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009

第9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2)

在现实的生活中,一般的违法行为以及不道德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些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换言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只有当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时,才有可能认定为犯罪,即要达到量的要求。对此,《刑法》第13条的“但书”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首先需要指出:情节侧重于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危害侧重于说明行为的客观后果,二者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社会危害性的全部内涵。故适用“但书”时,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其次要注意的是“不认为是犯罪”,并非构成犯罪但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违反刑法规范的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刑法规范。如: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包含了“禁止抢劫”的行为规范内容,它是刑法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素。抢劫行为就是违反该条所包含的禁止性行为规范。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前者由后者所决定。正因为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才禁止该行为。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是主客观统一的,所以刑事违法性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才可能具有刑事违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违法性不仅是违反刑法典,还包括违反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不仅是违反分则的规定,还包括违反总则的规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是以刑法总则的规定为依据加以认定的。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犯罪行为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行为则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性,就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属性。

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以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的,行为若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就不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后果性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应受刑法处罚性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中派生出来的特征,它只说明具备前两个特征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不是必定受刑罚处罚。因为在刑法中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或者被免予刑事处分的,就不再需要实际用刑罚处罚了。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逻辑结果。

三、犯罪的分类

为进一步认识犯罪的本质和特征,以便正确分析和认定具体的犯罪,我们可以对犯罪进行以下分类。

(一)以犯罪的存在状态为依据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违背人伦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等犯罪。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违反由行政法规规定的犯罪,如走私罪、盗伐林木罪。它体现的主观意志比较强,所以,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动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动相比要小些。当然,由于伦理道德规范内容的不断变化,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也具有相对性了。

2.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为充足条件的犯罪。如绑架罪只要实施了绑架人质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结果犯是指不仅要有侵害行为,还要有相应的法定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盗窃罪,不仅要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必须是达到数额较大的结果。

3.危险犯与实害犯

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导致了法定的某种危险状态为充足条件的犯罪。如放火罪,重要放火行为实施后出现足以造成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构成犯罪。实害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必须出现法定的实害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就是以实际损坏的结果来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4.初犯、再犯与累犯

以犯罪的次数或其他法定条件为标准,分为初犯、再犯和累犯。初犯是指第一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再犯是指重复犯罪或者多次犯罪(但不符合累犯条件)者;累犯是指符合法定累犯条件的特定再犯。

5.常业犯、习惯犯与普通犯

以行为人的犯罪特性为标准,分为常业犯(或职业犯)、习惯犯与普通犯。常业犯是指以犯罪为谋生手段,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属于常业犯。习惯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的行为的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习惯犯。常业犯、习惯犯以外的犯罪为普通犯。

(二)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依据的分类

1.重罪与轻罪

依法定刑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该分类方式始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为近代很多国家所效仿,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者还加上一类违警罪。我国刑法没有重罪与轻罪的区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一般认为,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2.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以外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类犯罪,第1章规定的犯罪属于国事犯罪,第2章至第10章规定的犯罪属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第10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包括纯正的身份犯与不纯正的身份犯。前者是指只能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才能构成的犯罪。如伪证罪的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后者是指不需要由特殊身份就可构成而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行为构成的犯罪,即以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特殊身份构成的犯罪。如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是不纯正的身份犯。身份犯以外的犯罪则是非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罪;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有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等,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如《刑法》第263条除第(五)款的规定外,其他七款均属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在我国刑法中,与数额加重犯相对应,还有数额减轻犯。如《刑法》第347条第2、3、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数额减轻犯。

第三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一概念反映的内容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由法定的一系列要件组成,这些要件形成了一个系统,表现为一个整体,具有整体性。它包含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要件,也包括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所谓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如《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述各个要件对于构成盗窃罪来讲必须同时具备,如果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能作为盗窃罪来加以认定。还要强调的是,犯罪构成不只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200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本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和部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新收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以及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277件,加上2007年旧存的各类案件52件,全年共审理各类案件329件,比2007年增长103.9%。
  •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金融市场典型案例法律研究

    本书选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四大金融市场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及其法院的判决进行介绍,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本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同志撰写。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本书逐条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释解,并对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特别提示。本书适于生产管理者、生产安全监督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
热门推荐
  • 重生之清夏懵恋

    重生之清夏懵恋

    她是一个普通的小孩,妈妈对她家暴……她实在忍受不了,妈妈的虐待,在学校自尽了。她来到了地狱里,遇到了死神,她与死神做了交易,来到了另一个女孩的身体,她决定回去,找到她上辈子爱的那个人……她是否能如愿呢?
  • 邪王嚣宠之商妃有毒

