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法国、意大利或俄国对中国的研究,或者18世纪之前欧洲对中国的研究,起初主要是通过传教士们进行,那么,在很大程度上,英国对中国的了解或研究,主要通过与中国有着贸易往来的商人来实现的。比如前面提到过的例子,通过东印度公司的商人或船员们带来的信息,19世纪初的英国人就能从海盗肆虐、海防松弛、地方无能、社会动荡以至于皇宫竟被叛军占据等报道中大致了解到,同时代的中国正处于危机之中。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曾为东印度公司效力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一书中对中国经济状况的分析:
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易,不给予国外贸易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外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除了对日本,中国人很少或完全没有由自己或用自己船只经营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只出入的海港,亦不过一两个……更广泛的对外贸易可以使中国的制造业大大增长,能极大提高其制造业的生产力。
商人在情报的收集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近现代史——当然包括晚清史——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与商人在欧洲的政治地位有关。
至少在20世纪初以前,欧洲的商人比中国的商人要幸运。尽管在文学作品中,比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以及巴尔扎克的《欧也妮·葛朗台》,商人备受戏谑和嘲讽,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却是比较受到尊重的,因为与中国的情况不同,欧洲所具备的先天条件使贸易成为改善生活的主要途径。
随着欧洲经济的发展,尤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商人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欧洲的商业与政治文化,使欧洲社会具有与中国完全不同的“阶级流动性”。丹尼尔·笛福在1726年出版的《地道的英国商人》一书中写道,在当时,绅士参与商业并不丢人,商人加入贵族行列也并无不妥:
简言之,英国的贸易造就着绅士,并已使绅士布满这个国家。因为就像那些出身最高贵和出身最古老的家族的人一样,商人的子辈——或者至少是孙辈——开始成为地道的绅士、政客、议员、枢密院官员、法官、主教和贵族。
这种阶级流动性使商人与贵族之间产生了一种“相似的利益”(A Similarity of Interest)。当商人也能成为英国下议院的议员时,这种“相似的利益”进一步得到加强。正是因为贵族与商人具有“相似的利益”,换句话说,正因为贵族和商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1793年,英国的马嘎尔尼勋爵才不远万里出使中国。
正是因为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欧洲商人所了解的有关中国的信息、对中国的态度,以及他们所希望的对华政策,就不再只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也是政客和议员们的事情,同时也成为了国家的事情。
正是因为这种阶级流动性,或者说,正是因为利益共同体的存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以及后来的美国,建立起了一套高效的情报收集和处理系统。基于这套系统,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事情,可以及时地发送到公司决策层的办公桌上,经过公司决策层或者专门的智囊机构——比如独立的汉学研究机构或者政府所属的汉学研究机构——初步分析后,又呈送到国家决策层的办公桌上,成为制定国策的基础。
重要的是,因为公司决策、国家决策建立在情报分析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公司利益、国家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报的可靠程度,以及情报分析的准确程度之上,无论是公司还是国家的决策层,都会要求基层情报提供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因为“相似的利益”的存在,它同时成为基层情报提供者的自我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情报收集及分析处理过程中对真实性的追求,与情报对外公开发布时的真实性是不同的概念。出于各种目的或动机的考虑,比如出于党派斗争或集团利益的需要,公开发布的情报往往已经过修饰。
而在专制国家,比如大清国,因为个人前途往往取决于上司的喜恶,因此,欺上瞒下成为一种必然文化。于是,最高统治者看到的信息往往与真实情况相距甚远,而依据这些信息作出的决策往往误国误民。
通过制度安排,无论这种安排是有意为之,还是不得已而为之,再加上舆论引导,西方国家的决策者们——贵族、议员、政客、商人们等——可以将“利益共同体”的圈子不断扩大,这样做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情报,还可以调动更多因素来贯彻自己的决策。
英国东印度公司就是一个例子。在英国伦敦的董事们日常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分析和作出经营决策,再就是处理与海外的分支机构的关系,既要让海外的雇员们踏踏实实做事,又要确保他们的忠诚。他们与设在雅加达、孟买、马德拉斯、加尔各答和广州等地的分支机构之间,是通过商船往来传递彼此的文书来进行沟通的。这些文书已经成为研究那段历史的重要材料。
对身在伦敦总部、极有经济学素养的董事们来说,只要有足够的信息,分析并作出经营决策并不是一件难事,难办的事情在于,让海外的高管及雇员们努力并且忠心地为公司卖命。
在1816年2月刊上,《亚洲杂志》披露了东印度公司涉及与印度和中国进行贸易的人力资源的部分情况:
除了大约8万名水手之外,在东印度公司的轮船上还有大约1.4万名指挥官和军官(官员)。在泰晤士河为公司航运提供日常品供给的店主有大约1.2万家,他们雇佣了大约1.3万名劳工,所有这些人,再加上他们的家人,仅在泰晤士河上为东印度公司服务的人数就在3万人以上。
在17世纪初期,海外雇员们的薪水并不高,比如,负责撰写文书的文员的年薪大概是20英镑,一般经理的年薪大概是30英镑,总经理(比如前面提到的在广州的罗伯茨)年薪大概是350英镑,个别的年薪为500英镑。因为薪水平常,在东印度公司,雇员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的事情十分常见。比如,根据公司档案,理查德·威克姆(Richard Wickham),一位在日本工作过5年的普通职员,年薪最多不过55英镑,但是,在他于1618年去世之时,遗产中的现金达到了1400英镑。最终,他留下的不动产被公司以调查之名扣押。
为了在公司内部杜绝秘密的私人贸易,1674年,东印度公司作出了一项重大决策,允许在印度的海外雇员及自由商人(多数是前雇员)在亚洲范围内从事港到港之间的贸易,但规定有些商品则只允许公司进行贸易。他们还可以将宝石、麝香、龙涎香、某些香料、毛毯、贵重的丝织品等商品卖到英国去。根据档案,在18世纪中期的时候,商船从中国返回英国时,指挥官可以将38吨重的私人货物装载上船。
1834年,英国政府结束——无论是否不得已而为之——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更是扩大“利益共同体”另一种努力。
正是在这些背景之下,在中国与欧洲国家——尤其是英国——之间,贸易关系上出现的任何变化,影响的不仅仅是几个散乱的商人的利益,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最终体现为一个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