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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海王星事件

海王星(The Neptune)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一艘商船的名字。1807年2月24日,在广州,这艘商船上的一群水手与中国人起了冲突,结果一名中国人死于某位英国水手的棍棒之下,由此引发了一场外交危机。

在中国的历史教科书上,这起事件鲜被提及,但是,因为事件的特殊性,它可能成为我们探视晚清史的一扇窗口。

最早披露这起事件的,是一位居住在广州的美国人。在1807年的3月4日、3月6日、4月18日以及8月20日,他连续写了4封书信记载这起事件的进展。后来,这些书信中的大部分内容被刊登在美国的一家报纸上。再后来,刊登在美国报纸上的相关内容,以及通过别的渠道披露出来的内容,又刊登在欧洲国家及其殖民地创办的报刊上。因为信息渠道并不统一,又不断被转载,再加上编辑处理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的主观因素,久而久之,西方媒体及其他出版物对这起事件的细节的记载出现差别。

本书援引的书信内容,刊登在1808年5月15日出版的《悉尼公报》的第2版,以及1899年2月5日出版的《纽约时报》的第17版。

1807年3月4日的书信写道:“英国东印度公司卷入了大麻烦。在这家公司设在广州的工厂面前发生的一场不幸的争执中,他们的‘海王星号’轮船上的某位船员杀死了一个中国人。”

3月6日的书信写道:“我们每时每刻都在担心英国人与中国人的冲突加剧,因为一个中国人意外地死于一位英国水手的棒击之下。”

这两封信都没有说明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争执的原因。如果说那位中国人是否死于意外属于法律问题,那么,导致发生争执的原因则无疑是属于历史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在1902年出版的《中国故事》一书中略有提及。书载,导致发生这起不幸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水手在广州遭到了一伙中国人戏弄,随后发生了一场混战”。

英国牛津大学在1926年出版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1635-1834》一书的记录则有所不同:

在发生争执的前一天,“伊利侯爵号”(The Marquis of Ely)的水手被诱上了中国人的船,他们的随身财物被抢劫,并被剥光了抛入河中或岸上。乘务长将在河中的一些水手救起。有一名水手失踪,再也没见着。次日,所有船上的自由人(The liberty men)都处于愤怒的情绪之中。“海王星号”上的水手们与当地乡民打了起来……

无论导致争执的直接原因是英国水手遭到中国人的嘲弄,还是中国人对英国水手进行抢劫并加以羞辱,只要西方报刊的记录与事实没有相差太远,那么,至少还有两个问题值得追问——

英国水手与中国人之间为什么会存在仇恨?这种仇恨是在怎样一种环境下被激化,从而导致这场争执的发生?

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之后,广州是唯一可与外国人通商的口岸。因为具有了垄断对外贸易的地位,广州的发展蒸蒸日上。与此同时,欧美各国的商人游客也纷至沓来,使它成为一座国际性都市。

根据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的研究,在18世纪60年代,抵达广州的外国商船平均每年只有20艘,到了19世纪40年代已经增长到300艘,每艘船载100人到150人不等,因此,在1760年至1840年期间,每年抵达广州的外国人的数量,从两三千人增加到三四万人。

若仅从人口数量上看,外国人只占广州人口——1800年已达80万——的极少部分,但是,因为语言、文化、性情、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太大,外国人极易与广州当地人或来自其他地区的中国人发生矛盾。

在《中国的故事》一书中,19世纪的美国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对英国人与中国人的关系有过一番描述:

