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经过谈判,对解释达不成协议,交国际法院裁决。例如,1966年3月7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之解释或适用之任何争端不能以谈判或以本公约所明文规定之程序解决者,除争端各方商定其他解决方式外,应于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时提请国际法院裁决。”
总之,条约由谁来解释,以什么原则来解释,一般约文中都应有明文规定,有的还规定了以哪一种文本为准解释其内容,以防在解释上发生不必要的分歧。
4.终止
终止是指条约到期或失效而停止施行。条约停止施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国际条约实践看,条约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条约期满。
约文规定了条约有效期年数的,到期以后,则为有效期满。约文规定了延期的,在正常情况下可按规定延期,否则条约到期则失效。如,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第六条规定:“本协定有效期为八年”,“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提出延长本协定之要求并得另一方同意后,得由双方谈判延长本协定事宜。”该条约期满前六个月,因无有提出延长者,协定于1962年期满失效。条约到期失效是正常的终止形式。
(2)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有些条约并未到期,如果缔约各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条约提前失效,可以终止条约的施行。《条约法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条约经全体当事国咨商其他缔约国表示同意后可以终止。不过,这种提前终止条约,在国际上也是少见的。
(3)条约因退出国过多,达到失效规定条件的可终止。
有些条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一旦解除条件成立,条约也就随之失效。例如,1952年12月16日《国际更正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如因退约关系致本条约缔约国少于六国时,本公约应自最后退约通知生效之日失效。”
(4)条约因退出对退出国失效。
有的多边条约,规定了缔约国有权退出。退约国退出后,原条约对其他参加缔约国仍然有效,对退出国则效用终止。如,1952年12月20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发生效力。”
(5)重新订立新约,旧约终止。
对无规定期限的永久有效条约,因历史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则另订新约,旧约被代替而失效。就是有期限的条约,条约未到期,因各种原因重新订立新约的,则旧约被代替失效。这种情况,一般都在新约中有明文规定处理办法。例如,1960年1月28日中缅签订的边界协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个国家政府签订的中缅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1960年10月1日中缅签订边界条约,1961年1月4日边界条约生效后,原边界协定也就终止失效了。
(6)单方面废约。
单方面废约是缔约双方中一方,或因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对本国有掠夺性、奴役性,从根本上背离了国际法,认为属非法条约;或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提出终止条约;或因条约中规定了因情势变迁可以废约等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经双方协商或国际法院判定则可终止。单方面废约情况是复杂的,在国际实践中也是常见的。例如,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五条宣布:“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察,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该项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国民党政府所订条约的整个态度,其中包括了废除不平等条约这一不可争辩的权利。
(7)其他特殊情况下终止条约。
这里是指交战国之间的条约,可能因为战争使有的失效。一般战争法规方面的条约不终止。两国之间断绝外交关系,也可能会影响到某些条约效用的发挥,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惯例,一般的断绝外交关系、领事关系,都不应影响条约法律的效用。
总之,除了正常的终止条约外,非正常的终止条约,世界各国都非常谨慎,不轻易为之。
5.保管
这是条约正本归谁保管,如何保管的问题。
条约正本是国际间极为珍贵的历史文献,它是国际关系中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的独本历史凭证,各国都视之为无价“珍宝”,对它的保存都特别重视。条约正本的保存方法一般是:双边条约,缔约国双方各保存一套不同文本的正本。多边条约则应将条约正本交约文中规定的保管国保管。
《条约法公约》第七十六、第七十七、第七十八条等都规定了条约的保管机关和保管机关的职务等。根据这些条文,条约的保管机关应由谈判国在条约中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保管机关可以是一国或数国,也可以是某一国际组织或这种组织的负责人。一般说来,条约在某国签署,条约正本就由该国保存。例如,《联合国宪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从发展趋势看,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条约将多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这在《条约法公约》第八十二条已有了规定。条约保管机关的主要职务是:保管条约正本;并将条约的正式副本分送有关国家;接受条约的签署,并保管有关条约的文书、通知及公文;审察条约的签署及有关条约的任何文书是否妥善,如有必要并将此事通知有关国家注意;将有关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加入等通知有关国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条约等。条约保管机关的职务是属于国际性质的,它要对缔约各国负责,也应秉公执行其职务,特别是在一国与该保管机关之间对该机关职务的行使发生争议或其他问题时,更不应影响该项职务的行使。
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在保管技术上都要科学化。条约的制成材料要质量好,不生虫,透气性强,要有保护夹。常见的保护夹有木质或硬纸质外加绸缎面、绒质面、塑料质面、漆布质面、人造革面和纸质面等。条约正本一般都要装盒保存,盒子一般有平盒式、书套式和抽拉式等。抽拉式盒有取放方便,便于侧放,能在顶头横档上写号直观的优点。
