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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刑法概述(1)

【本章要点】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具有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性和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最有强制性的突出特点。

刑法经历了1979年刑法的制定和1997年刑法的修订。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共452个条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刑事法条通过条、款、项的方式表达刑事规范的内容。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本章重点掌握: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性质

3.刑法的解释

第一节刑法的界定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具体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这些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罪刑关系”即是刑法全部内容的缩影。犯罪与刑事责任是一种必然逻辑关系,犯罪后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但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因为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是非刑罚处理方法。传统理论将犯罪与刑罚画上等号,认为犯罪后必然承受刑罚处罚,这种认识已经被修正,刑罚只是犯罪后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不是惟一的方式,因此通说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刑法就是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事法律,即指刑法典,在我国,具体指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规范。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专门性法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某部分内容的补充、修订的法案,截至2006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了6个刑法修正案,第6修正案是2006年6月29日颁布。附属刑法则指行政、民事、经济和社会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它们与刑法典之间形成遥相呼应的关系,共同构建刑事法律体系。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主要是指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具有有别于行政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律的性质:

(一)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有广泛性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根据宪法制定的各部门法律是对宪法内容的具体性规范,其调整对象是某一部分的社会关系,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规范,刑法也是根据宪法第28条规定而制定,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也具有特定性,即保护所有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刑法所具有的特定性还在于,刑法的调整对象并不限于平等主体或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凡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从这一意义上,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附属刑法的设置既体现了刑法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又表明了刑法是规范和保护社会关系最后的法律途径。

(二)规范社会关系的方式最具有强制性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行为模式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前提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是规范社会关系的结果规定,法律规范的设置就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允许和肯定一些行为,禁止和否定另一些行为,所有的部门法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并通过强制性保障法律规范的遵循,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具体到刑事规范,则由犯罪行为模式和带有制裁性质的法律后果所构成,刑事规范禁止所有的犯罪行为,明确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别一般违法侵权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并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模式给予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处理,刑事规范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救济途径,决定其规范的强制性最为严厉,这种制裁的强制性涉及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各个方面的限制甚至剥夺,刑罚体系和种类就是具体的强制方式。

法治进程的推进,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畴愈加广泛,刑法发挥着更为强大的保障社会的功能,但是刑法的强制性并不必然增强,相反,伴随刑法保障功能的扩大,刑法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日益增强,刑法的强制性逐渐减弱。在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理念正在被理论界和社会所共同接受。

第二节刑法的制定和修订

一、刑法的制定

1949年到1979年近30年的时间内,在当时特定情况下,我国最终没有颁布完备统一的刑法典,对刑事犯罪的惩治通过单行刑事法规解决处理,如1951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施行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单行刑事法规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其实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早在1950年就开始着手进行,到1957年已经写出了22稿,中间因为政治运动的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被中断,到1961才恢复草案的相关工作。到1963年草案已写出第33稿,但随后再次掀起的政治运动,使得刑法典最终没能出台。

1976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国家开始走上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轨道,刑法的制定被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刑法草案修订班子在原来第33稿的基础上,重新拟定刑法草案,刑法草案提交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讨论,于1979年7月1日获得通过,7月6日正式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79年所颁布的刑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刑事规范法典化的时期。

二、刑法的修订

1979年的刑法典制定之时,我国社会呈现相对简单的状态,因此1979年的刑法典正是当时状况的反映。1979年的刑法典颁布施行后,我国在经济和社会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伴随这种变化,新的危害行为、新的危害特点也开始出现,社会初显复杂多元化态势,从维护社会秩序,控制犯罪的需要,刑法典必然面临补充与修订。

(一)单行刑事条例的局部补充、修订

从1981年到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3个单行刑事条例,局部修改和补充1979年的刑法典,以适应防范、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

1.1981年6月10日《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2.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1983年9月2日《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1987年6月23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5.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7.1988年9月5日《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8.1988年11月8日《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9.1990年6月28日《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0.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

11.1990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2.1991年6月29日《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3.1991年9月4日《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

14.1992年9月4日《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5.1992年9月4日《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6.1992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7.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8.1993年7月2日《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1994年3月5日《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20.1994年7月5日《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21.1995年2月28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22.1995年6月30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23.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除了通过单行刑事条例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补充修订外,还通过107个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对1979年的刑法典进行补充修订,单行刑事条例和附属刑法共补充新罪名133个。

(二)1997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大量单行刑事条例虽然补充、修订了1979年的刑法典,但是1979年刑法典相对于社会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滞后性不能回避,同时众多单行刑事条例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1979年刑法典所具有的完整统一性,因此修订刑法典提上立法议事日程。1993年已经开始了全面系统修订刑法典的工作,草案的拟定和修改有条不紊地进行,1996年12月到1997年3月,刑法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修订审议,并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7年的刑法典共452个条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是一部统一完备的刑事法典。1997年的刑法典不仅涉及具体犯罪方面从构成要件到法定刑内容上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增补,而且对刑法总则的内容也进行了详细准确的修改完善,新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刑事法律向法治轨道迈进了一大步。

(三)《决定》与《修正案》的不断修订、完善

刑事法典的修订不可能一劳永逸,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刑事立法的完善,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近十年的时间里,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决定》和《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完善1997年的刑法典:

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

3.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

4.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5.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

6.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

7.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

8.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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