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失信造成伦理失范,加大道德成本。市场经济被称为信用经济,经济交往的复杂性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重契约、讲信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影响仍然很大,政务诚信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但是目前,一些政府部门领导的政治道德底线屡创新低,不诚信甚至不法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这些领导的思想和行为不能认同,极度反感,由此也会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加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本。
四、怎样进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政府的基本素质、在社会管理中的自身信用水平、在经济活动中承诺践约的能力与结果。那么政务诚信建设也应从意识文化、规章制度、交易践约能力三方面入手展开。
(一)意识与文化建设
作为一维政务诚信的诚信度没有具体的约定内容,而是存在于政府人员的潜意识中,是行政过程中的潜意识与潜规则,是社会对政府要求的信用底线。随着社会发展,这种政府行为的潜规则、意识、文化的边界将逐渐外化、清晰,全社会将逐渐达成共识,明确内容与行为边界。
一维政务诚信涉及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社会态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行为方式以及生活方式,表明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要夯实政务诚信建设的思想基础,努力提高政府部门人员的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要通过从政伦理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公职人员中不断灌输和强化诚信观念。
政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期待,政务诚信的最高价值指向是人民满意。政府官员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政务活动中培养和强化诚信观念,减少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应着力打造诚信型政府,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建议制定公职人员伦理道德法,对包括诚信在内的从政伦理道德作全面规定。
通过道德行为的法治化,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规劝和倡议,而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强制力。
(二)规章制度与岗位责任建设
如果说一维政务诚信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潜规则,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硬约束,那么二维政务诚信则是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社会管理制度、内部规定等,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硬性约束,是明确的社会规则,是把一维政务诚信中已形成的、被社会公认的潜规则上升成明规则,落实成政府与社会管理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要推行公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程序告知制、责任追究制和作风评议制等工作制度,把诚信原则贯穿于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的全过程。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官员个人财产报告与公开。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最重要的一项措施便是公开化,包括政务公开与财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实行公开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老百姓对政府官员的怀疑与不信任,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以实现。建立和运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公开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建立和加强二维政务诚信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受理机关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公职人员违背诚信原则,拒不申报以及谎报、瞒报财产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不能仅仅局限在党纪政纪处分上,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引入刑罚机制。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包括信用评定、信用监管、失信惩戒等一整套完善的信用机制,实行“官德”问责制。行政机关的一般失信行为,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解释并道歉;行政机关的严重失信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的失信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严重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与行政机关失信行为有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将其相关行为及造成的损失等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对其问责。此外,应将公务员行政行为的诚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管理系统。
借鉴其他国家政务诚信建设的经验。西方发达国家有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历史经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部分发展中国家也根据自身国情进行有效的政务诚信建设。有些国家把行政机关人员的道德,如忠于国家、忠于职守等内容规范化、法律化,有很好的效果,如美国联邦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政府道德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
这些国家重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在消除腐败、降低市场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各级政府的运行质量,赢得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此,我们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吸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务诚信建设之路。
(三)交易践约能力
三维政务诚信是诚信度和合规度在经济交易领域的集中反映。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诚信素质和信用形象,直接关系到经济交易的水平与能力;政府自身的财政实力和自我约束意识,又直接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履约能力。
政府作为债务人,其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政府借款和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借款是指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政府贷款协定借贷的资金。地方政府借款是指为解决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体,以地方政府未来预算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用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担保的借款。作为债务人,政府应当做好债务管理,按时、足额偿还债务,不能拖欠;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的偿债能力和践约能力来控制债务规模。
政府作为管理者,其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政府承包,包括土地承包、工程承包等。作为管理者,政府应当对承包项目做好监督和检查,对承包项目中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于承包项目中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负责任地解决,并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做到对社会公众负责。
五、如何建立政务诚信监督机制、提高公信力?
政务诚信表现在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与经济交易活动中,不仅涵盖政府的全部行政行为,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而且包括了政府在经济交易领域的信用水平与能力,以及履约践行情况。在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政务诚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政策的出台与执行相一致、政府的公开承诺及时兑现、积极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务、不造假等。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政务诚信主要表现在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根据财政能力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在以政府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守信、践约,为其他经济主体树立履行合同的正面典范,带动全社会诚实守信良好风尚的形成。
政务诚信是政府的无形资产,是重要的社会信用资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政务诚信建设需要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有两个关键问题:法律后盾与独立的监督机构。
关于法律后盾。由于政府特殊的社会地位和权力作用,政务诚信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困难重重。监督机构首先要有法律的支持,要寻求法律的保护。现成的法律法规恐怕不能直接解决问题,而要在陆续出台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和具体落实。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至少应该包括:以明确的条文规定政务诚信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工作范围和作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支持和配合政务诚信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预和阻挠;对政府的失信与守信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对调查政府信用状况的范围、方式与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对政府信用公告的范围、内容与格式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独立的监督机构。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充分并有效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从社会各界选聘一些年龄在35岁至45岁左右的专家学者,工作任期与“人大”相同,一批一轮换。这些专家学者的特点是朝气蓬勃、专业性强、为人正直、不会官场运作,他们更具民主作风,更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自身不受官职和政绩的约束。到期轮换后,他们回到原工作岗位,继续其专业研究和专业工作。这样不仅可以使政务诚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和专业且有效率的监督人员,而且可以改造“人大”退休、养老的现状和非专业化的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加强其各方面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