重要条约多用火漆加封,是表示原始本国家承认的标志之一。火漆保存时间长了,易老化变质发脆、破烂,所以有效地保护火漆是条约保管中的重点任务之一。搬运和拿取条约要经心,稳拿稳放,严禁互相碰撞。保管条约的库房要有严格要求,温湿度适中,要注意防尘、防虫、防光、防火、防水等,尽量减少条约的自然损坏率,有的要及时汇编复制,同时要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加强保管措施,使它延年益寿。
关于条约文书的具体保管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统编“一条龙”顺序号装盒排架保管。即一个国家对外缔结的所有条约、按缔结先后统一编一顺序档号保管,然后分编国别目录、分类目录和电子计算机检索利用。
二、分国家、地区编目保管。即同一个国家签订的所有条约统一按缔结先后编目保管。
三、分期限保管。把条约按照内容重要程度和历史价值分为永久条约、长期条约、短期条约进行编目。
四、分类进行编目保管。
五、汇编保管。
条约文书的检索利用方法主要有:
一、汇编。即把条约按一定的分类汇编出版,以便广大读者利用;
二、分类编目。把条约按其内容进行分类编目,以便检索。
附我国条约文本分类一览表
A.政治类:包括承认、建交、结盟、和平、友好、复交、外交关系升降格、特权豁免等政治性公报、条约、联合声明等。
B.经援类:包括物资援助、现金援助、援建项目、对外贷款及投资以及经济技术合作、合办工厂和企业、劳务出口、我援外专家在外待遇等方面的条约。
C.外贸类:包括贸易和支付(含非贸易支付)、交货共同条件、易货贸易、边境贸易等协定、协议。
D.财金类:包括货币比价、贸易清算、帐务处理细则、结记帐手续、接受贷款、银行间协议、发债券协议、避免双重征税等其他财政金融方面的条约。
E.农林类: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方面的条约及上述有关部门签订的技术合作、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条约。
F.文卫类: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保健、体育、旅游、出版、新闻、展览、广播、电视、电影等方面的条约,对外派遣医疗队等亦属此类。
G.科技类:由科学院、国家科委等科技部门出面签订的条约,如标准化、测绘、地质、气象、水文等及其有关的合作协议、协定等;环境保护、科技考察等亦属此类。
H.交通类: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及航空运输,转运特种物资,船舶检验和丈量等以及与此有关的技术合作条约。
I.邮电类:包括邮政、电报、电话等通讯方面的条约。
J.法律类:包括司法协助、引渡、海关、双重国籍、人权、商标注册、投资保护以及外国在华设立机构等方面的条约。
K.领事类:有关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在华地位,领事条约以及设领、护照、签证、遗产、债务、财产移交等方面的协定、议定书等。
L.边界类:边界条约,包括边境、领土等问题。
M.军事类:有关武器、装备供应等军援及军工生产、军事合作、武官事项等方面的协定;战争法方面的双边条约。
N.行政类:有关办公现代化、公务员培训等行政方面的合作协议。
O.其他类:其他不属上述各类的双边条约。
P.国际类:中国参加或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
说明:混合委员会、合作委员会和派遣专家的协议,按内容(或主办单位)归类;内容交叉的分别归入有关类。
三、电子计算机进行检索。
四、制做条约卡片,把卡片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类。(卡片样附后)
批准、核准和互换批准书(或互相通知)情况:
备案情况
关于延长或停止条约有效期的情况
修改或重订:
存档号码:
备注:
(五)条约文本的制成材料和格式
(1)条约的制成材料
条约是国家之间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凭证,除了内容上的重要性外,其制成材料要求也很严格。
a.写约文字的墨汁要色泽明快,附着力强,不易变色、退色,一般约文要铅印,不能用蜡纸,也不用手写体。签字要用毛笔或钢笔,不用铅笔或圆珠笔。
b.用纸要质硬、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白色高级纸。
c.重要条约要用火漆加封,要有硬质外夹。例,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外夹用紫红平绒包硬质纸板制成,美观大方。
(2)条约的格式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国际实践上都有一套格式,通常包括约名、约首、约文和约尾几部分。
a.约名
就是条约的名称(标题)。双边条约一般都列出缔约各方的全称,并表明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多边条约由于签字国众多,在约名上往往不列举缔约各方的全称,只表明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时还标出订约的地点或日期,如《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
b.约首
就是条约的前言(序言)。约首一般都列举缔约各方全称,表明缔约动机、目的、依据或总的原则等。重要条约还列举缔约各方全权代表的职衔、姓名。现在一般的经济、军事等具体业务性质的条约(如协定、议定书等)的约首格式都采用比较简单明了的写法。
c.约文
就是条约的正文,也是条约的实质部分,通常分条列出缔约双方就有关实质性内容和法律程序问题达成的具体协议。如篇幅过长,可分若干章,章下分条、款、项、目。约文在实质条款后面,一般都列有程序问题的条文,包括生效法律程序、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以及修改条文和延长有效期等规定的条款。
d.约尾
列在条约约文的后面,一般写明条约签订的日期、地点、正本份数,所用文字和各种文本的效力。最后写出签字代表的职衔和亲笔签字。
条约的格式并非是千篇一律的,上述格式是最基本和常用的。有的条约格式也不仅如此。如,换文就是照会,和一般条约格式不同。各种名称条约的格式,撰写体式分以下三种:
一、部、编、章、节、条、项式
一件条约的撰写依据其内容多少和习惯写法选择分项。分项的次序一般是:
§§§第一部
§§§第一编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一条(款)
一、
(一)
1.
(1)
A.
a.
在缔结条约的实践中,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项目。多用的是条款式。
二、叙述式
不分条、分段叙述,最后签字。
三、照会函件式
利用互换照会、函件的方式缔结条约。主要是缔结换文。
三、条约的种类
(一)条约
以条约(Treaty)为名称的国际协议文件,是指条约狭义上的概念,它是缔结国家间内容重要,性质庄严,体式正规,政治性强,目的宏大,一般用于缔结政治、经济、法律等重大问题的协议,而且有效期比较长,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中立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领事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