尽管英国人在广州与中国人做生意,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友爱或者友谊。中国商人不了解英国人做生意的方式,英国人也不想了解中国人的方式。英国东印度公司只关心挣钱,而且并非总是公平交易……中国人对待外国人则依据这样的信条:“这些洋夷就像野兽,不能用与统治文明的中国人一样的法则去统治他们。如果有人想用伟大的理性原则去控制他们,除了导致混乱,将别无效果。古代的帝王很清楚这一点,因而用暴政去统治夷人,因此,用暴政统治洋夷是正确的、最好的方式。”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水手的心理状况。在那个时代,远洋贸易船只往往要在海上航行数月之久。比如前文提到的例子,英国特使阿默斯特勋爵乘船从英国的朴茨茅斯港到中国的渤海湾用了整整半年的时间。在海上漂流的几个月中,水手们的活动范围十分狭小,而且必须无日无夜地工作,必须忍受很差的食物,比如压缩饼干就盐腌牛肉和猪肉。因此,一旦抵达目的地,水手们被长期压抑的情绪会往往集中爆发,他们常常会彼此之间,或者与当地人发生争吵,难以控制。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英国水手与中国人之间发生争执,以至于发生人员伤亡事件,实在并非意外,而属必然。对于这种必然性事件,如果有公平且具公信力的国际公法可依,双方均依法行事,本可以化解矛盾,整顿或恢复秩序,但是,因为双方司法原则相去甚远,这种事件显得十分棘手。

根据3月4日的书信,在英国水手杀人事件发生之后,广州当局曾要求英国人交出一名船员偿命,但遭到断然拒绝,于是,当局禁止“海王星号”船卸货交易,并且将这艘船的担保商、广利行的创始人卢观恒(Mouqua)以及“海王星号”商船的翻译逮捕入狱。

广利行在广州十三行之中排名第二。至于广州十三行,后文将有特别交代,读者可暂且理解为当时政府特许经营外贸的商行。这种商行在享受外贸特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特别的责任,为与之有贸易往来的外商提供担保即是其中的一项责任。如果外商有不法行为,为之担保的商行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1926年出版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1635-1834》一书,记载了前述美国人所写书信中没有提及的细节:

2月27日早上,“海王星号”的船长布坎南(Captain Buchanan)与东印度公司的高管罗伯茨(John William Roberts)见了面,交流了关于一名中国人死于在24日和25日发生的与“海王星号”和其他商船的水手的械斗的不愉快的情报……卢观恒似乎非常激动,他担心这件事会发展到无法通过金钱就能得到解决的程度,尽管清朝官员受贿众所周知,并非一点希望都没有。

根据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的研究,在事件发生之后,广州当局立即派人调查与“海王星号”有关的一切人和事。作为这艘英国商船的担保人,卢观恒负责居中协调。但他处于两头受气的尴尬境地:中国当局要求惩处犯罪的一方,而英国商人则要求有详细证明到底是谁杀死了那位中国人;英国这一方找不到承认犯罪的水手,清朝官员则威胁他,如果不交出凶手,将罚以重金并将其拘押起来。

卢观恒确实很快就深陷囹圄。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的记载:“在3月2日的晚上,卢观恒的事务长找到了罗伯茨,并告知了他的主人被拘押的事情。只要欧洲人不同意接受审讯,就会一直拘押他。”

3月6日的书信写道:

这个省的总督在昨天下令停止他们(指英国人)的贸易,下一步将是竭力拦截他们的供给,并抓捕这个工厂的一些人。这样的环境必定会产生最严重的后果。我知道,如果英国人能找出那个有罪的人,他们不会反对将他交出去。中国人不能因为他们拒绝让一名无辜者遭难而指责他们。只有上帝知道这件事将如何结束。中国人多给了他们三天时间作决定。如果他们拒绝照做,中国人将尽力迫使他们照做。

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的时间里,广东当局与东印度公司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前者不停地施压、威胁,后者则天天开会讨论应对之策。在这期间,卢观恒曾派代表去拜访停泊在珠江上的英国商船,并悬赏两万美元给任何能够提供杀人者信息的人。“不过,这个伟大的尝试对英国海员没有产生一点影响。”

