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多以学校为重点,而忽略了家庭教育以及社会环境教育的重要性。为在人民群众中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我们认为,国家应该在社区、街道、农村中广泛设立思想修养学习室,按照一定的时间,定期组织非在校群众参与思想政治教育。
此外,思想修养学习室学习的内容在思想政治教育之外,还可以以社会科学知识为主,并对人们的心理进行统一调节。
二、思想修养学习室的意义
从矛盾心理斗争理论我们可以看出,学习修养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心理,经常参加思想修养学习的人,随着其思想不断进步,就会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进行工作,少犯错误。从这个角度而言,学习室也是一个辅导室,能更好地使人们思想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共产主义是一种政治信仰或社会状态,共产主义主张消灭私有产权,并建立一个没有阶级制度、没有国家和政府,并且进行集体生产的社会。共产主义设想未来的所有阶级社会将最终过渡成为共产主义的无阶级社会。共产主义思想的实行上,需要每人有高度发达的集体主义思想。
第四节社会财富管理及平均分配比例
一、生存权与生命权
人类危机是资源占有与分配之间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只要有分配不公,就会产生人类危机。所以,人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资源占有与分配之间的问题。我们要分析它的来龙去脉,才能从中找出解决它们的办法。
人类98%以上的争端都是由于资源占有与分配之间的矛盾引起的,百分比理论是从总源论的角度提出的分配方式,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保持人类竞争、资源平衡、能有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平气氛浓厚等特点。
人类面临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生存问题。竞争是不平均的,但生存必须是平均的。人必须要活命,要有生存权利,即所谓生存权。
总源论认为,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一般认为,这是对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规定。学者们认为,“享有维护相当生活水准权,其最低限度需要每个人应享有必需的生存权:足够的食物和营养权,衣着,住房,和在需要时得到必要照顾”,并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等是对生存权的国际性保障。
中国已经在1997年签署并在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中国的生存权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当生活水准权统一起来,既与国际人权公约相适应,也可以说这是国家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要求。而且,符合中国人权白皮书的精神,当前中国政府人权白皮书所主张的“生存权”的主要内容为温饱权,显然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范畴,只不过中国有关生存权的要求和标准还比较低,仅仅是温饱标准,尚未达到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标准。
为保障人们生存所必需的资源,我们称之为生存资源。我们认为,除空气、阳光、温度这些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外,生存资源应侧重体现衣食住行方面的需求,比如粮食、衣物等。但当今世界,这些生活资料却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目前,世界上还有成百上千万的人在温饱线上挣扎,有些人甚至饿死。而实际上,按目前世界的粮食产量来计算,养活80亿人口绰绰有余,但是全世界人口目前只有60亿。为什么还会有人饿死呢?这就是分配不公的后果。这也就可见实行活命资源平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总源论认为,基于最基本的保障人权的需要,至少每个国家内应对生存资源进行平均。
许多学者认为生存权包括生命权,甚至认为生存权就是生命权,显然我们有必要弄清二者的关系。
在汉语中,生存与生命密切相关,生存就是指生命的保存。这大概是人们将生存权与生命权混为一谈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也值得注意,那就是过去我们将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生命权”(therighttolife)错误地翻译为“生存权”。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当时翻译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中文文本第六条第一款原文为:“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而且,也许因为受上述影响,国内有些宪法书籍在翻译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的宪法文本时也使用“生存权”一词。但从这些国家的立宪本意来看,应当翻译为“生命权”。
然而,生存权与生命权是有区别的。正如前面所言,生存权是人们维护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而生命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自然地存在于世界上而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二者的权利性质明显不同,生命权是一项消极权利,强调的是国家消极不为,不得非法剥夺人的生命,故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通常将生命权与死刑的废除放在一起规定。例如,1982年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死刑。”又如,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第11条规定:“生命权是不可侵犯的。废除死刑。”而生存权在性质上属于积极权利,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国公民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
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前提,没有生命权,生存权不可能存在,也没有意义;同时,生存权是生命权延续的保障,没有生存权的保障,即使人的生命不被国家非法剥夺,也可能饿死或冻死。
二、生存资源管理
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能从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战略性有五: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竞争原则,而且强调保障机制。中国改革近30年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个弱势阶层,其人数估计已达1.4亿~1.8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就需要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更加重视公平,给予弱势阶层一定的保障。解决得好,社会则和谐发展;解决得不好,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动力机制,而且强调平衡机制。应该说,改革30年,动力机制得到了一定发挥,但与之协调的平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行政垄断集团无法抑制;国家财富增加了,但国民并不幸福;教育的不公平加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凸现等等,不一而足。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资本推动,而且需要温情政府。我们知道,资本是高效的分配资源,但是资本本身是没有人情味的。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高效、又有人情味呢?这就需要温情的政府在稳定宏观经济的同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上,给全体公民安全感,这样,社会大众再无后顾之忧,携手朝着和谐社会远大的目标进发。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效率,而且需要社会公平。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追随的是货币选票,富人们养的宠物所喝的牛奶,正是穷人孩子维持健康的必需品。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是市场不灵的结果。其实,根本不是。因为,市场机制正在做它应该做的事,即把物品分配给有货币选票的人。怎么办呢?只能通过公平进行再分配,解决收入的缺陷的问题。解决之道:一方面,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另一方面,编制“安全网”,保护不幸者免受困苦。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单一发展,而且需要协调发展。协调发展的要点有六:以健全社会保障为核心,促进社会公平,使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协调一致;以解决“三农”问题为核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城乡协调一致;以开发西部、振兴东北、中部崛起为核心,促进相对落后的区域和发达区域的协调发展;以解决环境问题、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以放宽限制、讲究公平竞争为核心,促进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协调发展;以政治体制改革为核心,促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协调发展。这六个协调发展,首位的是健全社会保障。我们不能因既得利益集团的种种阻挠而忽视弱势群体,不能把眼光盯在短期的经济效率上而忽视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应是我们当前的首位任务。
在中国,中共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出现差异,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关键问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的工作,加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大作用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
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有关“福利条款”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
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在中国,一些富人把穷人当作智力低下、不负责任甚至天生懒惰的人。这是不对的,中国穷人绝大多数勤劳、本分、责任心强,他们之所以受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机会缺乏所致。社会保障制度可使他们中的悲观者前行,他们中的无力者有力,增强他们的机会,从而为他们创造一个尽可能公平竞争的起点。
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调节分配公平。我们说,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当前,一些国有单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与分配不公有关。那么,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社会财富平均分配比例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个人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特别是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以及在国内外之间仍存在着显著差异。《总源论》认为国家应该把资源财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生存资源;第二部分为竞争资源。生存资源是要无条件的平均分配到每个人手中;竞争资源财富,按市场规律进行自由竞争。
2004年,占城镇居民20%的高收入群体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40%强,而占城镇居民80%的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只获得了城镇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0%,收入分配严重地向高收入群体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