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征信中心是这个体系的核心,是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传播的专业机构,主要以金融机构为采集对象,获取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与负面授信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的授信信用风险管理,并在金融体系内信息共享,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安全。
目前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粗具规模,尚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核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建设、运行和管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但目前只是以金融信贷的信用信息为主,未来应扩展到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种金融信用交易信息,甚至还应包括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诚信监管信息、企业与个人骗保诈保等信用信息。
(二)行政管理征信体系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CRSG,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Government)是以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为主导进行建设,以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以信用信息在政府及其各部门间互联互通、实现统一的信用惩戒与预警监管为主要目的的政府行政管理征信系统及运行机制的总称。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公共性,为政府综合信用监管服务。行政管理征信体系事实上是以电子政务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整合为切入点,实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实现综合的、有针对性的、预先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社会成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行政管理征信体系中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政府的内部工作,只要符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即可,只为政府服务,不需市场化,也不参与市场。该征信体系主要用于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与预警,其中有些数据只能在政府内部共享,不能被服务中介所利用。而有一些基础数据或者具有结论性的数据可以对外公布,主要是对失信者实行惩戒,比如信用公示、警告、行政处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等,应建立由政府部门、授信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参加的联控联防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统一的行政管理征信体系。主要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特别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行政监管征信数据库,数据多少、质量优劣等各不相同,但都在对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能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在社会实践中,这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统一的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是非常必要的。未来一定会在国家层面新成立一个主管机构或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出面牵头,建立能够互联互通的国家级行政管理征信体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级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各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的数据库联起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有很多种,其中最经济、最有效率的就是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平台,而不是建立大型的、全国的、物理的综合数据库。
(三)商业征信体系
商业征信体系(CRSB,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Business)是以行业协会组织及其会员为主导进行建设,以政府、企业、个人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以信用信息在组织内部及相应市场范围内互联互通、共同防范信用交易与管理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的总称。
商业征信体系的最大特征是市场化,它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构成并按市场方式运作。其信息特点是来源较为广泛,一般是交易性交换或有偿性提供的。商业征信体系主要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和评估等。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市场交易的信息,也包括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记录,这些信息主要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
未来的征信服务行业既可以有公共征信机构,也可以有私营征信机构,具体有做企业征信的,也有做个人征信的。征信服务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工深化的产物,是征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它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为企业授信、雇主用工、投资合作、贸易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决策信息,是市场所需要的新兴现代服务业。
我国商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深化的发展程度,即取决于市场化水平,具体地将取决于三大因素:一是授信机构是否真正承担风险、享受收益。这是我国商业征信体系生存的前提。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授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必须按市场规则运作,独立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二是受信人守信有益、失信受罚。这是我国商业征信体系发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赏罚分明,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保证市场交易与社会管理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三是中介机构能以信用信息商品与服务为业务维持经营,其收益的大小取决于信用交易商品提供与服务需求的活跃程度。这是我国商业征信体系茁壮成长的条件。
我国商业征信体系将受到较多经济与社会因素限制,例如法律法规的保障程度、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并且以信用交易活跃程度为基础。一个行业的发展,要有足够的社会交易活动支撑。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信用交易在全部市场交易活动中已占相当大的比重。只有信用交易得到发展,市场才可能对征信报告产生较大需求,才能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
在未来我国征信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征信市场逐步成熟后,可以考虑以市场化的方式,多种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一家或几家全国性商业征信中心,使其成为商业信用交易支付记录基础数据供应商。现在这种商业性征信基础数据供应商在全国还没有出现,国有企业没有进入这个领域,民营企业还不够规模,不能覆盖到地区,更覆盖不了全国。从征信市场结构来看,商业性信用交易支付结算记录,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销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赊销、供应商与代理商的信用结算等等,在征信市场中将占很大比重,也是市场经济商业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与服务。
这个巨大的需求是潜在的,但供给还没有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只要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只要我们的社会信用环境、法律体系、社会管理、人们的意识等不断改善,商业征信就一定会不断发展壮大,一定会出现全国性的商业征信中心。
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商业征信体系这三大数据体系在征信体系中应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大体系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每个体系都有自己的侧重点,目的都是为整个社会服务,都是征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是整个征信体系的基础供应商。
在它们周围将会存在并逐渐发展出一批专业的、有一定规模的征信中介机构。这些机构以金融征信和行政管理征信开放的信息为基础,进行综合或深加工,制作出满足终端市场需求的专项征信产品和综合征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