    邪王嚣宠之商妃有毒

    一颗明珠,一床锦被,一双素手,天佑王朝巨贾袁家大小姐袁洛仪命丧黄泉,却换来二十一世纪纵横商场女修罗鸠占鹊巢诡异复生。对此某女表示,身份衔接很流畅,自由转换无压力。尽管庶妹姨娘在成双,渣男渣女排成行,阴谋诡计结成行,皇权争斗暗中藏,她也可潇洒行过不沾裳!胸有妙计,步步为营,明珠拂尘,艳惊天下!一大波狂风浪蝶汹涌而至,然而最终,却都是铩羽而归。(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万物初生

    万物初生

    混沌开,天地成!万物生,轮回定!岁月更迭,世事变迁,沧海桑田!乾坤遭劫,轮回无常,万物凋零!乱世中,他,一个淳朴的少年,怀着一颗向往自由的心,从那与世隔绝的大山中走出..............
  • EXO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

    EXO我们可不可以不忧伤

    他的眼眸里藏着星辰他的笑容比阳光还要温暖耀眼他是我最爱的人没有之一他是鹿晗文文逗比欢脱风╭(′▽`)╯
  • 绝色始祖:嗜血娘子

    绝色始祖:嗜血娘子

    【新书名】反扑残王:无赖王妃擒夫记一朝穿越,她堂堂血族女王竟穿越成草包,没有灵力,当不成魔战士,召唤不出战宠,还惨遭退婚,真是奇耻大辱。小妹放战宠?怎么办?杀了烧烤吃。前未婚夫求复合?怎么办?让他回去拿把镜子照照,要不要脸。赐婚残王?怎么办?看看帅不帅,对不对胃口,然后扑倒再说。【小剧场】“墨轻尘,你那么讨厌女人靠近你,却允许我靠近你,老实交代,你是不是喜欢我。”某女将某男壁咚在门上,绝世的脸庞笑的好迷人。某男淡定的将某女推离他身旁一米远,“不是,是因为我从来就不把你当女人看啊!”某女顿时气的捶胸。【腐女王妃,禁欲王爷,看他们虐狗日常。新文开坑,不喜勿喷,最近作者没吃药,就酱。】
  • 何事悲风秋华面

    何事悲风秋华面

    他有时是悬壶济世,妙手回春的圣人,有时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魔。他自幼身怀恶疾,忍受着常人无法忍受的疼苦,但他却说,自己是世界上最快乐的人。他拥有时间少有的金钱名利,但他却说,自己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应为她不在了。
  • 神女颜可心

    神女颜可心

    千年前,她高贵冷艳。是灵族神女,无人敢欺;却因他灰飞烟灭。千年后,她冲动蠢萌。是冥王之徒,无人能欺;却为他化成肉体凡胎。人间因她腥风血雨。她却孑然一身的消逝了一千年。轮回在现代社会的她毫无防备的回到了玄幻光年。而这样一个起初的天地间,又开始了她的做风做浪,爱恨情仇,翻天覆地......最终身在何方,情归何处
  • 我的老婆是鬼仙

    我的老婆是鬼仙

    她是冥界公主,出生就待在冥界,闲来无事拐带上两个冥界镇殿使就去了人界,无聊抓抓鬼,累了做做大明星,顺手救了个人,特么还缠上了,甩都甩不掉。【幽易篇】喂喂,你是人,我是鬼,咱们不合适!没事迟早我也会变成鬼,先把感情培养着。【唐简篇】男神,你肯定不介意我的身份的对吧?我就知道你不介意,从今天起你就是我的了......,他还什么都没说【白安篇】你到底想干嘛!别跟着我!哎呀,冉冉你看,嫂子跟老大在一起,唐白痴跟老二在一起,你就从了我吧......
  • 领主修炼系统

    领主修炼系统

    穿越了,成为了一个苦逼的小领主,面对着突然接手的这个烂摊子,陈晨曦在无奈之余,松了一口气,道:“还好有这个领主修炼系统在陪着我,不然我就直接自杀得了!”
  • 末世之黄昏

    末世之黄昏

    丧尸爆发,人性泯灭,过往的一切,都已不复存在!兄弟之情,男女之爱,在末日面前,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黄昏已经来临,黎明的曙光,何时才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