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证对象:按照卫生监督规定,对所有的饮食、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和公共场所逐一实行卫生认证(军队的连队食堂暂不实行卫生认证管理,按部队卫生管理的要求,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卫生制度落到实处)。
(3)分级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卫生部门负责本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原则上由军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负责,以保证卫生认证任务的完成。
(4)严格抽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所属单位的卫生质量要组织抽检,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认证率、卫生监督监测与卫生监督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
(5)落实通报制度: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认证和抽查监督情况要及时通报,卫生监督通报要简明扼要、实事求是,维护卫生法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2.食品卫生的标准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食品卫生标准,又称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商业部、轻工业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它属于国家标准,各有关部门都应遵守执行。它是食品卫生检验和质量评价的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标准是指对食品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其内容包括卫生指标、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方法三部分。
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指标,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
(1)感官指标:即通过感官对食品的色、香、味、型等状态进行鉴定,反映食品的质量或表明可能有腐败变质,而感官性状不良本身使人对食品厌恶。感官检查常常能发现极为细微的卫生质量的变化,但其缺点是不能定量地、客观地表示检查结果。
(2)微生物指标:在食品卫生标准中,常用的微生物指标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和真菌四项。
①细菌总数指每克或每毫升食品中的细菌菌落总数,不考虑其种类。食品中细菌总数具有反映食品的清洁指标和食品被污染程度这两方面的卫生学意义。
②大肠菌群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人或温血动物的粪便,食品中大肠菌群的数量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品中近似数来表示。大肠菌群的卫生学意义也有两方面,一是食品受粪便污染的程度,即反映操作过程的卫生状况;二是可作为肠道致病菌污染食品的指标。食品中的大肠菌群数量越多,食品中存在的肠道致病菌的可能性亦越大,因为大肠菌群和肠道致病菌都来源于粪便,如沙门菌属都是引起食物中毒的主要病原菌。
③致病菌主要指肠道致病菌、致病性球菌。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标准规定食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
④真菌,在植物蛋白饮料、糕点、面包和瓶装饮用矿泉水等卫生标准中还规定了真菌和酵母菌的具体指标。
(3)理化指标:主要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食品腐败变质的有害物质。理化指标中的毒物如重金属、农药本身直接对人体有害,故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另一些理化指标如奶粉中的水分、酱中的食盐含量是商品质量要求,本身虽不直接影响健康,但可导致食品卫生质量降低。
13.无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食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但同时也出现了食品安全性的新问题,一些不法商贩为追求高额利润,以次充优,以假冒真,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掺杂、掺假或伪造食品的监督监测。对假冒伪劣食品的处理原则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若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但假冒其他厂家产品,则应移交打假部门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是:若假冒伪劣食品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者掺入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影响食品的营养、卫生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若经监督监测查明掺杂或伪造食品加入的是食品原料且经检验掺假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可准予销售;属假冒产品的,则移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处理。
14.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有何标准
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应具备以下特点:
(1)洗涤性能强:既能充分乳化疏水性的油脂,又有一定亲水性,容易被水冲掉。用于水果、蔬菜的洗涤、消毒剂,用后不应影响水果、蔬菜原有的色、香、味、不对维生素等营养物质产生破坏作用。
(2)在容器上的残留量对人安全无毒:洗涤剂的组成成分及理化性质稳定,无任何毒副作用,对皮肤无刺激。不得使用一般洗涤常用的增白剂、酶制剂及过氧化物的消毒剂。洗消剂的使用要经毒理学鉴定,国家规定洗消剂的有害物质允许含量:铅≤1.0毫克/千克;砷≤0.5毫克/千克;锌≤5.0毫克/千克;汞≤0.05毫克/千克。
(3)排放后容易分解、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必须条件和物质基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一个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世界难题。淡水只占地球总水量的0.63%,而全世界淡水资源大约有1/3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资源缺乏和水域污染已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这是我们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都要加强水资源的保护。所以,洗涤剂的生产必须经毒理学鉴定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15.什么是食品卫生的监督
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其内容包括标准准入、协议准入、索取票证、食品备案,系统检测、全程追诉、信用监管、联合执法、强制退出、协议退出、限期追回和无害处理等一套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每年至少2次,其中办证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至少1次。食品卫生监督所必要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行政执法机关及监测单位,是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强制性卫生行政管理,督促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或管理过程。
军队卫生监督是军队卫生部门、卫生防疫机构依据《军队卫生监督规定》的授权,对军队公共服务单位和人员以及为军队直接提供服务保障的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和人员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官兵身体健康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管理活动。军队卫生防疫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营区内食堂(餐厅)、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和食品销售摊点为重点,对食品中的某些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进行检测,并根据相关卫生标准加以评价。
16.食品卫生监督的性质是什么
食品卫生监督是一项社会工程,要使各项食品卫生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提高社会各个阶层对卫生法规的认识,强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1)食品卫生监督具有行政性,它是一项政府措施,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食品卫生监督具有强制性。《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进行食品卫生评价”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权力,是指导安全消费的一种措施,将食品的营养卫生状况向消费者公布,可以促进改善食品质量,引导消费者抵制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行这些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具有法律效力。通报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通过公布食品卫生情况,还可以促进舆论监督。
(3)食品卫生监督具有规范性,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但在法律责任上缺乏明确的确定,致使预防性卫生监督难以落实,一些地方虽多方努力,仍收效甚微。使人觉得预防性卫生监督不是靠法律手段去得到落实,而是靠执法人员协调关系去实施,好像某项工作搞试点一样,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能否落实完全靠被监督者的态度,使预防性卫生监督成为一纸空文,造成一些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从开始就出现“先天不足”,给以后日常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
(4)食品卫生监督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食品卫生监督员应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一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二是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的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知识、法规知识及企业自身卫生管理技术等,不包括其他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卫生和法规知识水平,以促进自身管理能力。“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的职责:组织食品生产人员经营进行健康检查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监督健康检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17.食品卫生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是《食品卫生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施、洗涤剂、消毒剂以及场所卫生设施和有关环境进行检查、索取资料、采样、现场处理等行政执法行为。
在发展中国家农药残留是引起食物中毒的一个重要原因,与不良饮食习惯密切相关的糖尿病、高血压等非传染性疾病及发生于欧洲的二噁英、疯牛病等充分反映了食品与疾病的重要关系,2003年给人类健康带来巨大威胁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罪魁祸首——冠状病毒也怀疑来自于食品。这些疾病严重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作为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利用监督检查的方式,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宣传食品卫生法律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其守法的自觉性;第二,可以定期、不定期地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食品卫生水平;第三,通过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员不仅可以学习、积累实践经验,同时,运用专业知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技术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配方、生产工艺流程、消毒方法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以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食品与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是一个科学管理的过程,需要采用危险性分析的模式,经历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交流的过程。我国将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运用危险性评估原则,对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分A、B、C、D四个等级,按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并对有关卫生水平情况进行公示,把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因素作为政府监管的重点,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并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人。这种模式是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和诚信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有益尝试。
18.食品卫生监督性检查应遵循哪些原则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食品卫生法的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实践中监督机构既要和群众性卫生管理、企业自身卫生管理、食品商品质量等工作区分清楚,又要注意互相之间的配合。食品卫生监督性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食品卫生监督员不是以个人身份工作,而是作为监督机构的代表,要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体现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因此每一项工作、每一次检查、每一个事件的处理都必须有计划根据,有证件、证章或着装制服,重要的要有记录。
(2)客观原则: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总是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进行的,检查的内容必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此,食品卫生监督必须客观地记录检查所发现的情况,尤其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和物品更应实事求是地记录,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奠定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