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我国征信市场也和其他很多市场一样,不可能完全依靠公众自发产生需求来慢慢形成,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市场规则,创造需求,培养公众消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习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这一切,应从加快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开始。
目前,我国征信活动并不普及与深入,像美国那样制定与实施很多相关法律并不现实。但是,启动制定完整的征信法律体系规划是当务之急。《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实施,后续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制定并实施。
(二)构建新型行政信用监管机制
未来在国家层面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2.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3.监管信用交易,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4.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征信机构;5.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6.监管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
征信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社会分工分支,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信用建设水平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征信业规模弱小,国际影响力不足,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缺乏具体与长远的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行业发展不稳定,产品种类单一,服务质量有限,征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能满足日益多元化并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信用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单一部门、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征信涉及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合规评价、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约评价,既涉及社会媒体与公众监督,又涉及商业化的信用记录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信息。事实上,征信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相应地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比较综合的部门,有综合协调职能。设立“信监会”是时代发展的呼唤,明确征信监管机构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与产业发展政策是大势所趋。
(三)打造自主经营的征信航母机构
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必将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把征信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四五家大型的、我国自主经营与发展的、国内外着名的、有足够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航母机构,为国内征信市场的需求服务,为我国的贸易、融资等国际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从征信的角度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得最大话语权。
征信行业是掌握并运用信息、通过评级与定价引导市场资源分配的特殊服务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征信业是否发达实际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程度。征信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该行业的龙头及骨干企业都应该纳入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的规划与纲要中。在“十二五”期初,国家相关职能部委、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应在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内出台明确的鼓励与扶持征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应通过政府采购等合理方式,鼓励与扶持甚至新建立一批大型的、有影响力的公共或民营征信机构,通过市场方式优胜劣汰。
“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形成四五家产品与服务种类齐全、经营管理良好、国内外知名的航母型本土征信机构。它们对内稳定国内征信市场,对外为我国企业以及国家债权投资开路护航,保持足够的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国际征信市场。
(四)重视专业教育,加快人才培养
从四个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征信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工作:第一,在高等教育层面,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鼓励高校开设征信、信用评级等主要信用管理课程,有条件的应设置信用管理专业,为征信服务机构储备、输送专业管理人才;第二,在中等技术职业教育方面,应快速、大量培养操作人才,特别是应在一些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相关技能培训课程;第三,监管部门应该考虑设立征信职业与岗位培训及相关考核,使从业人员有一个基本的职业道德与技术规范;第四,征信机构内部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与培训更加重要,有条件的、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征信机构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的教育与发展。
七、思考与展望:未来中国征信将形成三大数据体系
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了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建立了新规则。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新组成部分,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征信体系(CRS,Credit Reporting System),主要是指在相关牵头部门的推动和组织下,按照一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核实和更新,以实现信用信息在体系内互联互通的一种信用管理运行机制。
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历经十几年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层面均以不同形式建设、存在,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征信将形成三大数据体系: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商业征信体系。
(一)金融征信体系
金融征信体系(CRSF,Credit Reporting System of Finance)是以金融业主管部门为主导进行建设,以金融机构为主要用户,以授信申请人为主要征信对象,以信用信息在金融业内互通互联、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的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的总称。
我国金融征信体系有两个基本特点:行业征信,准公共征信。我国金融征信体系主要采集的是金融机构传递的信用信息,主要的服务对象也是金融机构。这是行业征信,即征信是在行业内部进行的,征信的结果也主要是为本行业服务。作为一个行业征信体系,金融征信体系首先要在金融业内进行信息的共享,其次才是有选择地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对外公开一些数据与信息,而公开这些信息的前提是不影响金融行业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主要以银行业为主导,而银行业主要以国有为主导。整个金融征信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表现出多层次与多元化,集国有经济与市场化之大全,使得金融征信体系具有了准公共征信的特点。一方面要秉承银行为广大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股东的利益以及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