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用供给的特点
吴氏信用供给理论 基本结论:
1.不同信用主体提供的信用价值量不同
每个信用主体的文化背景、交往时间、交易状况各不相同,积累的信用价值也不尽相同,信用主体能够提供的信用价值也存在差别。
2.信用供给受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社会文化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信用主体一维信用道德理念的形成和提升,表现在二维和三维的信用交往和交易过程中,就是有不同的信用价值,信用交易供给的水平也会有所变化。
经济发展水平对信用供给的影响更为重要。经济发展水平高,信用主体交易的周期缩短、交易的质量提高,外部约束力强,信用主体就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社会的交易秩序和环境也会极大改善。
3.信用供给的价值具有隐含性
信用主体自身和信用需求方一般很难准确、客观地评定价值量大小,需要通过第三方定价机构进行信用定价。第三方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的技术水平和独立的服务立场,运用科学的价值发现和评价模型,确定信用供给的价值,变隐含为透明,供授信机构决策参考。
4.信用交易供给量与信用价值呈有限的正向关系
很显然,信用供给量随信用价值的增加不断扩大,在存在着真实信用交易供给的情况下,信用价值越高,信用供给就会越增加,信用交易供给量与信用价值呈正向变化关系。
当然,这一定是有限度的。限制并非来自信用供给,而是源于信用价值。毫无疑问,最简单的经济学原理,价值不可能是无限的,信用价值也不例外。信用价值的增加不会是无限的,达到一定程度,再提高则涉嫌被高估,即出现信用价值泛滥,信用资本价值泡沫化,这意味着供给过度,信用过剩。
5.信用交易供给量与信用收益呈无限的正向关系信用供给量随信用收益的增大而不断增大。
6.信用交易供给量有一个最低安全底线
在真实交易中,信用交易供给有一个最低安全边界,可定义为“信用供给边界线”。信用供给边界线,是指人们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供给的最低界线,如果信用价值低于该边界线,理论上不存在信用供给,因为社会上没有这种信用需求。
7.信用交易供给量有供给弹性和承受弹性
信用交易供给量的供给弹性,主要表现在:同一信用交易供给量下,不同信用主体的信用价值和信用收益可能是不同的。
信用交易供给量的承受弹性,主要表现为信用价值和信用收益不同的两个点,信用交易供给量却是一样的。
这主要与信用主体的供给欲望以及信用需求方的偏好有关。
六、信用产业链
产业链是指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信用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也有着自己的产业链。
(一)信用产业链概念(CIC,Credit Industry Chain)
信用产业链(CIC,Credit Industry Chain)是指信用从抽象的资本到具体产品到资本价值实现的全过程。信用产业链描述了不同信用活动层次及相互关联的内容与程度,阐述了信用活动及所有相关机构之间的运作关系。
信用产业链上,包含各个运作环节的多个主体和角色,各自承担信用产业链的某个环节,共同推动产业链条的滚动运转。其中,最为主要的主体有以下几个:
信用的生产者:是指生产信用、提供信用的受信主体。受信主体作为生产者,是信用产业链的起始点,受信主体生产出信用资本本身,才能完成后续一系列的信用加工、包装、传播、定价、消费等环节,信用产业链才有了运转的基础。受信主体生产的信用,就像是产品的原材料一样,只有优质的原材料供应商,提供高质量的原材料,才能保证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与交易的高效率。
信用的加工、包装、传播者:是指对信用原材料进行加工、包装和传播的中介主体。在信用产业链条上,大量存在的征信、调查、评级等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就是这类主体的典型代表。中介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加工和信用资本的中间定价,帮助信用资本实现资源配置功能,为授信机构提供授信参考,达成信用交易。这是一种外部辅助机构,独立存在于产业链条,保持客观、独立的第三方定位。
信用的保障者:是指对信用交易活动提供风险转嫁保障的服务主体。信用担保机构、信用保险机构和专业的保理机构,都是信用的保障者。这些担保、保险和保理机构,提供信用增值服务,为受信方提供担保,提高受信方获得信用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并且为授信方提供风险转移的渠道和途径,分散或降低信用风险,保障授信方的信用安全。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机构还为信用进行中间定价,以确定担保成本、保险费率和保理佣金等。
信用的挽回者:是指提供咨询服务和商账追收服务的市场主体。授信、受信双方在信用交易之前或交易过程中,往往对很多具体的方案设计、管理程序、信用销售策略、信用收益最终实现等问题存在疑惑,有可能影响授信主体信用收益的实现,这就需要信用的管理咨询机构提供智力支持,需要专业的商账追收机构提供账款回收的服务,帮助授信机构挽回信用收益。
信用的消费者:是指需要信用、消费信用的市场主体。授信机构(金融、工商企业)、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都是信用的消费者。这些信用的消费者以投放信用工具的方式消费信用,通过对信用资本的定价和购买完成消费过程。其消费的实质是以信用资本配置资金资源和商品资源,实现信用资本的价值。信用的消费过程,对全社会而言,实现以实物资本和信用资本共同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和资源配置的多元化。
对于信用而言,信用主体通过自身信用的生产,即通过在道德文化、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经济交易层面的信用活动,可以将自身的信用生产成为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是能够带来收益的,是信用主体的无形资产,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种财富。作为商品,信用有其自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流通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实际上,信用作为一种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自然形成信用产品的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上,存在信用产品的供应方、需求方、产品增值服务机构、产品定价分类机构、监管机构等产业主体。
(二)信用产业链的特征垂直性。从信用产业链示意图可以看出信用活动——信用商品——购买及风险控制——信用商品处置机构的产业链体现的是信用商品在流通领域交易过程具有自上而下的垂直性特征。信用产业链的这种垂直性特征,连接信用的生产者、加工整理传播者、定价者、消费者和处置者,形成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并按照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形成成熟的信用产业。
协作性。信用增值服务机构、信用产品定价分类机构通过协作的方式对信用进行分类、定价和增值服务,体现了产业链的协作性。也正是产业链上这种高度的协作性,大大提高了产业链的运作效率,促成了信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价值匹配,实现信用交易的顺利完成。