但英国人最终还是同意了广东当局的审讯要求。根据4月18日书信的记载,在3月25日前后,在“狮子号”战舰——马嘎尔尼访华时所乘战舰——水兵们的保护下,“海王星号”的52名水手抵达了广州工厂。广州的官员本想将这些水手带入城中审讯,但遭到了英国人的坚决反对。在英国人的坚持下,审讯在工厂里进行。

然而,接下来的过程并不顺利。中方主审官要求东印度公司的首脑、“狮子号”战船船长以及东印度公司各商船船长在审判过程中只能站着,而不能坐在他的面前。英国人没有同意这项要求,并出言威胁。而这名主审官的态度同样强硬。于是,事态又变得严重起来。“因为这位官员不愿意亲自来,也无法派一位高级官员来,于是,他委派了另一位愿意忍受英国人舒舒服服地坐在审判桌前的靠椅上的官员。”

1807年4月6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外国人参与的司法审判正式开始。根据《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的记载,中国的主审官员一共有四位:现任广州知府、前任广州知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以及番禺知县。粤海关的主管“河伯”(Hoppo)也在堂上。东印度公司的高管罗伯茨和威廉·布拉姆斯顿、“狮子号”兵船船长罗伯特·罗尔斯,以及广利行的卢观恒、十三行的商总潘启官、怡和行的伍浩官都列席旁听。

清朝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表现让在场的英国人极为蔑视。

在经过第一轮审理之后,在这52名水手中,11名嫌疑最大者被挑选了出来。然后,主审官们宣布改日再审,以寻找进一步的证据。

4月18日的书信写道:

在重审时,主审官们努力劝说一些人认罪,并暗示,认罪者将不会受到惩处。但这种做法没有用。主审官们又暗示,如果“海王星号”的官员们愿意作证,表示他们看见一名水手肩上扛着一根竹棍,在匆忙和混乱中,一名中国人意外地将脑袋撞到了竹棍上,那么,这件事情可能就交代过去了。这项如此荒谬的、可鄙的、只是权益之计的提议理所应当地遭到了蔑视。主审官们的下一个提议是,英国人应该劝水手中的某个人说,死者想偷他口袋里的东西,并从后面撞上了他,可能因此而被竹棍刺死。

但是,这些权宜之计都被英国人拒绝,于是,主审官们不得不继续审讯。最终,除了两名嫌疑最大的水手——朱利叶斯·凯撒(Julius Caesar)和爱德华·西恩(Edward Sheen)——之外,其他水手都被释放。

最终,爱德华·西恩被认定是罪魁祸首,因为在发生械斗的这一天,朱利叶斯手上虽有一根细藤条,但他似乎没在工厂外面,西恩在工厂外面,虽然他手上似乎并没有竹棍,“但他承认手上有一个中国烟斗,而烟管是竹子做的。因此,审判庭认定他拿了一条竹棍,他也因此而成为罪魁祸首”。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是关于如何处置西恩的谈判。根据4月18日的书信,谈判过程十分漫长。最后,主审官决定将案情呈报北京定夺。在皇帝的旨意到来之前,西恩交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大班看管。

根据8月20日的书信,广州当局如此向刑部汇报了案情:

正月十八那天,英国人爱德华·西恩在一个仓库的楼上,那里可以俯瞰街景。楼上有一扇窗户,窗户安装了木质百叶窗。西恩在用一根木棍斜挑百叶窗的时候,木棍不慎脱手往下落,砸中了正从窗下经过的中国人廖阿腾(Leao-a-teng,音译)的左太阳穴。第二天早上,他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我们一再要求这家英国工厂的负责人交出爱德华·西恩,以便将他绳之以法,但得到的回复是,罪犯患上了疟疾和高烧,正在接受治疗。他痊愈之后,曾与死者家属见面。经过再三审讯之后,他承认所供述的内容属实,毫无保留。因此,他被证明犯有过失杀人之罪,应该被判支付罚金,以抵绞首的惩罚。

