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这是我国政府行业监管职能的全新扩展。国家明确提出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因此有必要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违规处罚和退出机制,使其健康发展。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和完善的条件下,政府的监管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要确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任务主要是出台政策、公布规则、认定资格界定业务、行业准入与监管、信用信息获取、处理和开放行为的管理、资信评估程序的规范、鼓励信用产品开发与应用、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总体说来,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应遵循以下监管原则:一是依法管理的原则,即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信用中介机构对法定监管必须接受,不得有例外特殊。监管部门要依法行事,保持监管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一贯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合理、适度竞争的原则,即开放性原则。监管的重心是保护、维持、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所以既要避免高度垄断,又要防止出现竞争过度、破坏性竞争。三是实行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包括政府启动、市场化运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个体权益与信息安全。
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从目前看,比较迫切的是对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信用担保的监管:
1.政府对征信机构的监管
政府对征信机构要实行准入监管、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鉴于我国的信用中介行业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对征信机构的准入监管可以采取审批的方式。建议实行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分类经营。对企业征信机构要设置适度的准入标准,限制垄断;对个人征信机构也要设置较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防止个人信用被滥用。日常监管包括受理对征信机构的投诉和举报、监督征信机构上报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对征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披露等方面的不正当行为和非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征信机构退出机制。征信机构若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妥善处理其征信数据库,可以移交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或在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或在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2.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的监管
政府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也要实行准入监管、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对这两类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许可制度。目前我国担保公司的准入门槛不高、资本实力不足,加之担保业务水平不高、操作不规范,甚至出现联合骗贷事件,使得很多担保公司得不到银行的信任。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加强担保公司的准入限制,提高对资本和管理人员的要求,促进担保机构的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政府要强化对这两类机构的日常监管。资信评级机构和担保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对自身的评级和担保业务有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要促进建立评级行业标准,不断提高评级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中介独立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声誉。此外还应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信用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比较大,资信评级公司在经营初期也往往举步维艰,因此要创造一条合理的资金退出渠道,例如当其解散、被撤销、破产时,其征信数据库及其他资料应如何处理,以及资金或债务应如何解决等。
监管机构的工作除了由政府负担以外,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为本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替本行业争取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建立起统一有效的业内约束机制,即行业自律互助协会,研究政府有关规章政策,支持并协助政府监管工作,发展壮大信用中介服务行业。
(六)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
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经三个阶段:初期阶段主要是诚信宣传教育阶段,中期阶段主要是合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阶段,成熟阶段主要是信用交易体系完善阶段。信用交易监管是长期的、重要的艰巨任务,是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信用交易监管就是要催生健康合理的信用交易,形成良好的信用交易秩序,用信用交易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
但是,即使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很好解决信用交易监管问题。
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在次贷危机中,信用交易严重泛滥,失信行为很普遍,在失信、没有严格信用交易监管下进行的、过度扩张的信用交易活动,必然导致大量违约,最终爆发信用危机,对信用交易市场、对社会信用交易秩序,乃至对人们的交易信心,都给予沉重的打击。
如何加强信用交易监管呢?这是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经济体系国家在内,全世界政府都应该考虑的问题。改革开放、迅速发展、与众不同的中国,更应该考虑。
首先,把原有的控制货币总量扩展到控制整个信用总量,相应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调整为金融总量宏观调控。对信用总规模的缩放,既要避免信用过度膨胀对经济的损害,又要避免信用不足制约经济增长;通过调整信用结构,释放各种经济成分的活力,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其次,充分重视信用流量的统计、监测和预警。寻找能够准确反映信用及交易流量的指标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中介目标,而不是传统货币调控的存量控制指标。在信用不发达的时候,利用存量调控是可行的,因为流量的变化不会太大。
但是随着信用经济的深入发展,信用交易越来越活跃,一笔存量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反复交易会形成巨大的流量。这种流量对于市场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是影响金融安全的潜在因素,往往会成为金融危机的诱因,需要建立有效的预警和监控机制。
