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多半是逼出来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老子
法家韩非子有兴趣对《老子》发表看法,正是老子虽然“贵生”,但他也提倡对违法者用刑。一个社会完全靠德治、人治是不行的,因为不可能使人们的道德水平一致,维护社会秩序,还得用法律。可是,法律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当一个人连死都不怕了,大刑侍候,又有什么意义?杀鸡给猴看?
老子不断看到或听到某某、某某被砍头了,他无奈地摇头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但转而他寄希望执法公正,量刑要恰当,尤其不能以权代法。
全民欲望的膨胀,带来高犯罪率。但有些人犯罪,却可能是最低的生存欲望造成的,如他没有了活路,老婆和儿子快饿死了,他去偷窃了别人的食物,结果他被抓起来判了死刑。可是当权者前面杀了人,后面又有人偷东西,似乎人们都不要命了,其实人们是怕死也解决不了生存问题。到最后,统治者视所有的老百姓都为贼民,老百姓就开始反抗当权者、抵制政府法令、蔑视国家刑律,这些行为集中体现出了一种不怕死的精神。
老子看问题,看到了要害部位。也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他是瞧不起那些当权者的,因为这些人鼠目寸光,看不出实质性的问题,以为用砍头的办法就可以改变社会混乱的局面,真是太天真了!
秦二世元年七月,征发九百人戍守渔阳,即现在的北京密云。陈胜、吴广都被征调,担任屯长。当队伍走到大泽乡时,忽降大雨,道路不通,预计无法按期到达,按照当时严酷的秦法,误期就要被砍头。陈胜和吴广特别着急,无奈中密谋反秦。他们做宣传鼓动的时候,对大家说,现在逃也是死,不逃更是性命难保,不如举旗造反,大丈夫死也要死得轰轰烈烈。
回到执法本身,老子认为国家执法者不能公平地执行法律,是国家混乱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设有专门的执法机构,可是却没有发挥正常职能,甚至职能错位。错位会导致什么结果?打个比方吧,代替木匠去砍伐,很少有不砍伤自己的手的。
国家的法律机构杀人也许有合法性,但代理国家行刑人员来执行私法的人,就是不合法者,不合法者行刑,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这种职能错位,导致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是国家全面腐败的反映。百姓不怕死,等于国家法律虚设,解决了老百姓的生存权,让他们不饿死、冻死,那么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人就少。这时候法律才起作用,同时,法律不再是国家的常用工具。
老子强调了一个国家法律的威权对稳定政局的作用,同时主张建立完善常规的司法机构,各司其职。现在,以权代法的现象存在,搞乱了法律程序,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不能不引起国家重视。
哪里失去公正,哪里就有不怕死的人。
公正是最大的智慧。苏格拉底本可以采用赎买或逃跑的方法免于一死,可他认为,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试图逃避法律的判决,就是违反契约协议和法律精神,作为公民,必须服从国家对他的约束,不能由个人来选择哪些法律应该服从,哪些法律不应当服从,所以,他宁愿死,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导致国家的混乱。假设老子犯了死罪,当权者考虑他当图书馆馆长有功,可以免死,他将是什么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