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要件不同,后者是故意,前者是过失。第二,对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引起了足以危害传播与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本罪的既遂;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
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具有恐怖性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恐怖活动组织是以暴力、胁迫为犯罪手段,以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为犯罪对象,以引起社会恐慌为特点,所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织,包括国际恐怖活动组织与国内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通常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参加的是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参加的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参加的是恐怖活动组织,则不能依照本罪处理。但如果行为人参加后发现是恐怖组织而不退出的,则应按本罪论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行为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后,有无进行犯罪活动,则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0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为其恐怖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增加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和实施可能性,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提供用于进行恐怖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资助的具体方式没有限制;资助的时间也没有限定。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并故意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一起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与前面的各罪有所区别。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以明知为条件,即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明知对方为恐怖活动组织与个人而提供资助的,不成立本罪。
(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航空器的运输安全。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活动,不仅危及航空器上的机组人员、所承载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由于航空器被劫持,很可能引起航空器的爆炸和失事,危及航空器的安全,甚至危及地面建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因此,这种犯罪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刑法虽然没有明文限定为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从劫持的含义来看,应当做出这种限定。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根据《东京公约》第一条、《海牙公约》第三条和《蒙特利尔公约》第四条,关于“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2)行为人劫持航空器的方法主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袭击,特别是对驾驶人员和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扣押等身体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反抗的行为。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如劫机犯向机组人员或乘客喊谁动就打死谁、动就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的强制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实践上看,劫持者总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但犯罪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理论上有三种观点,(1)目的说,认为犯罪人劫持航空器的目的一般是要外逃,因此,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把航空器劫持到了他指定的地点,劫机外逃取得了成功,才算该罪的既遂;如果未能使航空器劫持到预定的降落地,就是该罪的未遂。(2)离境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被劫持的航空器飞出了本国的领域以外,即飞出了国境线的,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遂。(3)控制说,认为行为人着手实施劫持行为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为该罪的既遂,未能控制该航空器的,为未遂。控制说现已成为通说。
(四)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注意,这是刑法条文中两处绝对确定死刑的罪名之一,还有一处是绑架罪。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本罪。(2)行为人采用的方法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从而使船只、汽车上人员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等几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抢劫罪
二者区别如下:1.行为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2.在客观上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弃船、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非法取得财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3.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目的在于控制船只、汽车;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但从相关规定来看,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只是捆绑,殴打和伤害行为。(2)必须是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中的人员既包括机组人员,也包括乘客等航空器上的其他人员。(3)必须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否则不成立本罪,“飞行中”是指已经开始运行尚未着陆停机之前。(4)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危及飞行安全,或对飞行安全构成了威胁。暴力行为不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成立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会危及飞行安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观要件不同,后者的行为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故意。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其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犯罪手段仅限于暴力;后者的行为人是对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控制航空器,犯罪对象包括对航空器本身和机上人员,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对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必须危及飞行安全,才构成犯罪;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犯罪。
(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节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