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065

第65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

(3)区分本罪与盗窃罪

以偷割电线的形式破坏电力设备与盗窃非常接近。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了电线,但二者有重要区别。第一,对象不同,如果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认定构成本罪;如果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第二,客体不同,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4日《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现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现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明确指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用供电方面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第二,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第三,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是:第一,主观要件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过失。第二,客观要件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条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成立既遂。第三,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2)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客体要件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的生产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电力安全。第二,主体要件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若二者发生竞合,应适用特别法,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破坏的方法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不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则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会造成其燃烧、爆炸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为危险犯,犯罪的既遂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有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即可。如果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仅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当然,如果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未实施完毕的,则成立本罪的未遂。

(2)区分本罪与盗窃罪

区分二者,主要看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第一,被盗窃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就依盗窃罪认定。反之,就以本罪认定。第二,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这里,主要是看是否满足第一个条件;如果不是,再考虑是否是盗窃罪。

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理解客观要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实施了损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第二,损坏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三,严重的危害结果与损坏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3.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区分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主观要件不同,后者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主观上是故意;前者主观上是过失,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第二,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一)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1.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传播与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理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没有安装完毕、没有交付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第二,实施的破坏行为,足以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去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传播与通讯的公共安全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3.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

(1)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为危险犯,犯罪既遂的成立,并不以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为条件,只要实施的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足以引起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的危险即可。如果出现实际的危害结果,仅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当然,如果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行为未实施完毕的,则成立本罪的未遂。

(2)区分本罪与盗窃罪

对于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传播与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对于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传播与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损坏上述设施的行为。第二,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第三,严重后果与损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传播与通讯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同类推荐
  •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中国近代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在艰辛和曲折中获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在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回溯与反思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并对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及理念进行了探析。在此期间,无罪推定、程序法定等新型法律原则开始输入并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发展。同时,检察及律师制度亦开始引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开始显现,北洋时期大理院创制的判决和司法解释例,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最便捷途径,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与此同时,执行制度也开始趋向文明并与传统的行刑制度相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途径。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推广和运用,有关的制度政策也得以相继出台。
  • 生活中的环境法

    生活中的环境法

    本书通过生活中的典型案例,阐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境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帝狱之门

    帝狱之门

    世人皆有欲,有欲必有罪。入我帝狱者,生死由我定。大一新生何良,偶然间得到了一个可以升级的监狱名为帝狱。此“帝狱”非彼“地狱”,它是造物主的心血。从此,何超变掌管着天下人的‘生死’。“你是太上皇?不好意思,只要你有罪,那么你的生死就由我来掌握。”
  • 混沌弃少

    混沌弃少

    鸿蒙大陆的永兴帝国三皇子薛岳被人暗算,肉身陨落,灵魂却穿越到了地球,这还不是让薛岳郁闷的,最郁闷是他发现自己竟然躺在了监狱之中,是一个即将被处决的死囚。这是一本集都市异能爱情及玄幻的集大成于一体的新书,希望能够吸取各位大神的光环,成就一本集大成的巨作,在此承诺,每日万字更新!希望多多支持!
  • 瞳族归来

    瞳族归来

    受人迫害,大仇未报,岂能一死了之?没有重生,不是穿越,就不能站在金字塔顶端?我穆毅是天才!纵是筋脉尽断、堕落四年也依旧是天才!一招觉醒,浴火重生!自己的仇自己报,家族的仇也要亲手报!当然,在报仇之余绝不能忘记为家族“开枝散叶、添丁进口”做贡献!瞳族回来了!
  • 东蜀志

    东蜀志

    此书为虚幻历史传记,但映射出真实的社会现象。--作者:光应
  • 校园实用经典警语名句(实用一生的语言精华丛书)

    校园实用经典警语名句(实用一生的语言精华丛书)

    《实用一生的语言精华丛书:校园实用经典警语名句》是一本科普类读物。歇后语、座右铭、格言等无疑都是一种浓缩的语言精华,可能经过千百年来人们的不断提炼和传承,才得以流传至今。《实用一生的语言精华丛书:校园实用经典警语名句》主要内容为警语名句的语言精华。集趣味性和知识性于一身,可以作为广大青少年朋友修身养性、努力学习的一个指路明灯。
  •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刑罚适用研究

    我国立法中明确了对未成人犯罪采取的处理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书着重研究当代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现状,并进一步寻求适当的刑罚适用方法。
  • 仙道复兴

    仙道复兴

    太初,盘古斧开天辟地。今日,我们的主角王白同样得到一把盘古斧,可他发现自己的盘古斧是只能创造点山山水水,花花草草以及楼房的伪劣产品。而他要做的是用盘古斧在这末法时代,再创造出一个仙道来,然后嘛,才能修仙呀!这是本种田流仙侠小说
  • 当家商妃

    当家商妃

    昭月最有钱的是谁?——七王妃夏落。昭月最牛叉的是谁?——七王妃夏落。她是天才医生,淡漠而强悍。却穿成了普通商贾之女。不要以为这样她就好欺负,敢使暗招欺负她夏家人。商斗斗死你。赐婚是吧,好。接受,她就要做最特立独行的七王妃。要钱有钱、要权有钱。动动手指能让昭月经济颠覆,跺跺脚亦让武林纷云起。夏落语录(注:请用冰冷语调):我不暴力,只是手痒。我的男人我做主。我有得不多,权力与金钱而已。……男主档案:他,昭月国最温和、最俊美的蓝眸七王爷。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他,昭月国最年轻、最富有的北堂家主子,内敛睿智。他,昭月国最邪肆、最不羁的疏影楼楼主,神秘难测。……某月的作品集:http://my.hongxiu.com/053/525305/novelinfo.html重生:狼王,结婚吧(连载)六岁小蛇后(大结局)九岁小妖后(出版+番外)狼的花嫁:妖皇乱颠覆天下:女皇太邪魅家有暴妃(大结局)驭兽女王(大结局)冰山毒娃娃(大结局)女扮男装:嚣张闲王(完结)天上掉下个美娇娘(免费全本)温吞娘子(完结)云若初蕊(免费全本)H4系列:狂电明星老公
  • 恶魔未婚妻,竹马老公接招吧!

    恶魔未婚妻,竹马老公接招吧!

    柠萌萌怎么也没想到,从小和自己光着屁股长大的青梅竹马竟然是自己的未婚夫!本以为还是那个小憨豆,可是,这个身份牛爆,颜值爆表的男人是个什么鬼?!
  • 鬼谷子全书(第二卷)

    鬼谷子全书(第二卷)

    鬼谷子,原名王诩,又名王禅,是历史上极富神秘色彩的传奇人物,春秋时人。常入云梦山采药修道。因隐居清溪之鬼谷,故自称鬼谷先生。鬼谷子是春秋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谋略家,兵家、教育家,是纵横家的鼻祖,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极具神秘色彩的人物,被誉为千古奇人,长于持身养性,精于心理揣摩,深明刚柔之势,通晓纵横捭阖之术,独具通天之智。他的弟子有兵家:孙膑、庞涓;纵横家:苏秦、张仪。相传鬼谷即为太上老君的唯一弟子玄都仙人。鬼谷诡秘,社会纵横、自然地理、宇宙天地玄妙;其才无所不窥,六道无所不破,众学无所不通。证得弟子门人无数,翻云覆雨,惊世骇俗,后皆大有作为。鬼谷堪称万圣先师,万圣之祖,绝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