再次,合理选取信用统计指标。不管是存量还是流量统计,信用指标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实证研究的结果。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与宏观经济关系最密切的信用指标也会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自己的特色,信用变量对经济的影响也有自己的特色,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必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不能盲目套用别国的经验。
(七)推动专业信用管理教育与社会诚信宣传
随着我国信用管理与服务行业迅速发展,人才需求剧增。特别是在加入WTO后,银行、企业信用管理越来越国际化、规范化,人才奇缺,发展与加强信用教育应立即着手。
首先,应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教育,应将信用管理作为一门独立和系统化的学科,在经济学下设信用管理专业二级学科,与金融学、工商管理等并列;或在工商管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内设立信用管理专业课程;在经济、金融、工商管理、企业管理等成熟专业上,增设“信用管理”双学士;在有条件的院校及专业上,允许增设“信用管理MBA”。
信用管理的高等教育可以讲授较为全面的信用管理知识,它是一种常规教育。
高等学校里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可以增强人们对信用管理作为一门学科的认识与关注。在国外,一般将信用管理专业设在商学院或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的高等教育分为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本科层次的信用管理教育我们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校开展。
其次,要加快发展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主要对象是银行与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信用调查评估与咨询等的从业人员。现阶段,发展职业教育是首当其冲的。
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工作,是对现有的信用管理从业人员或者是拟进入信用管理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加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其信用管理能力。主要对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培训。也可以针对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行考试前的培训与辅导,但一定要做到考培分离,不得损害信用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同时,应坚持不懈抓好诚信教育工程。政府是宣传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教育的重要力量。政府掌握着国家机器,掌握和控制着广播、电视、重要报刊与杂志等各种各类的新闻媒体。可以利用这些媒体集中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地向社会公众宣传信用,强化信用意识,加强信用教育,逐渐培养和树立信用观念与行为规范。
(八)保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控制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保持必要的控制力,按照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原则加以推进。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涉及大量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甚至是国家机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由于法制和市场环境不够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完全市场化的建设模式将给国家经济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且很难操作,必须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掌握主动权,保持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控制力。
因而,现阶段,由政府推动,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既可以保证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又使政府有一定的控制力,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建设成本,风险较小。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机构的逐步发育和成熟,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市场的监管,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运用市场力量逐步推动信用体系发展壮大。
(九)维护国家信息和经济安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在严格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从国际上看,信用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国内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
目前,外资机构正想方设法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好信用市场准入关,处理好对外开放与信息安全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实际监管能力,逐步开放市场。要加强对外资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注意防止基础信用信息资源被外资机构控制,防止以各种合资社会征信机构的方式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转移到国外。
八、详解合规信用监管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政府的信用监管尤其是合规监管如果做得好,做得到位,做得公平、公正、透明,将直接给企业与个人、给全社会,包括政府立规矩,让人们知道应该怎样做才算讲信用,这将大大提升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合规信用监管就是围绕社会信用规矩进行的行政管理。
(一)为什么要建立合规信用监管体系?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是普遍的。交易的前提就是讲信用。讲信用就是市场经济的规矩。这个规矩是全世界的,也是全社会的。这个规矩不是一个人、一个企业能建立的,也不是民间的联盟和协会能建立的,需要一定的强制性、长时间、制度性的建设过程。这实际上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使命,这个使命只有它能完成——政府。这是政府天然的、注定了的社会责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成熟的、理想的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是经济主体们自发进行的,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进行交易的。经济交易过程往往形成经济交易契约,这种契约是交易行为与结果的法律约束与保障。在契约中,交易双方往往要规定交易对象、数量、质量、方式等等交易细则。这种经济交易契约可以规定得非常细致,但是有一点往往是不在列的,那就是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信、按照规矩办事,已经作为被社会公认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前提,被默许下来,无须再界定和再约定。
但事实上,这是理想境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在合同中不约定的内容,不可能约定清楚的内容,非商务性的内容,也是最根本的内容,是决定交易基础的内容——就是对方究竟能不能老老实实、规规矩矩按合同办事。这些内容不可能每个合同中都去约定,这是社会的东西,是社会在某一段时间内,人们形成的共识与社会行为规范。这些内容没有必要在每一份合同中一一列清楚,也不可能列清楚,但是却应该受到管理和约束。
这种约束和管理,由谁来做?它不是由商务合同本身的条款来完成,也不是由具体的经济法律条款来限定。这种思想和行为规范的问题,应该由政府引导,政府建立规则,政府确定规范的边界,政府向社会宣传,从而成为这段时间内,社会管理共识的内容。政府的行政管理约束和法律的具体条款限定,一起成为社会管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