不可替代性。第三方定价机构的服务短期内来看具备一定的可替代性,即有时候信用投放机构可不用第三方的服务品。但是从长远来看,定价越来越专业化,而且信用商品购买机构一般只做交易风险定价,其余二维的度量和定价不可能完全自己来做,因此势必会交给第三方专业的定价机构来做。所以从长期来看,第三方的定价机构是不可替代的,必然会有专门的机构来完成信用定价的工作。
在现阶段或将来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如果某些机构被替代,或其产品与投放机构的定价类产品相一致,则说明这种第三方定价机构应该被社会分工所淘汰。第三方的定价机构与投放机构的定价不同:它研究的是三维之间的关系、各自维度的信用价值波动情况以及三维整体信用价值的波动情况。这不是信用商品购买机构研究定价的目的,也不是其定价的范畴,因此这是第三方定价机构单独研究的一个领域。
(三)信用产业链的主要组成部分
1.生产者:信用主体
信用的生产者是全社会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主体生产和提供自身的信用,也是信用活动的承载者。在全社会范围内,信用的生产者包含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公共管理机构。
信用主体的信用生产过程并不简单。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资本和财富,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信用主体的信用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信用主体诚信素质的积累、诚信交往的表现和承诺践约的交易,周而复始生产出来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生产过程,不是一次性行为,初期的信用生产可能价值很小,通过不断的社会交往和多次的信用交易行为表现,信用生产过程多次反复,信用价值每次都会增加,也就是在不断的生产和消费中,逐渐积累信用价值。
我们说自然人讲信用,更多的是道德文化层面的理解,简单地讲就是答应的事情一定要做,约好的事情不爽约,这就是讲信用。它是人类精神底层最本质和本我的体现。自然人讲信用,在道德层面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诚信度,即具备诚实守信、承诺践约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在社会行政管理和社会一般交往中主要体现为是否用诚实守信、承诺践约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遵守社会行政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要求,遵守社会一般交往中普遍接受的方式方法;在经济交易行为中主要体现为是否用诚实守信、承诺践约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遵守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经济交往中为社会和法律普遍接受的方式方法。
实际上讲不讲信用、信用程度如何,都是通过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和行为中体现的,是由社会其他主体的评价来反映的。如果把信用看作是一种虚拟的商品,那么信用主体的活动和行为就是信用产品的生产过程。
2.信用产品分类、中间定价机构
信用商品通过信用主体的信用活动生产后,信用商品的定价就成为进入流通领域的必要条件。如果信用商品没有价值衡量标准,那么在流通领域就无法有交易的参考标准。但信用商品的定价权本身不在生产者,而在于信用主体之外的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定价机构,即我们说的信用产品定价机构。有的时候定价机构独立存在,有的时候这种定价功能直接由购买信用商品的主体行使。信用产品定价机构根据信用主体的诚信活动、社会一般行为活动、经济交易活动以及信用主体本身的资信情况,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用商品进行定价。
现代信用活动蓬勃发展,日益壮大,并出现了进一步的社会分工。整个社会的信用活动可以分为实体信用活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两大类。后者本质上就是信用商品价值确定和分类,表现为第三方信用服务品。从产业链层次看,这类机构的服务实际上是定价活动,提供了对信用商品价值的量化标准,从而为信用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交易基础。
信用产品分类和中间定价机构,利用信息数据的优势、专业的评估技术,建立适合不同信用主体的分类定价模型,有专门针对信贷风险的违约率模型,有专门服务信用卡评分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也有专门适用于企业授信的赊销风险预测模型。信用产品分类和中间定价机构接受授信方的委托,调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选择适当的评估模型,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价值给予合理的定价,供授信机构参考;同时对信用产品的属性和信用主体的特征进行分类,使信用价值高的信用主体能够与高品质的信用产品相匹配,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信用产品分类和中间定价机构的服务产品表现为第三方的信用报告类产品。
围绕信用商品的价值和分类,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行业充分发挥了价值确定和分类的功能,如征信公司、资信评估公司等。它们以社会实体信用活动为基础,以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为主要客户,以经营并销售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提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信用服务为手段,立足于社会,成为现代信用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征信活动、个人信用评分、企业信用评估、主权评级、信用等级确定、资信调查、诚信评价等。
3.信用产品中间需求及风险管理控制机构
信用产品的中间需求及风险管理。信用产品的中间需求及风险管理机构是增值服务机构。信用商品通过价值确定和分类后进入流通领域,受市场需求和市场标准的影响,不同性质的信用产品有其不同的市场需求,对市场而言也有对信用商品的内在标准。因此,当某一性质的信用商品的内在价值不符合市场要求时,产业链自然会产生信用产品增值服务机构。通过这些增值服务,信用产品被重新加工,产品价值自然会提高。在实际活动中,这种增值服务主要包括: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此外信用主体作为信用产品的生产者,同样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如资产抵押。
增值服务机构的特点。短期内来看,增值服务机构具备一定的可替代性,即有时候信用投放机构可不利用风险管理机构转嫁风险。但是从长远来看,风险管理机构必然越来越专业化,而且由于信用投放机构不是专门做风险控制的,因此长期势必会交给风险控制机构来做。所以从长期来看,风险管理机构是不可替代的,必然成为一个专门的机构单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