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和平初约
和平初约(Preliminaries of Peace),广义条约之一种。当交战国在缔结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和平关系的和约之前,对于停战协定、投降书等媾和主要条件有时事先需要加以规定;或者和约一下子难于解决全部有关事项,但又必须在短期内就媾和的基本条件取得一致意见时,就需先缔结一个初步和约,即和平初约。它是缔结正式和约的基础协议文书。缔结和平初约和缔结正式条约一样,需要经过任命全权代表,审阅双方全权证书,谈判、签字、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等法律程序和手续;但不是所有交战国在缔结和约前都需要缔结和平初约,而是根据双方协商需要而定,也有的和平初约事后就成了正式的和约。和平初约和和约都是为结束战争状态,化干戈为玉帛的国际条约,区别是:和平初约只是解决部分主要问题,而和约则是解决结束战争的全部整体问题的条约;和平初约是依据需要而选择的,而和约则是结束战争必须缔结的条约。如,结束普鲁士、丹麦战争时,于1864年8月1日缔结的和平初约,确定了同年10月30日签字的正式和约的内容;结束普法战争时,于1871年2月26日签字的凡尔赛和平初约在第七条规定,须待批准后方能缔结和约,但在后来没有经过这种批准手续就在法兰克福缔结了正式和约及附件。该和约于同年5月10日签字,5月20日交换了批准书正式生效。和平初约的文体格式和正式和约相似。
附实例:
圣斯特法诺初步和约
(1878年3月3日订于圣斯特法诺)
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和奥斯曼皇帝陛下,本着各自的国家和人民恢复和保障和平的恩赐和防止发生可能威胁这一和平之任何新的复杂情况的愿望,兹为制定、缔结和签署初步和约指派自己的全权代表:
(略)
第一条……………………………………………………………………。
(十一)和约
和约(Peace
Treaty)是交战国之间缔结的在法律上关于结束战争状态,化干戈为玉帛,恢复和平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是写明结束战争的时间,并写明关于停战后对领土、赔偿、惩罚战犯、遣返战俘、条约的效力的确定及履行和约的保证等政治、经济、军事条款。
例如,1919年6月28日《凡尔赛和约》就是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对德和约。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帝国主义战争。它自1914年7月开始到1918年11月结束,历时四年三个月。战火席卷欧、亚、非及美洲,参战国家达三十三个,双方动员兵力6000多万人,卷入人口达15亿之多,战争中死伤4000余万人。战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700亿美元,给世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这一场罪恶的战争通过《凡尔赛和约》宣告结束。在缔结和约中,交战国双方有时在媾和之前,需要先缔结停战协定或和平初约,但通常不一定都缔结和平初约。缔结和约和缔结其他重要条约一样,要缔约国任命全权代表,各国代表相互出示全权证书,以示校阅,接着就要经过谈判、签署等程序。有的国家元首还亲自参加缔结和约,如,1919年6月28日在缔结《凡尔赛和约》中,美国总统威尔逊用自己的名义和其法定的权力参加缔约。和约要有正式文本和生效期等规定。《凡尔赛和约》第440条规定“以法文和英文本为准”。“一俟德国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中之三国批准本条约,则应缮具第一次批准书交存之记录”,实际上以德国为一方,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印度、法国、意大利、日本及其他协约国和参战国为另一方,由双方缮具第一次记录,该和约于1920年1月20日发生效力。和约的缔结方式和文本格式等并非千篇一律。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采用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实现了两国关系正常化。
附实例:
布加勒斯特和约
(一九一三年八月十日)
罗马尼亚国王、希腊国王、门的内哥罗国王和塞尔维亚国王为一方,保加利亚国王为另一方,均有终止目前他们各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愿望并且希望在他们的长期受难的人民之间建立和平以维持秩序,决定缔结一个最后和约。因而各国王陛下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按照罗马尼亚政府的建议在布加勒斯特召开会议……一致同意下述各项规定:
第一条自本条约交换批准之日起,罗马尼亚国王陛下、保加利亚国王陛下、希腊国王陛下、门的内哥罗国王陛下和塞尔维亚国王陛下,以及他们的继承者、他们的国家和臣民之间将建立和平和友好的关系。
第二条保加利亚王国和罗马尼亚王国之间自多瑙河到黑海的以前的疆界……按照下述方式予以更动:
新疆界开始自土耳其凯亚以上的多瑙河;引伸到厄克林以南的黑海。
(中略——关于界线的地图。)
兹正式了解,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保加利亚将摧毁中间地区的舒姆拉的拉斯楚克上和巴尔齐克周围二十公里的地带内的现有堡垒并且不建造新堡垒。
(中略——关于划界的混合委员会。)
第三条保加利亚王国和塞尔维亚王国的疆界应该……遵循下述的界线:
界线开始自帕塔里卡山峰的旧疆界,顺着土、保旧疆界和发达和斯特土妈两河的分水线,但斯特土密查上的流域除外,该流域仍属塞尔维亚领土;界线一直伸到贝拉西卡山,在该山与保、希疆界相连接……
(中略——关于划界的混合委员会。)
第四条关于塞、保旧疆界的问题应依照两缔约国所已经达成的谅解予以解决……
第五条希腊王国和保加利亚王国的疆界应……遵循下述的界线:
界线开始自保、塞新疆界的贝拉西卡、普兰宁那山顶,引伸到爱琴海的麦斯达河口。
(中略——关于界线的地图和划界混合委员会。)
现在正式了解,保加利亚自此以后放弃对于克里特岛的一切要求。
第六条本条约的签订应立即通知各国军队总部。保加利亚政府约定,在通知之日起开始将它的军队缩减到平时的水平。它应将它的军队调返防地,并自该时起尽速将各种预备役军人复员。
如果任何军队的防地系在缔约国之一的军队所占领的地带内,这些军队应调到保加利亚旧领土的其他地点,并在上述占领地带尚未撤兵之前不得返回他们的原来的防地。
第七条保加利亚新旧领土的撤兵应自保加利亚复员后立即开始于十五日的期限内完成。
(中略——关于期限内罗马尼亚军队活动地区。)
第八条在占领保加利亚领土时,各国军队保留以现金偿付的方法实行征用的权利。
各国军队将有权自由使用铁路以运载军队和各种供应品,不需给地方以相当补偿。
病伤者应归各该军队保护。
第九条在本条约交换批准后,所有战俘应立即相互交还。
(中略——关于交还战俘的方法和费用。)
第十条本条约应经批准,于十五日在布加勒斯特交换批准,如果可能,或者更早。
(十二)专约
专约(Convention)是国与国之间就专门问题经过议商、谈判达成的协议。如,领事专约,渔业专约,邮电专约等。有些专约是用来补充现有条约的(如政治同盟条约的军事专约)。它的本质属性是用来规定缔约国对专门问题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专约就缔约者来说,一般多是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国际间也有多边的专约,一般说较少。有的把专约和公约混成一类,称专约也叫公约。在英文中,专约和公约都是Convention。就其性质看,专约和公约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国际间的较重要的一种协议文书。但公约是指三个以上国家参加的经过共同会议讨论通过、签订的需要缔约者共同信守的关于政治性的或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多边条约;而专约则是专门具体业务事项方面展示协议内容的一个名称。有些专约是用来补充现有条约的,如政治同盟条约的军事专约。
一般来说,专约没有“条约或公约”浓厚的政治色彩,涉及的问题比较单一。但专约仍然是国际条约的一个专有名称的文书。
专约的撰写格式和缔结手续基本同协定,但一般不需要签署后办理复杂的国内法律的批准手续,经过全权代表签字后就可生效,只有特别重要的政治性较强的关于重大问题的专约才需要办理批准或核准手续。
附实例:
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领事官员的专约
——1951年6月6日签订于华盛顿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大不列颠、爱尔兰及英属海外自治领国王陛下,深愿确定一方的领事官在他方领土上的地位,决定订立一项领事专约,并为此派全权代表如下:(略)
经互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共分为九部分二十九条,内容略)
本全权代表均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951年6月6日订于华盛顿,共一式两份。
(十三)盟约
