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言人严重警告美国政府立即停止对我国在台湾文物的盗劫行为的谈话
谈话全文如下:
去年2月12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说,美国同蒋介石集团已经达成所谓协议,准备把蒋介石集团在解放前运往台湾的我国珍贵文物运往美国展览。这是美国企图假借“展览”之名,实现它劫夺这批文物的一个阴谋。
对此,本部曾奉命在1960年2月21日发表声明,向美国政府及蒋介石集团提出严重警告,指出…………………………。
现在台湾的我国珍贵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六亿五千万中国人民……这批文物无论被盗劫到海角天涯,我们一定要全部追还祖国。
2.提出抗议
提出抗议的照会,是国家之间对不满行为表示态度,比警告升了一级的文书,表明受害国对另一国侵犯本国事实的强烈不满态度,其性质比警告更严重;但发送抗议照会的同时,仍留有余地,还不到更强烈的程度。例如,1962年2月19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我国外交部就当时印度飞机侵犯我国领空并向我国边境哨所进行非法空投,蓄意寻衅提出的抗议照会,用大量的事实揭露了印度侵犯我国边境的恶劣行为,但留有余地说:“中国政府本着中印友好为重的一贯精神,愿意考虑,在印度政府切实保证不再发生这类入侵事件的情况下,由印度方面把这次非法空投在中国境内的物资取回……。”以后,当时的印度当局不听多次劝告,一意孤行,才导致了中印反击战的发生。
抗议照会的一般格式是:
(××)部×字第××号
××国驻×大使馆:
××共和国外交部向××驻×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为此,××国政府向××国政府提出抗议,并且要求××国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顺致崇高的敬意。
(盖外交部印)
19××年×月×日于××
附例:
中国外交部向××政府就迫害华侨
问题提出抗议的照会
(19××年×月×日)
××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申述如下:
自19××年×月×日至×月×日,××有关当局先后通知居住在××××的290户,1764名华侨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4天以内迁往外省农场。自×月×日起又开始成批地把他们驱逐出境或限期离境。对被迫离×返回中国的华侨,××海关没收和扣留他们的财物,甚至进行赤身侮辱性检查。尽管中国方面曾就此向××方面进行多次交涉,但××方面至今仍在继续扩大迫迁和驱赶华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抗议。
必须指出,×方的行动严重地侵犯了华侨的正当权益。这些华侨居住在××××市几十年,遵守××法律,与××人民友好相处,有合法居留权和正当工作,为××的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方采取突然迫迁和驱赶的行动,给这些华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困难,使他们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在被迫迁的华侨中,有的有正式工作,被无理解雇和停发工资;有的家庭有老人、病人、孕妇和婴儿,×方也不给予应有的照顾;×方规定的14天期限,使被迫迁的华侨根本来不及作搬迁准备和处理财产。当华侨申述自己的困难时,×方非但不予考虑,反而出动警察威逼,并胁迫华侨按×方意图写“不去农场,要求回国”的字据,然后即宣布驱逐出境或限期离境。
