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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二十七小时侦破的一起碎尸案——思维不矛盾法

1978年12月7日晚8时许,天已经完全黑了。有个中年男子骑着自行车,鬼鬼祟祟地来到天津市聂公桥上。天气已进入严冬,路上行人极少。这个男子将自行车停妥,从车后架上取下一个白包,扔到桥西侧的河里,然后向李七庄方向骑去。中年男子的这一幕,恰恰被几个好奇的年轻人看见。他们设法将这个白包从河里捞了上来,打开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原来包里面是许多血淋淋的、大小不一的人肉块。第二天清晨,又有人在天津南开区复康桥下发现一个装有部分尸块的塑料袋。经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被害者是一个女人,三十岁左右,已婚。

弄清这名被害妇女的身份,是侦破本案的关键。天津市公安局迅速发动群众查找全市失踪的已婚妇女。福顺街区片的居委会主任李大娘和治保主任杨大娘查到汕头路居民谭某家中时,只见屋里亮着灯,窗上拉着布帘,挡得严严实实。主任轻轻地敲了一下门。

“谁?有嘛事?”门打开一条缝,谭某探出头来。

“你爱人小冯呢?”两位大娘边问边挤进屋子,屋内晾满了洗过的衣服。

“去娘家了。”

“多咎去的?”

“昨天。”谭某回答的声音很微弱。

杨大娘感到谭某的回答不太自然,便又追问了一句:“是今天去的吗?”

“啊,是今天去的。”

杨大娘觉得更加可疑,又故意问:“噢,你爱人上班去了。”

“啊……上班去了。”

两位主任感到谭某的回答自相矛盾,这里面可能有问题,赶忙报告了派出所。派出所立即到小冯娘家和工作单位查找,结果表明,小冯12月6日下午4时下班后就失踪了,既没有去娘家,也没有再上班。刑侦人员联系到谭某与几名青年提供的抛掷尸块的中年男子体貌特征很相似,其妻小冯与被害妇女的年龄、体态也相仿,判断谭某很可能是杀人凶手。12月8日深夜,公安机关突击传讯谭某,同时搜查了谭某的住宅。结果发现谭家有大量喷溅血迹,已洗的衣服上也有人血的痕迹。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谭某交代了自己杀妻抛尸的经过。

本案从发案到破获,仅用了二十七小时。之所以能迅速侦破这起杀人大案,首先在于两位居民主任发现谭某说话自相矛盾,从而引起了对他的怀疑。

谭某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既说“小冯昨天回娘家了”,又说“小冯今天回娘家了”,这是两个相矛盾的判断。谭某又说“小冯今天上班”,这与“小冯今天回娘家”也是两个相矛盾的判断。谭某的说话自相矛盾,违背了不矛盾律。

所谓思维不矛盾法,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不能既是什么,又不是什么。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

不矛盾律是思维基本规律之一。它的公式是:A不是非A。

在这个公式中,“A”表示一个思想(或一个判断),“非A”表示与“A”相矛盾的思想(或一个判断)。这个公式表示“A”与“非A”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例如:

“死者是自杀”(A)和“死者是他杀”(非A);

“盗窃者是O型血”(A)和“盗窃者不是O型血”(非A);

在这两组判断中,第一组两判断是矛盾关系;第二组两判断是反对关系。不管两者之间是矛盾关系还是反对关系,每组判断中只能有一个判断真,一个判断假。我们不能既承认“死者是自杀”,同时又承认“死者是他杀”。

思维不矛盾法要求我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必须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不能既肯定又否定。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客观的对象不能作出互相反对和互相矛盾的判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思维不矛盾是对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的同一对象而言。如果是同一对象的不同方面,或是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判断,这并不违反矛盾律。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认识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人们的认识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作出与原先不相同的判断,这是很自然的事。例如一个人犯了罪,我们说他是一个罪犯,但经过服刑改造,此人认清了自己犯罪的危害,刑满释放后积极工作,为人民做了许多好事,我们又说他是一个好人,这并不违反矛盾律。

矛盾律与我们上一章所讲述的同一律,都是关于思维要有确定性的规律。同一律要求“A是A”,矛盾律要求“A不是非A”,可见,同一律是用肯定的形式表达一个确定的思想,而矛盾律则是用否定的形式表达一个确定的思想。或者可以说,矛盾律以否定的形式表达了同一律用肯定形式所表达的同一个思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矛盾律是同一律的进一步展开和反证。

思维不矛盾法要求对同一对象不能既肯定它具有某种属性,又否定它具有某一种属性。违反了这条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通常人们说的“出尔反尔”、“前言不达后语”、“自己打自己嘴巴”等,都是思维自相矛盾的生动的反映。

“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在判断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作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本章开始所述的分尸案被告人谭某在回答两位居民主任询问时,表达的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判断。再如:

某法院就一件伤害案件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属正当防卫,但最后又要求法庭减轻处罚。公诉人当即指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既然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为什么又要求法庭减轻对他的处罚呢,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在一个判断的自身中,包含着相互矛盾的断定。例如:

某刑警队长就一起爆炸案件在总结会上发言说:“这样一起恶性的爆炸案件,我们在局领导的直接指挥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下,依靠我们全队干警的艰苦努力,无私奉献,仅用了半个月时间就侦查终结,将在今年元旦前移送起诉,这充分体现了……”

这位刑警队长讲话中,就有一个自相矛盾的判断:“将在今年元旦前移送起诉。”因为今年元旦就是今年的1月1日,而元旦前又只能是去年。

从以上两方面的表现可以看出,我们在说话、写文章时,应该自觉遵守思维不矛盾法,保持思想的前后一贯性。

在司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思维不矛盾法则,对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有着重要的意义。请看这样一个案例:

受害人吴某系林场护林员。1979年10月21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左右,当他独自携枪执行护林任务时,发现一老一少两个男人偷砍杉木,即鸣枪警告。但二人背上四条杉木急走。吴某追上去,要二人将杉木背去场部。年老的扔掉烟说:“去就去!”吴即转身让路。不料,突然被年老的抱住摔倒。在搏斗中,吴被年轻人用刀砍成重伤昏迷,携带的半自动步枪被砸丢在草丛中。受害人吴某多次反映了二人特征:年老的讲客家话,年少的穿黄色衣服。

该县公安局按照被害人提供的案件情况与作案人的特征,在划定的几个嫌疑对象中,让受害人辨认,认定了邻县某公社农民唐记合(男,42岁)及其子唐球真(16岁)为作案人。县检察院以抢劫、杀人罪起诉。县法院以杀人、抢夺枪支罪判处唐记合死刑,唐球真有期徒刑十五年。地区中级法院同意判处唐记合死刑,改判唐球真有期徒刑十二年。后来省高级法院复核此案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深入调查,认定是一起险杀无辜的错案,并批复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唐记合、唐球真作无罪释放。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地区中院认定二唐是作案人的主要理由是:

①被害人对作案人的指认;

②当天上午两被告人行踪不清,有作案时间;

③从被告人家中提取的两把柴刀,被认定为砍树和杀人的作案工具;

④被告人唐球真上衣有“O”型血迹,与被害人血型相同;

⑤唐球真供认作案。

上述理由如果都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当然可以认定系二唐作案。然而并非如此。

本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两个突出的矛盾:

①被害人说年老的凶手讲客家话,但唐记合从不会讲客家话;

②被害人一贯陈述年少的凶手穿的是黄衣服,但所发现有“O”型血迹的唐球真的上衣不是黄色的,而是蓝色的。

会讲和不会讲客家话,外衣是黄色和不是黄色的这两对矛盾从破案开始就已经显现出来,对于如此突出的矛盾,办案人员为什么会漠然视之呢?根本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对它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按照思维不矛盾法则,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是不能同真的,其中必有一假,事实正是如此。

后来查明:

①当天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左右,唐记合及其妻在另一地方挖蕃薯,唐球真在赶圩,均有人证;

②柴刀砍痕与杉木、被害人头上的七处伤痕不符;

③唐球真的上衣是在发案一百天后提出送检的,唐在外地搞副业,穿着该上衣劳动,难免擦伤出血,而具有“O”型血的人很多,所以血型与被害人同一不足为据;

④唐球真的口供是逼供诱供作出的,后又翻供。

如果办案人员开始就能重视这些矛盾,那就不会冤枉无辜了。

在分析违反矛盾律所产生的逻辑错误时,要注意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逻辑矛盾是主观思维中的自相矛盾;而辩证矛盾是客观事物对立面的互相联结和互相斗争。思维不矛盾法要排除的是主观思维中的逻辑矛盾,并不否认客观现实中的矛盾,二者不可以混为一谈。

在逻辑上还有一种特殊的矛盾,叫做“悖论”。这种判断的真假情况很难说得清楚,必然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古希腊就有一个著名的“说谎者悖论”:“我正在说谎话。”这句话是真的还是假的呢?如果我们承认他说的是真话,那么“我正在说谎话”就是假的;如果我们承认他说的是假话,那么“我正在说谎话”就是真的了。这岂不是必然陷入了自相矛盾中么?美国的数学家、逻辑学家罗素1919年提出了著名的“理发师悖论”,说的是某山村的一个理发师宣布:“只给那些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那么这个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理发师悖论”与“说谎者悖论”一样有趣。对“悖论”有人说是一种诡辩,也有人说它对科学研究有启迪作用,不管怎么说它总是一个逻辑矛盾。这个问题至今在逻辑研究中尚未能解决,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避免出现“悖论”。

思维不矛盾法在司法工作中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分析问题,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作用。

1979年某炼油厂发生了一万吨油罐雷击起火,造成油罐烧毁,近八百吨油烧掉,损失30万元的事故。这座油罐有避雷设施却发生雷击,这就产生了逻辑矛盾:“避雷设施能防雷击”与“避雷设施不能防雷击”。这两个判断应该是互相否定的,因而必有一假。根据科学知识,“避雷设施能够防止雷击”应该是真的,避雷设施能够防雷击是真的,但却发生了雷击事故,这是什么问题呢?于是对避雷装置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现了部分装置不符合要求,从而找出了事故的原因。

(2)在审讯和辩论中的作用。

被告人刘某于1984年秋天趁邻居高女的丈夫拉玉米秸子不在家之机,从窗户侵入高的室内,强奸了高女。审讯中刘某进行狡辩,声称他是与高女通奸,并且是高约他去的。还说他常去高家,连高家的钳子特征,高女腹部有什么特征都知道。办案人员作了调查并请有关部门对高女进行了体检。再审刘某时向他指出:既然高女与你通奸,并事先有约,那么高为什么不给你留门,反而将门闩上,让你翻窗进入室内呢?进而宣读对高女的体检结论,否定了刘某提供的高女腹部特征。刘某的狡辩矛盾百出,难以自圆其说,终于低头认罪。

(3)在制作法律文书中的作用。

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勘查笔录、破案报告、起诉书、判决书等,都应严格遵守不矛盾律,决不可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否则会大大降低法律文书质量,失去说服力。我们司法工作者制作法律文书时,不管是叙述案件事实,还是引用法律条文,都要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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