惋惜。被害人刘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显露财富,给“贼”制造了“偷窃”的理由,使自己因此而遭遇被抢。此类案件的发生,财务被人侵害只是行为后果的一个方面,还存在着人身权利遭受损伤的极大危险性。

这个案件告诉同学们,作为一名学生,不仅要学习好,更重要的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上有很多的诱惑,如何把握自己,正确看待生活水平的差异,这是需要每个学生好好思考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看,未成年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此,要尊重父母的辛苦劳动,养成不乱花钱的好习惯。同时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应当培养自律自护意识,不攀比、不显富,不给图谋不轨之徒可乘之机,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打开不良网页后

案例回放

16岁男孩杨某一天在上网玩游戏时,界面上弹出一个穿着裸露的年轻女子的画面广告。出于好奇,他打开后进入该网页,观看了其中介绍性爱的影视信息。看后,百无聊赖的杨某立刻感到生理上性欲的冲动,他不知所措,心跳加速,脑海中充斥着性爱情景。想到平时交往的伙伴笑话自己“是个雏”,一种无法形容的屈辱感促使他走出家门。

他似乎是在不知不觉中走到了同院邻居小翠(女,9岁)的家门口。小翠把杨某当做“大哥哥”,经常和他在一起玩耍。可是今天,杨某来者不善,他见小翠独自一人在家,身着超短的连衣裙,更是难以按捺心头的欲火,把小翠抱上床,对女孩儿实施了奸淫行为。当天傍晚,小翠跟母亲讲述了她遭受杨某凌辱的过程,其母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了案。最终,海淀检察院以强奸罪将杨某起诉至海淀法院,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律师说法

这个案例属于未成年人因受到不良性信息的刺激后,缺乏自控力,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典型案例。

据我们了解,案例中的杨某平时与同伴交往过程中曾受到错误观念的不良影响。在与同伴议论性事时,因杨某没有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哥们儿们嘲笑他“是个雏”,并且“不爱带他玩”。杨某因此感到自尊心受到了挫伤,一直耿耿于怀。在观看此次色情、淫秽视频后,一方面是性信息的强烈刺激,另一方面是被挫伤的性心理意识在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致使杨某以犯罪方式尝试了性行为,最终导致了强奸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涉猎色情、淫秽事物后,为什么容易发生性犯罪行为?

从主观、客观上看主要概括为以下原因:

1.我国缺乏性知识教育的基本内容,预防性犯罪的教育处在一片空白的状态。未成年人缺乏性科学知识以及预防性犯罪的法律知识,预防意识极为薄弱。

2.来自于社会诸多方面、成人世界的不良性意识观念和不良性行为现象的影响所致。

3.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本身鉴别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十分有限,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和诱惑。

这些案例告诉未成年人应当培养和提高性道德意识、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这不仅对于正确处理日常两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预防性犯罪、防止性侵害,都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此,同学们了解性科学知识,首先,应当通过合法的正规渠道进行学习;其次,不寻求不良性信息,拒绝性诱惑,上网浏览或与人交往,不接受别人提供的色情、淫秽光盘、手机视频、图片、小说等;再次,平时多采用健康、安全并适于个体的方式释放身体能量或分散对性的注意力;最后,根据自身情况需求,对自己实施安全、健康、适度的性自慰行为,能够释放性积郁压力,获得性快感满足,不失为一种良性循环的方法。

被老师教唆实施的犯罪行为

案例回放

某中学初三学生赵荣,16岁,初三(二)班的班长。班主任余某队初三毕业班面临中考,不能被其他事情影响为由,要求赵荣对全班同学的私人信件内容进行查看,对发现有早恋或是其他不良行为的同学进行教育。2009年5月,赵荣照例按班主作的要求拆看信件,在看到班上女同学孙丽的信件时,发现内容是另一男同学给孙丽写的情书。赵荣马上向班主任余某报告。余某为了杀一儆百,把这件事情向全班做了通报,并要其公开做检讨。孙丽觉得余某让她在全班同学面前丢人,下课回到宿舍后,一气之下触电自杀。后班主任余某和班长均队构成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受到刑事处罚,班长赵荣犯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被学校开除学籍。余某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被学校辞退。

律师说法

学校,是学生学习的场所,老师作为学生的教导者,应当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很多教师认为,自己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是为了学生好,出于好的出发点,就一定能给学生带来好的结果。这种想法往往忽略了一些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细节上的权利。这些细节上的权利被侵犯,产生严重的恶劣后果,也许本人没有意识到,但这已经构成了犯罪。

第一,被老师教唆犯罪的,该怎么处罚未成年学生?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都会要求学生做一些帮助工作,促进老师与学生的互动,有利于教学,班干部便是这其中的典型。班干部完成老师要求的工作时,往往忽略了辨认所做事情是否违反法律或道德。在面对这样的犯罪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未成年学生的犯罪行为。依然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来认定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从轻、从宽量刑处罚。如故事会里,班长赵荣已经满16周岁,就应对自己所犯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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