中国方面对××方面突然挑起这一事端很难理解。为了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为了中×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关系的改善,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大使馆曾向×方进行了14次交涉,再三表示希望×方不要扩大事态,建议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设想:对×方组织有劳动能力而确无工作的华侨去农场劳动,只要×方妥善安置、华侨自愿,中方无异议;对搬迁华侨中的老人、病人、孕妇和正在上学的子女以及财产的处理,要有妥善安排;搬迁后对华侨来××××市探亲提供方便,等等。中方的态度是克制的,提出的建议是积极的、真诚的和合理的,但×方完全拒绝,并继续扩大事态。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方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是蓄意迫害华侨。这是×方长期执行歧视华侨政策的继续和发展。
×方一方面在口头上一再声称愿意改善中×两国关系,一方面又挑起事端迫害华侨。中国方面不能不严正指出,×方无理迫迁和驱赶华侨的行动完全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为改善两国关系设置新的障碍。中国方面对此感到愤慨。中国方面正在密切注视事态的发展,并再次郑重要求×方立即停止迫迁和驱赶华侨,停止没收和扣留离×华侨的财物及对他们进行侮辱性的检查,交还已被没收和扣留的离×华侨的财物,保证留×华侨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否则,×方必须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印)
19××年×月×日于××
3.提出强烈抗议
提出强烈抗议的照会也有叫提出严重抗议的照会。它是国家之间发生了不愉快的事件,一国向另一国提出严正声明,表明强烈不满的态度,表示庄严立场的文书。其性质比一般抗议照会更高一级。常见的有一国侵犯另一国的边境,或驱赶、屠杀另一国的人员,或对某些需要用强烈抗议的事实所采取的措施,或在就某件事已经使用过“警告”和提出抗议后仍未制止事态的发展,需要升高一级时,采用这种形式。
提出强烈抗议,有时还用提出最强烈的抗议。根据国际惯例,一国向另一国几次提出强烈抗议,对方还不听劝告,就有可能发生两国之间的对抗行为,以至爆发战争,此种照会,正文前可以不用致意语。
附参考格式:
(1)中国政府就印度军队侵入中国西藏朗久向印度政府提出的严重抗议
(1962年5月19日)
中国政府5月19日就印度军队最近在中国西藏朗久严重侵犯中国领土的挑衅活动,向印度政府提出严重抗议。
4月28日中午,全副武装的印度军事人员10人,在中印边界东段地区侵入中国领土朗久。他们扬言要长期进驻朗久,在该地进行了军事侦察之后才离去。这一事件已由中国政府再三核实无讹。
这件事表明,印度政府不仅要在中印边境西段而且在东段破坏边界现状,制造紧张局势。
朗久位于中国西藏地方东南部的马及墩地区,在印方所片面主张的中印边界线即“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军队曾一度非法侵占该地,并于1959年8月在马及墩地区向中国驻军发动武装挑衅,导致了军事冲突。
最近,印度方面正在与朗久相邻的、被印度非法侵占的地区加紧针对中国的军事活动。印军在4月28日采取的新的入侵行动,显然是为再次侵占朗久和制造武装冲突作准备。
印度政府曾经在4月18日给中国政府一件照会,指控中国人员在今年1月第二周“越过中印边界线”到了朗久以南约半英里的如玉(印方称为洛义)村。这个地点事实上是在中国领土上,甚至是在所谓“麦克马洪线”以北的中国领土上。而且,中国方面没有任何官员曾在1月的第二周的任何一天到过那个地方。因此,中国政府曾在复照中,断然拒绝了印度政府的指控,同时指出,印度政府提出这个捏造的指控,是为印方在这一地区进一步破坏边界现状、制造新的武装冲突寻找借口。4月28日发生的印军侵入朗久的事件证实了中国政府的预料。
(2)中国政府就印度军队最近在中国境内增设侵略据点和继续开枪挑衅向印度政府提出的强烈抗议
(1962年5月28日)
最近,印度方面在中印边界西段中国境内继续增设军事据点和进行入侵、挑衅等活动。中国政府5月28日就此向印度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并且要求它立即撤出它新设在中国境内的各个军事据点和停止对中国的一切非法入侵。
印度方面不仅拒不撤走它在中国新疆奇普恰普河谷地区设立的新的侵略据点,最近又在这一地区中国哨所(约东经78度12分、北纬35度19分)正西偏南仅八公里左右的红山头(约东经78度05分30秒、北纬35度18分)增设了另一个军事据点,并筑有碉堡等工事。