盟约全称为同盟条约(Treaty of alliance),亦叫盟誓,是指在国际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一个时期内为了共同的利害关系,采取共同的行动结成联盟时所订立的誓约或条约。它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各方经过协商或谈判,制订的采取共同行动的准则,共同承担义务的协议文书。
国家、党派、团体相互结盟的实践现象在历史上是早就有的一种关系行为。我国古代的结盟,要在神前杀牲歃血发誓,参加结盟者称为同盟。《左传·僖九年》:齐侯盟诸侯于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在国际上,国家之间为了防御第三国的攻击,或者联合攻击第三国,或者兼为两种目的而联合签订的条约,则为盟约多见之例。
盟约的作用是广泛的,它可用于政治、军事、经济及关税等方面。盟约用于进攻性的,是在发生战争时对共同敌人采取联合军事行动时互相支援;用于防御性的,是为对付现实的敌国或假想敌国,防御将来可能受到敌国的武装进攻时要互相进行军事援助,在媾和时也需要同盟国的同意等。盟约的作用有时是一般的,即各同盟国联合对抗任何可能的敌人;有时是特殊性的,用以对抗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敌人;有时也用以较广泛的意义,包括具有各种目的的结合。盟约规定同盟国之间的援助理由和救援义务产生的条件。如,一国在受到其他国家的武装进攻时,要立即采取共同的防卫行动;在第三国处于战争中的同盟国进行交战时,产生援助义务;发生从外部对规定的一定地区的进攻时,产生救援义务等。由于盟约多属规定缔约国之间相互进行军事援助的条约,一般还都规定,缔约国一方不得参加与此有相抵触的其他盟约。盟约在历史上使用较多,特别在国际战争时期。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两大帝国主义集团互相交战,一个帝国主义集团由德、奥、意三国同盟(但意大利1915年转而加入协约国方面),而另一个由英、法、俄组成帝国主义集团的协约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参加对德、日、意轴心国作战的国家为同盟国,如,中、美、苏、英、法等国。
在近代外交史上,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新独立的国家多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的政策。我国在国际事务中也很少和其他国家结盟,也是奉行独立自主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家之间的关系。盟约文书的撰写格式和缔结方式基本上和条约或公约相似。
在国际,还有一种限制盟约,它是在国际贸易中,为限制贸易而达成的一种协议。某些最典型的限制盟约规定由市场上所有的公司集体决定产量和价格。这种协议的目的是排斥竞争者进入市场,削减生产设备,限制产量,固定价格以及分配销售额。这种协议是为现行的反托拉斯法律所禁止的,特别在美国。
附:国际联盟盟约的格式:
国际联盟盟约
(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尔赛条约第一部)
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
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议定国际联盟盟约如下:
第一条………………………………………………………………………
……
第二十六条
(一)本盟约之修正,经行院全体及联盟大会代表多数之批准,即生效力。
(二)联盟任何会员国有自由不承认盟约之修正案,但因此即不复为联盟会员国。
附件
(一)国际联盟之创始会员国(略)
(二)国际联盟第一任秘书长:
詹姆斯·埃里克·德鲁蒙爵士。
(十四)规约
国际上的规约(Statute)是国家之间和国际组织的各国代表关于某方面的问题,经过相互协商规定下来的共同遵守的条款。它一般是属于多边条约性质的规章制度方面的协议文书。这种规约多用在国际组织内部,反映成员国的共同意志成为所有代表共同行动的准则。例如,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和《联合国宪章》同时生效,联合国成员国同时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理事国。它是参与国际法院工作的各国代表和工作机构都必须共同遵守的制度。
《规约》的撰写格式要视内容多少而定,内容多的可以用章条式;内容少的也可以分项写。一般说来,规约属于机构组织内容规章制度性质的文书,其用纸、写法没有太严格的要求,只要求内容订得具体、清楚,便于执行即可。
附:国际法院规约的格式:
国际法院规约
(1945年6月26日)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