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信用思想意识、信用文化、信用价值观念并未完全确立的时候,政府就要引导和宣传诚信精神。在全社会范围内,人们对什么样的行为算信用行为,什么样的信用行为算规范的信用行为,不遵守信用行为规范,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等一系列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的时候,政府就要引导,要宣传,要逐步制定出一些信用行为规范,促使信用主体按照这些规范的要求去做,从而不断改进社会信用环境。事实上,这就是不断建立信用管理规矩,形成社会信用行为规范的过程,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社会形成信用价值观念和形成信用行为规范的过程中,政府的行政职能要到位,这是政府行政作为的最基础内容。所以,政府必须进行社会合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并且应该作为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一个新内容。
(二)什么是合规信用监管体系?
合规信用监管体系,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从职能出发,以合规监管为核心,以信用信息为手段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
合规信用监管体系(CSSC,Credit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mpliance)与政府原有的政府行政监管体系不冲突,并不是新建一套完全独立的,与过去行政监管职能不相关的全新体系,而是对现有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改良。其实质是在原体系基础之上,对监管手段、制度和某些相关机构的改革。
合规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主体与对象、监管基础与依据、监管内容与实质、监管手段与措施等等。
信用监管主体。在国家层面来说,就是“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地方层面来说,监管主体就是“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政府各职能部委,监管主体的代表就是专门设立的信用监管司、局。
信用监管对象。对政府来说,对各层面的监管主体来说,信用监管对象都不是新的,都是原监管职能确定的监管对象。只是监管领域扩大了,监管内容扩大了,监管更细化了。比如,监管对象都是某企业,但是从信用监管出发,对该企业的处罚,就要执行信用监管对象及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在监管上,仍是有区别的。
信用监管基础与依据。合规信用监管的监管基础与依据是,在原有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能与任务之上,增加信用内容与信用监管任务。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具体的监管原则与监管精神,以及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的行政处罚程度与具体实施保障。
信用监管内容。其核心是建立合规信用监管,主要是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库系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服务系统。这四个系统的具体内容很重要,将在下面的第三个问题中详细阐述。这四个系统,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信用行为范围、规范标准、失信行为界定、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与实施办法,具体执行机构及其权限,信用信息处理及披露的内容与程度及方式与路径等等。信用监管内容建设的实质,就是确定社会信用行为规范,简单地说,就是立规矩,用行政管理办法告诉社会,什么算守信用,不守信用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信用监管着手点与路径。信用监管与政府以往的其他监管不同。信用监管很有特点,那就是信用监管的一切,都要依靠信用记录与信用信息。并且,信用监管有自己的监管办法、流程、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式等。政府要建立一套新的信用监管体系,首先就要建立一套能够记录被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并加以处理的数据库系统。比如对监管对象征信,建立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等。
某一个政府部门这样做还不够,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联网,要保证各个主体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能够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透明、公开、共享。各个职能部门都从自己的管理角度,依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不同主体实施不同的监管。
要能够对一些失信的,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向全社会公开其信用信息,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对于失信特别严重的、触犯法律的人,就要进入法律程序。
(三)合规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合规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管理工程。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合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应由四大部分构成:信用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库系统、信用评价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服务系统。
1.信用制度建设
合规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应由七部分组成:包括完善管理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畅通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严格失信惩戒机制。
完善的管理法规体系。要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体系。法制部门应在有关上位法颁布后,在其基础上尽快制定领域信用法规,对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规定,明确征信管理部门职责和信息披露权限,并赋予检查监督权,为管理部门建立合规监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便利。同时,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的义务、信息披露的方式等,促进各部门间的沟通,减少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另外,也要立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规范的行政执法和内控制度。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民主、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和执法对象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前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后者则处于被动地位。公正的行政程序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执法人的任意支配,增进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畅通的政策宣传和反馈渠道。信用主体在管理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许多不是制度性的,而是在管理制度变化过程中,由于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沟通不足,一些新政策企业知之甚少所致。因此要大力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拓宽政策反馈渠道。一是对于新政策的出台,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对新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反馈,以利于进行适当的政策评价及政策调整。二是考虑信用主体很难在短时间内接收到管理方面的信息,因此可以采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及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答疑解惑。而对于大型企业,尤其是业务频繁、数额巨大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信息交流和现场办公的制度,按行业选择一些重点企业,作为政策反馈点,以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和信息宣传工作。
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度性内容,主要应该包括确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运作机构、职责与范围、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处理方法与传播范围、更新与保密、相关人员与经费等等详细规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制度建设,是合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中的技术性制度建设。在这部分内容中,规定的是规则、规范、标准等管理类的内容,而非技术系统本身。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与谁共享?共享什么?怎么共享?这主要解决政府间信用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任务。
事实上,严格地来说,信用信息共享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全社会的,另一个层面是政府间的。这两个层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都与政府有关。我们在这里谈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指的是政府自己手中因监管而产生的信用信息,第一步应该在政府间共享,第二步应该提供出来,供全社会共享。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政府先要解决自己的信用信息共享问题,同时还要解决社会层面的信用信息如何共享。这是两大类问题。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制度建设主要应该抓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建设,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这是最根本的制度;行政管理规定,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指导与约定,这是工作的依据;具体实施办法,这是信用信息共享的操作制度,这是工作的步骤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