此外,印度军队侵入上述中国哨所以西、西北、西南进行骚扰的事件也不断发生。从1962年4月28日到5月17日,经反复核实的这类事件已有十八起,一百三十一人次。入侵的印度军队和飞机还连续对上述中国哨所进行侦察挑衅。例如,1962年5月1日18时30分左右,印军十一人侵入到中国哨所附近的5500米高地一带侦察四十余分钟之久;5月10日9时15分,印度飞机一架侵入中国哨所上空明目张胆地在距地面仅四百米左右的低空盘旋侦察约三十分钟之久。
在中国西藏阿里地区,印度军队也继续入侵并再次开枪挑衅,突出的事件如下:
1962年5月7日约14时,印军五人,其中三人乘马,侵入东经79度01分、北纬34度16分一带,也即印军1959年10月挑起空喀山口流血事件的地区,进行武装侦察。同日,另一批印军约二十人又侵入东经79度01分、北纬34度18分地区非法活动。
1962年5月9日17时30分左右,印度军人从新近设立在斯潘古尔湖以南中国境内的印度军事据点再次向相隔仅约四公里的中国热琼哨所开枪三发。这是印度军队在5月5日向这一中国哨所开枪射击后的又一次严重的武装挑衅。
1962年5月3日,印军四人乘马向中国领土的纵深地区入侵,甚至越过了印度方面自己主张的边界线四公里左右,到达西藏果洛地方(约东经79度34分、北纬32度38分),进行了长时间的侦察活动。
4.最后通牒
最后通牒(Ultimatum)是个外来语,译音为哀的美敦书,英语为Ultimatum,从拉丁文转来,意思是谈判破裂前“最后的话”。它是国家间有悬而未决的争端时,一国政府或其外交代表就某件事坚持自己的立场和主张,有的还提出必要的条件,用一种通知照会或备忘录的外交文书形式,要求另一国家在不容许争辩或反驳的条件下服从并履行它的要求,并明白地要求对方给予迅速、清楚和确定的答复,有的还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将使用果断行为,如宣战、断绝外交关系、封锁、抵制等。它是以强制的手段处理国家关系之间的纠纷或争端最厉害的一种做法。
最后通牒通常是一种外交文书的体式,它的作用是用强硬的手段终止关于两国争端的和平谈判,从这种意义上说,它包含有最后的条件和让步。根据外交实践,最后通牒可分为“单纯的最后通牒”和“限定的最后通牒”,前者在通知中不具体说明所要采取的强制手段,后者则在通知中说明了所拟采取措施的性质。
最后通牒这种外交文书体式在国际上用得较少,特别是近代外交史上用的则更少。在历史上,某些大国曾用这种文书形式欺压弱小的国家,用恫吓、威胁的手段无理要求别的国家服从自己。1907年6月至10月,中、俄、英、美、法等44国在海牙会议通过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中规定,作战开始的程序条件,需要发出说明理由的宣战书或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以防止突然袭击。但最后通牒不能与宣战等同看待,只要接受了最后通牒的条件,悬而未决的争端即基本解决。即使超过了通牒规定的期限,一般也不会发生使用武力的情况。在这一点上,最后通牒与必然导致战争的宣战书是不同的。未发出最后通牒所进行的战争,是违反海牙公约的。按照一般国际法的理解,使用武力即被认为已经发生战争。联合国宪章不仅禁止战争,而且普遍禁止使用武力,因此,以预告强行使用武力为内容的最后通牒是不合法的。联合国宪章的立场是,只是在以对方的武力攻击为前提的条件下,自卫才是合法的,不能要求自卫的一方发出最后通牒。
最后通牒是国际上最为慎重使用的外交文书体式。不能不分析条件和历史环境就随意给别的国家发最后通牒。在国家外交史上发表最后通牒的实例也不是很多的。俄国驻君士坦丁堡代办在1826年致土耳其首相的照会的最末一段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这一段措辞如下:
下列签署人为结束本国君主所交付的使命,兹向奥托曼政府声明,倘本国皇帝为目前的交涉所提出的三项办法,竟出乎他的正当的期待之外而在6星期内仍未全部见诸实施。则本人立即离开君士坦丁堡。此事的直接后果,当为殿下的部长所易预料。
签署人明西亚基
1826年4月5日于君士坦丁堡
附实例:
美英法俄给伊拉克的最后通牒
联合国1993年1月6日电,记者报道,美、英、法、俄四国于1993年1月6日向伊拉克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伊拉克在48小时内从伊南部“禁飞区”周围撤走其地对空导弹,否则将遭到盟国的军事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