根据这封书信以及《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纪事》的记录,刑部看到这份报告之后认为,犯人的木棍砸中死者之前,既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见窗户下有人走动,因此,同意犯人通过支付罚金以抵消绞首的惩罚,判处犯人支付罚金白银12两(约4英镑),支付死者丧葬费,然后将犯人赶回英国,让他在自己的国家接受管制。

美国人在8月20日这封信的结尾处写道:“为了让对这件可笑的审判有兴趣的各方保持沉默,行商所支付的必要的贿赂似乎不少于5万英镑。”

至此,“海王星号事件”在司法意义上正式结束,然而,它所造成的历史影响却刚刚开始。通过西方媒体的报道和相关书籍的描述,清朝官员们无视法律、贪婪、漠视生命的形象,在西方人的心目中进一步加深。

在此之前,西方人已经对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及清朝官员的人格有过怀疑。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个判断。

1806年11月29日,即“海王星号事件”发生前3个月,东印度公司商船“阿尼克城堡号”抵达广州的时候,船上的水手安东尼·蒂法多(Anthony Defado)刺伤了另一名水手爱德华·伯恩斯(Edward Burns)。次日,伯恩斯去世。船长将蒂法多关了禁闭。东印度公司的一份档案文件记录了公司高层处理这起事件的想法:

在其他国家,将罪犯从犯罪发生国的司法制裁下夺走可能不妥,但是,幸运的是,因为中国人没有任何插手这起案件的迹象,我们的意见是,将案件诉诸清朝政府或者请他们干预是最不明智、最不适当的,这样做可能创立一个最危险的先例,承认中国人将其法律施加于陌生人的权利,而中国人的司法不仅非常专断并且腐败,而且是建立在一种在很多方面都与欧洲的公平或正义思想不兼容的制度之上。

最终,安东尼·蒂法多被送回英国受审,“因为中国人的生命或其他利益没有牵涉进去,当局对此事没有干预”。

显然,清朝官员在“海王星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的表现,除了进一步印证了英国人关于清朝的“法律和司法在很多方面与欧洲的公平或正义思想不兼容”的判断,还如美国19世纪的历史学家罗伯特·贝尔根所言,进一步表明“中国人有时候有着生动的想象力,丝毫不关心真相”。

在一篇研究清朝贸易制度的文章中,耶鲁大学历史学家彼得·珀杜将这次审判称为“著名的审判”。他认为,在这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外国人参与同时也是中国第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审判过程中,中国人与西方人是平等的,虽然英国与中国有着不同的司法制度,但他们不得不接受清廷的正式权威,西方商人不得不服从主持审判的清朝官员。

14年之后,即1821年,广州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根据1822年7月的《亚洲杂志》的报道,在1821年10月某日,一艘名为“艾美丽”的美国商船正与靠在旁边的一艘中国本地商船交易,此时,美国商船上的意大利水手特拉诺瓦(Terranova)不慎撞飞了甲板上的大水壶,水壶直接砸中一名中国籍女商贩,使这名商贩落水溺亡。广州当局以终止与美国人的贸易往来为威胁,逮捕了特拉诺瓦。10月27日,广州当局闭门审理了此案,“次日,特拉诺瓦被带到通常处决死囚的地方,被处以绞刑”。

《亚洲杂志》评论说:“审判之后立即执行死刑,公然违背了一项法律,即未经皇帝批准,禁止任何犯人被处死……这起事件展现了广东省官阁的丑态。刚开始时,官阶较低的官员前来索要钱财,以此作为平息这件事的条件,接下来是番禺县的丑行……中国人的胆怯性格使官员们有理由以权谋私并不择手段地去达成自己的目标。他们的手法往往能够成功。因此,在特拉诺瓦案件中,期盼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难上加难。”

在这些司法纠纷之后,以英国人为首的西方人充分认识到在中国获得司法审判权的必要性。在第一次中英战争——即第一次鸦片战争——获胜之后,他们将“领事裁判权”列入1843年7月生效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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